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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FU HIGH-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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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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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 [2012]37 号)及江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 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的要求,结合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身发展需要,在保持稳定发展的前提下,进一 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健全完善分红政策,公司对原《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了 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实施: (一)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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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派发事项。 |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二)公司在符合有关法规并经股东大 会通过决议后进行股利分配。B 股股东 的人民币红利, 由公司代为兑换成外 币。外汇折算率按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红 利分配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所涉外汇兑人民币的 中间价计算。外汇红利可按国家规定汇 出境外。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 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在符合有关法规并经股东大会通 过决议后进行股利分配。B 股股东的人民币 红利, 由公司代为兑换成外币。外汇折算 率按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红利分配之日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所涉 外汇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外汇红利可 按国家规定汇出境外。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方式或者法 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三十,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 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 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公 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 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母公 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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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述特殊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 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 以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1)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净利润为负数。 (2)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 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当年实 现的母公司净利润时。 (3)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超过7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综合公司经营发展、 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 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 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审议。 3、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 的方式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切实 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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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公司因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 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 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 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 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 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 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 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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