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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vax Biotechnology Co.,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1
Jul 1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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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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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6 月 29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 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1 年 7 月 14 日上午 9:30 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昆明高新区大学科技 园二期 A3 幢 4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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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股份 105,087,70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0.06%。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公司部分监事、公 司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 审议通过《关于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玉溪沃森疫苗产业园三期工程项目的 议案》
表决结果:105,087,70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关于向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105,087,703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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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许志刚
余 洁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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