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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 WIN Annual Report 2020

Aug 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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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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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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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年股東常會 議 事 手 冊

時間: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九時正 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號3樓(集思北科大會議中心─西格瑪廳)

一一0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目 錄

頁 次 壹、開會程序 .......................................................................................................... 1 貳、會議議程 .......................................................................................................... 2 叁、報告事項 .......................................................................................................... 3 肆、承認事項 .......................................................................................................... 7 伍、討論事項 ...................................................................................................... 18 陸、臨時動議 ...................................................................................................... 19 柒、附 錄 ...................................................................................................... 20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0年股東常會會議程序

一、大會開始

  • 二、主席致詞

  • 三、報告事項

  • 四、承認事項

  • 五、討論事項

  • 六、臨時動議

  • 七、散會

-1-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0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間: 中華民國一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 星期二 ) 上午九時正。

─ 地點: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 1 號 3 樓(集思北科大會議中心 西格瑪廳)

一、大會開始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 (一)一0九年度營業報告。

  •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一0九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三)一0九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四)本公司一0九年度發行國內第一次及第二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執行情形報告。

  • (五)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

四、承認事項

  • (一)本公司一0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 (二)本公司一0九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五、討論事項

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 決議。

  • 六、臨時動議

  • 七、散 會

-2-

報 告 事 項

一、一0九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鑒核。

一0九年度營業報告書

一 ( ) 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本公司一0九年度營業收入為新台幣 ( 以下同 ) 壹拾肆億柒仟陸佰叁拾叁萬陸仟 元,主要係台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個案交屋入帳壹拾肆億柒仟伍佰玖拾玖萬貳仟 元,以及其他收入叁拾肆萬肆仟元。

本公司一0九年度本期淨利壹億柒仟陸佰參拾玖萬元,係營業毛利叁億肆仟肆 佰叁拾捌萬捌仟元,扣除營業費用壹億叁仟叁佰零肆萬柒仟元後,產生營業淨利貳 億壹仟壹佰叁拾肆萬壹仟元,另扣除營業外收支淨支出貳仟玖佰貳拾肆萬叁仟元及 所得稅費用伍佰柒拾萬捌仟元後之餘額。

( 二 ) 預算執行情形: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範,本公司一0九年度毋需編 製財務預測。

( 三 ) 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項 目 項 目 109年 度 108年 度
財務結構 負債佔資產比率(%) 67.06
56.34
長期資金占固定資產比率(%) 45,595.45
37,992.91
償債能力 流動比率(%) 155.04
200.22
速動比率(%) 21.79
27.88
利息保障倍數 5.67
(15.49)
獲利能力
資產報酬率(%) 1.97
(2.92)
股東權益報酬率(%) 4.47
(6.63)
占實收資本比率(%) 營業淨利(損) 7.03
(3.24)
稅前淨利(損) 6.06
(8.54)
純益(損)率(%) 11.95
(33.51)
每股盈餘(虧損)/元
0.59

(0.88)
  1. 本公司一0九年主要認列新北市聯上涵翠案交屋及其他零星個案交屋挹注公司 營收,已擺脫去年個案毛利偏低且認列轉投資相關損失之陰霾,各項獲利能力指 標均較去年度成長。

  2. 因應本公司在建工程及購地資金需求,本年度銀行借款及公司債發行金額增加, 另預售簽約個案繳款金額持續增加,合約負債亦隨之增加,致使負債比率上升。

( 四 ) 研究發展狀況:

  1. 業務開發及銷售方面:本公司持續開發北台灣各地土地,一0九年度完成新北市 聯上涵翠之預售交屋,並推出桃園市聯上淳、新北市聯上拾玉及聯上大喜之預 售,另新北市聯上匯翠持續預售中;成屋銷售個案為桃園市聯上世界、台北市聯 上涵玥及新北市聯上聯。本公司持續興建好地段、好美學、好收藏、好實用、好

-3-

安心等五好價值 (5V) 之建築物,以建立公司品牌,提高公司能見度。

  1. 規劃設計方面:禮聘國內知名建築師及設計師規劃,配合推案地區週邊環境特色 及市場需求,規劃最適切之產品,創造附加價值,以滿足消費者之需求。

  2. 營建管理方面:對型態不同的工地,研擬最適宜的工法及工程管理機制,嚴控工 程施工品質,確保工地施工安全,並確實控制成本及控管工期目標。

二、一一0年度營業計劃概要

一 ( ) 經營方針

  1. 本公司營運以穩健為主。

  2. 本公司建築個案開發以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或北台灣地區,交通便捷之區域 為主,興建好地段、好美學、好收藏、好實用、好安心等五好價值( 5V )之建 築物,持續建立公司品牌,打出口碑形象,提高公司能見度。

( 二 ) 預期銷售數據及依據

  1. 成屋銷售個案:

