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WEDGE INDUSTRIAL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Jun 27, 2012

53656_rns_2012-06-27_265c79e4-cf01-4a88-8e37-649af1aea1b4.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347 x 5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中国 深圳 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8 24/F.,AEROSPACESKYSCRAPER, 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3243108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2]第 0049 号

致:广东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广东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 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1 -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 2、公司于2012 年6 月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广东万 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

  • 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2 -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2 年6 月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2 年6 月6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 司章程》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2 年6 月26 日上午9:30 在汕头市珠池路23 号光明大厦B 栋公司十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 长林伟光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会议,公司半数以上董事一致推举董事黄振光 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2012 年6 月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3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司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 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计4 人,代表股份 289,472,94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9.6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贵公 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4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 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5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2]第 0049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麻云燕 彭文文 顾 倩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