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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e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Apr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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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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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 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认为其真实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度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和管理情况。公司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格 式与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年报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做好上市公司2017 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进行了与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必要的工作衔接,程序完整 合法、依据充分、客观公正,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 财务状况,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报告的全部内容。

三、关于《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及利益, 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现行实际情况,与公司业绩成长性匹配, 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公司本次利润分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 资者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及高管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薪酬体系进行了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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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了解,现就公司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薪酬标准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独 立董事津贴标准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薪酬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程序合法。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修订 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是公司为更好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做 出的审慎决定,能够在最大限度上给予中小投资者保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本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事项。

七、关于《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其能够提供专 业、优质的服务,能按时完成公司的审计工作和提交审计报告,同意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八、关于《计提 2017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2017 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 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九、 关于《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 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 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 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的 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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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十、 关于《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 的《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十一、关于《公司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 2018 年拟向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1.3 亿元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 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票据贴现、开具银行承兑、银行保函、银行保理、信用证等业务。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及时筹措经营 所需资金,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上述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宜。

十二、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暨对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 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原则进行 的,交易价格按照公允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根据生 产经营需要所产生,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 表决,不存在违规情形。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监管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三、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履行对外担保审批和授权程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银 行融资担保属于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子公司高效、顺畅地筹集资 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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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独立董事:刘晓一 梅月欣 郭明忠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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