    • (1) 新北市板橋區聯上涵翠案。

    • (2) 新北市板橋區聯上匯翠案。

    • (3) 台北市士林區聯上天母案。

  2. 預售個案:

    • (1) 新北市三重區聯上大喜案持續預售。

    • (2) 新北市新店區聯上澐朗案預計第二季推出預售。

  3. 施工個案:

包括聯上 3Q 案、聯上青塘吾疆案、聯上淳案、聯上拾玉案及聯上大喜案共五案。 ( 三 ) 重要產銷政策

  1. 生產政策

  2. (1) 尋求合適之土地進行購地、合建、都更、危老,以持續公司業務。

  3. (2) 配合個案周邊環境特色及市場需求,規劃最能滿足市場需求之產品。

  4. (3) 嚴控工程施工品質與技術及管理機制,並加強確保工地施工安全。

  5. (4) 充份發揮設計選材及施工管理機能,以達到產品精緻、成本控制、工期控制 之目標,並確保投資報酬率之達成。

  6. (5) 創造產品附加價值,增加競爭力。

  7. 銷售策略

  8. (1) 針對市場需求,做好產品定位。

  9. (2) 重視消費者,建立「以客為尊」的服務導向。

  10. (3) 加強相關法令教育,秉持公平合理原則,降低交易糾紛。

  11. (4) 提昇企業形象,建立口碑,永續經營。

  12. (5) 透過公司官網,讓消費者更了解公司及增加網路行銷通路,增加與消費者互 動之管道。

董事長:蘇永義 經理人:李志明 主辦會計:曾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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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一0九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敬請 鑒核。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0九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 議案;其中財務報表嗣經董事會委任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

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認為尚無不符,爰依 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報告如上,敬請 鑒察。

此致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一一0年股東常會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莊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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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一 一 0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5-

三、一0九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 ) 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九條規定,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 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 酬勞。

  • ( 二 ) 經 110 年 3 月 25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金額如下:

  • 員工酬勞新台幣 6,590,827 元。

  • 董事酬勞新台幣 3,354,000 元。

  • 上述金額均以現金方式發放,並與一0九年度財務報告估列金額無差異。

四、本公司一0九年度發行國內第一次及第二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執行情形報告。

  • ( ) 本公司 109 年度發行國內第一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報告

  • 本公司為償還金融機構借款於 109 年 11 月 10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國內有擔保普 通公司債新台幣 5 億元整。

  • 本次公司債之發行條件及各項事宜已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 本次公司債之發行已呈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09 年 11 月 19 日證 櫃債字第 10900137251 號函申報生效,且已於 109 年 11 月 27 日募集完成,其發行總 額為新台幣 5 億元整。並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09 年 11 月 25 日證 櫃債字第 10900138752 號函同意於 109 年 11 月 27 日開始買賣。

  • 上項募集之資金依預定資金運用計劃,已於 109 年第四季全數執行完畢。

  • ( 二 ) 本公司 109 年度發行國內第二次有擔保普通公司債報告

  • 本公司為償還金融機構借款,於 109 年 12 月 23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國內有擔保 普通公司債新台幣 5 億元整。

  • 本次公司債之發行條件及各項事宜已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 本次公司債之發行已呈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10 年 1 月 5 日證櫃 債字第 10900149471 號函申報生效,且已於 110 年 1 月 13 日募集完成,其發行總額 為新台幣 5 億元整。並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10 年 1 月 7 日證櫃債 字第 11000001672 號函同意於 110 年 1 月 13 日開始買賣。

  • 上項募集之資金依預定資金運用計劃,已於 110 年第一季全數執行完畢。

五、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

  • ( ) 因應公司治理相關規章修訂,故配合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部分條文內容。

  • ( 二 ) 本次修訂「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部分條文案,經 110 年 3 月 25 日董事會決 議通過,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26~29 頁。

-6-

承 認 事 項

第 (一) 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本公司一0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說明:

  • 一、本公司一0九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宗哲及池世欽會 計師查核簽證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連同營業報告書,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核通 過,認為尚無不符,謹提請 承認。

  • 二、請參閱附件各項財務報表 ( 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8~16 頁 ) 。

決議:

-7-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 ○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個 別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 段),上開個別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 達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九年 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別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 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 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 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其他事項

列入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中,有關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財務報告未經 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個別財務報告所表示之意見中, 有關該些被投資公司財務報告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民國一○九年及一○ 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認列對該些被投資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均占資產總額之 0% ,民國一 ○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所認列之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分別 占稅前淨利(損)之 0% 及 71% 。

-8-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九年度個別 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別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 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 核事項如下:

一、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別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三)收入之認列;明細請詳個別 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二)客戶合約之收入。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房地收入為營運之主要收入來源,而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在於收 入認列之真實性,因營業收入涉及管理階層之經營績效,管理階層可能未依規定提早或遞 延認列收入以達成預期淨利,進而影響損益可能有重大誤述。因此,收入認列之測試為本 會計師執行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 ‧對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執行控制測試,評估該控制預防並偵測收入認列之錯誤及舞弊情 形;

