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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i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2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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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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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6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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罩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Vactronics technologies inc.

115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開會時間:115年6月26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
開會地點:苗栗縣竹南鎮和興路336號
(頭份兼竹南及銅鑼工業區服務中心2樓會議室)


目錄

壹、開會程序 1
貳、股東常會議程 2
參、報告事項 3
肆、承認事項 5
伍、臨時動議 5
陸、附 件
(一)114年度營業報告書 6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10
(三)會計師查核報告及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11
(四)會計師查核報告及114年度個體財務報表 21
(五)114年度虧損撥補表 31

柒、附錄
(一)公司章程 32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37
(三)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43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五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四、承認事項
五、臨時動議
六、散會

  • 1 -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五年股東常會議程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

開會地點:苗栗縣竹南鎮和興路336號

(頭份兼竹南及銅鑼工業區服務中心2樓會議室)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
(二)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三)本公司114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四)本公司第二次買回公司股份執行情形報告。

四、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本公司114年度虧損撥補案。

五、臨時動議
六、散會

  • 2 -

報告事項

第一案

案由: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

說明: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附件一,第6~9頁。

第二案

案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說明: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附件二,第10頁。

第三案

案由:本公司114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說明:本公司114年度稅前淨損為新台幣133,123,024元,依公司章程規定故擬不予提列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四案

案由:本公司第二次買回公司股份執行情形報告。

說明:(一)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報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庫藏股買回之執行情形如下:

  1. 董事會決議通過日期:114年4月23日
  2. 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 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 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5. 買回期間:自114年4月24日起至114年6月23日止
  6. 預定買回數量:1,500,000股
  7. 預定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40元至70元
  8. 截至114年5月9日實際買回數量:763,000股
  9. 截至114年5月9日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0. 3 -


之比率:1.07%

  1. 截至 114 年 5 月 9 日實際買回股份總金額:
    39,545,334 元

  2. 截至 114 年 5 月 9 日平均每股買回價格:51.83 元

  3. 4 -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中財務報表並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培德會計師及劉紋伶會計師查核竣事,並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竣。

(二)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附件一,第6~9頁,及附件三~四,第11~30頁。

(三)敬請承認。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114年度虧損撥補案,提請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民國114年度虧損撥補,業經董事會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擬具虧損撥補表並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竣,114年度虧損撥補表請參閱議事手冊附件五,第31頁。

(二)本公司114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為新台幣(以下同)47,018,034元,加計本期稅後淨損107,413,909元,期末待彌補虧損數為60,395,875元。

(三)依公司章程規定並考量營運資金運用及規劃,期末待彌補虧損數擬以法定盈餘公積39,326,480元及資本公積21,069,395元彌補虧損。

(四)檢附本公司民國114年度虧損撥補表,請參閱議事手冊附件五,第31頁。

(五)敬請承認。

決議:

臨時動議

散會

  • 5 -

《附件一》

營業報告書

茲將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及115年營運計畫概要報告如下:

一、114年度營業結果

1、114年度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 114年度實際數 113年度實際數 增減比例(%)
營業收入淨額 535,775 670,994 (20.15)
營業毛利 (20,485) 98,701 (120.75)
營業利益 (128,027) (10,954) 1,068.77
稅前淨利(損) (133,123) 37,917 (451.09)
稅後淨利(損) (107,414) 21,492 (599.79)
每股盈餘(元) (1.52) 0.30 (606.67)

本公司114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新台幣535,775仟元,較113年度減少 20.15%;本期稅後淨損為新台幣107,414仟元,較113年度21,492仟元,減少 599.79%。營業利益減少的原因乃出貨產品結構改變與營業成本增加所影響。

(二)預算執行情形

本公司114年度未公開財務預測,但整體營運仍依公司內部之營業目標進行。

(三)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項目 114年度(合併) 113年度(合併)
負債占資產比率(%) 26.05 23.78
流動比率(%) 275.78 349.24
速動比率(%) 237.05 314.79
資產報酬率(%) (5.61) 1.51
股東權益報酬率(%) (7.97) 1.47
純益率(%) (20.05) 3.20
每股盈餘(元) (1.52) 0.30

