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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LONG GRAPE WINE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Jun 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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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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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威龙葡 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拟披露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指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董事会、证券部自行审慎判断,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按管理要求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层报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获悉上述信息后 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上述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 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前述报告应通过书面、电话、 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 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 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长将上述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后,应当立即召集董事会成员组
成调研小组,对有关信息是否确实属于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慎核查。
调研小组如需就上述信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业务咨询的,应当在当 日15:00 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调研小组可以就相关 业务规则政策理解、业务办理流程等进行咨询,但需注意在咨询过程中不要透露 拟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对可以作为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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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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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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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缓披露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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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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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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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四条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 第十五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本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暂缓、豁免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将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 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 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视情形给予行政及经济 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