  • ‧執行證實測試,抽樣檢視與客戶之銷售合約及不動產移轉登記文件等,並核對銷售資料 與總帳明細,以評估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認列政策是否依相關公報規定辦理;

  • ‧針對營業收入執行截止測試,以確認收入是否認列於適當期間。

  • 二、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個別財務報告附註四(六)存貨,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 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個別財務報告附註五(一)存貨之評價,明細請詳個別財務報告附註六(二) 存貨。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存貨為營運之重要資產,其金額占整體資產總額之 84% ;存貨 評價係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規定處理,若淨變現價值評估不允當,將造成財務報告 不實表達,因此,存貨評價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重 要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 ‧取得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存貨淨變現價值之評估資料,抽樣核對已簽訂之銷售合約, 並參考內政部公告之最近期不動產實價登錄或取得鄰近地區成交行情,將平均售價換算 成待售房地存貨之淨變現價值,以比較是否有重大差異;另針對營建用地及在建房地, 取得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各案別之投資報酬分析表,並與市場狀況進行比較,以 評估前揭存貨之淨變現價值是否允當表達。

-9-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別財務報告之責任

  •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

  • 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個別財務報告,且維 持與個別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別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 大不實表達。

  • 於編製個別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

  • 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聯上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 會計師查核個別財務報告之責任

  • 本會計師查核個別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別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別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 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別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 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 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個別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 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 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 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聯上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 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別財務報告使用者 注意個別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 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個別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別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 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別財務報告表示 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查核 意見。

-10-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 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 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九年度個別 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 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 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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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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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主管機關 金管證審字第 1000011652 號 核准簽證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1020000737 號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11-

單位:新台幣千元 108.12.31 %
金 額
%
45
3,006,480
34
1
-
-
7
703,901
8
-
23,794
-
4
399,947
5
-
76,186
1
-
7,539
-
6
-
-
-
24,255
-
63
4,242,102
48
4
694,033
8
-
40,056
-
-
40,056
-
4
734,089
8
4
734,089
8
67
4,976,191
56
67
4,976,191
56
24
3,005,579
34
5
564,732
7
4
286,283
3
4
286,283
3
33
3,856,594
44
33
3,856,594
44
100
8,832,785
100
100
8,832,785
100
109.12.31 金 額 5,506,350 90,000 810,821 31,307 449,873 84,902 7,694 697,563 4,102 7,682,612 494,320 32,362 526,682 8,209,294 3,005,579 564,732 462,552 4,032,863 12,242,157
$ $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08.12.31 金 額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420,313
5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五))
9
-
2111
應付短期票券(附註六(五))
31,738
-
2130
合約負債-流動(附註六(十二))
440
-
2150
應付票據(附註七)
7,310,927
83
2170
應付帳款(附註六(六))
123,114
1
2200
其他應付款
236,772
3
2280
租賃負債-流動
174,693
2
2320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附註六(七))
195,477
2
2399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8,493,483
96
非流動負債: 19,427
-
2530
應付公司債(附註六(七))
12,083
-
2580
租賃負債-非流動
47,127
1
4,561
-
負債總計
682
-
248,949
3
權益:(附註六(十))
6,473
-
3110
普通股股本
339,302
4
3200
資本公積
3300
保留盈餘
權益總計 8,832,785
100
負債及權益總計
4 - - - 84 1 5 1 2 97 - - - 1 - 2 - 3 100
109.12.31 金 額 515,731 313 31,714 521 10,236,778 159,743 659,395 83,826 223,010 11,911,031 18,807 10,000 39,273 81,097 579 175,002 6,368 331,126 12,242,157
$ $
資 產 流動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應收票據及帳款淨額(附註六(十二)) 其他應收款(附註六(十五)及七) 本期所得稅資產(附註六(九)) 存貨(建設業適用)(附註六(二)、七及八) 預付款項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三)及八) 其他流動資產-其他 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流動 非流動資產: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四))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使用權資產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六(二)及八) 淨確定福利資產-非流動(附註六(八))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八) 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 資產總計
1100 1170 1200 1220 1320 1410 1476 1479 1480 1550 1600 1755 1760 1975 1980 199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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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六(十二)及七)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二)及七)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附註六(八)、(十三)及七):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附註六(四)及(十五))

營業淨利(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
利息收入(附註六(十四)及七)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附註六(十四))
7050
財務成本(附註六(十四))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附註六(四))

7900
稅前淨利()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九))
8200
本期淨利(損)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9750
基本每股盈餘(虧損)(元)(附註六(十一))
9850
稀釋每股盈餘(元)(附註六(十一))
109年度
金額

