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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NENG ENVIRONMENT CO.,LTD. — 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2012
Aug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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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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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浙江证监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上 市字[2012]138 号)相关规定,为完善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 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 报,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 中关于利润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 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拟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 “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 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 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重新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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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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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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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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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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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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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0 万元人民币。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 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 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 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应当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同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8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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