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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fujing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Dec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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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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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59 证券简称:王府井 公告编号:临2014-022 债券代码:122189 债券简称:12 王府01 债券代码:122190 债券简称:12 王府02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及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借款及委托贷款对象:郑州枫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枫华”) 借款及委托贷款情况:总额 3 亿元人民币,其中以借款方式提供人民币 2 亿元,年利率为8%;以委托贷款方式提供人民币1 亿元,年利率为8%。(以下简称 “本次借款事项”)
担保:塔博曼郑州(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博曼郑州”)为本次借款 事项提供质押担保
过去 12 个月内,除本次借款事项外,本公司与郑州枫华未发生过其他借款 及委托贷款事项
一、借款及委托贷款概述
(一)基本情况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王府井百货”) 拟分阶段向郑州枫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枫华”)提供总额3 亿元 人民币借款及委托贷款用于支付熙地港(郑州)购物中心项目(原工程名称“温哥 华购物广场项目”)工程建设款项,其中以借款方式提供2 亿元人民币,年利率为 8%;以委托贷款方式提供1 亿元人民币,年利率为8%。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 年12 月14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 知,2014 年12 月24 日在本公司召开,应到董事11 人,实到11 人。公司监事列席 会议。董事长刘冰主持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郑州枫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提供借款及委托贷款的议案》。由于本公司之合营公司郑州王府井商业管理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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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王府井商业”)持有郑州枫华65%股权,公司董事东嘉生、 杜建国兼任郑州枫华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 次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东嘉生、杜建国回避了该事项的表决。其他非 关联董事以一致赞成票审议通过了本次借款事项。
除本次借款事项外,过去12 个月内,本公司与郑州枫华未发生过其他借款及委 托贷款事项,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因 此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借款及委托贷款对象以及其他相关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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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及委托贷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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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郑州枫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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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及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地坤街 9 号 2 号楼 1 层附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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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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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东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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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16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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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化妆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珠宝首饰、钟表、家具、家居
用品、家电、电子产品、体育用品及器材的批发零售;展览展示服务;从事货物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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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郑州枫华目前唯一业务为建设运营熙地港(郑州)购物中心项目。 8.成立日期及营业期限:2009 年1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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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股权结构以及股权变动背景
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011 年9 月,本公司以现金增资方式取得郑州枫华 商业管理有限公司65%股权,用于开发建设温哥华购物广场项目,后更名为熙地港 (郑州)购物中心项目。2012 年,本公司出资2.3 亿元设立郑州王府井商业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并将持有的郑州枫华65%股权转至郑州王府井商业公司,后塔博曼郑 州以人民币22,140 万元向郑州王府井商业增资。增资完成后,本公司持有郑州王府 井商业51%股权,塔博曼郑州持有郑州王府井商业49%股权。上述事项详见本公司分 别于2011 年9 月22 日、2012 年7 月12 日、2012 年11 月23 日、2013 年2 月7 日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的 公告。截至目前,上述增资转让事项已完成,本公司持有郑州王府井商业51%股权, 塔博曼郑州持有郑州王府井商业49%股权,郑州王府井商业持有郑州枫华65%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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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本公司董事东嘉生、杜建国在郑州枫华担任董事,该公 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 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经济指标(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 2013 年12 月31 日 | 2014 年11 月30 日 | 2014 年11 月30 日 | |
|---|---|---|---|
| 资产总计 | 44,524.05 | 43,535.42 | |
| 负债合计 | 38.74 | 138.81 | |
| 股东权益合计 | 44,485.31 | 43,396.61 | |
| 2013 年1-12 月 | 2014 年1-11 月 | ||
| 营业收入 | 0.00 | 0.00 | |
| 利润总额 | -130.93 | -1,223.28 |
(二)担保方情况
塔博曼郑州是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经营地址位于香 港金钟道 88 号太古广场。该公司由美国塔博曼购物中心公司 (Taubman Centers, Inc.) 的下属子公司塔博曼郑州控股有限公司(开曼公司)(Taubman Zhengzhou Holdings Limited, A Cayman Islands Company)(简称“塔博曼郑州控股”)出 资设立。本公司与塔博曼购物中心公司已在熙地港(西安)购物中心(原名:西安 赛高城市广场)项目上进行合作,相关合作事项本公司已公告。除上述西安项目合 作事项以外,塔博曼购物中心公司、塔博曼郑州控股和塔博曼郑州与本公司及本公 司前十名股东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三)郑州王府井商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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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郑州王府井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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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坤街2 号楼1 层附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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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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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451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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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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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2 年8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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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本公司持有郑州王府井商业51%股权,塔博曼郑州持有郑州王府
井商业49%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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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84,757.80 万元,净资产64,390.35
万元。2013 年1-12 月,该公司营业收入0 元,净利润160.85 万元。
三、本次借款主要情况
鉴于熙地港(郑州)购物中心项目正处于工程建设阶段,郑州枫华无营业收入, 需筹集资金支付建设款项,本公司作为间接股东拟分阶段有偿向郑州枫华提供借款 及委托贷款,以保证项目施工进度。受外商投资相关政策限制,塔博曼郑州目前无 法提供借款,为此以其持有的郑州王府井商业49%股权为本次借款及委托贷款提供 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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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金额:借款人民币2 亿元,委托贷款人民币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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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期限:自首次借款或委托贷款提供之日起12 个月,可以分期提款,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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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可以延长借款期限。
3.借款用途:支付熙地港(郑州)购物中心项目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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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款利率以及定价政策:年利率8%。该利率系参考市场同类事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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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确定。
5.协议签署时间: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签署相关协议。
- 6.资金来源:本次向郑州枫华提供的借款及委托贷款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借款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1.熙地港(郑州)购物中心项目是公司拓展河南市场、特别是郑州商业市场的 重点项目,有助于提高公司在河南乃至中原地区的市场份额和市场控制力,与郑州 王府井百货形成战略互补,发挥与洛阳王府井百货及焦作王府井百货的集群效应,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公司通过借款及委托贷款方式向郑州枫华提供工程建设 资金,能够保障项目进度,提高项目成功率。
2.本次借款及委托贷款对象为本公司合营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已向郑州 枫华派驻了有关项目执行人员和财务监管人员,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并监管该公司 财务状况,不会出现由于资金挪用等情形造成的法律风险。
3.本次借款及委托贷款对公司短期现金流将产生影响,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 不会产生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独立董事黄桂田、郭国庆、龙涛、董安生对本次借款 及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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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次董事会议案表决中,关联董事东嘉生、杜建国回避了表决,其余非关 联董事均投赞成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规有效。
2.本次公司利用借款及委托贷款方式向郑州枫华提供工程建设资金,能够保障 项目建设进度,提高项目成功率,符合公司利益。
3.本次借款及委托贷款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除本次借款及委托贷款事项外,公司过去12个月内未与郑州枫华发生过其 他同类型关联交易,且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5%,因此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委托贷款。
七、备查文件目录
-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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