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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e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May 1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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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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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 作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业股份”、“发行人”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持续督导 发行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海证券出具本保荐总 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 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址 |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29 楼 |
| 法定代表人 | 何春梅 |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尹国平、郭刚 |
|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 0755-83707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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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ShenZhenWeiYe Decoration Group Co.,LTD.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101 |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101 |
| 证券代码 | 300621 |
| 法定代表人 | 张汉清 |
| 联系人 | 张继军、詹峰 |
| 联系电话 | 0755-83558549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7 年3 月16 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此次保荐工作持续督导期间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日至期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即2017 年3 月16 日起的 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即2020 年12 月31 日止),2020 年5 月, 维业股份重新聘请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维业股份与本保荐机构终止了 双方于2015 年8 月签署《关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协议》。未完成持续督导责任将由国泰君安履行相关 保荐义务。
| 保荐义务。 | |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对公司在2017 年3 月16 日至2020 年5 月6 日(以下简 称“持续督导期”)的主要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对 于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于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的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审阅。 |
| 2、现场检查情况 |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17 年12 月18 日-19 日、2018 年12 月3 日-5 日、2019 年12 月5 日-6 日对公司进行了年度现场检 查。主要包括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保护公 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 业绩情况、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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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 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规范运作,以及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
|---|---|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 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 度,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574.19 万元。截至2020 年4 月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余8,022.23 万元,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公司6 次董事会、3 次监事会、7 次股东大会。保荐代表人未列席三会时,公司会 将三会会议议题和内容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有 关文件,对需要发表保荐意见的议案发表了专项意见并与公司 管理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
| 6、保荐代表人发表独立意 见情况 |
保荐代表人于2017 年3 月16 日至2017 年末发表了《国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 信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陆河县维业科技有限公司增资 的核查意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 查意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募投项目设计 研发中心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5 次独立意见; 2018 年度发表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 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之核 查意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 意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6 次独立意见; 2019 年度发表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投项 目延期的核查意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 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将剩 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4 次独 立意见。 2020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5 月6 日发表了《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核查意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3 次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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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 |
|---|---|
| 7、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情 况 |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的事项, 保荐人也未曾发表过公开声明。 |
| 8、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情 况 |
持续督导期内,除报送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外,公司不存在需要 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保荐人也未曾向交易所报告。 |
| 9、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 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 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 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五、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1、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
发行人能够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能够如实回答 保荐机构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
| 2、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参与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能够较好完成相关工 作。 |
| 3、其他 | 无。 |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7 年5 月19 日,保荐机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事先告知书》(机构部函〔2017〕 1260 号)。2017 年7 月28 日,保荐机构收到证监会《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 决定》(〔2017〕63 号)。其中,限制业务活动指自上述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 内,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已受理的文件按规定继续办理),暂停资 产管理产品备案,暂停新开证券账户。针对上述情况,保荐机构组织开展了全面 自查自纠,从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和员工职业道德风险管理等方面进 行整改优化。对于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保荐机构深刻反思,举一反三,严格按 照监管要求继续深入整改完善,推动合规、风控、内控对人员、机构、业务、产 品的全覆盖,推进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8 年3 月23 日,国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 ([2018]59 号);2018 年12 月29 日,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对保荐机构担任 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过程中的未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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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的行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陕证监措施字[2018]37 号)。针对上 述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通过完善制度机制、积极推动物理隔离改造、优 化调整内核委员构成等多种措施及时完成了对相关问题的整改。
2019 年5 月23 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作出《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46 号),国海证券因在无锡五洲国 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发行的“16 锡洲01”“16 锡洲02”“17 锡洲01”公司债券 执业过程中,存在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发行人募集 资金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并在所出具的2016 年、2017 年受托管理事 务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已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借款等问题,被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针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国海 证券高度重视,积极通过进一步细化募集资金督导操作规程、持续完善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机制等措施加强了后续管控。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事项已整改完毕。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 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履行的相关程序等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有效地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情况。
保荐代表人:尹国平 郭刚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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