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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fujing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Sep 1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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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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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59 股票简称:王府井 编号:临2015-021 债券代码:122189 债券简称:12 王府01 债券代码:122190 债券简称:12 王府02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 王府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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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售代码:1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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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售简称:王府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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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售价格:100 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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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售申报期:2015 年9 月21 日-2015 年9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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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 年10 月26 日
特别提示
1.根据《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债 券简称:12 王府01,债券代码:122189)存续期的第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 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 券存续期后2 年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 年的票面年利率仍维持4.94% 不变。
2.根据《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 第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 年10 月26 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 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2 王府01”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2015 年9
月21 日-2015 年9 月23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 王府01”债券进行 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 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12 王府01”票面利率的决定。
4.“12 王府01”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 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2 王府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5 年10 月26 日),以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2 王府01”债券。请“12 王府01”债券持有人慎重作出是否申报回售的决策。
6.本公告仅对“12 王府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2 王府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 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2 王府01”债券 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2 王府01”债券第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2015 年10 月26 日)。
一、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 发行人、本公司、王府井 | 指 |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12 王府01、本期债券、本期 公司债券 |
指 |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 司债券品种一“12 王府01”(5 年期固定利率品 种,附第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 |
| 债券持有人 | 指 | 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承继或其他合法 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投资者 |
| 本次回售 | 指 | “12 王府01”公司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分“12 王府01”在本期债券第3 个计息 年度付息日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
| 本次回售申报期 | 指 | “12 王府01”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期间, 为2015 年9 月21 日至2015 年9 月23 日 |
| 付息日 | 指 | “12 王府01”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 年至2017 年每年的10 月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 项不另计利息)。本年度付息日为2015 年10 月 |
| 26 日 | ||
|---|---|---|
| 回售资金发放日 | 指 | 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2 王府01” 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2 王府01” 债券存续期间第3 个付息日(本年度付息日2015 年10 月26 日)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登记机构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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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名称: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品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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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简称:12 王府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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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代码:12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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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总额:人民币1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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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票面金额:100 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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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期限: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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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271 号文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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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4.94%,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的第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 年的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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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12 王府01”存续期的 第3 年末上调其后2 年的票面利率。
10.投资者回售条款: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12 王府01”的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持有的 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 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3 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本次回售资金发 放日,发行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债 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 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 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12 王府01”票面利率的决定。
11.起息日:2012 年10 月24 日
12.付息日:“12 王府01”的付息日为2013 年至2017 年每年的10 月24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 年至 2015 年每年的10 月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 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本年度付息日2015 年10 月26 日。 1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 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利息和本金在2015 年10 月26 日一起支付。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资信评级情况:2015 年4 月20 日,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 司综合评定,本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 为稳定。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17.利率调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 券存续期后2 年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 年的票面年利率仍维持4.94% 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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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期债券回售简称:王府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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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回售申报期:2015 年9 月21 日至2015 年9 月23 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10 张(即面值 1,000 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 元。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 司,在本次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 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 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
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 年10 月26 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12 王府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2 王府01”债券 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 年10 月26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 2014 年10 月24 日至 2015 年10 月23 日期间利 息,利率为4.94%。每手(面值1,000 元)“12 王府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40 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 申报登记结果对“12 王府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 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 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申报期的交易
“12 王府01”在回售申报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 日收市后被冻结。
六、回售价格
根据《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七、本次回售申报期
本次回售申报期为2015 年9 月21 日至 2015 年9 月23 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 王府01”债券持有人应在2015 年9 月21 日至 2015 年 9 月23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8,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 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 售申报业务失效。
2、“12 王府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12 王府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 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2 王府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5 年10 月26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 |
|---|---|
| 时间 | 内容 |
| 2015 年9 月14 日 |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
| 2015 年9 月16 日 | 发布关于本期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 2015 年9 月18 日 | 发布关于本期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 2015 年9 月21 日 |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 |
| 2015 年9 月21 日至2015 年9 月23 日 | 本次回售申报期 |
| 2015 年9 月25 日 |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公告 |
| 2015 年10 月26 日 |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本期 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
| 发布关于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2 王府01”公司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 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2015 年10 月26 日),以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2 王府01”公司债 券。请“12 王府01”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 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 王府
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 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12 王府01”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9.4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 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39.52 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 持有“12 王府01”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 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2 王府 01”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 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 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 门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岳继鹏 连慧青
电话:010-65125960 传真:010-65133133
2、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军
电话:021-68801564
传真:021-6880155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费琳
电话:021-68419135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