AI assistant
Weiye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14, 2021
55603_rns_2021-04-14_43775a42-0c8d-4a38-be6b-83b9126b3dc6.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及利益,同时兼顾了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现行实际情况,与公司业绩成长性匹配,有利于公司的稳 定发展。公司本次利润分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2021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参照同等规模企业的薪 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制定的,方案的制定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以前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 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 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 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 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 现,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2020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公司向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向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暨关联交易事项,我们 已对该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该财务公司的 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 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1、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其为本公司及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此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并制订了有关风险处置 预案,可有效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2、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 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
财务公司各项监管指标符合有关监管法规,经营风险可控。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有利于优化公司资金管理,拓宽公 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充分考 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财务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 经营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十、上年度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及申请综 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结合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我 们认为公司上年度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及申请综 合授信等金融业务,均以市场价格为导向,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十一、《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十二、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及对外担保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定约定,本着 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
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
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405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3.94%,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对合 并范围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零,无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 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刘晓一 詹伟哉 赵峰 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