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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su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Sep 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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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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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数量调整及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项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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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数量调整及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项之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德恒/本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司/网宿科技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划/本计划
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行为
《股权激励计划》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本次注销事项 网宿科技注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90.242 万份
本次调整事项 公司取消1名离职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注销
授予其的0.6000万份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授予
其的0.12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修订)
《公司章程》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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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数量调整及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项之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数量调整及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项之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00350-19 号

致: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网宿科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作为网宿科技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数量调整及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 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采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网宿科技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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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数量调整及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项之法律意见

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 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注销/本次调整事项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 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 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网宿科技本次注销/本次调整事项相 关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仅供网宿科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网宿科技在其为实施本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自行 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 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网宿科技提供的有关本次注销/本次 调整事项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注销 / 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注销/本次调整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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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数量调整及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项之法律意见 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 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2002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 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授予股 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 1 人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取消原拟 授予前述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合计 2 万份。此外,因公司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 派,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调整完成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01 人调整 为 300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232.41 万份调整为 2,230.41 万份,授予的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8.35 元调整为 8.32 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4.18 元调整为 4.15 元,回购价格由 4.18 元调整为 4.15 元。

同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授予 300 名激励对象 2,230.41 万份股票期权,同意授予 241 名激励对象 2,467.09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股 8.32 元,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15 元。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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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数量调整及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项之法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和授予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 见。

  1. 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 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前述调 整事项,并对股权激励对象进行核查,认为本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300 名激励 对象和限制性股票的 241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2. 2020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因有 11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全 部或部分放弃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有 1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决定放弃授予其的 全部股票期权。故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际登记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 为 232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32.10 万股;实际登记的股票期权授予人数 为 299 人,实际登记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2,229.41 万份。

  3. 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决定取 消授予股票期权的 12 名离职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授予其的股票期权合计 75.67 万份,取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7 名离职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授予 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0.00 万股,回购价格为 4.15 元/股,回购价款总金额为 83.00 万元,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调整事项完成后,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87 人,授予的股票 期权数量为 2,153.74 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25 人,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2,412.10 万股。

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1. 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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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数量调整及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项之法律意见 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事宜。本次调整事项完 成后,授予股票期权的 287 名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25 名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决定取 消授予股票期权的 10 名离职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授予其的股票期权合计 114.00 万份,取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7 名离职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授予 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8.00 万股,回购价格为 4.15 元/股,回购价款总金额为 365.20 万元,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调整完成后,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77 人,授予 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039.74 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18 人,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24.10 万股。

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1.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事宜。本次调整事项完 成后,授予股票期权的 277 名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18 名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 19 人离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10 人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离职人员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取消上述授予股票期权的 19 名离职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授予其的股票期权合计 69.17 万份,取消上述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 10 名离职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合 计 26.50 万股,回购价格为 4.15 元/股,回购价款总金额为 109.9750 万元,公司 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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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数量调整及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项之法律意见 本次调整事项完成后,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58 人,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970.57 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08 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97.60 万股。

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1. 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事宜。本次调整事项完 成后,授予股票期权的 258 名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08 名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2021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决定对 2020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完成后,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8.32 元调整 为 8.31 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4.15 元调整为 4.14 元。

就 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股票期权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中涉及的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 26.50 万股事宜,因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总金额由 109.9750 万元调整为 109.7100 万元。

  1. 2021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将授予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由 8.32 元调整为 8.31 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4.15 元调 整为 4.14 元,并同意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实施回购注销。

  2. 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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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数量调整及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项之法律意见 人离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9 人离职,公司决定取消上述授予股票 期权的 11 名离职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授予其的股票期权合计 34.84 万份, 取消上述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9 名离职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授予其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 23.16 万股,回购价格为 4.14 元/股,回购价款总金额为 95.8824 万 元,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调整事项完成后,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58 人调 整为 247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970.57 万份调整为 1,935.73 万份;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08 人调整为 199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297.60 万股调整为 2,274.44 万股。

同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授予 股票期权的 247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 193.573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 199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 568.61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1. 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事宜。本次调整事项完 成后,授予股票期权的 247 名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99 名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日,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授予 股票期权的 247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 193.573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 199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 568.61 万股限制性股票。

  1. 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有 1 人离职,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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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数量调整及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项之法律意见 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离职人员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取消其激 励对象资格并注销授予其的股票期权合计 9 万份,回购注销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 6 万股,回购价格为 4.14 元/股,回购总金额为 24.84 万元,公司拟用于本 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经过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47 人调整为 246 人,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935.73 万份调整为 1,926.73 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人数由 199 人调整为 198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274.44 万股调 整为 2,268.44 万股。

同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可行权/解锁人数及数量的议案》,鉴于在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后, 有 1 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离职人员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和行权解锁资格,公司决定取消该离职激励对象涉及第一个行权期已 批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0.9 万份及第一个解锁期已批准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5 万股。

独立董事对前述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1. 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调整事 项完成后,授予股票期权的 246 名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98 名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同意授予股票期权的 246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 行权期可行权 192.673 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98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 可解锁 567.11 万股。

  2.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 权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取消已授予股票期权的 44 名离职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授予其的股票期权合计 351.238 万份(包括已批 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2.801 万份),取消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6 名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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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数量调整及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项之法律意见 职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46.43 万股,回购价 格为 4.14 元/股,回购价款总金额为 606.2202 万元。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 为公司自有资金。

调整事项完成后,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46 人调整为 202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926.73 万份调整为 1,575.492 万份;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98 人调整为 172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701.33 万股调整为 1,554.90 万股。

