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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GE INDUSTRIAL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Jan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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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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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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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 001 号

致: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 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 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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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1、《公司章程》;

  • 2、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下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

  • 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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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0 年 12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法 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 24 号海岸环庆大厦八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黄振光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 月 11 日 9:15-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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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 2021 年 1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身 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 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计 13 人,代表股 份 266,640,743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4.219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有 3 人,代表股份数 149,641,54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0.428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有 10 人,代表股份数 116,999,199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3.790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达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 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 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权总数,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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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1、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5,255,44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80.7286%;反对 51,385,29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9.2714%;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21,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

  • 2、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5,255,44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80.7286%;反对 51,385,29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9.2714%;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21,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5,255,44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80.7286%;反对 51,385,299

  •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9.2714%;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21,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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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 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 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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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1]第 001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彭文文 海潇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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