$ 1,476,336 100
1,131,948
77
109年度
金額

$ 1,476,336 100
1,131,948
77
108年度
金額


788,704 100

727,673
92
108年度
金額


788,704 100

727,673
92
金額
$ 1,476,336
1,131,948
金額

788,704

727,673

344,388


23


61,031


8

56,687
76,360
-


4

5
-


46,614

61,830
50,000


6

8

6
133,047
9


158,444


20

211,341


14


(97,413)


(12)

1,818
8,535
(38,976)
(620)


-

1

(3)

-


3,260

35,746

(15,559)
(182,562)



-

5

(2)

(23)
(29,243)
(2)

(159,115)

(20)

182,098
5,708



12

-




(256,528)
7,770


(32)

1

176,390


12


(264,298)


(33)

(121)
-


-
-


121
-



-
-
(121)
-
121
-

(121)


-
121
-

$
176,269


12

(264,177)

(33)

$

0.59



(0.88)
$ 0.59

( 請詳閱後附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蘇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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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李志明 會計主管:曾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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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餘額
本期淨損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普通股
股 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權益總計
法定盈
餘公積
未分配
盈餘
合 計
$ 3,005,579
564,732

170,181

380,279

550,460

4,120,771

-
-


-
-


-
-


(264,298)
121



(264,298)

121



(264,298)

121
- - - (264,177)
(264,177)

(264,177)
- - 2,844

(2,844)



-


-
3,005,579
-
-

564,732
-
-


173,025
-
-



113,258
176,390
(121)


286,283

176,390

(121)

3,856,594

176,390

(121)
- - -
176,269



176,269



176,269
$ 3,005,579
564,732

173,025


289,527



462,552



4,032,863

( 請詳閱後附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蘇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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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李志明 會計主管:曾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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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損)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之淨利益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失之份額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減損損失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少
應收票據及帳款(增加)減少
其他應收款減少
存貨增加
預付款項增加
其他流動資產減少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增加)減少
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增加
淨確定福利資產增加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合約負債增加
應付票據增加(減少)
應付帳款增加
其他應付款(減少)增加
其他流動負債(減少)增加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調整項目合計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
收取之利息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109年度
$ 182,098
9,630
97
-
(418)
38,976
(1,818)
620
(318)
-
108年度

(256,528)

9,067

89
50,000

(124)

15,559

(3,260)

182,562

-
17,728
46,769

271,621

418
(304)
24
(2,897,278)
(36,726)
90,867
(173,561)
(27,533)
(18)



124

16,579

10,344

(637,967)

(42,106)

33,032

67,233

(48,970)

(252)

(3,044,111)



(601,983)

106,920
7,513
49,926
(42,662)
(20,153)



237,309

(4,817)

99,423

24,894

13,474

101,544



370,283

(2,942,567)



(231,700)

(2,895,798)



39,921

(2,713,700)
1,818
(89,508)
(5,789)



(216,607)

3,260

(71,211)

(8,210)

(2,807,179)



(292,768)

-15-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續)

民國一○九年及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增加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增加)減少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增加)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短期借款減少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減少)
發行公司債
租賃本金償還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09年度
-
(1,316)
1,714
-
(175,115)
105
108年度
(20,000)

(3,731)

-
(50,000)

179

(1,155)
(174,612)

(74,707)

3,478,500
(978,630)
90,000
494,224
(6,885)



1,167,000

(785,150)

(92,600)

-

(6,732)

3,077,209



282,518

95,418
420,313



(84,957)

505,270

$
515,731



420,313

( 請詳閱後附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蘇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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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李志明 會計主管:曾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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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 (二) 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本公司一0九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說明:

  • 一、本公司一0九年度稅後純益為新台幣 ( 以下同 ) 壹億柒仟陸佰參拾玖萬肆佰陸拾 肆元,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壹億壹仟參佰貳拾伍萬捌仟零壹拾捌元及減除精算 損益調整數壹拾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一0九年底可供分配盈餘為貳億捌仟玖 佰伍拾貳萬捌仟壹佰貳拾參元。

  • 二、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 合計數,轉入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 三、嗣後若因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買回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註銷 及國內可轉換公司債轉換股份等因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總數,股東配息率 因此發生變動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依本案決議之普通股分配盈餘總 額,依配息基準日本公司實際流通在外股份數,調整股東配息率。

  • 四、本案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由董事長另行訂配息基準日及發放日等相關 事宜。

  • 五、請參閱一0九年度盈餘分配表: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一○九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小 計 合 計 備 註
期初未分配盈餘
加:本期稅後淨利
減:精算損益調整數
可供分配盈餘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分派項目:
股東紅利─現金
期末可分配盈餘
113,258,018
176,390,464
( 120,359)
( 17,627,011)
(120,223,118)
289,528,123
151,677,994
每股約配發0.4元

