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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vax Bio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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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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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 2021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 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 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云南沃森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 会主席的选举或罢免,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会成 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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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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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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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二) 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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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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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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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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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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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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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
-
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 助复审,费用由公司承担;
- (十)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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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 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 随时通知召开会议。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时,也可以随时召开监事会会 议,并在会议记录中说明有关情况。
-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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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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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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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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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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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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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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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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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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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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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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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 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 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每一监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 事签字。
-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书面或通讯等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 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 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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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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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表决通过。 监事会主席的选举或罢免,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 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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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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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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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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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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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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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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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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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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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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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监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修改时亦同。本规则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自本规 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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