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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FU HIGH-TECHNOLOGY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5

Jun 10,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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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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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5-06-10 06:44   


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无

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3.2005年4月22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大公报》的《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

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5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2005年6月9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2005年4月22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大公报》

刊登《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主要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公司联系人以及授权委托书式

样、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等内容。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

行了法定程序,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账户

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的验证,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1人,所持股份为217,358,825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49.81%。金杜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

定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唐丽子

二零零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