董事長:蘇永義 經理人:李志明 主辦會計:曾金卿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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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討 論 事 項

董事會 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 決議。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 年 3 月 4 日金管證審字第 1100331990 號函,配合修 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內容。

二、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詳列如下: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修正說明
第十四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
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一、 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
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信用狀況等,
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
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有重大變化
時,應立即通報董事長,並依其指示
為適當之處理。
二、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款時,應先
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
後,始得將本票、借據等債權憑證註
銷發還借款人。
三、 如借款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時,應先查
明借款餘額後,以決定是否同意辦理
抵押權塗銷。
四、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
息,違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
品或保證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
第十四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
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一、 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
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信用狀況等,
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
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有重大變化
時,應立即通報董事長,並依其指示
為適當之處理。
二、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款時,應先
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
後,始得將本票、借據等債權憑證註
銷發還借款人。
三、 如借款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時,應先查
明借款餘額後,以決定是否同意辦理
抵押權塗銷。
四、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
息,如到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者,需
事先提出請求,報經董事會核准後為
之,違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
品或保證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
刪除第四項
部份條文內
容:「…,如
到期未能償
還而需延期
者,需事先
提出請求,
報經董事會
核准後為
之,…」。
第二十一條:
本程序訂立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三
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
月十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
六月十八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
二年六月三十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五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六次
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三
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
二十六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一0八
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
一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十一次修
訂於民國一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二十一條:
本程序訂立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三
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
月十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
六月十八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
二年六月三十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五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六次
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三
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
二十六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一0八
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
一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預計於最近
期股東會召
開日期修訂
本處理程
序。

決議:

-18-

臨 時 動 議

散 會

附 錄

附錄一:公司章程 ( 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20~23 頁 )

附錄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 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24~25 頁 )

  • 附錄三: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26~29 頁 )

  • 附錄四: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處理程序 ( 報請本次股東常會修訂前內容,請參閱本議事 手冊第 30~33 頁 )

  • 附錄五: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提案資訊 ( 請參閱本議 事手冊第 34 頁 )

  • 附錄六:董事持股情形 ( 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34 頁 )

-19-

附錄一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一、 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 二、 J701040 休閒活動場館業。

  • 三、 F501060 餐館業。

  • 四、 J801030 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 五、 F301020 超級市場業。

  • 六、 I103060 管理顧問業。

  • 七、 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

  • 八、 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

  • 九、 F108040 化粧品批發業。

  • 十、 F108060 乙類成藥批發業。

  • 十一、 F301010 百貨公司業。

  • 十二、 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 十三、 H701040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 十四、 H701050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 十五、 H701060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 十六、 J901020 一般旅館業。

  • 十七、 JB01010 展覽服務業。

  • 十八、 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 十九、 E701010 通信工程業。

  • 二十、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二十一、 I601010 租賃業。

二十二、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其 撤銷或遷移時亦同。

  • 第 四 條:本公司對外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限制,並得為對外背書保證,其作 業依照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辦理。

第二章 股 份

  • 第 五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叁拾伍億元,分為叁億伍仟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 壹拾元整,其中未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會依實際需要分次發行。

  • 第 六 條:本公司股票事務之處理辦法悉依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辦理。

-20-

  • 第 七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 第七條之一:本公司公開發行之記名式股份得免印製股票,發行有價證券亦同,但應洽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 八 條: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 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第三章 股 東 會

  • 第 九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 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 權,其行使方式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十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 之一規定,出具委託書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代表出席。

  • 第十條之一:召開股東常會時,得由有權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 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作議案,其相關作業皆依公司法及相關 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章 董事

  •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董事五至十一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 得連任。全體董事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 條規定辦理。

  •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至少三人(其中至少一人獨立董事應具備會計或財務 專長),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全體董事之選任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 度,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 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本公司得為每屆董事,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 險,以保障全體股東權益並降低公司經營風險。

  • 第十三條之一: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 有關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及職權等事項,依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規定 辦理。
  • 第十四條:董事組織董事會,並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 董事長一人;及得互推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 第十五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之一:董事會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 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一人受一人之委託為限。董事

-21-

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之。

  • 第十六條:本公司董事得支薪資或車馬費,其數額由董事會參考類似公司水準議定之。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十七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 計

  • 第十八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 請求承認。

  •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 第十九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 ( 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 ,應提 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 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員 工酬勞之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第十九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列百分之 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次依公司營運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 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 議分派之。

    • 本公司為建設業,現處於業務擴充階段,董事會對於盈餘分配議案之擬 具,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規劃及資金之需求,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 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息紅利不低於股東股息紅利總額之百 分之十。

第七章 附 則

  • 第 廿 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 第廿一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六年八月十一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八 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八年三 月十七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八年九月十八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九 年五月三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年六月十日。第七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年八 月廿八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一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 十二月十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 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三 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日。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 日。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 月十八日。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三年六月十八日。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次修訂

