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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FU HIGH-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Dec 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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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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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

(经2012 年12 月3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 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计划方案。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为了保障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 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 企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

  • (一)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 (二)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

  • (三)自愿平等原则;

  • (四)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

  • (五)坚持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加入条件

第四条 公司在岗职工可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还应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

  • (一)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 (二)与公司签订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已通过试用期考核。

  • 第五条 参加程序

凡符合参加条件的职工在同意本方案并愿意履行个人缴费义务的可填写《企业年 金计划加入申请表》申请参加,不愿意参加本方案的职工也应书面申明放弃加入本方 案的权利。

第六条 方案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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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案参加人的权利

  • 1、方案参加人对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

  • 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方案参加人对个人账户积累的并且已

  • 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 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方案参加人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 4、方案参加人由于本人特殊的原因报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

  • 员会”)批准可以中途停止缴费;停止缴费后,参加人也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重新申请 并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恢复缴费。

(二)方案参加人的义务

  • 1、授权企业作为委托人委托本方案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 2、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须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提供变

  • 动情况;

  • 3、承诺在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取企业年金权

  • 益,也不得利用计入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

第三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第七条 资金筹集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第八条 缴费及分配方案

企业缴费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个人缴费加企业缴费最高不 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公司经济效益适时调整,并与企业经济实力相适应的原 则,当前年度企业缴费控制在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今后每年具体的缴费比例由企 业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可作相应调整。

企业缴费的分配:

员工年分配额=本人上年度应得工资收入总额*员工年分配比例,当前年度员工 分配比例控制在5%,今后随企业缴费比例调整情况可作相应调整。

核心人才专项激励分配:针对公司有突出贡献核心人才,视其贡献程度和激励 需要,公司可对其进行专项激励分配,费用从企业账户基金列支。具体专项激励分配 由董事会批准额度或控制政策,授权经营层制定具体办法并实施。若分配额使用有结 余,将滚动下一年度使用。核心人才专项激励对象不包括集团经营层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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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本方案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的管理方式,由受托人 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缴费分配、计算企业 年金待遇、投资收益分配、权益归属处理、个人账户转移、信息变更等日常账户管理 工作。

第十条 账户开立和管理

受托人委托账户管理人为本企业开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账户包括企业账户和个 人账户,其中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本方案约定企业年金 账户管理方式如下:

(一)企业账户: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所产生的未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的 企业年金权益,即未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产生的资金通过企业账户可以进行重新分 配。

  • (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及缴费、收益、支付和余额

  • 等个人权益已归属和暂时归属信息,其中企业缴费及其产生投资收益计入企业缴费子 账户,个人缴费及其产生投资收益计入个人缴费子账户。

  •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的维护与更新

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

  • (一)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分配和记录;

  • (二)投资收益的分配和记录;

  • (三)个人权益计算和未归属权益的收回;

  • (四)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权益信息变更;

  • (五)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等。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

职工因变动工作、且加入其他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的,经企业确认后可将个 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转移到其他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中。转移时其个 人账户中的资金处理办法按如下规定:

  • (一)职工因组织原因变动工作单位的(主要指集团系统内单位之间调动),其

  •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累计资金100%随同转移;

  • (二)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离开公司或劳动合同期未满依法辞职的,其企业年金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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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账户中企业缴费累计资金及所产生的收益按第六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比例随同转 移。

(三)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的;因违法违纪等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 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挽回的,原计入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部分累计 额归入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的保留

职工因变动工作、升学、参军、失业等国家规定的原因离职,新就业单位没有实 行企业年金计划,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并且 没有加入其他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企业为其建立保留账户。保留账户用于记录离职 职工的个人基本信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余额等权益信息。保留账户继续参加 企业年金方案的投资运作。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离职职工个人承担,其它的事项,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时,方案参加人的个人账户注销:

(一)参加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 次性领取的;

(二)参加人出国(境)定居,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的已归属权益余额已根 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参加人本人的;

