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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FU HIGH-TECHNOLOGY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Dec 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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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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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拥有的商标专用权项目评估报告 苏中资评报字 (2012) 第 1067 号 (第1册/共1册)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目 录
| 页次 | |
|---|---|
|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
| 评估报告摘要 |
$\overline{2}$ |
| 评估报告正文 |
5 |
| 1.绪言……………………………………………………………………………………………… | 6 |
| 2.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 6 |
| 3.评估目的 |
8 |
| 4.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8 |
| 5.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10 |
| 6.评估基准日 |
11 |
| 7.评估依据 |
11 |
| 8.评估方法 |
12 |
| 9.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4 |
| 10.评估假设 |
15 |
| 11.评估结论 |
15 |
| 12.特别事项说明 |
15 |
| 13.评估报告评估使用限制说明 | 16 |
| 14.评估报告日 |
16 |
| 15.签字盖章 . |
17 |
| 附件: |
- 一、 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二、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 三、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承诺函、重大事项声明书;
- 四、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 五、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 六、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七、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 八、评估业务约定书
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明细表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1、我们在执行本次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 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 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申 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3、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同时与委托 方及相关当事方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4、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 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 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
5、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 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 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
商标专用权项目评估报告
苏中资评报字( 2012)第 1067 号
摘 要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委托,就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拥有 的"锡字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第 225109 号)及 42 件图形商标专用权在 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⒈ 经济行为:
根据业务约定书,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无锡产业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拥有的"锡字牌"商标专用权(商标册证号第 225109 号)及 42 件图形商 标专用权。
⒉ 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评估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锡字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证号第 225109 号)及 42 件图形商标专用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组合。
本次评估范围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锡字牌"商标专用权(商 标注册证号第 225109 号)及 42 件图形商标专用权,基本情况见下表:
| 注册号 | 核定使用类别 | 申请日期 | 专用权期限 | 商标类型 | 商标图像 |
|---|---|---|---|---|---|
| 第 号 225109 |
第 类 7 |
1984.08.22 | 至 2005.04.230 2015.04.29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8076 |
第 类 1 |
1995.04.17 | 至 2007.01.14 2017.01.13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5807 |
第 类 2 |
1995.04.17 | 至 2007.01.07 2017.01.06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8447 |
第 类 3 |
1995.04.17 | 至 2007.01.14 2017.01.13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8525 |
第 类 4 |
1995.04.17 | 至 2007.01.14 2017.01.13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0660 |
第 类 5 |
1995.04.17 | 至 2006.12.28 2016.12.27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3588 |
第 类 6 |
1995.04.17 | 至 2006.12.28 2016.12.27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38161 |
第 类 7 |
1995.04.17 | 至 2007.01.28 2017.01.27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6499 |
第 类 8 |
1995.04.17 | 至 2007.01.07 2017.01.06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38694 |
第 类 9 |
1995.04.17 | 至 2007.01.28 2017.01.27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23114 |
第 类 10 |
1995.04.17 | 至 2006.12.28 2016.12.27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3168 |
第 类 11 |
1995.04.17 | 至 2006.12.28 2016.12.27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22330 |
第 类 12 |
1995.04.17 | 至 2006.12.28 2016.12.27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27306 |
第 类 13 |
1995.04.17 | 至 2007.01.07 2017.01.06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32371 |
第 类 14 |
1995.04.17 | 至 2007.01.21 2017.01.20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16698 |
第 类 15 |
1995.04.17 | 至 2006.12.21 2016.12.20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32279 |
第 类 16 |
1995.04.17 | 至 2007.01.21 2017.01.20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32017 |
第 类 17 |
1995.04.17 | 至 2007.01.21 2017.01.20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21061 |
第 类 18 |
1995.04.17 | 至 2006.12.28 2016.12.27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20873 |
第 类 19 |