-22-

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 日。第二十二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五次 修訂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五日。第二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三日。 第二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一0九年 六月二十三日。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蘇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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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附錄二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本公司股東會除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第一條之一: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 股股東,得於三十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股東臨時會之 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 十五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 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 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 知。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 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 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 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 列為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 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 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本公司應於股東 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 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 由。

  • 第二條:本公司設有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 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第三條: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第四條:本公司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 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第五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 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 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東會如由董 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 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第六條: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 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 第七條:公司應將股東會之議決事項,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項議事 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 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 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 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 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八條: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 席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 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

-24-

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 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將已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 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第九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均應採逐案票決, 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 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 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 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 間。 第十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 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 以發言內容為準。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 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第十一條: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第十二條: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 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第十三條: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四條: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 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二日送達 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 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 會開會前二日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 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十五條: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份。表 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記錄。

第十六條: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佈休息。

第十七條: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 意通過之。

第十八條: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 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第十九條: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 協助維持秩序時,應配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第二十條: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 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 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訂立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三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 五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 六月三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五日。第七次修訂於民 國一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25-

附錄三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聯上開發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第五條:
本公司指定行政部為專責單位(以下簡稱
本公司專責單位),隸屬於董事會,並配置
充足之資源及適任之人員,
辦理本作業程
序及行為指南之修訂、執行、解釋、諮詢
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相關作業及監
督執行,主要職掌下列事項,
並應定期(至
少一年一次)
向董事會報告:
一、
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
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
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二、
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不誠信行
為風險,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
方案,及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
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三、
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
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
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四、
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五、
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六、
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
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
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
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七、
製作及妥善保存誠信經營政策及其遵
循聲明、落實承諾暨執行情形等相關
文件化資訊。
第五條:
本公司指定行政部為專責單位(以下簡稱
本公司專責單位),隸屬於董事會,辦理本
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修訂、執行、解釋、
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相關作業
及監督執行,並應向董事會報告。
第六條:
本公司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
或要求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下列
各款情形外,應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
經營守則」及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規
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後,始得為之:
一、基於商務需要,於國內(外)訪問、
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
依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二、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商業目的或促進
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交
活動。
三、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
定之商務活動、工廠參觀等,且已明
訂前開活動之費用負擔方式、參加人
數、住宿等級及期間等。
四、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
民俗節慶活動。
五、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等。
六、提供或收受親屬或經常往來朋友以外
之人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其市價
在新臺幣伍仟元以下者;或他人對本
公司人員之多數人為餽贈財物者,其
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伍仟元以下者。但
第六條:
本公司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
或要求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下列
各款情形外,應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
經營守則」及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規
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後,始得為之:
一、 基於商務需要,於國內(外)訪問、
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
依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二、 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商業目的或促進
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交
活動。
三、 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
定之商務活動、工廠參觀等,且已明
訂前開活動之費用負擔方式、參加人
數、住宿等級及期間等。
四、 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
民俗節慶活動。
五、 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等。
六、 提供或收受親屬或經常往來朋友以外
之人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其市價
在新臺幣伍仟元以下者;或他人對本
公司人員之多數人為餽贈財物者。
七、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

-26-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同一年度向同一對象提供財物或來自
同一來源之受贈財物,其總市值以新
臺幣 壹萬元為上限。
七、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
陞遷、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
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
物,其市價不超過新臺幣貳萬元者。
八、其他符合公司規定者。
陞遷、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
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
物,其市價不超過新臺幣貳萬元者。
八、 其他符合公司規定者。
第七條: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
諾給予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前條
各款所訂情形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
係者,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陳報
其直屬主管,必要時並知會本公司專
責單位。
二、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直屬
主管及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無法退
還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交本
公司專責單位處理。
前項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係指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具有商業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
(獎)助等關係者。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
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三、其他因本公司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
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者。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視第一項利益之性質及
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歸公、轉贈
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董事長核
准後執行
第七條: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
諾給予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前條
各款所訂情形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
係者,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陳報
其直屬主管,必要時並知會本公司專
責單位。
二、 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直屬
主管及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無法退
還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交本
公司專責單位處理。
前項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係指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具有商業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
(獎)助等關係者。
二、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
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三、 其他因本公司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
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者。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視第一項利益之性質及
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歸公、轉贈
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
第十一條: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
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
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
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
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
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
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
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
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
身利害關係。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公司業務時,發現與其
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之情
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
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情
形,應將相關情事同時陳報直屬主管及本
公司專責單位,直屬主管應提供適當指導。
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源使用於公司以
外之商業活動,且不得因參與公司以外之
商業活動而影響其工作表現。
第十一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
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
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
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
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
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
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
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公司業務時,發現與其
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之情
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
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情
形,應將相關情事同時陳報直屬主管及本
公司專責單位,直屬主管應提供適當指導。
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源使用於公司以
外之商業活動,且不得因參與公司以外之
商業活動而影響其工作表現。
第十四條:
本公司對於所提供之產品與服務所應遵循
第十四條:
本公司對於所提供之產品與服務所應遵循

