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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LONG GRAPE WINE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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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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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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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买卖公司股 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 法规以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关于利益冲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格履行 通知、申报等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在公司 中的股份权益及变动情况,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工具,及其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 代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而其本人享有实际所有权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工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 按照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进行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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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信息登记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公司股份按相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 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依法对其证 券账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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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份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公

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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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 条之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 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第十四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计算可转让额 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依据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 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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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 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 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公司股份,次年不能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告之日起生效 施行。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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