(四)研究發展狀況

茲就本公司研究發展重點說明如下:

1、穿戴裝置、3D感測、TOF各項感測用 8”、12”晶圓鍍膜製程開發。
2、車載及各式影像感測用超潔淨超薄 8”、12”玻璃晶圓鍍膜製程技術。
3、MR、AR、VR光學成像模組與光學鍍膜元件開發。
4、AR用LOE(幾何光波導)冷加工、貼合及光學鍍膜開發。
5、SWIR波段新世代感測器之多波段鍍膜及圖案化技術開發。
6、8”、12”晶圓級玻璃及高折射率光學玻璃切割、研磨與拋光技術開發。
7、半導體封裝用 8”及 12”高階玻璃載板/Core 開發。
8、自動化與半自動化生產設備開發。

二、115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一)經營方針

1、組織與人才:更適當組織調整與強化、專業人才募集與 Knowledge base 之建立。
2、資源與成本控制:製程管理生產數據之統合管理,製造設備節能改造與生產效率提升、line yield improvement and Cost reduction 專案之展開。
3、市場開發:積極開拓半導體光學不同基板(矽、砷化鎵、磷化銦、藍寶石、塑材..)之鍍膜應用,持續擴展車載應用之相關業務並參與客戶新產品應用之前期開發以加速生產之導入。
4、客戶服務:建立快速有效產品技術整合與量產服務,提升公司與客戶的競爭力。

(二)預期銷售數量與其依據

本公司銷售目標主要依年度產能、資源、產業景氣及接單競爭情況估計,115年度計畫銷售量如下表:

項次 產品類別 銷售數量
1 半導體光學應用 143K
2 薄膜濾光片及光學鍍膜 255K
3 精密光學元件製造 1,678K
總計 2,076K

(三)重要的產銷政策

1、生產政策


(1) 生產效能提升降低出貨風險:穩定訂單產品實施計畫性持續投料生產,以達設備專機化大量投產,建立快速的庫存調整與降低出貨風險。
(2) 製程改善方面:啟動前瞻新技術投資,提升 8”、12” 半導體玻璃晶圓鍍膜品質,啟動外部資源強化大面積光學玻璃多刃切割技術。
(3) 生產技術方面:強化生產管理技術及建立治工具入廠檢驗機制來提升生產品質,導入自動化設備提升良率與效率、遵循ESG之規範建立高品質之生產環境。

2、銷售政策

(1) 高階低通濾波器:單眼相機市場維持持平並積極維持新產品開發與接單服務,同時建置內外資源互補系統以提高資源運用進而控制成本。
(2) 半導體光學應用:開發高端產品應用之新技術與客戶,持續提供光學級晶圓封裝最高等級 8”、12” 光學玻璃、玻璃載板與矽晶圓鍍膜,貼近客戶共同開發設計與製造,以建立更高的技術障礙。
(3) 元宇宙相關(MR、AR、VR):精實供應鏈及提高產能,並施行產能動態調整因應客戶需求。

三、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半導體專業光學鍍膜與大型、薄型化光學玻璃基板切割、研磨、雙面抛光技術服務是本公司發展方向,可服務的產品應用與產業非常的廣泛,舉凡自動駕駛車輛各項影像偵測、短波紅外線、血氧偵測、環境光、光學指紋辨識、元宇宙相關(MR、AR、VR)等,皆是本公司現階段佈局與量產的產品。尤其在半導體光學鍍膜與元宇宙相關(MR、AR、VR)鍍膜方面已建立口碑,並已成為一線品牌廠及IC設計廠重要合作夥伴,再者高階半導體封裝(CoWoS)用晶圓級載板玻璃及元宇宙相關高折射玻璃製造商機已開始湧現,此製程技術公司長期深耕,我們將依此基礎掌握技術領先優勢,持續擴大市場份額。在此基礎下我們期待澤米公司成為半導體光學鍍膜、元宇宙相關(MR、AR、VR)鍍膜與成像元件、以及晶圓級光學玻璃的業界首選目標。

