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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PEC —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6
Nov 1, 2016
52095_rns_2016-11-01_e57d492c-c9aa-405a-80b0-9b162332ea3c.pdf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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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 105年及 104年第三季 (股票代碼 2455)
公司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平鎮工業區工業一路16號 電話: (03)419-2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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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05年及104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目 錄
| 項 | 目 | 頁次/編號/索引 | |
|---|---|---|---|
| 封面 | $\mathbf{1}$ | ||
| 二、 | 目錄 | $2 \sim 3$ | |
| 三、 | 會計師核閱報告 | $\overline{4}$ | |
| 四、 | 資產負債表 | $5 - 6$ | |
| 五、 | 綜合損益表 | $\overline{7}$ | |
| 六、 | 權益變動表 | 8 | |
| 七、 | 現金流量表 | 9 | |
| 八、 | 財務報表附註 | $10 - 36$ | |
| (一) 公司沿革 | 10 | ||
| 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equiv)$ |
10 | ||
| $(\equiv)$ 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
$10 \sim 12$ | ||
| 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n$ 四 ) |
$12 - 18$ | ||
| 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mathbf{L})$ |
$18 \sim 19$ | ||
| (六) 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
$19 - 29$ | ||
| (t) 關係人交易 |
$29 - 30$ | ||
| (八) 質押之資產 | 30 | ||
| (九)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30 |
| 項 | 頁次/編號/索引 目 |
|---|---|
| (十) 重大之災害損失 | 30 |
|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 30 |
| $(+$ 二)其他 | $30 \sim 35$ |
|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 35 |
| (十四)部門資訊 | $35 \sim 36$ |

會計師核閱報告
(105) 財審報字第16001708號
全新光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全新光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5年及104年9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民國105 年及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民國105年及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綜合損 益表、暨民國105年及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 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 根據核閱結果出具報告。
本會計師係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規劃並執行 核閱工作。由於本會計師僅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並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故無法對上開財務報表整體表示查核意見。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 中財務報導」而須作修正之情事。
事 務 所 師 資 誠 聯 計 合 周筱姿 (夷) 九义 會計師 转方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 (85)台財證(六)第68700號 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0960038033號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4-$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aiwan
11012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27樓 / 27F, 333, Keelung Road, Sec. 1, Xinyi Dist., Taipei City 11012, Taiwan T: +886 (2) 2729 6666, F: + 886 (2) 2757 6371, www.pwc.com/tw

單位:新台幣仟元
| 產 資 |
附註 | 105 金 |
年 9 月 額 |
30 日 $\%$ |
金 | 104 年 12 月 31 日 額 |
$\%$ | 金 | 104 年 9 月 額 |
30 日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一) | $\mathbb{S}$ | 1,394,067 | $38 \quad$ | 1,528,875 | 37S | 1,394,394 | 36 |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158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三) | 284,086 | 8 | 490,556 | 12 | 381,810 | 10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1,152 | $\omega$ | 934 | 2,136 | ||||||
