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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NENG ENVIRON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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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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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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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凡开设股票账户 的,要严格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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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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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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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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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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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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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持股变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 定。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 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 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 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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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 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 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 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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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 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 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以下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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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 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的2%的股份;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 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 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 增持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明确披露增持数量或者金额,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 的,应当审慎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披露股 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 (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 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 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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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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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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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 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 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 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 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 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 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 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 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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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 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 (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 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 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 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 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 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 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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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 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 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责令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书面解释;
(二)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除应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 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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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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