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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FU HIGH-TECHNOLOGY GROUP CO.,LTD. Director's Dealing 2012

Feb 1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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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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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经2012 年2 月14 日董事会第六届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所有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个人信息及买卖股份意向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亲属关系等深交所和登记公司要求提供的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 易日内;

  •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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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在未来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当书面委托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报备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意向。 董事会秘书有责任提醒其买卖本公司股份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或个人所做出的相关承诺。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三个工作日前,将具体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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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

第四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股份变动信息的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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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申报、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持有、买 卖本公司股份。违反本办法规定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应视情节、后果、不良影响 等因素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积极配合证监会,深交所对违规当事人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公司2007年8月15日董事 会第五届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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