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WEIFU HIGH-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Aug 17, 2007

53690_rns_2007-08-17_3b85b037-aa99-4972-8b6d-53d8396b6be6.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财务决策制度

  1. 为规范无锡高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经营行为, 规避经营风险,明确本公司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订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财务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2.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2.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2.3 提供财务资助;

  • 2.4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 2.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2.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2.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2.8 债权、债务重组;

2.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2.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2.11 董事会、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1. 本制度所称“资产总额比例”是指:重大投资、财务决策事项的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比。

本制度所称“成交金额比例”是指:重大投资、财务决策事项的交易成交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比。

本制度所称“利润比例”是指:重大投资、财务决策事项所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比。

本制度所称“标的收入比例”是指: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的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的百分比。

本制度所称“标的净利润比例”是指: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的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比。 上述比例在计算时,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picture [433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本制度第二条所称除“提供担保”外的重大投资、财务决策事项审批权限如

下:

4.1 资产总额比例超过50%,或成交金额比例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利润比例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或标的收入比例超过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标的净利润比例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4.2 资产总额比例超过10%,或成交金额比例超过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利润比例超过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或标的收入比例超过10%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标的净利润比例超过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4.3 资产总额比例超过5%,或成交金额比例超过5%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或利润比例超过5%且绝对金额超过50 万元,或标的收入比例超过5%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 万元,或标的净利润比例超过5%且绝对金额超过50 万元,董事会授权董事 长批准后实施。

4.4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1. 担保(反担保除外)的审批权限:

5.1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的审批权限:

  • 5.1.1 资产总额比例超过50%,或成交金额比例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 万元,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5.1.2 资产总额比例超过10%,或成交金额比例超过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5.1.3 资产总额比例超过5%,或成交金额比例超过5%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5.1.4 资产总额比例超过1%,或成交金额比例超过1%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2 公司对外担保除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外,其审批权限按《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2.2 至2.4 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3 项所述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本制度第2 项规定的各项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1. 公司实行董事长对公司财务负全责,财务副总经理协助管理的财务体制。 6.1 公司财务制度由财务副总经理组织拟定,经总经理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批

准;

==> picture [433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6.2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包括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副总经理提

  • 出,总经理审核,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 6.3 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 6.4 公司年度借款总额、融资抵押及年度担保总额度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6.4.1 根据公司发展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确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每年由董事 会根据当年需要确定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在此范围内发生的贷款转期和新增流动 资金贷款,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

  • 6.4.2 固定资产长期贷款,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范

  • 围内,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6.4.3 公司对外担保且由对方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对提供反担保之 单位的信用进行严格审查,经董事会批准后签订相关的担保协议,在反担保协议标 的内的担保授权董事长批准,超出标的范围的应由董事会批准。

  1. 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2.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不属于本制度约束范围。

  1.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该等规定为准。

  1.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高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六月

==> picture [433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