四、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一)外部競爭環境的影響

持續面對國內外競爭激烈的單眼相機與半導體光學產業,繼續努力開拓前瞻利基型產品應用市場,並對客戶的產品做最佳的資源分配,以達獲利目標。

  • 8 -

(二)法規環境的影響

本公司遵循各項法規要求,建置專業人員與組織,掌握最新情況,確保營業運作順暢。

(三)總體經營環境的影響

全球經濟體持續受中美貿易、地緣政治衝突、通膨與庫存去化…等事件外加全球區域型的製造服務持續擴張行為導致不確定因素增加與成本上升值得關注。製造業供應鏈的重組與所需資源取得問題將更趨嚴峻、水電與勞工供給是否順暢、環安與勞工意識等都值得關注。

澤米非常感謝客戶與技術合作夥伴的幫助與貢獻,同時感謝股東長期以來的支持,更由衷感謝經營團隊與全體員工辛勤工作與努力付出。

祝各位身體健康,順心平安。

董事長 何昆年

總經理 李振瑞

會計主管 董火玲

文書
共青
59

  • 9 -

《附件二》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本審計委員會同意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民國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合併及個體財務報表暨虧損撥補議案,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培德會計師及劉紋伶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備具報告書,敬請鑑核。

此致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朱祖琪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Deloitte.

勤業眾信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10421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0號20樓

Deloitte & Touche

20F, Taipei Nan Shan Plaza

No. 100, Songren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421, Taiwan

Tel: +886 (2) 2725-9988

Fax: +886 (2) 4051-6888

www.deloitte.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 11 -

茲對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如附註四所述,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收入主要來自薄膜濾光片及精密光學元件之銷售,由於部分外銷客戶收入係屬重大,並自海外發貨倉庫出貨,需待外銷客戶實際提貨始得認列銷貨收入。其民國 114 年銷貨收入金額對整體財務報表影響係屬重大,外銷銷貨收入真實性存有顯著風險,因是,本會計師將海外發貨倉外銷銷貨收入認列之真實性辨認為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1. 了解及評估與海外發貨倉外銷銷貨收入攸關內部控制之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並執行控制測試。
  2. 自海外發貨倉外銷銷貨收入明細中抽核客戶原始訂單及提貨相關單據以驗證外銷銷貨收入之真實性。

其他事項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 114 及 113 年度之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 12 -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13 -


  1.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陳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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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 劉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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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1080321204 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1130349292 號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澳米科技

民國114

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代碼 資產 114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金額 % 金額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 $ 777,106 46 $ 918,519 49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附註七及二四) 70,239 4 67,250 3
1170 應收帳款(附註八) 83,832 5 151,897 8
1200 其他應收款(附註八) 3,119 - 3,554 -
1220 本期所得稅資產(附註十八) 3,592 - 16,145 1
130X 存貨(附註九) 129,632 8 108,536 6
1410 預付款項 14,599 1 17,669 1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9,005 - 451 -
11XX 流動資產總計 1,091,124 64 1,284,021 68
非流動資產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十一及二四) 515,050 30 480,450 26
1755 使用權資產(附註十二) 20,805 1 30,124 2
1805 商譽(附註十) 23,688 2 23,688 1
1821 無形資產 4,562 - 5,806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十八) 26,540 2 3,960 -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十三) 22,612 1 53,366 3
15XX 非流動資產總計 613,257 36 597,394 32
1XXX 資產總計 $ 1,704,381 100 $ 1,881,415 100
代碼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十四、二三及二四) $ 269,882 16 $ 195,717 10
2170 應付票據及帳款 32,464 2 48,730 3
2200 其他應付款 58,030 3 59,321 3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十八) - - 477 -
2280 租賃負債-流動(附註十二及二三) 8,788 1 8,723 1
2320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借款(附註十四、二三及二四) 25,683 1 53,050 3
2399 其他流動負債 803 - 1,642 -
21XX 流動負債總計 395,650 23 367,660 20
非流動負債
2540 長期借款(附註十四、二三及二四) 32,800 2 52,200 3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十八) 1,762 - 4,542 -
2580 租賃負債-非流動(附註十二及二三) 13,698 1 23,082 1
25XX 非流動負債總計 48,260 3 79,824 4
2XXX 負債總計 443,910 26 447,484 24
權益(附註十五)
3110 普通股股本 712,679 42 712,679 38
3200 資本公積 598,354 35 598,346 32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39,326 2 37,177 2
3350 未分配盈餘(待價補虧損) ( 60,395) ( 3) 70,545 3
3300 保留盈餘總計 ( 21,069) ( 1) 107,722 5
3400 其他權益 10,724 - 15,184 1
3500 庫藏股票 ( 40,217) ( 2) - -
3XXX 權益總計 1,260,471 74 1,433,931 76
負債與權益總計 $ 1,704,381 100 $ 1,881,415 100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前共同發表

