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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NENG ENVIRON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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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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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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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证券部为公司的信息披露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及其他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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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或者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 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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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扰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 期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 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 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股东造成重 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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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 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在董事会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 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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