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WAYZIM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May 9, 2025

58241_rns_2025-05-09_960d8714-faac-4ee3-8ce2-36c1c6d0f1e3.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5 年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 Wayzim Technology Co.,Ltd.
成立日期 2016年5月24日
法定代表人 李功燕
住所 无锡市锡山区安泰三路979号
邮政编码 214000
联系电话 0510-82201088
公司网址 www.wayzim.com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以下均简称“公司”、“本公司”和“发行人”)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 2020 年 7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并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1]2451 号)同意,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不超过 33,000,000 股。 本公司实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90.2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76,600,000.00 元。本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976,600,000.00 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 的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228,042,338.66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2,748,557,661.34 元。本次公开发行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已经由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101048

1

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及保荐代 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 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 动配合上交所、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交所、证监会的意 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交所、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 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证监会备 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 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

  •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 6、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 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

2

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公司的持 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 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并查阅了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于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的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监会和 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 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 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3

==> picture [42 x 4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9 x 4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5 x 4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5 x 4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5 x 4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5 x 47]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