民國114年及1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股
(虧損)盈餘為元

114年度 113年度
代碼 金額 % 金額 %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十六) $ 535,775 100 $ 670,994 100
5000 營業成本(附註九及十七) 556,260 104 572,293 85
5900 營業毛(損)利 ( 20,485) ( 4) 98,701 15
營業費用(附註八及十七)
6100 推銷費用 15,761 3 18,464 3
6200 管理費用 63,272 12 61,540 9
6300 研發費用 28,460 5 29,666 4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49 - ( 15) -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107,542 20 109,655 16
6900 營業淨損 ( 128,027) ( 24) ( 10,954) ( 1)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十七)
7100 利息收入 9,820 2 17,449 3
7010 其他收入 13,921 3 7,858 1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 20,375) ( 4) 33,004 5
7050 財務成本(附註二三) ( 8,462) ( 2) ( 9,440) ( 2)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5,096) ( 1) 48,871 7
7900 稅前淨(損)利 ( 133,123) ( 25) 37,917 6
7950 所得稅(利益)費用(附註十八) ( 25,709) ( 5) 16,425 3
8200 本年度淨(損)利 ( 107,414) ( 20) 21,492 3

(接次頁)


(承前頁)

114年度 113年度
代碼 金額 % 金額 %
其他綜合損益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4,460) (1) $ 7,260 1
8300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 4,460) (1) 7,260 1
8500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111,874) (21) $ 28,752 4
每股(虧損)盈餘(附註十九)
9710 基本 ($ 1.52) $ 0.30
9810 稀釋 ($ 1.52) $ 0.30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澤米科技

民國114年度

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代碼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 盈餘 共性權益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庫藏股票 權益總計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待彌補虧損) 合計
A1 113年1月1日餘額 $ 712,679 $ 598,344 $ 35,207 $ 947 $ 135,598 $ 171,752 $ 7,924 $ - $ 1,490,699
112年度盈餘分配
B1 法定盈餘公積 - - 1,970 - ( 1,970) - - - -
B5 現金股利 - - - - ( 85,522) ( 85,522) - - ( 85,522)
B17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 - - ( 947) 947 - - - -
T1 逾時未領取之股利轉列資本公積 - 2 - - - - - - 2
D1 113年度淨利 - - - - 21,492 21,492 - - 21,492
D3 113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7,260 - 7,260
D5 113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 21,492 21,492 7,260 - 28,752
Z1 113年12月31日餘額 712,679 598,346 37,177 - 70,545 107,722 15,184 - 1,433,931
113年度盈餘分配
B1 法定盈餘公積 - - 2,149 - ( 2,149) - - - -
B5 現金股利 - - - - ( 21,377) ( 21,377) - - ( 21,377)
T1 逾時未領取之股利轉列資本公積 - 8 - - - - - - 8
D1 114年度淨損 - - - - ( 107,414) ( 107,414) - - ( 107,414)
D3 114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 4,460) - ( 4,460)
D5 114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 ( 107,414) ( 107,414) ( 4,460) - ( 111,874)
L1 購入庫藏股票 - - - - - - - ( 40,217) ( 40,217)
Z1 114年12月31日餘額 $ 712,679 $ 598,354 $ 39,326 $ - ($ 60,395) ($ 21,069) $ 10,724 ($ 40,217) $ 1,260,471

