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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FU HIGH-TECHNOLOGY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6
Jun 2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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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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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召开200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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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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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董事会五届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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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2006 年4 月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文汇 报》的《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五届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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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2006 年4 月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文汇 报》的《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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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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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
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6 年4 月18 日公司董事会五届五次会议决议、公司2006 年4 月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文汇报》的《无锡威孚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五届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与《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 开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 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 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 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 人,所持股份为 1424271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11%。金杜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表决了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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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公司董事会2005 年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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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议《公司监事会2005 年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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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议《公司2005 年度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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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议《续聘2006 年度境内审计事务所的提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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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议《续聘2006 年度境外审计事务所的提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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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审议《公司2006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提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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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审议《公司预计2006 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报告》; 8、 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报告》。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唐 丽 子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