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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fujing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6
Apr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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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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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府井” 或“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王府井的要求,指派律师出席王府井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 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王府井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 居民身份证、证券帐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 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王府井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第 34 届股东大会)议案》,并于 2016 年 4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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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 项予以公告。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王府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北京王府井国际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本次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召集人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
经核查,王府井发出会议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的时间、方式及会议通知和临 时提案公告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均与临时提案公告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会议由王府井董事长刘冰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30,884,128 股,占王府井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9%。经核查,该等人员均 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以下 9 项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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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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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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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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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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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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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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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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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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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调整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上述 9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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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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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 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继平
巫志声
徐 斐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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