1995.04.17 | 至 2006.12.28 2016.12.27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33076 |
第 类 20 |
1995.04.17 | 至 2007.01.21 2017.01.20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49713 |
第 类 21 |
1995.04.17 | 至 2007.02.21 2017.02.20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28868 |
第 类 22 |
1995.04.17 | 至 2007.01.14 2017.01.13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28852 |
第 类 23 |
1995.04.17 | 至 2007.01.14 2017.01.13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28802 |
第 类 24 |
1995.04.17 | 至 2007.01.14 2017.01.13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29169 |
第 类 25 |
1995.04.17 | 至 2007.01.14 2017.01.13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28892 |
第 类 26 |
1995.04.17 | 至 2007.01.14 2017.01.13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28877 |
第 类 27 |
1995.04.17 | 至 2007.01.14 2017.01.13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41677 |
第 类 28 |
1995.04.17 | 至 2007.02.07 2017.02.06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26260 |
第 类 29 |
1995.04.17 | 至 2007.01.07 2017.01.06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30120 |
第 类 30 |
1995.04.17 | 至 2007.01.14 2017.01.13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19153 |
第 类 31 |
1995.04.17 | 至 2006.12.21 2016.12.20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27542 |
第 类 32 |
1995.04.17 | 至 2007.01.07 2017.01.06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22705 |
第 类 33 |
1995.04.17 | 至 2006.12.28 2016.12.27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19230 第 号 951536 |
第 类 34 第 类 35 |
1995.04.17 1995.04.17 |
至 2006.12.21 2016.12.20 至 2007.02.21 2017.02.20 |
普通商标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39805 |
第 类 36 |
1995.04.17 | 至 2007.01.27 2017.01.26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47945 |
第 类 37 |
1995.04.17 | 至 2007.02.14 2017.02.13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35697 |
第 类 38 |
1995.04.17 | 至 2007.01.21 2017.01.20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35827 |
第 类 39 |
1995.04.17 | 至 2007.01.21 2017.01.20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51998 |
第 类 40 |
1995.04.17 | 至 2007.02.21 2017.02.20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51603 |
第 类 41 |
1995.04.17 | 至 2007.02.21 2017.02.20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55742 |
第 类 42 |
1995.04.17 | 至 2007.02.28 2017.02.27 |
普通商标 |
⒋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基准日为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⒌评估方法与价值类型:本次评估遵照中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法令、法规,遵循 独立、客观、科学的工作原则和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公开市场原则等有关 经济原则,依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现行市场价格标准,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公 开市场为前提,对"锡字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第 225109 号)采用收益 法进行评估,对 42 件图形商标专用权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 场价值。
3
⒍评估结论: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勘察、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 程序,得出的评估结论如下:
在评估基准日 2012 年 6 月 30 日,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锡字牌" 商标专用权及 42 件图形商标专用权账面价值 0.00 万元。
"锡字牌"商标专用权评估值 1,607.17 万元, 42 件图形商标专用权评估值 8.40 万元,共计 1,615.57 万元,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及评估明细表。
⒎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 2012 年 6 月 30 日至 2013 年 6 月 29 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⒏特别事项说明:
⒈在评估基准日,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锡字牌"商标(商标注 册证号:225109 号)已独占许可给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根据 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许可使用年限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止。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 论,请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同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 设、使用限制以及特别事项说明。
4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用权项目评估报告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14 年 第145

医中天参水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2万言乐出演 午日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
商标专用权项目评估报告
苏中资评报字( 2012)第 1067 号
正文
一、 绪言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分别采用收益法和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 对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锡字牌"商标专用权及 42 件图形商标专用权 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二、 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
企业名称: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320200000014926
住所:无锡市新区华山路 5 号
注册资本:68013.3995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68013.3995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陈学军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后于2010 年8月2日在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更名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系经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2)130 号文批复同意组建的定向募集股 份有限公司,于 1992 年 10 月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1998 年 6 月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上网定 价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000 万股,同年 9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 000581。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股本总额为 68,013.3995 万股,无锡产业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3,603.96 万股,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 股东。