| 130X | 存貨 | 六(四) | 372,315 | 10 | 366,129 | 9 | 362,304 | $\mathcal{G}$ | |||
| 1410 | 預付款項 | 37,300 | $\mathbf{1}$ | 31,312 | -1 | 36,369 | $\mathbf{1}$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2,088,920 | 57 | 2,417,964 | 59 | 2,177,013 | 56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23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六(二) | 5,755 | 29,856 | $\mathbf{1}$ | 36,896 | $\mathbf 1$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五) | 1,525,487 | 41 | 1,630,601 | 40 | 1,656,377 | 43 | |||
| 1780 | 無形資產 | 1,784 | 1,894 | 1,840 | $\overline{\phantom{a}}$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十四) | 8,611 | 7,035 | 6,120 | ||||||
| 1915 | 預付設備款 | 53,835 | 2 | 15,637 | 15,859 | ||||||
| 1920 | 存出保證金 | 67 | 107 | 87 | $\frac{1}{2}$ | ||||||
| 1975 | 淨確定福利資產一非流動 | 六(七) | 1,048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1,595,539 | 43 | 1,685,130 | 41 | 1,718,227 | 44 | ||||
| 1XXX | 資產總計 | \$ | 3,684,459 | 100 | $\frac{1}{2}$ | 4, 103, 094 | 100 | $\frac{1}{2}$ | 3,895,240 | 100 | |
| (續次頁)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金 | 105 年 9 月 30 日 額 |
$\%$ | 金 | 104 年 12 月 31 日 額 |
% | 金 | 104 年 9 月 額 |
30 日 % |
|
|---|---|---|---|---|---|---|---|---|---|---|---|
| 流動負債 | |||||||||||
| 2170 | 應付帳款 | \$ | 160,188 | $4 \quad$ | 248,099 | $6 \frac{1}{2}$ | 232,919 | 6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六) | 807,002 | 22 | 188,801 | 5 | 157,290 | $\overline{4}$ | |||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 | 六(十四) | 26,181 | $\mathbf{1}$ | 60,832 | 1 | 38,024 | 1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8,974 | $\overline{\phantom{a}}$ | 7,366 | 7,364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1,002,345 | 27 | 505,098 | 12 | 435,597 | 11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十四) | 971 | 167 |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 | 六(七) | 4,175 | 4,175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5,146 | 4,175 | 167 | |||||||
| 2XXX | 負債總計 | 1,007,491 | 27 | 509,273 | 12 | 435,764 | 11 | ||||
| 股本 | 六(八)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1,849,059 | 50 | 2,465,412 | 60 | 2,465,412 | 63 | ||||
| 資本公積 | 六(九) | ||||||||||
| 3200 | 資本公積 | 106,704 | $\mathfrak{Z}$ | 106,704 | $\mathfrak{Z}$ | 106,704 | $\mathfrak{Z}$ | ||||
| 保留盈餘 | 六(十)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324,861 | $\mathsf 9$ | 265,595 | 7 | 265,595 | $7\phantom{.0}$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六(十四) | 571,341 | 16 | 756,110 | 18 | 644,069 | 17 | |||
| 其他權益 | |||||||||||
| 3400 | 其他權益 | 六(二) | $\left($ | $24,101$ )( | 1) | - ( | $22,304$ ) ( | 1) | |||
| 3500 | 庫藏股票 | 六(八) | $150,896$ )( | 4) | |||||||
| 3XXX | 權益總計 | 2,676,968 | 73 | 3,593,821 | 88 | 3,459,476 | 89 | ||||
| 重大承諾及或有事項 | 九 | ||||||||||
| 重大之期後事項 | $+-$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 3,684,459 | $100 \, \text{S}$ | 4, 103, 094 100 \$ 3, 895, 240 | 100 | |||||
| 常陳 | 後附財務報表附註為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
董事長:陳懋常 [印愁]
經理人:黃朝興
|BōB|
會計主管:鍾金凌 後篇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項目 | 附註 | 至 金 |
