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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FU HIGH-TECHNOLOGY GROUP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Oct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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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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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 核查,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关于本次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 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 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共有 11 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根据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 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91,0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不会影响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 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三、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符合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召开和表决程 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下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俞小莉 邢 敏 冯凯燕 潘兴高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