免责声长:

後附之附註條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經理人:

會計主管:

  • 18 -

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资有限公司

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代碼 114年度 113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A10000 本年度稅前淨(損)利 ($ 133,123) $ 37,917
A20010 收益費損項目:
A20100 折舊費用 65,061 71,289
A20200 攤銷費用 10,634 7,942
A2030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49 ( 15)
A204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淨利益 ( 1,080) ( 275)
A20900 財務成本 8,462 9,440
A21200 利息收入 ( 9,820) ( 17,449)
A21300 股利收入 ( 45) ( 20)
A225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損失 ( 7,941) 488
A23700 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52,707 10,076
A24100 外幣兌換淨損失(利益) 26,536 ( 12,817)
A29900 租賃修改淨利益 ( 3) -
A30000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A3111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1,080 275
A31130 應收帳款 61,978 ( 20,819)
A31180 其他應收款 ( 427) 2,204
A31200 存 貨 ( 73,803) 39,660
A31230 預付款項 2,755 ( 6,651)
A31240 其他流動資產 ( 8,554) ( 413)
A3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 ( 6,189) ( 6,323)
A32130 應付票據及帳款 ( 15,521) ( 4,013)
A32180 其他應付款 353 7,506
A32230 其他流動負債 ( 839) 808
A33000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入 ( 27,730) 118,810
A33100 收取之利息 10,609 16,895
A33300 支付之利息 ( 8,522) ( 9,471)
A33500 退還(支付)之所得稅 12,425 ( 5,413)
AAAA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 13,218) 120,821

(接次頁)


(承前頁)

代碼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114年度 113年度
B00040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10,344) $ -
B00050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6,000 78,257
B02700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40,860) ( 20,143)
B028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7,941 731
B03800 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 ( 831) 130
B04500 購置無形資產 ( 1,795) ( 1,455)
B07100 預付設備款增加 ( 22,525) ( 45,453)
B07600 收取之股利 45 20
BBBB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 62,369) 12,087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C00100 短期借款增加 716,742 675,717
C00200 短期借款減少 ( 646,712) ( 660,000)
C01600 舉借長期借款 11,130 6,875
C01700 償還長期借款 ( 53,044) ( 46,129)
C04020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 8,920) ( 9,157)
C04500 支付現金股利 ( 21,377) ( 85,522)
C04900 購買庫藏股票 ( 40,217) -
C09900 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 8 2
CCCC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42,390) ( 118,214)
DDDD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23,436) 12,638
EEEE 現金及約當現金淨(減少)增加 ( 141,413) 27,332
E00100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918,519 891,187
E00200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777,106 $ 918,519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Deloitte.

勤業眾信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10421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0號20樓

Deloitte & Touche

20F, Taipei Nan Shan Plaza

No. 100, Songren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421, Taiwan

Tel: +886 (2) 2725-9988

Fax: +886 (2) 4051-6888

www.deloitte.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 21 -

茲對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如附註四所述,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收入主要來自薄膜濾光片及精密光學元件之銷售,由於部分外銷客戶收入係屬重大,並自海外發貨倉庫出貨,需待外銷客戶實際提貨始得認列銷貨收入。其民國 114 年銷貨收入金額對整體財務報表影響係屬重大,外銷銷貨收入真實性存有顯著風險,因是,本會計師將海外發貨倉外銷銷貨收入認列之真實性辨認為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1. 了解及評估與海外發貨倉外銷銷貨收入攸關內部控制之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並執行控制測試。
  2. 自海外發貨倉外銷銷貨收入明細中抽核客戶原始訂單及提貨相關單據以驗證外銷銷貨收入之真實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 22 -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 23 -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陳培德
陳培德

會計師劉紋伶
劉紋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1080321204 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1130349292 號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 24 -