-27-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之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應進行蒐集與瞭
解,並彙總應注意之事項予以公告,促使
本公司人員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
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確保產品及服務
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
本公司制定並於公司網站公開對消費者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以防止產
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經媒體報導或有事實足認本公司商品、服
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
健康之虞時,本公司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
停止其服務,並調查事實是否屬實,及提
出檢討改善計畫。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前項情事、其處理方
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之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應進行蒐集與瞭
解,並彙總應注意之事項予以公告,促使
本公司人員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
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確保產品及服務
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
第十六條:
本公司應要求董事與高階管理階層出具遵
循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並於僱用條件要
求受僱人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應於內部規章、年報、公司網站或
其他文宣上揭露其誠信經營政策,並適時
於產品發表會、法人說明會等對外活動上
宣示,使其供應商、客戶或其他業務相關
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其誠信經營理念
與規範。
第十六條:
本公司應於內部規章、年報、公司網站或
其他文宣上揭露其誠信經營政策,並適時
於產品發表會、法人說明會等對外活動上
宣示,使其供應商、客戶或其他業務相關
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其誠信經營理念
與規範。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
為或不當行為,依其檢舉情事之情節輕
重,由董事長核定酌發獎金,
內部人員如
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予以紀律處
分,情節重大者應予以革職。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內部網站建立並公告
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
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本公司
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一、 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號碼,亦得匿
名檢舉,及
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
電話、電子信箱。
二、 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
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三、 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以下略)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
為或不當行為,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意
指控之情事,應予以紀律處分,情節重大
者應予以革職。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內部網站建立並公告
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
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本公司
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一、 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號碼即可聯絡
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二、 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
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三、 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以下略)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每年舉辦一次
內部宣
導,安排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
向高階管理階層、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
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納入員工績效考核與
人力資源政策中,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及
申訴制度。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
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公司人事辦法
予以解任或解雇。
本公司應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之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辦理內部宣導,向高階
管理階層、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
信之重要性。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納入員工績效考核與
人力資源政策中,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及
申訴制度。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
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公司人事辦法
予以解任或解雇。
本公司應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之
人員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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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人員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
處理情形等資訊。
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二十四條: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經審計委員會及

事會通過後施行,並應提報股東會報告;
修正時亦同。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
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
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
錄。
第二十四條: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經董事會通過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訂定於民國一○五
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五
日。
第二十五條: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訂定於民國一○五
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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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報請本次股東常會修訂前內容 )

第 一 條:主旨 為使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有所遵循,爰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 主管機關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訂定本作業程 序。

第 二 條:貸與對象

  •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 任何他人:

  • 一、 與本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 二、 與本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 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或本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 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但仍應訂定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並應 明定資金貸與期限。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及前項但書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 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三 條: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依第四條第三款 之規定;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 一、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二、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營運週轉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第 四 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一、 本公司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 二、 公司間或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將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 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二十為限。

  • 三、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及總貸放金額以不超過 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且總貸放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 十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最近一會計年度進貨或銷貨之金額 孰高者為限。

  • 四、 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 分之十為限。

  • 五、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或 其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第 五 條:資金融通期限及計息方式

  • 一、 期限:每筆貸與款項期限自貸與日起最長不得超過本公司之營業週期,本 公司營業周期為五年。

  • 二、 計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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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按日計息: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365 即得利息額。

  • (二) 放款利息之計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通知 借款人自約定繳息日起一週內繳息。

第 六 條:申請

借款人向本公司申請借款,經辦人員應初步接洽,先行了解其資金用途及最近 營業及財務狀況,其可行者即作成洽談記錄逐級呈董事長核准。

第 七 條:徵信調查

  • 一、 初次借款者,借款人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以便辦理徵信工作。

  • 二、 若屬繼續借款者,原則上每年辦理徵信調查一次。如為重大案件,則視實 際需要,每半年徵信調查一次。

  • 三、 若借款人財務狀況良好,且年度財務報表已委請會計師辦妥融資簽證,則 得沿用超過一年尚不及二年之調查報告,併參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簽報 貸放案。

  • 四、 財務單位針對資金貸與對象作調查詳細評估審查、評估事項至少應包括:

  • (一) 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二) 以資金貸與對象之財務狀況衡量資金貸與是否必須。

  • (三) 累積資金貸與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 (四) 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五)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六) 檢附資金貸與對象徵信及風險評估記錄。

第 八 條:貸款核定

  • 一、 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如借款人信評欠佳,不擬貸放者,經辦人員應將婉 拒之理由,簽奉核定後,儘速簽覆借款人。

