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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vax Bio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1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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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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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3 月 14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 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2 年 4 月 13 日上午 10:00 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玉溪市高新区东风南 路 83 号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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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102,752,6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50%。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公司部分监事、公 司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包括《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1 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2011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11 年财务结算报告》、《2011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关于聘请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 于 201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江苏沃森流感裂解疫苗产业化项目投资预 算等调整及以超募资金追加投资的议案》、《关于向江苏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增 资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等 11 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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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余 洁) (刘春城)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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