澳水

民國114

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代碼 資產 114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金額 % 金額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 $ 665,548 40 $ 799,316 43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附註七及二四) 70,239 4 67,250 4
1170 應收帳款(附註八) 83,832 5 151,897 8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附註八及二三) 6,431 - 4,283 -
1200 其他應收款(附註八及二三) 107,735 7 78,907 4
1220 本期所得稅資產(附註十八) 3,592 - 16,145 1
130X 存貨(附註九) 107,138 6 88,408 5
1410 預付款項 4,648 - 7,180 -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242 - 451 -
11XX 流動資產總計 1,049,405 62 1,213,837 65
非流動資產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十) 121,382 7 135,747 7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十一及二四) 444,414 27 463,360 25
1755 使用權資產(附註十二) 17,026 1 25,871 2
1780 無形資產 4,562 - 5,806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十八) 26,540 2 3,960 -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十三) 22,612 1 16,683 1
15XX 非流動資產總計 636,536 38 651,427 35
1XXX 資產總計 $ 1,685,941 100 $ 1,865,264 100
代碼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十四、二三及二四) $ 265,000 16 $ 185,000 10
2170 應付票據及帳款 30,481 2 46,494 2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二三) 19,265 1 12,532 1
2200 其他應付款(附註二三) 45,167 3 55,792 3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十八) - - 477 -
2280 租賃負債-流動(附註十二及二三) 8,744 - 8,666 -
2320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借款(附註十四、二三及二四) 25,683 1 53,050 3
2399 其他流動負債 804 - 1,642 -
21XX 流動負債總計 395,144 23 363,653 19
非流動負債
2540 長期借款(附註十四、二三及二四) 19,648 1 45,325 3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十八) 1,762 - 4,542 -
2580 租賃負債-非流動(附註十二及二三) 8,916 1 17,813 1
25XX 非流動負債總計 30,326 2 67,680 4
2XXX 負債總計 425,470 25 431,333 23
權益(附註十五)
3110 普通股股本 712,679 42 712,679 38
3200 資本公積 598,354 35 598,346 32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39,326 2 37,177 2
3350 未分配盈餘(待備補虧損) ( 60,395) ( 3) 70,545 4
3300 保留盈餘總計 ( 21,069) ( 1) 107,722 6
3400 其他權益 10,724 1 15,184 1
3500 庫藏股票 ( 40,217) ( 2) - -
3XXX 權益總計 1,260,471 75 1,433,931 77
負債與權益總計 $ 1,685,941 100 $ 1,865,264 100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股

(虧損)盈餘為元

114年度 113年度
代碼 金額 % 金額 %
4100 營業收入(附註十六) $ 535,775 100 $ 670,994 100
5110 營業成本(附註九、十七及二三) 559,208 105 572,653 85
5900 營業毛(損)利 (23,433) (5) 98,341 15
營業費用(附註八及十七)
6100 推銷費用 15,356 3 18,083 3
6200 管理費用 52,961 10 50,866 8
6300 研發費用 28,460 5 29,667 4
640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49 - (15) -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96,826 18 98,601 15
6900 營業淨損 (120,259) (23) (26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十七及二三)
7100 利息收入 9,458 2 15,355 2
7010 其他收入 14,724 3 8,677 2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20,194) (4) 34,231 5
7050 財務成本 (6,947) (1) (8,292) (1)
7070 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損益份額(附註十) (9,905) (2) (11,794) (2)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12,864) (2) 38,177 6

(接次頁)


(承前頁)

114年度 113年度
代碼 金額 % 金額 %
7900 稅前淨(損)利 ($ 133,123) ( 25) $ 37,917 6
7950 所得稅(利益)費用(附註十八) ( 25,709) ( 5) 16,425 3
8200 本年度淨(損)利 ( 107,414) ( 20) 21,492 3
其他綜合損益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80 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 4,460) ( 1) 7,260 1
8300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 4,460) ( 1) 7,260 1
8500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111,874) ( 21) $ 28,752 4
每股(虧損)盈餘(附註十九)
9710 基本 ($ 1.52) $ 0.30
9810 稀釋 ($ 1.52) $ 0.30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澳洲