  • 二、 對於徵信調查結果,信評良好,借款用途正當之案件,經辦人員應填具徵 信報告及意見,擬具貸放條件,逐級呈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同 意後為之。

  • 三、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 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 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第 九 條:通知借款人

借款案件奉核定後,經辦人員應儘速函告或電告借款人,詳述本公司借款條件, 包括額度、期限、利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請借款人於期限內簽約,辦妥擔 保品質(抵)押權設定及保證人對保手續後,以憑撥款。

第 十 條:簽約對保

  • 一、 貸放案件應由經辦人員擬定約據條款,經主管人員審核並送請法律顧問會 核後,再辦理簽約手續。

  • 二、 約據內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於約據上簽章 後,應由經辦人員辦妥對保手續。

第 十一 條:擔保品權利設定

貸放案件如有擔保品者,借款人應提供擔保品,並辦理質權或抵押權設定手 續,以確保本公司債權。

第 十二 條:保險

  • 一、 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船舶車輛應投保全險, 保險金額以不低於擔保品押值為原則,保險單應加註以本公司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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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單上所載標的物名稱、數量、存放地點、保險條件、保險批單, 應與本公司原核貸條件相符;建物若於設定時尚未編定門牌號碼、其地 址應以座落之地段、地號標示。

  • 二、 經辦人員應注意在保險期間屆滿前,通知借款人繼續投保。

第 十三 條:撥款

貸放案經核准並經借款簽妥契約及送存執(或分期還款)本票,辦妥擔保品 抵(質)押設定登記,全部手續經核對無訛後,即可撥款。

第 十四 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一、 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信用狀況 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有重大 變化時,應立即通報董事長,並依其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 二、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 償後,始得將本票、借據等債權憑證註銷發還借款人。

  • 三、 如借款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時,應先查明借款餘額後,以決定是否同意辦 理抵押權塗銷。

  • 四、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如到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者,需 事先提出請求,報經董事會核准後為之,違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 保品或保證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

第 十五 條:案卷之整理與保管

貸放案件經辦人員對本身經辦之案件,於撥貸後,應將約據、本票等債權憑 證,以及擔保品證件、保險單、往來文件、依序整理後,裝入保管品袋,並 於袋上註明保管品內容及客戶名稱後,呈請主管檢驗,俟檢驗無誤即行密封, 於騎縫處加蓋承辦人員及主管印章,並在保管品登記簿登記後保管。

第 十六 條:內部控制

  • 一、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 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 查。

  • 二、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 情形,並作成書面記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獨立董 事,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 三、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 改善計劃,並將相關改善計劃送獨立董事,並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以 加強公司內部控管。

第 十七 條:公告申報程序

  • 本公司除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外, 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 一、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二十以上。

  • 二、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财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 三、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第 十八 條:對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之控管程序

  • 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本公司應命子公司依主管機關發 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及得參酌本作 業程序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二、 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以前編製資金貸與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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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瞭解子公 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應持續追縱其改善情形, 並作成追縱報告呈報董事長。

第 十九 條:其他事項

  • 一、 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報告中 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出 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 二、 本作業程序未盡事宜部份,依有關規定及本公司相關規章辦理。

第 二十 條:生效及修訂

本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 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一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一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本作業程序之生效與修訂,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通過後並提報股東會 決議。

  • 第 二十一 條: 本程序訂立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三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 十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 年六月三十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五次修訂於民 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 七次修訂於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三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 十六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一 ○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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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提案資訊

  • 一、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規定,本公司 110 年股東常會受理持股 1% 以上股東提案期 間自 110 年 4 月 17 日至 110 年 4 月 27 日止。

  • 二、本公司截至提案截止日止,未接獲任何股東提案。

附錄六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持股情形

截至 110 年 4 月 24 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持有股數。

全體董事法定最低應持有股數: 12,022,311 股

基準日: 110 年 4 月 24 日

職 稱 姓 名 選任(改派)
日期
任期 選任持有股份 選任持有股份 停止過戶股東名簿
記載之持有股份(註)
停止過戶股東名簿
記載之持有股份(註)
股 數 持股比率 股 數 持股比率
董 事 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蘇永義
109.06.23 3年 59,505,702 19.80﹪ 59,505,702
19.80%
董 事 聯捷建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淑綿
李志明
王貞尤
109.06.23 3年 9,122,546 3.04﹪ 9,122,546
3.04﹪
獨 立
董 事
莊明煌 109.06.23 3年 4 0.00﹪ 4
0.00﹪
獨 立
董 事
柯尊仁 109.06.23 3年 0 0.00﹪ 0
0.00﹪
獨 立
董 事
温尹勵 109.06.23 3年 0 0.00﹪ 0
0.00﹪
合 計 68,628,252 22.84﹪ 68,628,252
22.84﹪

註:本公司 110 年 4 月 24 日止發行股數為 300,557,795 股,實收資本額為 3,005,577,9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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