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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e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Oct 2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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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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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 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计划的预 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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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刘晓一 詹伟哉 郭明忠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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