105 年 7 月 1 日 9 月 30 額 |
至 日 % 金 |
104年7月1日 9 月 30 額 |
日 至 % 金 |
105年1月1日 9 月 30 額 |
日 至 ℀ 金 |
104年1月1日 9 月 30 頷 |
日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 | 459,590 | 100 \$ |
589,794 | 100 | \$1,748,123 | 100 | \$1,764,748 | 100 |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四)(十 | |||||||||
| $=$ $($ $+$ $\equiv$ $)$ | 297,447)( | $65)$ ( | $378,811)$ ( | $64$ ) ( 1,082,574) ( | $62)$ ( | $1,098,245$ ( | 62) | ||||
| 5900 | 營業毛利 | 162,143 | 35 | 210,983 | 36 | 665,549 | 38 | 666,503 | 38 | ||
| 營業費用 | 六(十二)(十 | ||||||||||
| 三)(十六) | |||||||||||
| 6100 | 推銷費用 | $\left($ | 2,083) | $-$ ( | 2,165) | $-$ ( | $7,887$ ) ( | $1)$ ( | 8,016) | ||
| 6200 | 管理費用 | $20,909$ ( | $5)$ ( | $23,435$ ) ( | 4) ( | 75,170( | 4) ( | $68,257$ ) ( | 4)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29,783$ ) ( | $6)$ ( | $29,696$ ) ( | $5)$ ( | $81,859$ ) ( | $5)$ ( | $83,512)$ ( | 5)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52,775$ ) ( | $11)$ ( | $55,296$ ) ( | $9)$ ( | $164,916$ ) ( | $10)$ ( | $159,785$ ) ( | 9) | ||
| 6900 | 營業利益 | 109,368 | 24 | 155,687 | 27 | 500,633 | 28 | 506,718 | 29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其他收入 | 645 | $\overline{\phantom{a}}$ | 1,491 | $\tilde{}$ | 2,800 | $\overline{\phantom{a}}$ | 13,527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十一) | $15,772$ ) ( | 3) | 41,108 | 7 6 | $(22, 473)$ ( | 1) | 31,423 | 2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15, 127)$ ( | 3) | 42,599 | 7 6 | $19,673$ ) ( | 1 | 44,950 | 2 | ||
| 7900 | 税前淨利 | 94,241 | 21 | 198,286 | 34 | 480,960 | 27 | 551,668 | 31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 六(十四) | $9,283$ ) ( | $2)$ ( | $27,645$ ) ( | $5)$ ( | $76,400$ ) ( | $4)$ ( | $75,405$ ) ( | 4) | |
| 8200 | 本期淨利 | \$ | 84,958 | 19 \$ |
170,641 | 29 \$ |
404,560 | 23 | 476,263 | 27 | |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2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 | 六 $(\equiv)$ | |||||||||
| 價損益 | ( | $3,375$ ) ( | $1)(\$ | $30,272)$ ( | $5)(\$$ | $24,101)$ ( | $1)(\$ | $29,504$ ) ( | 2)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 | 六(十四) | |||||||||
| 所得稅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 ||||||||||
| 目總額 | $3,375$ ( 1) ( | $30,272)$ ( 5) ( | $24,101$ ( 1) ( | $29,504$ ) ( | 2)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 $3,375$ ( 1) (\$) | $30,272)$ (5) (\$) | $24,101)$ (1) (\$) | $29,504$ ) ( | 2)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81,583 | 18 \$ | 140,369 | 24 \$ |
380,459 | $22 \quad$ | 446,759 | 25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 | 六(十五) | \$ | 0.41 \$ |
0.69 \$ |
$1.74$ \$ | 1.93 | ||||
| 9850 | 稀釋每股盈餘 | 六(十五) | \$ | 0.41 \$ |
0.69 \$ |
$1.73$ \$ | 1.92 |
$-7-$



| 僵 全新光 |
瞑 | 司 公 |
||||||||||||||
|---|---|---|---|---|---|---|---|---|---|---|---|---|---|---|---|---|
| 年 民國 105年 (僅經核関 |
$.9 \text{ } B \text{ } 30 \text{ } B$ 準則查核)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資 | 长 | 公 | 積 | 保 | 留 | 盈 | 餘 | |||||||||
| #H 氐 |
普通股股本 | 襟 | 貨 溢 行 |
庫交 | 票易 股 藏 |
法公 | 餘積 盈 定 |
餘 未分配盈 |
備供出售金 融資產未實 現 現 |
股 藏 庫 |
票 | 權 | 籟 總 쎮 |
|||
| 104年1月1日餘額 104年度 |
\$2,465,412 | $\leftrightarrow$ | 102,682 | ↔ | 4,022 | ↔ | 218,754 | ↔ | 707,729 | $\leftrightarrow$ | 7,200 | ↔ | $\leftrightarrow$ | 3,505,799 | ||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法定盈餘公積 | 46,841 | 46,841) | ||||||||||||||
