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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FU HIGH-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pr 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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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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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年报相关议案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作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如下: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执行上述规定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占用资金的情况。

  2.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资金往

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3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认为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考虑 了公司长远发展、股东利益,因此是合理有效的。同意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提交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在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前将公司《预计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 金额的议案》的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向我们提交了与此关联交易相关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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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 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2013年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及对公司2014年的经营预期,公 司与大股东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生产经 营所必需事项,为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且为以前正常业务之延续;该等关联交易 严格遵照相关协议执行,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市场化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预计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关 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

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发生额和余额均为人民币6,000 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0.62%,是威孚高科为控 股子公司宁波威孚天力增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该事项已经董事会第七届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2、公司在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前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的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向我们提交了与此相关的文件,2014年根据生 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对全资子公司无锡威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威孚英 特迈增压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威孚马山油泵油嘴有限公司分别提供总额不超过1亿元、 0.5亿元、0.8亿元的贷款担保,期限为一年,本次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能有效控制其经营和财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本次 担保的决策、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对本次担 保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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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公司对2013年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实施情况、 2013年度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 了评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核查: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 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 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控制严格、充 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规范有序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公 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六、关于公司聘请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请2014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公司聘请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 议案》,为保证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的提议,拟继续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由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聘请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聘请公司2014 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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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公司聘请2014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 议案》,为保证公司2014年度内控评价审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提议,拟继续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4年 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由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4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八、关于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以自有闲置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 建立的《资金理财管理制度》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权限和风险管控措施,可 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产品, 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理财产品等。风险较 低,收益比较固定;公司本次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 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

九、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3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了加强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 以保证专款专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履行了应当履行的内部程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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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已披露的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 违规的情形,《公司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与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下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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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年报相关议案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杜芳慈 俞小莉 邢 敏 张洪发

二O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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