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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FU HIGH-TECHNOLOGY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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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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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 司章程》 ” )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担任贵公司(以 下简称 “ 公司 ” )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 “ 本次股东大会 ”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 中国 ” ,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 2017 年 4 月 18 日,公司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 )的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无 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无锡威 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 . 2017 年 5 月 15 日,公司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 )的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 告》、《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5 人,所持股份数为 41970401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981% 。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列于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有效 表决。采取网络投票形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0 人,所持股 份数为 46649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36% 。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均按照会议议程逐 项进行了审议。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 . 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结果 466097894 99.9451 255300 0.0547 800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 119197096 99.7856 255300 0.2137 800 0.0007
表决结果 通过

2 . 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结果 466097894 99.9451 255300 0.0547 800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 119197096 99.7856 255300 0.2137 800 0.0007
表决结果 通过

3 . 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结果 466104194 99.9464 249000 0.0534 800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 119203396 99.7909 249000 0.2084 800 0.0007
表决结果 通过

4 .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结果 466086894 99.9427 266300 0.0571 800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 119186096 99.7764 266300 0.2229 800 0.0007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结果 通过

5 .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结果 465972494 99.9182 380700 0.0816 800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 119071696 99.6806 380700 0.3187 800 0.0007
表决结果 通过

6 . 公司预计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结果 323248494 99.9184 263100 0.0813 1000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 119189096 99.7789 263100 0.2203 1000 0.0008
表决结果 通过

7 . 公司聘请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结果 466097894 99.9451 255300 0.0547 800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 119197096 99.7856 255300 0.2137 800 0.0007
表决结果 通过
  • 8 . 公司聘请 2017 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结果 466097894 99.9451 255300 0.0547 800 0.0002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
表决结果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119197096 99.7856 255300 0.2137 800 0.0007
通过

9 . 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结果 412286408 88.4063 54067586 11.5937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 65385610 54.7374 54067586 45.2626 0 0.0000
表决结果 通过

10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表决结果 396139240 84.9439 68178274 14.6194 2036480 0.4367
其中:中小股东 49238442 41.2199 68178274 57.0753 2036480 1.7048
表决结果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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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

唐丽子

郭 亮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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