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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LONG GRAPE WINE CO., 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1

Dec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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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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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威龙股份 股票代码:603779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珍海 住所:山东省龙口市南大街226 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龙口市南大街226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1 年12 月24 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威龙”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 少其在威龙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录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9

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威龙股份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珍海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王珍海持有的公司21,542,414 股股份被司法拍卖,
上述拍卖涉及的股票所有权转移均完成后,王珍海
的持股比例由6.47%降至0%。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王珍海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70623195911**

住所:山东省龙口市南大街**

通讯地址:山东省龙口市南大街** 邮政编码:26570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珍海先生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珍海先生持有的公司21,542,414 股股 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6.47%)于2021 年12 月9 日至 2021 年12 月16 日被司法拍卖所致,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黄珠、许小萍、 王安荣、张寿春、冯淑怡、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公司拍得上述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珍海在未来12 个月内无增持 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王珍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542,41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6.47%。本次权益变动后,王珍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21 年12 月9 日10 时至2021 年12 月16 日10 时(延 时)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王珍海持有的21,542,414 股公司股票。最终由 黄珠、许小萍、王安荣、张寿春、冯淑怡、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公司拍得上述股 票。

公司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编号为: (2021)鲁0681 执714 号之二,715 号之二,716 号之二, 720 号之二, 721 号之二, 722 号之二, 723 号之二,725 号之二,726 号之二, 727 号之二, 728 号之二, 750 号之二, 751 号之二, 757 号之二),主要裁定内容如下:王珍海所有的21,542,414 股“威龙 股份”(股票代码603779,股票名称为“威龙股份”)股票归买受人黄珠、许小 萍、王安荣、张寿春、冯淑怡、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股票所有权自本 裁定送达买受人黄珠、许小萍、王安荣、张寿春、冯淑怡、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 公司时起转移。买受人黄珠、许小萍、王安荣、张寿春、冯淑怡、浙江海岳新材 料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交纳应负 担的相关税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受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王珍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 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 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3. 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珍海 2021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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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
在地
山东省龙口市
股票简称 威龙股份 股票代码 603779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
王珍海 信息披露义
务人注册地
山东省龙口市南大街226 号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
动人
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是□否■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
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股票种类: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A 股普通股
21,542,414 股
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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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变动数量:0 股
变动比例:0%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变动数量:0 股
变动比例:0%
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
的时间及方
时间:
方式:
2021 年12 月 24 日
执行法院裁定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来12 个月内继
续减持
不适用
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来12 个月内继
续增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12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擅自
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系违规担保,违规担保涉及本金金额25068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的违规担保本金金
额1.67 亿元,最高院判决上市公司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涉及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的违规担保本金金额4978 万元,最高院判决上市公司
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为避免威龙股份因违规担保事项遭受损失,威龙股份与王珍海、兴龙合作社签
署了《以物抵债三方协议》,约定兴龙合作社以其持有的3,195.05 亩葡萄园(包
括但不限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评估值8,775 万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通
过“以物抵债”方式代王珍海向威龙股份偿还威龙股份因违规担保事项应承担
或可能承担的损失8,773 万元。截至2021 年4 月23 日,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全
部解决。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
是□ 否■

13

(本页无正文,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字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珍海 日期: 2021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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