民國114年度

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代碼 保留 盈餘 其他權益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不分配盈餘(待備補虧損) 合計
A1 113年1月1日餘額 $ 712,679 $ 598,344 $ 35,207 $ 947 $ 135,598 $ 171,752
112年度盈餘分配
B1 法定盈餘公積 - - 1,970 - ( 1,970) -
B5 現金股利 - - - - ( 85,522) ( 85,522)
B17 特別盈餘公積回轉 - - - ( 947) 947 -
T1 逾時未領取之股利轉列資本公積 - 2 - - - -
D1 113年度淨利 - - - - 21,492 21,492
D3 113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 - - - 7,260
D5 113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 21,492 21,492
Z1 113年12月31日餘額 712,679 598,346 37,177 - 70,545 107,722
113年度盈餘分配
B1 法定盈餘公積 - - 2,149 - ( 2,149) -
B5 現金股利 - - - - ( 21,377) ( 21,377)
T1 逾時未領取之股利轉列資本公積 - 8 - - - -
D1 114年度淨損 - - - - ( 107,414) ( 107,414)
D3 114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4,460)
D5 114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 ( 107,414) ( 107,414)
L1 購入庫藏股票 - - - - - ( 40,217)
Z1 114年12月31日餘額 $ 712,679 $ 598,354 $ 39,326 $ - ($ 60,395) ($ 21,069)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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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經理人:

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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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應用數據表

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代碼 114年度 113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A10000 本年度稅前淨(損)利 ($ 133,123) $ 37,917
A20010 收益費損項目:
A20100 折舊費用 62,992 68,750
A20200 攤銷費用 10,634 7,942
A2030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49 ( 15)
A204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淨利益 ( 1,080) ( 275)
A20900 財務成本 6,947 8,292
A21200 利息收入 ( 9,458) ( 15,355)
A21300 股利收入 ( 45) ( 20)
A22400 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損益份額 9,905 11,794
A225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損失 ( 7,941) 488
A23800 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50,729 9,051
A24100 外幣兌換淨損失(利益) 26,874 ( 15,042)
A29900 租賃修改淨利益 ( 3) -
A30000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A3111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1,080 275
A31130 應收帳款 61,769 ( 21,387)
A31160 應收帳款-關係人 ( 2,307) ( 1,782)
A31180 其他應收款 ( 32,547) ( 72,997)
A31200 存 貨 ( 69,459) 39,617
A31230 預付款項 2,217 2,606
A31240 其他流動資產 209 ( 413)
A3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 ( 6,189) ( 6,323)
A32130 應付票據及帳款 ( 15,268) ( 4,142)
A32160 應付帳款-關係人 7,193 ( 627)
A32180 其他應付款 ( 9,251) 6,964
A32230 其他流動負債 ( 838) 808
A33000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入 ( 46,911) 56,126
A33100 收取之利息 10,247 14,801

(接次頁)


(承前頁)

代碼 114年度 113年度
A33300 支付之利息 ($ 7,007) ($ 8,323)
A33500 退還(支付)之所得稅 12,425 ( 5,413)
AAAA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 31,246) 57,191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B00040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10,344) -
B00050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6,000 78,257
B02700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23,414) ( 19,502)
B028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11,554 731
B03800 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 ( 831) 130
B04500 購置無形資產 ( 1,795) ( 1,455)
B07100 預付設備款增加 ( 22,525) ( 8,770)
B07600 收取之股利 45 20
BBBB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 41,310) 49,411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C00100 短期借款增加 715,000 665,000
C00200 短期借款減少 ( 635,000) ( 660,000)
C01700 償還長期借款 ( 53,044) ( 46,129)
C04020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 8,649) ( 8,947)
C04500 支付現金股利 ( 21,377) ( 85,522)
C04900 購買庫藏股票 ( 40,217) -
C09900 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 8 2
CCCC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43,279) ( 135,596)
DDDD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17,933) 7,677
EEEE 現金及約當現金淨減少 ( 133,768) ( 21,317)
E00100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799,316 820,633
E00200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665,548 $ 799,316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附件五》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度虧損撥補表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金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47,018,034
加:本期稅後純損 (107,413,909)
本期待彌補虧損數 (60,395,875)
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 39,326,480
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21,069,395
期末未分配盈餘 0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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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