| 現金股利 | $\star$ (+) | 493,082) | 493,082) | |||||||||||||
| 104年度1至9月淨利 | ı | 476,263 | 476,263 | |||||||||||||
| 104年度1至9月其他綜合損益 | $\pi(1)$ | $\mathbf{L}$ | 29,504) | 29,504) | ||||||||||||
| 104年9月30日餘額 | \$2,465,412 | ⊷ | 102,682 | ഗ | 4,022 | ⊷ | 265,595 | ↔ | 644,069 | $\mathfrak{S}$ | 22,304 | $\varphi$ | ↔ | 3,459,476 | ||
| 105年1月1日餘額 105年度 |
\$2,465,412 | ↔ | 102,682 | ↔ | 4,022 | $\leftrightarrow$ | 265,595 | $\leftrightarrow$ | 756,110 | \$ | ↔ | $\leftrightarrow$ | 3,593,821 | |||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法定盈餘公積 | 59,266 | 59,266) | ||||||||||||||
| 現金股利 | $\star$ (+) | 530,063) | 530,063) | |||||||||||||
| 105年度1至9月淨利 | 404,560 | 404,560 | ||||||||||||||
| 105年度1至9月其他綜合損益 | $\pi(1)$ | 24,101) | 24,101) | |||||||||||||
| 現金減資 | 六(八) | 616, 353) | ı | 616,353) | ||||||||||||
| 庫藏股買回 | 六(八) | ł | 150,896) | 150,896) | ||||||||||||
| 105年9月30日餘額 | \$1,849,059 | $\leftrightarrow$ | 102,682 | $\leftrightarrow$ | 4,022 | ↔ | 324,861 | ⊷ | 571,341 | $\overline{\mathfrak{S}}$ | 24,101) | 150,896) $\mathfrak{S}$ |
$\leftrightarrow$ | 2,676,968 | ||
童食家
會計主管:鍾金凌
調解
經理人:黃朝興
$-\infty$
後附財務報表附註為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常规
董事長:陳懋常
| 同有 》 限公司 |
|
|---|---|
| 民國 105 年2 | 车中二日至9月30日 |
| (僅經核閱二天的 | 图 都 计 準 則 查 核) |
| 可顾而. 经随三量表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附註 | 105年1月1日 至 9 月 30 日 |
104年1月1日 至 9 月 30 日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淨利 | \$ | 480,960 | \$ | 551,668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六(五)(十二) | 155,487 | 155,585 | ||
| 攤銷費用 | 六(十二) | 454 | 401 | ||
| 利息收入 | ( | $2,550)$ ( | 4,236)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六(十一) | $609$ ) ( | 403) | ||
| 未實現外幣兌換損失 | 11,212 | 8,442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應收票據 | 158 | 116 | |||
| 應收帳款 | 206,470 | $\sqrt{2}$ | 7,545) | ||
| 其他應收款 | 218) | 1,090 | |||
| 存貨 | $6,186)$ ( | 6,734) | |||
| 預付款項 | $5,988$ ) ( | 4,260)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應付帳款 | 87,911) ( | 36,418) | |||
| 其他應付款 | 16,266) | 13,038 | |||
| 其他流動負債 | 1,608 | 3,022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736,621 | 673,766 | |||
| 收取之利息 | 2,550 | 4,236 | |||
| 支付之所得稅 | 111,656) | 75,081)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627,515 | 602,921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十七) | $\left($ | $30,813)$ ( | 19,285)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1,462 | 403 | |||
| 取得無形資產 | $344)$ ( | $1,099$ ) | |||
| 預付設備款(增加)減少 | 40,497) | 1,416 | |||
| 存出保證金減少(增加) | 40 ( | 22)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70, 152) | 18,587)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發放現金股利 | 六(十) | $530,063$ ) ( | 493,082) | ||
| 庫藏股買回 | 150,896)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680,959) | 493,082) | |||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11,212) | 8,442)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 134,808) | 82,810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1,528,875 | 1,311,584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 | 1,394,067 | $\frac{1}{2}$ | 1,394,394 |
後附財務報表附註為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公司沿革
