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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GE INDUSTRIAL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Jun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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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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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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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8 24/F.,AEROSPACESKYSCRAPER, 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3243108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2]第 0049 号
致:广东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广东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 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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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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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于2012 年6 月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广东万 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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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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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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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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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2 年6 月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2 年6 月6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 司章程》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2 年6 月26 日上午9:30 在汕头市珠池路23 号光明大厦B 栋公司十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 长林伟光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会议,公司半数以上董事一致推举董事黄振光 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2012 年6 月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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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司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 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计4 人,代表股份 289,472,94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9.6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贵公 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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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 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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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2]第 0049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麻云燕 彭文文 顾 倩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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