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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fuji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r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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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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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2015年3月19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建立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适应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和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更好地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具体包括总裁、 副总裁、财务总监、信息技术总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管人 员。

第二条公司高管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水平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岗位工作 目标相适应,更要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 激励,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三)坚持按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考核。以目标管理为重点,根据高管的不 同岗位、职责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做到考核办法、考核过程公开,确保考 核结果公平、公正;

(五)坚持薪酬增长与员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公司合理的工资收入 分配关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制定公司高管薪酬方案,负责高管薪酬管理、 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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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职责,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确 定。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审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高管绩效考核与薪酬方案。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公司有关规定负责高管 薪酬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绩效考核

第七条 公司高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高 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收入、特殊贡献奖励和股权激励构成。高管人员 日常薪酬发放实行年薪制,以基本薪酬和绩效收入为主。

第八条 基本薪酬是高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年度基本收入,占年薪总额的 40%-60%,按月发放。发放金额根据高管人员的岗位、职责,对企业整体价值的 影响以及个人能力和经验来确定。

高管人员基本薪酬的具体发放金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每年初根据市场 变化、高管业绩表现拟定,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绩效收入是经营业绩的贡献收入,根据公司整体业绩以及高管人员 个人的重点工作安排完成情况、以及分管部门、业务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

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年报时决定下一年度高管层绩效收入总额提取比例。在高 管层绩效收入总额确定后,由董事长和总裁根据高管人员职务、岗位职责、分工、 工作复杂性、工作责任等因素确定相应的绩效收入发放系数,并根据高管人员绩 效考核结果确认发放金额,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准并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绩效收入发放系数以董事长、总裁的收入为基准确定,董事长、总裁系数为 1,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按董事长、总裁标准的0.6-0.9确定。

高管人员绩效考核根据高管人员的工作完成度、负责部门和业务单位的KPI 完成情况、下属培育度等因素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另行拟定。

第十条 特殊贡献奖励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有特殊贡献或完成重大临时性 事项所进行的奖励;重大临时性事项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界定。

第十一条 股权激励是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在符合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对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方案,通过股权激励使高管人员 的长期利益与股东利益完全一致,实现风险共担,让高管人员共享企业长期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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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值。

对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具体方案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时拟定,并按照规定履行必须的审批及/或 备案程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将定期对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管理能力、价值观表 现进行评估,以保证公司聘用的高管人员能够始终满足和超越企业发展的要求。 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董事会将定期评估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的适用性,以保持 公司的薪酬方案始终符合股东利益。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经营年度结束,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报告后,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出上一年度绩效收入发放方案和本年度薪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 定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实施。

第十四条 绩效收入有关数据,分别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配合提供。

第十五条 高管兼任其他职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薪酬标准,不得兼职 取酬。

第十六条 高管在考核期内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按 任职时间进行相应考核并兑现薪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以上所述薪酬为税前收入,其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公司对特定岗位薪酬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情况,本办法应及 时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如本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 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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