全新光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係設立於民國85年11月。主 要營業項目為研究、開發、生產、製造、買賣光電半導體磊晶片產品及光電元件 產品等。本公司之股票自民國 91年1月24日經奉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於台灣證 券交易所上市。
二、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本財務報告已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提報董事會後發布。
- 三、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 (一)已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可之新發布、修正後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無。
(二)尚未採用金管會認可之新發布、修正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下表彙列金管會認可之民國 106 年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新發布、修 正及修訂之準則及解釋: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發布之生效日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第12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修正「投資個體:適用合併報表之例外規定」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1號之修正「取得聯合營運權益之會計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處理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4號「管制遞延帳戶」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正「揭露倡議」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及第38號之修正「可接受之折舊及攤銷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方法之闡釋 ! |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及第41號之修正「農業:生產性植物」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之修正 被定福利計畫:員工提撥 | 民國103年7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之修正「單獨財務報表之權益法」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之修正「非金融資產可回收金額之揭 | 民國103年1月1日 |
| 露」 | |
| 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之修正「衍生工具之約務更替與避險會 | 民國103年1月1日 |
| 計之持續適用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發布之生效日 |
|---|---|
|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1號「公課」 2010-2012週期之年度改善 2011-2013週期之年度改善 2012-2014週期之年度改善 |
民國103年1月1日 民國103年7月1日 民國103年7月1日 民國105年1月1日 |
除 下 列 所 述 者 外 , 本 公 司 經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及 解 釋 對 本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與 經 營 結果 並 無重 大 影響 ,相 關 影響 金 額待 評估 完 成時 予 以揭 露:
國際 會 計準 則 第 1 號之 修 正「 揭 露倡 議」
此修 正 釐清 在 重大 性及 彙 總、小計 之 表達、財 務 報表 架 構,及會 計 政策 揭 露 之指 引 。
(三)國際 會 計準 則 理事 會已 發 布但 尚 未經 金管 會 認可 之 國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之影 響
下表 彙 列國 際 會計 準則 理 事會 已 發布 但尚 未 納入 金 管會 認可 之 民國 106 年 適用 之 國際 財 務報 導準 則 之新 發 布、 修正 及 修訂 之 準則 及解 釋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發布之生效日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之修正「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分類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及衡量」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之修正「屬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之保險合約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之方 | |
| 法」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投 | 待國際會計準則理事 |
| 資者與其關聯企業或合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 會決定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之修正「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客戶合約之收入』之闡釋」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 | 民國108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之修正「揭露倡議」 | 民國106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正「未實現損失遞延所得稅資產之 | 民國106年1月1日 |
| 認列」 |
