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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su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8
Sep 2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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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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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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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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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本所 | 指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
| 公司/网宿科技 | 指 |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股权激励计划》 | 指 |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划 |
指 |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17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
| 本次调整事项 | 指 | 网宿科技取消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1名离职人 员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授予其的股票期权的事 项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备忘录8号》 | 指 |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 励计划》 |
| 《公司章程》 | 指 |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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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171341-09 号
致: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网宿科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作为网宿科技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备忘录 8 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就本次公司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预留授予股票 期权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等相关事项(以下称“本次调整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 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采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网宿科技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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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 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 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 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 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 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网宿科技本次调整事项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仅供网宿科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网宿科技在其为实施本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自行 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 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网宿科技提供的有关本次调整事项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调整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 查,上述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 2017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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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 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
2017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2017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
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 567 名激 励对象 1,765.25 万份股票期权,同意授予 484 名激励对象 1,688.35 万股限制性股 票。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
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
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 股权激励对象进行核查,认为本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567 名激励对象和限制性 股票的 484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 授条件。
-
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 11 名激 励对象 161.5 万份股票期权,同意授予 15 名激励对象 233.5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 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
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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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认为 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 11 名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的 15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
2018 年 1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及授予权 益数量调整的议案》,经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 数为 559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739.8 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股票 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468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40.3 万股。
独立董事对本次首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的事项发表同 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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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及授予权 益数量调整的议案》。
-
2018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及数量暨回 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 16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将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 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729,000 份;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6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将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已 授予的合计 15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543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666.90 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462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1624.8 万股。
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暨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 2018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及数量暨回 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调整及注销符合《2017 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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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同意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激励 对象及数量,并注销回购部分首次授予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11 元/股。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543 名激励对象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462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2018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激 励对象和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将注销已授予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合计 93.85 万份;回购注销已授予的合计 30.35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总 金额为 154.18 万元,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同时,因公 司实施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故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同时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完成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为 514 名,股票期 权数量为 1,573.05 万份,行权价格为 10.19 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457 名,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94.45 万股,回购价格为 5.08 元。
同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本 次调整完成后,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0.64 元调整为 10.61 元;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5.32 元调整为 5.29 元。
独立董事对前述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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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激 励对象和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和 《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前述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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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8 年 6 月 11 日为授予日,授予 16 名激励对象合计 42 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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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授予 64 名激励对象合计 328.2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对前述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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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股权激励对象进行核查,认为本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 16 名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的 64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
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进展的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 经公司与拟授予股票期权的 16 名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的 64 名激励对象沟通, 因资金筹措等原因,激励对象决定放弃该次授予,因此公司将不再办理该次授予 涉及的相关授予手续。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 2018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及股 票期权数量的议案》,鉴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规定,离职人员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取消上述 1 名离职人员的 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授予其的股票期权合计 5 万份。本次调整事项完成后,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为 10 名,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56.5 万份。
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 2018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及股票期 权数量的议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本次 调整事宜。本次调整事项完成后,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 10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上述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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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的主要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离职 人员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取消上述1 名离职人员的激励对象资并注销 授予其的股票期权5 万份。本次调整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 励对象人数由11 人调整为10 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61.5 万份调整为 156.5 万份。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股票 期权数量系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之规定进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备忘录 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并申请办理相关注销 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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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
王 丽
承办律师:____
李欲晓
承办律师:____
李宏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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