  1.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 权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同意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股票期权的 202 名激励对象及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 172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决定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完成后,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8.31 元调 整为 8.28 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4.14 元调整为 4.11 元。相应地,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注销 6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总金 额由 24.84 万元调整为 24.66 万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回购注销 146.43 万股限制性股票事宜所涉回购总金额由 606.2202 万元调整为 601.8273 万元。

  3. 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将授予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8.31 元调整为 8.28 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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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数量调整及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项之法律意见 4.14 元调整为 4.11 元,并同意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实施回购注销。

  1. 2022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取消授 予股票期权的 3 名离职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授予其的股票期权合计 11.70 万 份;同意取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4 名离职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授予其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 12 万股。此外,注销 10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 股票期权合计 5.6 万份;回购注销 8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锁期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 3.25 万股。综上,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5.25 万股,回购价格为 4.11 元/股,回购总金额为 62.6775 万元,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 资金。

同时,鉴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解锁 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授予股票期权的 189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 可行权 304.36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60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 期可解锁 511.0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及行权/解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前述审议 事项。

24.2022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本次调 整及行权/解锁事宜。本次调整后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和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同意授予股票期权的 189 名激励对象 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 304.36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60 名激励对 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 511.05 万股限制性股票。

  1. 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注销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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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数量调整及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项之法律意见 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因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到期后, 有 217 名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未完成第一个行权期对应股票期权份额的行 权。根据《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决定注销本激励计划第 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68.972 万份。本次注销完成后,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为 199 名,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389.22 万份。

独立董事对本次注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前述审议事项。

26.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注销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 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 168.972 万份。本次注销完成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为 199 名,剩余的股 票期权数量为 1,389.22 万份。

  1. 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取消授予股票期权的 9 名离职人员激 励对象资格并注销授予其的股票期权合计 33.3220 万份(包括已批准行权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 4.5660 万份);取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6 名离职人员激励对象 资格并回购注销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7100 万股,回购价格为 4.11 元/股, 回购总金额为 31.6881 万元,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调整完成后,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90 人,授予 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355.8980 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62 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20.89 万股。

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前述审议事项。

28.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事宜。本次调整事项完 成后,授予股票期权的 190 名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62 名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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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数量调整及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项之法律意见

  1. 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决定对 2020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完成后,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8.28 元调整 为 8.23 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4.11 元调整为 4.06 元。

此外,对已经公司批准但尚未完成注销手续的 77,1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总 金额进行调整,回购总金额由 31.6881 万元调整为 31.3026 万元。公司拟用于本 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前述审议事项。

  1. 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同意将授予股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8.28 元调整为 8.23 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4.11 元调整为 4.06 元。

  2. 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 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取消授予股票期 权的 2 名离职人员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授予其的股票期权合计 9.90 万份;并注 销 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 0.4500 万份;回购注销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个解锁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8750 万股。综上,合 计注销股票期权 10.3500 万份,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3.8750 万股,回购价格 为 4.06 元/股,回购总金额为 15.7325 万元,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 自有资金。

同时,鉴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解锁 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授予股票期权的 187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 可行权 448.8660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60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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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数量调整及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项之法律意见 锁期可解锁 506.5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及行权/解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前述审议 事项。

32.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暨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及行 权/解锁事宜。本次调整后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注销 / 本次调解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 2023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注销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 股票期权的议案》。因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到期后,有 182 名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未完成第二个行权期对应股票期权份额的行权。根据 《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决定注销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90.242 万份。本次注销完成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为 188 名,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047.9540 万份。

同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1 名激 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离职人员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公司决定取消上述 1 名离职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注销授予其的股票期权 0.6000 万份,并回购注销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 0.1250 万股,回购价格为 4.06 元/股,回 购总金额为 0.5075 万元,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调整完成后,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87 人,授予 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047.3540 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61 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10.3200 万股。

独立董事对本次注销/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前述审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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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数量调整及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项之法律意见

项。

2.2023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 销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 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注销第二个行 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90.242 万份,并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 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股票期权的 187 名激励对象及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 161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 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行权/解锁 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注销 / 本次调整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本次注销事项的主要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

1.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 /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截止日 为 2023 年 7 月 20 日。

2.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 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取消授予股票期权的 9 名离职人员激 励对象资格并注销授予其的股票期权合计 33.3220 万份,其中涉及取消 5 名激励 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已批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4.5660 万份;

3.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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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数量调整及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项之法律意见 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暨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取消授予股票期权的 2 人激励对象资格并 注销授予其的股票期权合计 9.9000 万份,包括已批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 2.2000 万份。

4.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 权期行权共计 7.3520 万份股票期权。

5.《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 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综上,截至到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截止日,本激励计划有 182 名 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未完成第二个行权期对应股票期权份额的行权。因 此,公司决定注销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 290.242 万份。本次注销完成后,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 188 名,剩 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047.9540 万份。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事项系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之规 定进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事项的主要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

  1. 经多次调整后,截至本次调整事项发生前,现股权激励计划中授予股票 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88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047.9540 万份;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62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10.4450万股。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1 人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的相关规定,处理如下:

上述1 名离职激励对象属于“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或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其余未获准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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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数量调整及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项之法律意见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回购注销”之规定。目前,激励对象不存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离职人员 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授予其的股票期权 0.6000 万份,回购注销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0.1250 万份。

2.依据2023 年6 月9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调整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之规定,因公司实施2022 年度权益分派,同意 将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8.28 元调整为8.23 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由4.11 元调整为4.06 元。因此,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款总金 额为0.5075 万元。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3.本次调整完成后,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87 人,授 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047.3540 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61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10.3200 万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系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之规 定进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注销/本次调整事项系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之规定进行,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 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并申请办理 相关回购注销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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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数量调整及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项之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数量调整及注销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项之法 律意见》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

王 丽

承办律师:__

李欲晓

承办律师:__

丁 航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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