除 下 列 所 述 者 外 , 本 公 司 經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及 解 釋 對 本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與 經 營 結果 並 無重 大 影響 ,相 關 影響 金 額待 評估 完 成時 予 以揭 露:
1.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 15 號 「客 戶 合 約之 收 入」
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 15 號「 客戶 合 約 之收 入 」取 代 國際 會 計準 則 第 11 號 「建 造 合約 」、 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18 號 「收 入 」以 及 其 相 關解 釋 及解 釋 公 告。按 準則 規 定收 入 應於 客 戶取 得 對商 品或 勞 務之 控 制時 認列,當客 戶 已 具 有 主 導 資 產 之 使 用 並 取 得 該 資 產 之 幾 乎 所 有 剩 餘 效 益 之 能 力 時 表 示 客 戶取 得 對商 品 或勞 務之 控 制。
此準 則 之核 心 原則 為「 企 業認 列 收入 以 描述 對 客戶 所 承諾 之商 品 或勞 務 之 移轉 , 該收 入 之 金 額反 映 該等 商 品 或 勞務 換 得之 預 期 有 權取 得 之對 價」。 企 業 按 核 心 原 則 認 列 收 入 時 需 運 用 下 列 五 步 驟 來 決 定 收 入 認 列 的 時 點 及 金額 :
- 步 驟 1:辨 認 客戶 合 約。
- 步 驟 2:辨 認 合約 中 之履 約 義務 。
- 步 驟 3:決 定 交易 價 格。
- 步 驟 4:將 交 易價 格 分攤 至 合約 中 之履 約義 務 。
- 步 驟 5:於 ( 或隨 ) 企業 滿 足履 約 義務 時認 列 收入 。
此外,準則 亦 包括 一 套整 合 性之 揭 露規 定,該 等規 定 將使 企 業對 財 務報 表 使用 者 提供 有 關客 戶合 約 所產 生 之收 入與 現 金流 量 之性 質、金 額、時 間 及 不確 定 性之 綜 合資 訊。
2.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第 15 號之 修 正「 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 15 號 『客 戶 合 約之 收 入』 之 闡釋 」
此修 正 釐清 如 何辨 認合 約 中的 履 約義 務(即承 諾 移轉 商 品 或勞 務 予客 戶); 如何 決 定企 業 為 主 理人 (提 供 商品 或 勞 務)或代 理 人(負 責 安排 商 品或 勞 務 之提 供);以及 決 定 由授 權 取得 之 收入 應於 某 一時 點 或於 一段 期 間內 認 列。 除上 述 之釐 清 外,此 修正 尚 包含 兩 項新 增的 簡 化規 定,以 降 低企 業 首次 適 用新 準 則時 之 成本 及複 雜 度。
3.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 16 號 「租 賃 」
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 16 號「租 賃」取 代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17 號「 租 賃」及 其相 關 解釋 及 解釋 公告。此準 則 規定 承 租人 應 認列 使 用權 資產 及 租賃 負 債 (除 租 賃期 間 短 於 12 個月 或 低價 值 標 的資 產 之租 賃 外); 出租 人 會計 處 理仍 相 同, 按 營業 租賃 及 融資 租 賃兩 種類 型 處理 , 僅增 加相 關 揭露 。
4.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7 號 之 修正 「 揭露 倡 議」
此修 正 要求 企 業增 加揭 露 有關 (來 自)籌資 活 動之 負 債變 動,包 括來 自 現 金 及非 現 金之 變 動。
四、 重大 會 計政 策 之彙 總說 明
編製 本 財務 報 告所 採用 之 主要 會 計說 明政 策 如下。除 另有 說明 外,此等 政 策在 所 有報 導 期間 一 致地 適用 。
(一)遵循 聲 明
本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據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與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會 計 準則 第 34 號「 期 中 財務 報 導」 編 製。
(二)編製 基 礎
1.除 下 列重 要 項目 外, 本 財務 報 告係 按歷 史 成本 編 製:
(1)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 之備 供 出售 金 融資 產。
(2)按退 休 基金 資 產 減除 確 定福 利 義務 現值 之 淨額 認 列之 確定 福 利負 債 。 2.編 製 符合 金 管會 認可 之 國際 財 務報 導準 則、國際 會 計準 則、解 釋 及解 釋 公 告(以下 簡 稱 IFRSs)之財 務 報告 需 要使 用一 些 重要 會 計估 計,在應 用 本公 司 的 會 計 政 策 過 程 中 亦 需 要 管 理 階 層 運 用 其 判 斷 , 涉 及 高 度 判 斷 或 複 雜
性之 項 目,或 涉及 財務 報 告之 重 大假 設及 估 計之 項 目,請詳 附 註五 說 明。
(三)外幣 換 算
本公 司 財務 報 告所 列之 項 目,係 以 本公 司所 處 主要 經 濟環 境之 貨 幣(即 功 能 性貨 幣)衡 量。本財 務報 告 係以 本 公司 之功 能 性貨 幣「 新 台幣 」作 為 表達 貨 幣列 報 。
- 外幣 交 易及 餘 額
- 1.外 幣 交 易 採 用 交 易 日 或 衡 量 日 之 即 期 匯 率 換 算 為 功 能 性 貨 幣 , 換 算 此 等 交易 產 生之 換 算差 額認 列 為當 期 損益 。
- 2.外 幣 貨幣 性 資產 及負 債 餘額,按 資產 負債 表 日之 即 期匯 率評 價 調整,因 調 整而 產 生之 換 算差 額認 列 為當 期 損益 。
- 3.外 幣 非貨 幣 性資 產及 負 債餘 額,屬透 過損 益 按公 允 價值 衡量 者,按資 產 負 債表 日 之即 期 匯率 評價 調 整,因調 整 而 產生 之 兌換 差 額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屬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者 , 按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即 期 匯 率 評 價調 整,因 調 整而 產 生之 兌 換差 額 認列 於其 他 綜合 損 益項 目;屬非 按 公 允 價值 衡 量者 , 則按 初始 交 易日 之 歷史 匯率 衡 量。
4.所 有 兌換 損 益於 損益 表 之「 其 他利 益及 損 失」 列 報。
(四)資產 負 債區 分 流動 及非 流 動之 標 準
- 1.資 產 符合 下 列條 件之 一 者, 分 類為 流動 資 產:
- (1)預期 將 於正 常 營 業週 期 中實 現 該資 產, 或 意圖 將 其出 售或 消 耗者 。
