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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fujing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Jun 3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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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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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王府井百货”或“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王府井百货的 要求,指派律师出席王府井百货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对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 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王府井百货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 员的居民身份证、证券帐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 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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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王府井百货董事会于2011 年6 月8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公司第二十七届股 东大会(2010 年年会)的议案》,并于2011 年6 月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北京王府井百 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暨召开第二十七届股东大 会(2010 年年会)的公告》(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 告。
经核查,王府井百货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 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均与会议 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王府井百货董事长郑万 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6,845,152 股,占王府井百货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3%。经核查,该等人员 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以下8 项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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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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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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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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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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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增选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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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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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 201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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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续聘 2011 年度审计机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经核查,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表决结果的统计在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作为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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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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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二零一零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江惟博 巫志声
肖 菱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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