(三)参加人退休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领取完毕的;

  • (四)参加人离职,并将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账户的;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收益组 成。

第十六条 本企业年金基金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 金将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市场化 运营。

第十七条 由本企业与受托人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企业年金受托 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 务,并分别与其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委托关系。

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按净收益分别计入 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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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章 待遇计发与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企业缴费权益归属

企业缴费及其运营收益,已归属的权益归员工所有,未归属的权益暂存企业账户。 具体权益归属于员工办法为:

企业缴费权益归属表

企业缴费权益归属表
连续工作年限 归属比例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5 年 0%
5 年≤在本企业工作年限<10 年 20%
10 年≤在本企业工作年限<15 年 50%
15 年≤在本企业工作年限<20 年 80%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20 年 100%

上表中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是指在集团系统内连续工作年限。

另外,如属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企业缴费权益归属比例为:

  • (一)参加人退休、死亡,100%归属;

  • (二)企业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100%归属;

  • (三)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的,100%归属;

  • (四)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的;因违法违纪等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

  • 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挽回的,不予归属。

  • (五)本人要求退出企业年金方案或退出后再恢复者,按照企业缴费权益归属表规

  • 定执行。

  • (六)企业年金方案终止,由企业制定未归属权益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 后,实施清算、调整、分配,100%归属至员工。

  • 上述(四)-(五)款可能产生的未归属的账户资金于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次月转

  • 入企业账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 (一)职工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可以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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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 次性领取;

(三)出境定居人员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七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管 理。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职工代表组成。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代表公司及全体参加方案的职工行使委托人的权利,其主要职责 是:

(一)代表本企业与受托人协商确定受托管理合同;

(二)起草企业年金方案,在企业年金计划运行过程中,根据企业的要求,在企 业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对企业年金缴费水平、筹资分配方式进行相应调整,对 企业年金方案部分条款进行相应调整;依据国家有关企业年金的政策变化,对企业年 金方案中不符合新政策的条款进行调整;

(三)协调企业年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委托受托人 处理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委托投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并对 其他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签订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签订《企 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签订《企 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委托上述三类专业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企业年金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财务部门定期向企业年金 受托托管账户足额划款。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确定及本方案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由本企业与参加人个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 监督检查。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 理人、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企业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 门对本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内部监督,并接受职工涉及企业年金的相关咨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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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方案的修改和中止

第二十九条 在企业年金计划实施过程中,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国家政 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本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订,并对企业缴费水平做出适当 调整,但不得突破企业和员工缴费的上限规定。

第三十条 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

  • (一)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提议,并获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同意进行年金方案

  • 的修改;

  • (二)企业的经营状况、人力资源政策或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较大变化;

  • (三)本方案的条款被上级主管部门判定为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 第三十一条 如出现以下条件,企业可终止或中止企业年金方案:

  • (一)企业出现被兼并、被收购、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

  • 依法接管的情况的,终止本方案;

  • (二)企业半数以上参加人员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的,中止本方案,待修

  • 订报备后再实施;

  •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年金方案无法在新的情况下继续

  • 实施的,中止本方案,待修订报备后再实施;

  • (四)公司上年度亏损或效益不好无经济承受能力,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

  • 定中止缴费的。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从次月起终止办理企业年金缴费事宜: (一)已提出辞职、调动申请或自行离职,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

  • (二)办理了退休手续;

  • (三)由本企业认可的其他可终止缴费的情况。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从次月起暂停办理企业年金缴费事宜: (一)因工作失职,给本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挽回或无法挽回的;

  • (二)受到司法机关处理正在执行期间的;

  • (三)严重违反本企业的规章制度的;

  • (四)由本企业认可的其他可暂停缴费的情况。

暂停期限由本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由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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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本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因订立或者履行企 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若与国家、江苏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江苏省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由本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本方 案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履行报备程序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案报备复函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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