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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vax Bio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an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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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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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为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定,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可行。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审核报告,并经过询问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我们认为:公 司编制的《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 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三、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工 作的需要,董事会提名黄世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黄世达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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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已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加 最近一次的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经过对黄世达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能力、职业素养等的考察,我们认为黄世达 先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 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黄世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四、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已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于公司 本次发行 H 股之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我们认为:该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充分 考虑了公司现有股东及未来 H 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修订H股发行后适用的《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独立 意见
鉴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 H 股发行的实际情况, 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我们认为:本次修订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修订符合公司本次 H 股发行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修订 H 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并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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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的独立意见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税务筹划的专业服务 机构,拥有从事不同范畴的审计经验。董事会对本次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 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 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研发及生产经营 活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可更好的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 司经营效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沃 森生物科技创新中心项目”闲置募集资金 4,000 万元、已终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闲置募集资金 26,000 万元,共计 30,000 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 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实施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独立董事:纳超洪、黄伟民、赵健梅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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