6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涵盖内燃机进气系统、内燃机燃油喷 射系统、机动车尾气后处理系统,产品主要为国内各大汽车厂和柴油机厂配套。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危险化学品 批发(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内燃机燃油系统产品、燃油系统测 试仪器和设备的制造;通用机械、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及原料(化学危险品除外)、 汽车零部件、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的销售;内燃机维修、机械行业技术开 发和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二)产权持有单位
企业名称: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320200000007943
住 所:无锡市县前西街 168 号
注册资本:338867.324146 万元(实收资本:338867.324146 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国雄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国有独资)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 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营运、重点项目投资管理、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投入和开发、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受托企业的管理。(上述经营范围凡涉及专项审批的经 批准后方可经营)。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于2008年4月由无锡产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吸收 合并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后组建而成,同时将科技局下属三家事业单位持有的无 锡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全部划转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业务涉及汽车关键零部件、纺织机械制造、科技地产、创业风险投资、电子等多个 领域。作为无锡市国资委下属的综合性国有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之一,无锡产业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无锡市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旨在"以实业为依托,以 资本为纽带,以创业风险投资和产业整合为抓手,不断增强科技地产开发功能、科 技产业服务功能、产业资本运营功能。推进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 支撑、科技服务型经济集聚发展的新型产业格局,引领和带动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 升级。"
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拥有"锡字牌"商标(商标 注册证号:225109 号)商标专用权及 42 件图形商标专用权。
(三)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报告使用者
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经济行为相关当事方、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部门、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 评估目的
根据业务约定书,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无锡产业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拥有的"锡字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第 225109 号)及 42 件图形 商标专用权。
本次评估目的是评估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锡字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证号第 225109 号)及 42 件图形商标专用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四、 评估对象和范围
(一)本次评估对象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组合。
(二)本次评估范围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锡字牌"商标专 用权(商标注册证号第 225109 号)及 42 件图形商标,基本情况见下表:
| 注册号 | 核定使用类别 | 申请日期 | 专用权期限 | 商标类型 | 商标图像 |
|---|---|---|---|---|---|
| 第 号 225109 |
第 类 7 |
1984.08.22 | 至 2005.04.230 2015.04.29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8076 |
第 类 1 |
1995.04.17 | 至 2007.01.14 2017.01.13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5807 |
第 类 2 |
1995.04.17 | 至 2007.01.07 2017.01.06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8447 |
第 类 3 |
1995.04.17 | 至 2007.01.14 2017.01.13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8525 |
第 类 4 |
1995.04.17 | 至 2007.01.14 2017.01.13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0660 |
第 类 5 |
1995.04.17 | 至 2006.12.28 2016.12.27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3588 |
第 类 6 |
1995.04.17 | 至 2006.12.28 2016.12.27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38161 |
第 类 7 |
1995.04.17 | 至 2007.01.28 2017.01.27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6499 |
第 类 8 |
1995.04.17 | 至 2007.01.07 2017.01.06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38694 |
第 类 9 |
1995.04.17 | 至 2007.01.28 2017.01.27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3114 |
第 类 10 |
1995.04.17 | 至 2006.12.28 2016.12.27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3168 |
第 类 11 |
1995.04.17 | 至 2006.12.28 2016.12.27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2330 |
第 类 12 |
1995.04.17 | 至 2006.12.28 2016.12.27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7306 |
第 类 13 |
1995.04.17 | 至 2007.01.07 2017.01.06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32371 |
第 类 14 |
1995.04.17 | 至 2007.01.21 2017.01.20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16698 |
第 类 15 |
1995.04.17 | 至 2006.12.21 2016.12.20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32279 |
第 类 16 |
1995.04.17 | 至 2007.01.21 2017.01.20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32017 |
第 类 17 |
1995.04.17 | 至 2007.01.21 2017.01.20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1061 |
第 类 18 |
1995.04.17 | 至 2006.12.28 2016.12.27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0873 |
第 类 19 |
1995.04.17 | 至 2006.12.28 2016.12.27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33076 |
第 类 20 |
1995.04.17 | 至 2007.01.21 2017.01.20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49713 |
第 类 21 |
1995.04.17 | 至 2007.02.21 2017.02.20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8868 |
第 类 22 |
1995.04.17 | 至 2007.01.14 2017.01.13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28852 |
