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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e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9

Apr 2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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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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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及利益, 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现行实际情况,与公司业绩成长性匹配, 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公司本次利润分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 资者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请公司 2018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9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 参照同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 制定的,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 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议案。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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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相关条款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修改 公司章程,并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公司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其能够提供专 业、优质的服务,能按时完成公司的审计工作和提交审计报告,同意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 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 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 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 情况。

八、 《关于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 的《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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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九、《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2019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2019 年拟向 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6 亿元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 信额度为准),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 开具银行承兑、银行保函、银行保理、信用证等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及时筹措经营所需资金, 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 述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十、《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履行对外担保审批和授权程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银 行融资担保属于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子公司高效、顺畅地筹集资 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对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必要核查 和问询,我们一致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以及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对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必要核查和问询,我们一致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外 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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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司暂未发生或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刘晓一 詹伟哉 郭明忠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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