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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e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2

55603_rns_2022-04-22_8bd423b0-b29f-4f79-bea9-ec1f9113b50b.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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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维业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松晖 联系电话:020-66609961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琳 联系电话:020-6660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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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公司监事李寅先生的父亲李昌安先生因对
相关法规不熟悉,不慎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构成短线交易,具体见公司2021年6月16
日《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监事家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2021-084)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买卖公
司股票的了解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1、公司披露了相关致歉公告并及时组织了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进行了相关培训,
重申了董事、监事和高管及其直系亲属需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2、公司加强合规宣导,继续以内部培训、
提示性短信、微信消息的形式向公司董监
高传达窗口期禁止买卖股票、禁止短线交
易等合规内容,提高宣导频次,杜 绝此类
事件再次发生;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年6月23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1、上市公司监管;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3、内幕交易及董、监、高等买卖本公司股
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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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2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
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不适用

注:维业股份于2017 年3 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 个完整会计年度,即公司持续期间已于2020 年12 月31 日届满。中信证券2021 年3 月26 日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持 续督导期满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机构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 持续督导职责。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主体
珠海华发
实体产业
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珠海华发
实体产业
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
行承诺
未履行承
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
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五年内,本公司
不转让持有的截止本函出具日的上市公司股份(但未导
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股份内部转让除外),
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五年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占比若
不能下降至30%或以下,则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在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占比超过30%的期间将不对外转让
(但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股份内部转
让除外),直至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占比,降至30%或以
下。
不适用
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次收购完成
后,对于公司的股票在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不适用

3

珠海华发
实体产业
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继续承接原实际控
制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愿性承诺事
项,在本次收购完成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数的10%。
不适用
深圳市维
业控股有
限公司
若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因其资金需求等原因需要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数的10%,并将提前5个交易日
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
计划以及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如违反上
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鉴于珠海
华发实体
产业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对公
司的收购,
深圳市维
业控股有
限公司向
华发实体
产业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转让
其持有的
公司
29.99%股
份,超过
10%。经公
司董事会、
监事 会、
股东大会
审 议,上
述承诺已
得 到豁免
深圳市众
英集投资
发展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
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通过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合计减持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
的5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通
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违反上述承诺,
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

不适用
深圳市维
业装饰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发行人最近三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现金分
红。现金分红政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三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发行人将持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不适用
珠海华发
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本公司与
下属企业,目前不存在占用华发景龙、建泰建设资金的
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将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维业股份、华发景龙、
建泰建设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坚决预防和杜绝本公司
及下属企业对华发景龙、建泰建设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不适用

4

情况发生,不以通过关联方拆借等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
使用华发景龙和建泰建设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资源。
珠海华发
集团有限
公司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本公司与
下属企业,目前不存在占用华发景龙、建泰建设资金的
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将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维业股份、华发景龙、
建泰建设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坚决预防和杜绝本公司
及下属企业对华发景龙、建泰建设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情况发生,不以通过关联方拆借等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
使用华发景龙和建泰建设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资源。
不适用
珠海市鑫
晟建设工
程有限公
公司目前所从事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务仅限于已完
工,但尚未完成结算的原有项目,并不再新增其他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业务,在做完存量业务后,本公司将不再
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务,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关
停注销转让或修改经营范围等方式进行处理,以确保本
公司与维业股份不存在实质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的情形。
不适用
广东景晟
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
本公司目前从事的装饰业务仅限于承接本公司控股股东
珠海市海润房地产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装饰业务除承
接海润房地产业务外不再新增其他的装饰业务在做完上
述业务后本公司将不再从事装饰业务并采取包括但不限
于关停注销转让或修改经营范围等方式进行处理,以保
证本公司与维业股份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情形。
不适用
珠海华发
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
本公司目前所从事的装饰业务仅限于完成已经签订合
同,但尚未完成的原有项目,并不再新增其他装饰业务,
在做完存量业务后,本公司将不再从事装饰业务,并采
取包括但不限于关停注销转让或修改经营范围等方式进
行处理,以确保本公司与维业股份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
竞争情形。
不适用
珠海华发
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
华发装饰目前所从事的装饰业务仅限于完成已经签订合
同,但尚未完成的原有项目,并不会新增其他的装饰业
务,在做完存量业务以后,将不再从事装饰业务,并采
取关停注销转让或修改经营范围等方式进行处置,以确
保华发装饰与维业股份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情形。
景晟装饰所从事的装饰业务仅限于承接本公司下属企业
珠海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
装饰业务及除承接海润房产业务外,不会新增其他的装
饰业务,在做完上述业务后将不再从事装饰业务,并采
取关停、注销、转让或修改经营范围等方式进行处置,
以保证景晟装饰与维业股份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情
形。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及上述二家企
业外,为避免本公司及下属控制的企业与维业股份及其
不适用

