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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vax Bio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Jan 1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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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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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 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 即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 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公司内部下设审计法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 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法务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 员会领导,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其他 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审计法务部设负责人一名, 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任免,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 打击和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 妨碍公正的,应书面向审计委员会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 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向审计委员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 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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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法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审计委员会的部署,组织 安排审计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财务管理、采购程序、工程管理等进行监督,具 体职责如下:
1、 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财务收支相关的经 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价格审计:对采购部的采购合同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是对采购价格 进行纵向、横向比较,询价对比。对采购程序合理性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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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审计:对公司在建项目由审计法务部审计,从材料使用、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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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4、 合同审计:对公司所有合同实行审查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 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 离任审计:对离任干部任职期间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进行 评价、鉴证,明确岗位交接双方的责任,加强内控管理。
6、 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 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 7、 完成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其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法务部在审计进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1、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 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并召开或者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2、 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公司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信息 系统和检查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
3、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 材料。
4、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或个人,经审计 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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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 行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 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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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领导提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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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 7、 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 8、 向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审计法务部审计人员能 及时掌握各种信息,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任务过重 或审计力量不足时,经董事会同意,审计法务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相关费用应由公司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支付。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法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 全面或局部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法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内部审计 目标、计划及费用预算,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法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 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如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法务部的工作在董事会的指导下开展。
第十五条 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 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 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 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 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结束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 提出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法务部,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审计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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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应于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 3 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 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如应对被审计对象进行 处理和处罚,则应根据审计报告拟订审计决定;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被审计 对象的书面意见,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审批;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审计委员 会批准后,向被审计对象下发。
第十七条 审计法务部提出报告并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应对被审计者作相 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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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审计者没有违反国家、公司管理规定行为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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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审计者违反国家、公司管理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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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计决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 审计法务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 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 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出具以后由于情况变化或发现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 后,被审计者如有异议,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答 复。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须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 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及公司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 查。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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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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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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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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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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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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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法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挡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 管、 检查、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 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委员会依照 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辞退的行政处分,同时可并罚金。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及 相关人员,由审计法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由董事会依 照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辞退的行政处分;对于有第5 项情况的 人员,如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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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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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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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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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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