第 类 23 |
1995.04.17 | 至 2007.01.14 2017.01.13 |
普通商标 |
|---|---|---|---|---|
| 第 号 928802 |
第 类 24 |
1995.04.17 | 至 2007.01.14 2017.01.13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29169 |
第 类 25 |
1995.04.17 | 至 2007.01.14 2017.01.13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28892 |
第 类 26 |
1995.04.17 | 至 2007.01.14 2017.01.13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28877 |
第 类 27 |
1995.04.17 | 至 2007.01.14 2017.01.13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41677 |
第 类 28 |
1995.04.17 | 至 2007.02.07 2017.02.06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26260 |
第 类 29 |
1995.04.17 | 至 2007.01.07 2017.01.06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30120 |
第 类 30 |
1995.04.17 | 至 2007.01.14 2017.01.13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19153 |
第 类 31 |
1995.04.17 | 至 2006.12.21 2016.12.20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27542 |
第 类 32 |
1995.04.17 | 至 2007.01.07 2017.01.06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22705 |
第 类 33 |
1995.04.17 | 至 2006.12.28 2016.12.27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19230 |
第 类 34 |
1995.04.17 | 至 2006.12.21 2016.12.20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51536 |
第 类 35 |
1995.04.17 | 至 2007.02.21 2017.02.20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39805 |
第 类 36 |
1995.04.17 | 至 2007.01.27 2017.01.26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47945 |
第 类 37 |
1995.04.17 | 至 2007.02.14 2017.02.13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35697 |
第 类 38 |
1995.04.17 | 至 2007.01.21 2017.01.20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35827 |
第 类 39 |
1995.04.17 | 至 2007.01.21 2017.01.20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51998 |
第 类 40 |
1995.04.17 | 至 2007.02.21 2017.02.20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51603 |
第 类 41 |
1995.04.17 | 至 2007.02.21 2017.02.20 |
普通商标 |
| 第 号 955742 |
第 类 42 |
1995.04.17 | 至 2007.02.28 2017.02.27 |
普通商标 |
以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并由无 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报。
(三)商标资产特点介绍
①商标注册人及变更情况
"锡字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225109 号)原注册人为无锡油泵油嘴厂,1991 年 10 月 30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为无锡油泵油咀集团 公司。1995 年 11 月 28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 明",核准第 225109 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 30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第 225109 号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2 件图形商标原注册人为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2010 年 5 月 20 日,经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上述 42 件图形商标转让,受 让人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注: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由无锡产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威 孚集团有限公司后组建,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已解散注销。
②商标续展情况
1985 年 4 月 30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锡字牌"商标(商 标注册证号:225109 号)有效期限为 1985 年 4 月 30 日至 1995 年 4 月 29 日;
1995 年 4 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商标续展有效期为 1995 年 4 月 30 日至 2005 年 4 月 29 日;
2005 年 3 月 24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商标续展有效期为 2005 年 4 月 30 日至 2015 年 4 月 29 日。
42 件图形商标分别于 2006 年、2007 年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商 标续展,具体续展后的有效期见商标的基本状况中专用权期限一栏。
③商标专用权质押情况
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锡字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225109 号)及 42 件图形商标专用权未进行质押。
④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及涉及诉讼情况等
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与"锡字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225109 号)及 42 件图形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权属纠纷及诉讼。
⑤商标许可使用情况
42 件图形商标专用权目前不存在对外许可使用的情况。
根据 1995 年 7 月 7 日由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威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无锡威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 国独占使用"锡字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225109 号),无锡威孚股份有限公司 按季向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商标使用费为商标产品季销售收入 (根据发票价的总额)的 0.3%,商标使用费年不得低于 120 万元。合同有效期为 1995 年 5 月 1 日至 2005 年 4 月 30 日。
2005 年 4 月 29 日,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将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关于期限的约定延长十年,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止,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余 条款继续有效。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在为满足国三以下排放标准 的直列泵及直列泵零部件(柱塞、油嘴、油阀)产品中使用"锡字牌"商标,直列 泵类型主要包括 I 号泵、IW 泵、A 型泵、PL 泵、PM 泵、P9 泵、PW 泵、PW2000 泵、PH 泵、VE 泵。2008 年、2009 年、2010 年、2011 年、2012 年 1-6 月,无锡 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向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商标使用 费 341.95 万元、340.97 万元、504.12 万元、541.27 万元、231.15 万元。
除上述商标许可使用外,"锡字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225109 号)未向第 三方进行许可使用。
五、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强迫的情况下,评估 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六、 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为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选取上述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⒈根据评估目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使评估基准日尽可能 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为评估目的服务。
