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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YZIM TECHNOLOGY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5

Apr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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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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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4]011-4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5层 邮编: 100007 5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s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 010-56500900 传真/Fax: 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4]011-4号

致: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 司本次股权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关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及相关调整 事项的多份《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所就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以下称"本次授予")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对与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讲行了核杳、验证。本所律师在《股权激励法律意 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 关用语的含义与《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的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 本次股权激励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 2024 年 4 月 20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 关的议案,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且,监事会认为本 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2024年5月13日, 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3. 2024年6月7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1. 2024年8月8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中科微至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中科微至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中科微至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授予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1. 2025 年 4 月 21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中科微至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议案。

  2. 2025 年 4 月 21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中科微至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 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 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中科微至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5 年 4 月 23 日为预留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 日为交易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预留授予日的确定符合《激励管理办法》 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数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中科微至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预留授予 的对象为 1 名, 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74 万股, 预留授予价格为 16.92 元/股。

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额度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期限内继 续有效,该等预留份额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12 个月内确定,并经董事会、监事会等有权决策机构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予以审议确认。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事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一) 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1.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2.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情形

根据授予对象出具的说明,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本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中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本次授予的审议及批准、授予日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授予条件均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合法、有效。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权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经办律师: 赵泽铭

$321$ m 侯珊珊

2025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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