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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su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ul 1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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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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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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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 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本人的买卖计划提前三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附件1《买卖本公司证
券问询函》)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以及买卖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以书面方式(附件2《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 询的确认函》)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 关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交所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 所将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要 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 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按 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 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 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 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 九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欲发生变动 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前2 个交易日内,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填写《股 票交易计划备案表》(附件 3);并在股份变动当日内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 报表》(附件4),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在事实发生2 个交易日内,公司 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九条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 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 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 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 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 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三十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 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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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7 月12 日
附件 1: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由董秘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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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 确认。
| 本人身份 |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 证券类型 | 股票/ 权证/ 可转债/ 其他(请注明) |
| 拟交易方向 | 买入/ 卖出 |
| 拟交易数量 | 股/份 |
| 拟交易日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中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并且未掌握关于公司 证券的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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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确认函
编号:(该编号与问询函编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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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 交易。
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将另行书 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 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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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股票交易计划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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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姓名)_ ,身份证号码:__ ,拟于_年月 日在二级市场买入/卖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 __股。 截至目前,本人(姓名)_持有公司股票___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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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日期:
附件4:
持股变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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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姓名)_,身份证号码:_,于_年_月_日在二级市 场买入/卖出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_股,均价 为_____元。
截至目前,本人(姓名)_持有公司股票_股。 特此申报。
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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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