- (2)主要 為 交易 目 的 而持 有 者。
- (3)預期 於 資產 負 債 表日 後 十二 個 月內 實現 者 。
- (4)現金 或 約當 現 金 ,但 於 資產 負 債 表 日後 至 少十 二 個 月 交換 或 用以 清 償 負債 受 到限 制 者除 外。
本公 司 將所 有 不符 合上 述 條件 之 資產 分類 為 非流 動 。
- 2.負 債 符合 下 列條 件之 一 者, 分 類為 流動 負 債:
- (1)預期 將 於正 常 營 業週 期 中清 償 者。
- (2)主要 為 交易 目 的 而持 有 者。
- (3)預期 於 資產 負 債 表日 後 十二 個 月內 到期 清 償者 。
- (4)不能 無 條件 將 清 償期 限 遞延 至 資 產 負債 表 日後 至 少 十 二個 月 者。 負 債 之條 款 ,可 能 依 交 易對 方 之選 擇 , 以 發行 權 益工 具 而 導 致清 償 者, 不 影響 其 分類 。
- 本公 司 將所 有 不符 合上 述 條件 之 負債 分類 為 非流 動 。
(五)約當 現 金
約 當 現 金 係 指 短 期 並 具 高 度 流 動 性 之 投 資 , 該 投 資 可 隨 時 轉 換 成 定 額 現 金 且 價 值 變 動 之 風 險 甚 小 。 定 期 存 款 符 合 前 述 定 義 且 其 持 有 目 的 係 為 滿 足 營 運上 之 短期 現 金承 諾者 , 分類 為 約當 現金 。
(六)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產
- 1.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係 指 定 為 備 供 出 售 或 未 被 分 類 為 任 何 其 他 類 別 之 非 衍 生金 融 資產 。
- 2.本 公 司對 於 符合 交易 慣 例之 備 供出 售金 融 資產 係 採用 交易 日 會計 。
- 3.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其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交 易 成 本 衡 量 , 續 後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其 公允 價 值之 變 動認 列於 其 他綜 合 損益。對於 持 有無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 或 與 此 種 無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權 益 工 具 連 結 且 須 以 交 付 該 等 權 益 工 具 交 割 之 衍 生 工 具 , 當 其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可 靠衡 量 時, 本 公司 將其 列 報為 「 以成 本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
- (七)放款 及 應收 帳 款
應 收 帳 款 係 屬 原 始 產 生 之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 係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就 商 品 銷 售 或服 務 提供 所 產生 之應 收 客戶 款 項。於 原始 認 列時 按 公允 價值 衡 量,後 續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扣 除 減 損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 惟 屬 未 付 息 之 短 期 應 收 帳款 , 因折 現 影響 不重 大 ,後 續 以原 始發 票 金額 衡 量。
- (八)金融 資 產減 損
- 1.本 公 司於 每 一資 產負 債 表日,評 估是 否已 經 存在 減 損之 任何 客 觀證 據,顯 示 某 一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後 發 生 一 項 或 多 項 事 項 ( 即 「 損 失 事 項 」), 且 該 損 失 事 項 對 一 金 融 資 產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具有 能 可靠 估 計之 影響 。
-
2.本 公 司用 以 決定 是否 存 在減 損 損失 之客 觀 證據 的 政策 如下 :
- (1)發行 人 或債 務 人 之重 大 財務 困 難;
- (2)違約 , 諸如 利 息 或本 金 支付 之 延滯 或不 償 付;
- (3)本公 司 因與 債 務 人財 務 困難 相 關 之 經濟 或 法律 理 由 , 給予 債 務人 原 不 可能 考 量之 讓 步;
- (4)債務 人 將進 入 破 產或 其 他財 務 重整 之可 能 性大 增 ;
- (5)由於 財 務困 難 而 使該 金 融資 產 之活 絡市 場 消失 ;
- (6)可觀 察 到之 資 料 顯示 , 一組 金 融 資 產之 估 計未 來 現 金 流量 於 該等 資 產 原始 認 列後 發 生 可 衡量 之 減少 , 雖 然 該減 少 尚無 法 認 定 係屬 該 組中 之 某個 別 金融 資 產 , 該等 資 料包 括 該 組 金融 資 產之 債 務 人 償付 狀 況之 不 利變 化 ,或 與 該 組 金融 資 產中 資 產 違 約有 關 之全 國 性 或 區域 性 經濟 情 況;
- (7)發行 人 所處 營 運 之技 術 、市 場 、 經 濟或 法 令環 境 中 所 發生 具 不利 影 響 之重 大 改變 的 資 訊 ,且 該 證據 顯 示 可 能無 法 收回 該 權 益 投資 之 投資 成 本; 或
- (8)權益 工 具投 資 之 公允 價 值大 幅 或持 久性 下 跌至 低 於成 本。
-
- 本 公 司 經 評 估 當 已 存 在 減 損 之 客 觀 證 據 , 且 已 發 生 減 損 損 失 時 , 按 以 下 各類 別 處理 :
- (1)以攤 銷 後成 本 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
- 係 以該 資 產 帳面 金 額 與估 計 未 來現 金 流 量按 該 金 融資 產 原 始有 效 利 率 折 現之 現 值 間之 差 額 ,認 列 減 損損 失 於 當期 損 益 。當 後 續 期間 減 損 損 失 金額 減 少 ,且 該 減 少能 客 觀 地與 認 列 減損 後 發 生之 事 項 相連 結 , 則 先 前認 列 之 減損 損 失 在未 認 列 減損 情 況 下於 迴 轉 日應 有 之 攤銷 後 成 本 之 限額 內 於 當期 損 益 迴轉 。 認 列及 迴 轉 減損 損 失 之金 額 係 藉由 備 抵 帳 戶調 整 資產 之 帳面 金額 。
- (2)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 產
