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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vax Bio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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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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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 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下称 “《保守国家秘 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 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下称 “《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 国家和地方发行证券及上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 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同)以及公司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 所聘请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评估公司等)。

  •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 律意识,加强对项目参与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本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 的各项具体措施,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 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 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 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属于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可自行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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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有审批权限 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 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 第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 者公开披露的档案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涉 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档案,未经国家档案局批准,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服 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 第七条 公司在与各证券服务机构就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事项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当依 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密和保管档案管理工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等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的 约定。

公司与各证券服务机构已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 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公司应当 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 第八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各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大陆境内形成的工作底 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 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 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 第九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要求对公司 及/或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成员机构、代表机构、 联营机构、合作机构等关联机构)在境内进行现场检查的,公司及/或各证券服务 机构应当在获悉该等消息后,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涉及需要事 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当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现场检查应以中国监管 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中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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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要求对公司及/或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境外证 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成员机构、代表机构、联营机构、合作机构等 关联机构)进行非现场检查的,检查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及/或各证券服务 机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 及档案管理的事项,公司及/或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涉及 需要事先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公司及/或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事先取得其 他有关部门的批准。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 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各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各证券 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第十二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 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对于公 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

    •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三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由政府有关 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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