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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e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9
May 1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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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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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并于2019 年4 月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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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 议公告》。
贵公司董事会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召开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发 出公告。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1、根据贵公司董事会2019 年4 月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贵公司董事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同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深 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会 议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等事项通知了全体股东。
2、2019 年5 月11 日,贵公司董事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提示性 公告。
本所认为,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 体股东发出通知,亦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了提示性公告,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两种方式。
2、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5 月16 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 15:00,贵公司董事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服务;2019 年5 月15 日下午15:00 至5 月16 日下午15:00,贵公司董事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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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19 年5 月16 日下午15:00 在深圳市福 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101,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二楼220 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张汉清先生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 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9 年5 月9 日(“股权登记日”) 下午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 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7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0,374,80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7.409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 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5 人,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6,050 股。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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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 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 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及本所 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 1、《公司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377,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8%;反对 34,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28,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0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12%;反对 34,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0%;弃权28,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7%。
2、《公司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377,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8%;反对 34,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28,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0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12%;反对 34,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0%;弃权28,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7%。
3、《公司2018 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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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40,377,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8%;反对 34,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28,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0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12%;反对 34,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0%;弃权28,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7%。
4、《公司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377,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8%;反对 63,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2%;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0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12%;反对 63,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88%;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377,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8%;反对 63,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2%;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0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12%;反对 63,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88%;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6、《公司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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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40,377,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8%;反对 34,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28,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0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12%;反对 34,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0%;弃权28,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7%。
7、《关于2019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6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 34,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6%;弃权28,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0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12%;反对 34,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0%;弃权28,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7%。
本议案张汉清先生、张汉洪先生、彭金萃女士系关联股东,已按照有关规定 回避表决。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377,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8%;反对 34,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28,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0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12%;反对 34,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0%;弃权28,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7%。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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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续聘公司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377,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8%;反对 34,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28,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0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12%;反对 34,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0%;弃权28,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7%。
10、《关于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406,3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4%;反对 34,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3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0%;反对 34,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0%;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2019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406,3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4%;反对 34,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3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0%;反对 34,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0%;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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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40,406,3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4%;反对 34,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3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0%;反对 34,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0%;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负责人: 童 新 经办律师: 高 翔 杨 萍
2019 年5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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