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WANGNENG ENVIRON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54097_rns_2025-08-27_4dafd213-c297-4ba6-b97e-a60dc5827d50.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65 x 3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 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报 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

  • 1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65 x 3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 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九条 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1,000 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 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

(三)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 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 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 服务。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 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 2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65 x 3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 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十三条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 行:

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 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 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根据投资额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投资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 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 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 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控。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 财务总监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 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 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 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 措施:

  •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 3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65 x 3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 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 以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