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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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組織,定名為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一)CE01030 光學儀器製造業。
(二)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三)F113030 精密儀器批發業。
(四)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五)F401010 國際貿易業。
(六)C901020 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業
(七)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對外背書、保證及轉投資其他事業,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13條之限制,背書保證作業依照本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辦法」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苗栗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四條:本公司公告方法除公司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以登載於總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或省市日報顯著部份行之。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壹拾億元整,分為壹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前項資本總額內,保留新台幣參仟伍佰萬元得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共計參佰伍拾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公司遇有依法得由公司自行購回情形時,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為之。

第五條之一:本公司若擬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或以低於市價(每股淨值)之認股價格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六條: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辦理登錄。倘本公司印製股票時,應均為記名股票,並依中華民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公司股東辦理股票轉讓、設定權利質押、掛失、繼承、贈與及印鑑掛失、變更或地址變更等股務事項,悉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頒佈之相關法令辦理之。

-32-


第八條:原條文刪除。

第九條:原條文刪除。

第十條:原條文刪除。

第十一條:本公司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十一條之一:本公司非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不得辦理撤銷公開發行。本條文於本公司櫃檯交易買賣期間或上市期間不得變動之。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二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前項之股東會之召集通知,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規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股東會開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二以視訊會議(含純視訊股東會及混合型股東會)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十三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委託出席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辦理外,悉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開會時,由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開會時,以該召集權人為主席,召集權人有二位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五條:本公司股東,有一表決權,但有公司法第一七九條及公司法一九七之一條規定之情事者無表決權。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行使表決權管道之一。

第十六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七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本公司。

第十八條:原條文刪除。

第四章 董事

第十九條:本公司設董事七~十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至少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公

  • 33 -

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董事之選舉方法採累積投票制,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内,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其購買責任保險,保險金額及投保事宜授權董事會議定之。

本公司依法設置「審計委員會」,有關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議事規則等事項,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相關規定,以及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本公司得另設置各類功能性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董事會依據相關法令議定之。

第二十條: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獨立董事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第十一條: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依照法令、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一切事務。

第十二條:本公司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以董事會決議之,董事會除每屆第一次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0三條規定召集外,其餘由董事長召集並任為主席,董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之。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第十三條:董事會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以一人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則董事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四條: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議事錄應與出席董事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司。

第十五條:原條文刪除。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十六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數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原條文刪除。


第卅八條:原條文刪除。

第六章 決算

第卅九條: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由董事會編造下列各項表冊,並依法提請股東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三十條:本公司董事之報酬,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照同業水準,授權董事會議定之。

第卅一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 3% 為員工酬勞(本項員工酬勞數額中提撥不低於 25% 為基層員工分配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相關辦法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人訂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 5% 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繳納稅捐及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第卅一條之一: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基於建全財務規劃以達永續經營,依據公司營運規劃、未來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予以訂定,其中現金股利發放金額不低於當年發放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但股東股利若低於每股一元,不在此限。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二條:原條文刪除。

第卅三條:原條文刪除。

第卅四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 35 -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 36 -

《附錄二》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一、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四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

  • 37 -

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五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本公司公開發行選任獨立董事後,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第六條: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 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 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三) 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四) 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

  • 38 -

替代措施。

第七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八條: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第九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第六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第十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利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訊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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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第十一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二,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進行投票表決,但如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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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六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為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本公司公開發行後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揭露每位當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第十六條: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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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依第三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

依第三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三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三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本公司依第三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

第二十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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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規定,本公司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為5,701,436股。

二、截至115年股東會停止過戶日(115年4月28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職稱 姓名 持有股數 占已發行股份總額(%)(註)
董事長 全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何昆年 5,897,544 8.28
董事 何信俊 801,219 1.12
董事 莊進茂 506,455 0.71
董事 林郁蕙 21,715 0.03
獨立董事 朱祖琪 0 0
獨立董事 高誌廷 0 0
獨立董事 陳儒宏 0 0
合計 7,226,933 10.14

註: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係以發行總股數71,267,948股計算。

三、本公司全體董事持股已達法定成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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