5

下属企业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本公司确保本公司及下
属控制企业不从事与维业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目前正在从
事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珠海华发
集团有限
公司
本次重组完成后在不对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构成不利影响前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
关联交易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利用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及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
优先权利或要求上市公司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交易条
件。不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次重组完成后,
本公司将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开拓非关联交易的业务市
场,争取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五年内上市公司关联
交易占比下降至30%以下。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本公司。即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如发生或
存在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教育,本公司及控制
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交易协议,保证严格
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
易程序。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不利用该
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同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业务。本公司及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作出
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
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不适用
珠海华发
集团有限
公司
鑫盛建设主要业务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未来将不再承
接新的工程施工业务以保证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下属企业
与维业股份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
形。目前没有将华发装饰、景晟装饰等资产、业务注入
上市公司后续交易的安排。除重组报告书披露的华发装
饰、景晟装饰、鑫晟建设外,华发集团及所控制的下属
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近似业务的情况,不
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目前也不存在后续的资产注
入计划、业务承继安排或出售安排。
不适用
珠海华发
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在与维业股份进行
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
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及信息披露业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或
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及下属企业和上市公司就相
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作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
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
不适用

6

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
司关联方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珠海华薇
投资有限
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在与维业股份进行
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
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及信息披露业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或
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及下属企业和上市公司就相
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作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
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
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
司关联方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不适用
珠海华发
集团有限
公司
在华发控股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作为上市公司第
一大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保证严格
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章
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行
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
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
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股东表决权从事或参与从事有
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将公平对待下各
下属控股企业,按照自身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
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
不适用
珠海华发
实体产业
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在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
的企业,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与其他
股东一样,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
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股东表决权
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将公平对待下各下属控股企业,按照自身形成的核
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
不适用
珠海华发
实体产业
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将尽量减
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将进行市场交易的
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公寓合理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
策程序。本公司保证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关
联方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
得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承担任
何不正当的义务。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其
不适用

7

他企业及关联方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谋求
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的关联交易。
珠海华发
实体产业
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①在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维业股份
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企业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维业股份《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
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②在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维业股份
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企业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股东表决权从事或参
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③在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维业股份
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企业将公平对待各下属控股企业按照自身形成的核心竞
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
④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保证将
在未来36个月内,按照监管机构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尽一
切努力解决与维业股份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潜在竞
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将符合条件的优质资产、业务
优先注入维业股份,若无法注入维业股份的,将通过包
括但不限于将产生竞争的资产、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
方、将产生竞争的资产、业务托管给维业股份等一切有
助于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合法方式,使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企业与维业股份及其下属企业不构成实质性同
业竞争。
⑤本承诺在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维
业股份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
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
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不适用
珠海华发
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保障本次交易各方的合理权益,本
公司承诺,未来将维持当前本公司与华发景龙、建泰建
设签署合同项下结算周期、付款期限、付款条件和付款
进度等商务条件的同等水平,与标的公司签订交易合同,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交易合同规定,按照合同条款与标的
公司进行经营结算及付款。
不适用

8

珠海华发
集团有限
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保障本次交易各方的合理权益,未
来将维持当前本公司与标的公司已签署合同项下结算周
期,付款期限,付款条件,付款进度等商务条件的同等水平,
与标的公司签订交易合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和交易合
同约定,按照合同条款和标的公司进行经营结算及付款。
不适用
珠海华发
实体产业
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五年内,本公司
不转让持有的截止本函出具日的上市公司股份(但未导
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股份内部转让除外),
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五年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占比若
不能下降至30%或以下,则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在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占比超过30%的期间将不对外转让
(但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股份内部转
让除外),直至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占比,降至30%或以
下。
不适用
珠海启实
投资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
根据建泰建设章程的规定,上述各股东的认缴出资应于
2024年12月31日之前缴足。鉴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珠海华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建泰
建设40%股权,为支持建泰建设的业务经营需要,本企
业承诺,将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上述认缴出资的
实缴出资义务。本承诺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生效。
不适用
珠海市启
哲投资有
限公司
根据建泰建设章程的规定,上述各股东的认缴出资应于
2024年12月31日之前缴足。鉴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珠海华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建泰
建设40%股权,为支持建泰建设的业务经营需要,本企
业承诺,将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上述认缴出资的
实缴出资义务。本承诺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生效。
不适用
珠海华发
集团有限
公司
对华发景龙应收账款帐龄一年以上应收账款。本公司保
证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三个月内促使本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支付完毕。华发景龙合同资产中账龄超过一年
以上,且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已完工,
尚未办理结算的工程款。本公司保证在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完成后且华发景龙提交完整项目结算资料之日起三个
月内,促使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办理完毕。
不适用
珠海华发
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
对华发景龙应收账款帐龄一年以上应收账款。本公司保
证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三个月内促使本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支付完毕。华发景龙合同资产中账龄超过一年
以上,且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已完工,
尚未办理结算的工程款。本公司保证在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完成后且华发景龙提交完整项目结算资料之日起三个
月内,促使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办理完毕。
不适用

