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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GE INDUSTRIAL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9
Nov 1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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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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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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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 242 号
致: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 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 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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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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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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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下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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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取消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下称“《补充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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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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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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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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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9 年 11 月 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9 年 11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法 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3、因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万泽集团有限公司 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 会”临时提案的函》,2019 年 11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补充通知公告》, 对取消相关议案事宜及新增临时提案进行了公告,并再次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 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2:30 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 24 号海岸环庆大厦十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黄振光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7 日 15:00 至 11 月 18 日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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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19 年 11 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 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 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计 16 人,代表股 份 79,585,623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6.18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有 1 人,代表股份数 6,706,517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363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5 人,代表股份数 72,879,10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4.819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达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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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补充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 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 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权总数,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317,02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6625%;反对 241,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3036%;弃权 27,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38,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167%;反对 24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46%;弃权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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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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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317,02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6625%;反对 241,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3036%;弃权 27,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38,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167%;反对 24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46%;弃权 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8%。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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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 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涉及公司 2019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关联股东 回避了表决。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 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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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9]第 242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彭文文
海潇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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