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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su Media Holding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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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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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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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0644 号

致: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数传媒”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华数传媒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数传媒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华数传媒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数传媒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华数传媒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华数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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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4、《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 5、《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6、《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8、《关于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 9、《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和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关于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1、《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天马路 79 号华数数字电视产业园 A 座 20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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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共计 29 人,共计代表股份 1,010,773,730 股,占华数传媒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额的 54.5500%。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714,482,766 股,占华数传媒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38.5596%。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26 人,代表股份 296,290,964 股,占华数传媒具 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15.9904%。

本所律师认为,华数传媒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 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数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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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系 TCYJS2021H0644 号《关于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承办律师:于 野

签 署: 承办律师:王 为

签 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