9

广东景龙
文化发展
有限公司
为了实现和保障维业股份对华发景龙的控制权,本公司
无条件同意对珠海华发景龙建设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
改,对公司章程第24条重大事项。包括如下四项决定,
公司人民币500万以下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修改为重大事项,
包括如下事项,决定公司人民币500万以下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在维业股份成为华发景龙股东之后,本
公司同意按照维业股份的要求就上述公司章程修改的相
关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将作出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表决。
不适用
珠海华发
实体产业
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收购完成后,承
诺保持维业股份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独
立。
不适用
珠海华发
实体产业
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①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
生的关联交易,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
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
②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
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
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③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促使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
系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
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
1、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目前
公司已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签署了《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之保荐承销协议》。同时,公司已与国海证券签订了终
止《关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协议》的协议。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
国海证券变更为国泰君安证券,保荐代表人由国海证券指定的尹
国平、郭刚变更为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许磊、赵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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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2020 年 11 月 11 日, 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终止对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的决定》。2021 年 3 月 27 日,公司公告《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 告》(2021-027),鉴于公司已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 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了原保荐协议,聘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机构,保荐代表人由国泰君安证券指 定的许磊、赵宗辉变更为中信证券指 定的罗松晖、陈琳。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 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事项: 1、2021 年 1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智慧”)出具 《关于对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间,正元智慧向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未及时对前述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2、2021 年 1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 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 10 月 29 日,熊猫乳品收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 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900 万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项及整改情况 3、2021 年 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 荐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出具 《关于对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指出,浙江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开山股份存在: 2019 年、2020 年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2019 年至 2020 年 期间,公司内部治理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会议流程不规范、人 员不独立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的规定。 4、2021 年 3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生物”)出具 《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昕晰、梁小明、范 一沁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经查,博雅生 物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披露 重大事件进展及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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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博雅生物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5、2021 年 8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我公司保 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出具《关于 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梁允超、林志成、吴卓艺、唐金银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汤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100%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 《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 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未充分披露商誉和无 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 理依据;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不规范;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监管措施认定:汤臣倍健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 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6、2021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 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 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思创医惠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 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 2007 年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7、2021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 荐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出具《关 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 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碧水源为 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威县德青源提供 担保。德青源在上述担保合同签署时是碧水源的关联人,但公司 未针对该担保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 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8、2021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保荐的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国元证 券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 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 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9、2021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 荐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软件”)出具《关于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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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软件股份公司、薛向东、吕波、叶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指出,东华软件 2018 年和 2019 年发生多笔贸易 类业务,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规定。

10、2021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 保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出 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自 2021 年 7 月起对奥拓电子 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三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存在遗漏等公司治理的问题,子公司收入及成本会计核 算不审慎、2019 年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对个别涉诉其他应收 款未按照单项进行减值测试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问题,关联 方交易披露不完整的问题。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方面 存在不规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奥 拓电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上述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各公司相关人员加强法律、 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 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1、2021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出 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认定:我公司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 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 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 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12、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指出:中信证券作为思 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保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 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 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 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内部质量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违反 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第 1.4 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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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进行深入整改,建 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 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谨慎 勤勉履行职责。 1、2021 年 11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碧水源出具《关 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 处分的决定》,认定:2018 年 4 月,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头碧 水源和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德青源农 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德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 议、担保协议等协议。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碧水源未及时履 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碧水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9 条、 第 9.11 条的相关规定。碧水源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 规定,对碧水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代表 人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马齐玮、徐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 定》,认定:马齐玮、徐峰作为我公司推荐的思创医恵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 况的核查把关、申报文件的全面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 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 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 项 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 况不符合。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违反了《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 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3、2021 年 11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博雅生物出具《关 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 评处分的决定》,指出: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博雅生物 向原控股股东管理的基金控制的公司支付采购款累计 8.23 亿元 采购原料血浆,但该公司未向博雅生物供应,构成关联方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博雅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要求相 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 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 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 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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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知悉上述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市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 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 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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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之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罗松晖

陈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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