⒉选择月末会计结算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较全面地反映被评估资产的总体 情况,便于资产清查核实等工作的开展。
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取价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七、 评估依据
㈠经济行为依据
业务约定书
㈡法律法规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991 年(第 91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⒉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 号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 法施行细则》的通知;
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 法》;
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㈢评估准则依据
⒈财政部财企[2004]20 号《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 则—基本准则》
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07]189 号《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 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等
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08]218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11]227号《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㈣权属依据
商标注册证
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㈤取价依据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产品盈利预测资料
评估机构掌握的市场信息资料和经验数据
八、评估方法
⒈42 件图形商标资产评估方法
根据《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对于商标资产的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法 和成本法,评估方法的选用与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条件相关,目 前国内类似商标资产交易案例较为缺乏,因此市场法对本次评估并不适宜;无锡产 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 42 件图形商标专用权,目前既无对外许可使用,也未有 相应的商标产品,商标类型为普通商标,收益法对本次评估并不适宜;因此对于 42 件图形商标专用权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即按照在评估基准日重置上述 42 件图形商 标专用权所需发生的成本(按照注册普通商标的一般流程,需要发生商标注册的代 理费、注册费)作为评估值。
⒉"锡字牌"商标资产评估方法
由于本次商标资产评估涉及的国内无形资产交易的市场化、信息化程度不高, 且无类似商标资产交易案例,因此市场法对本次评估并不适宜。从形成商标资产的 投入角度来看,考虑到投入成本与收益不成必然相关性,因此采用成本法评估难以 体现"锡字牌"商标资产的经济价值。虽然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拥有"锡字 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225109 号)的商标专用权,但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主营为投资、管理等,并不从事产品生产,目前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锡 字牌"商标取得收益的方式为向商标被许可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 取商标使用费。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评估人员决定采用收益法进 行评估,即采用收益途径对上述商标资产进行评估。
收益法是指通过评估对象预期收益加以折现后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 路,具体评估方法是通过估算被商标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当的折现率 折现成评估基准日的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对象的评估值。
评估人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采用有限年期折现模型,首先预测商标被许 可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未来收益年限内使用"锡字牌"商标的商 标产品能够产生的销售收入,然后根据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 的商标使用费率计算属于未来收益年限内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可实现的商标 使用费,在扣除相应的税金及附加后分别将其折现至评估基准日并累加确定商标资 产的评估值。
评估人员从商标被许可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取了使用"锡字 牌"商标的商标产品在未来收益年限内销售情况预测资料,同时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判断和分析。
本次评估中采用收益法对"锡字牌"商标资产评估时具体运用的公式为:
$$
P = \sum_{i=1}^{n} \frac{a_i \times k \times (1 - t)}{(1 + r)^i}
$$
\n
$$
p
$$
\n
$$
p
$$
\n
$$
a
$$
\n
$$
i
$$
\n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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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i
$$
\n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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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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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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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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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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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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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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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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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n
$$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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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
\n
$$
k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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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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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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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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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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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n
$$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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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
\n
$$
k
$$
\n
$$
k
$$
\n
$$
k
$$
\n
$$
k
$$
\n
公式中主要参数的选取:
①收益年限:
商标资产的预计受益年限一般情况下需综合考虑法律保护期限、商标注册人的 经营年限、合同约定年限、商标产品寿命、所属行业及企业的发展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的保护期限为 10 年,并且商标到 期后可以续展,因此从理论上讲,商标的法律保护期可以是无限期的。
商标注册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有关经营期限的规定,其 经营期限自 1995 年 10 月 5 日起,未约定终止年限。
根据目前"锡字牌"商标的商标产品的性质、特点并结合目前国内实施的排放 标准和未来年度实施的排放标准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竞争情况等,预计未来商标被 许可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锡字牌"商标的商标产品生产销售 可维持至 2022 年末,本次收益年限取 2012 年 7 月至 2022 年 12 月末。
②未来收益年限内商标产品销售收入
未来收益年限内使用"锡字牌"商标的商标产品的销售收入预测是由商标被许 可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评估人员根据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行业发展趋势、竞争情况等对预测资料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未来收益年限内销售 收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预测未来收益年限内各商标产品的销售量、销售单价,然 后采用下述公式计算:
未来收益年限各商标产品销售收入=各商标产品预测销售量×各商标产品预测 销售单价
③折现率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主要使用"威孚"牌商标,该商标用于 其主要产品如共轨系统、尾气后处理系统等,按照即将实施的国四排放标准,现在 和未来年度中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威孚"牌注册商标的产品 将会成为主要销售产品;而"锡字牌"商标仅用于满足国三以下排放标准的直列泵 及直列泵零部件,这些产品在未来年度中随着新排放标准的实施以及配套的国三以 下柴油机的淘汰导致需求量萎缩并退出市场,预计"锡字牌"商标产品生产销售可 维持至 2022 年末,故本次收益年限取 2012 年 7 月至 2022 年末。
④商标使用费率
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商标使用费率,在商标许可使用 期间,商标使用费率为 0.3%,鉴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的有效期 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本次预测时假定该许可使用在未来收益期内延续下去,即在 未来收益期内保持 0.3%的商标使用费率。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自我公司接受本评估项目委托起至提交评估报告止,评估过程主要包括:
⒈接受委托:项目洽谈并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在对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 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后决定接受项目委托,签订业务约定书,确定评估目的、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期限,并根据评估项目实际情 况拟定评估计划。
⒉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对委估商标资产的情况进行了解,判断评估方法 的适用性,同时了解委估商标资产的历史及现状,指导产权持有单位清查商标资产, 并根据清查结果,辅导企业填报资产评估申报表。同时协助企业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并对相关资料进行验证。
⒊评定估算:对评估申报表的内容进行了核实,根据委估商标资产的实际状况 和特点,结合评估目的,确定商标资产的评估方法,并开展价格咨询收集工作,对 商标资产进行评估测算。
⒋评估汇总:对商标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对评估结论进行分析、调 整,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编制评估报告,按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 制制度进行内部复核、修改和完善。
⒌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在制作、校对和完善评估报告后,与委托方及委托方 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向委托方签发提交评估报告。
⒍工作底稿归档: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后,按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 要求对工作底稿进行整理,与评估报告一起形成评估档案。
十、评估假设
㈠前提
⒈ 商标被许可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未来年度持续经营。
㈡基本假设
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 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 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⒉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无其他 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㈢具体假设
⒈委托方及商标被许可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是真实、合法、完整的。
⒉用收益法对商标资产进行评估采用商标使用费作为收益口径,根据《商标使 用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季度支付商标 使用费,为便于计算,评估假定未来收益年限内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均发生在期中。
⒊鉴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的有效期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 本次预测时假定该许可使用在未来收益期内延续下去,商标使用费率在未来收益期 内保持 0.3%,且不低于 120 万元。
根据资产评估的相关要求,以上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 境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及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 结论的责任。
十一、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 2012 年 6 月 30 日,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锡字牌" 商标专用权及 42 件图形商标专用权账面价值 0.00 万元。
"锡字牌"商标专用权评估值 1,607.17 万元, 42 件图形商标专用权评估值 8.40 万元,共计 1,615.57 万元,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及评估明细表。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⒈在评估基准日,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锡字牌"商标(商标注 册证号:225109号)已独占许可给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根据双 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许可使用年限至2015年4月30日止。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⒈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⒉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⒊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内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 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⒋本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壹年内有效,本评估报告的报告使用有效期自 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29日止。
十四、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2012 年 10 月 30 日。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用权项目评估报告
。
浮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附件:
- 一、经济行为文件;
- 二、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三、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 四、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承诺函、重大事项声明书;
- 五、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 六、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 七、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八、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 九、评估业务约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