係 以該 資 產 之取 得 成 本(減 除任 何 已 償 付 之本 金 及 攤銷 數 )與 現時 公 允 價 值間 之 差 額, 再 減 除該 金 融 資產 先 前 列入 損 益 之減 損 損 失, 自 其 他 綜 合損 益 重 分類 至 當 期損 益 。 屬債 務 工 具投 資 者 ,當 其 公 允價 值 於 後 續 期間 增 加 ,且 該 增 加能 客 觀 地連 結 至 減損 損 失 認列 後 發 生之 事 項 , 則 該減 損 損 失於 當 期 損益 迴 轉 。屬 權 益 工具 投 資 者, 其 已 認列 於 損 益 之 減損 損 失 不得 透 過 當期 損 益 迴轉 。 認 列及 迴 轉 減損 損 失 之金 額 係 藉 由備 抵 帳戶 調 整資 產之 帳 面金 額 。
(九)金融 資 產之 除 列
當 本 公 司 對 收 取 來 自 金 融 資 產 現 金 流 量 之 合 約 權 利 失 效 時 , 將 除 列 金 融 資 產。
(十)存貨
存貨 按 成本 與 淨變 現價 值 孰低 者 衡量,成本 依 加權 平 均法 決定。製 成品 及 在 製品 之 成本 包 括原 料、直接 人 工、其 他直 接 成本 及 生產 相關 之 製造 費 用(按 正常 產 能分 攤), 惟 不包 括 借款 成 本。比較 成 本與 淨 變現 價值 孰 低時, 採逐 項 比 較 法 , 淨 變 現 價 值 係 指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除 至 完 工 尚 須 投入 之 估計 成 本及 相關 變 動銷 售 費用 後之 餘 額。
- (十 一)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 1.不 動 產、廠 房及 設 備係 以 取得 成 本為 入帳 基 礎,並 將購 建 期間 之 有關 利 息資 本 化。
- 2.後 續 成 本 只 有 在 與 該 項 目 有 關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本 公 司 , 且 該 項 目 之 成 本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 才 包 括 在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或 認 列 為 一 項單 獨 資產。被 重置 部分 之 帳面 金 額應 除列。所 有其 他 維修 費用 於 發生 時認 列 為當 期 損益 。
- 3.不 動 產、廠 房及 設備 之 後續 衡 量採 成本 模 式,除 土地 不提 折 舊外,其他 按估 計 耐用 年 限以 直線 法 計提 折 舊。不 動產、廠 房及 設 備各 項組 成 若屬 重大 , 則單 獨 提列 折舊 。
- 4.本 公 司 於 每 一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日 對 各 項 資 產 之 殘 值 、 耐 用 年 限 及 折 舊 方 法進 行 檢視,若 殘值 及耐 用 年限 之 預期 值與 先 前之 估 計不 同時,或 資產 所 含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之 預 期 消 耗 型 態 已 有 重 大 變 動 , 則 自 變 動 發 生 日
起依 國 際會 計 準則 第 8 號「 會計 政 策、會計 估 計變 動 及錯 誤」之 會 計估 計變 動 規定 處 理。 各項 資 產之 耐 用年 限如 下 :
- 房屋 及 建築 50 年 ~ 60 年 機器 設 備 3 年 ~ 15 年 辦公 設 備 3 年 ~ 5 年 其他 設 備 3 年 ~ 7 年
- (十 二)營業 租 賃(承租 人)
營 業 租 賃 之 給 付 扣 除 自 出 租 人 收 取 之 任 何 誘 因 , 於 租 賃 期 間 內 按 直 線 法 攤銷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十 三)無形 資 產
無形 資 產主 係 專利 權及 電 腦軟 體,以 取 得成 本 認列,採直 線 法按 估 計耐 用 年 限 3~5 年攤 銷 。
(十 四)非金 融 資產 減 損
本公 司 於資 產 負債 表日 針 對有 減 損跡 象之 資 產,估 計其 可 回收 金 額,當 可 回收 金 額低 於 其帳 面價 值 時,則 認列 減 損損 失。可 回 收金 額 係指 一 項資 產 之公 允 價值 減 處分 成本 或 其使 用 價值,兩 者較 高 者。除商 譽外,當 以 前 年 度已 認 列資 產 減損 之情 況 不存 在 或減 少時,則迴 轉 減損 損 失,惟 迴轉 減 損 損失 而 增加 之 資產 帳面 金 額,不 超過 該 資產 若 未認 列 減損 損失 情 況下 減 除 折舊 或 攤銷 後 之帳 面金 額 。
(十 五)應付 帳 款及 票 據
應 付 帳 款 及 票 據 係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自 供 應 商 取 得 商 品 或 勞 務 而 應 支 付 之義 務。於 原 始認 列 時按 公 允價 值 衡量,後續 採 有效 利 息法 按攤 銷 後成 本 衡量。惟 屬 未付 息 之短 期 應付 帳 款,因折 現 影響 不 重大,後 續以 原 始發 票 金額 衡 量。
(十 六)金融 負 債之 除 列
本公 司 於合 約 所載 之義 務 履行 、 取消 或到 期 時, 除 列金 融負 債 。
- (十 七)員工 福 利
- 1.短 期 員工 福 利
短期 員 工福 利 係以 預期 支 付之 非 折現 金額 衡 量,並 於相 關 服務 提 供時 認 列為 費 用。
- 2.退 休 金
- (1)確定 提 撥計 畫
對 於 確 定提 撥 計 畫 , 係 依 權責 發 生 基 礎 將 應 提撥 之 退 休 基 金 數 額認 列 為 當 期之 退 休 金 成 本 。 預付 提 撥 金 於 可 退 還現 金 或 減 少 未 來 給付 之範 圍 內認 列 為資 產。
- (2)確定 福 利計 畫
- A.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下 之 淨 義 務 係 以 員 工 當 期 或 過 去 服 務 所 賺 得 之 未 來福 利 金額 折 現計 算,並 以 資產 負 債 表日 之 確定 福 利義 務現 值 減 除計 畫 資產 之 公允 價值。確 定福 利 淨 義務 每 年由 精 算師 採用 預 計 單位 福 利法 計 算,折現 率 則參 考 資產 負債 表 日與 確 定福 利計 畫 之 貨幣 及 期間 一 致之 政府 公 債之 市 場殖 利率 決 定。
- B.確 定 福 利 計 畫 產 生 之 再 衡 量 數 於 發 生 當 期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並表 達 於保 留 盈餘 。
- C.前 期 服務 成 本之 相關 費 用立 即 認列 為損 益 。
- D.期 中 期 間 之 退 休 金 成 本 係 採 用 前 一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日 依 精 算 決 定 之退 休 金成 本 率,以年 初 至當 期 末為 基礎 計 算。若 該 結 束日 後 有 重大 市 場變 動 及重 大縮 減、清償 或 其 他重 大 一次 性 事項,則加 以 調整 , 並配 合 前述 政策 揭 露相 關 資訊 。
- 3.離 職 福利
離 職 福 利 係 於 正 常 退 休 日 前 終 止 對 員 工 之 聘 僱 或 當 員 工 決 定 接 受 公 司 之 福 利 邀 約 以 換 取 聘 僱 之 終 止 而 提 供 之 福 利 。 本 公 司 係 於 不 再 能 撤 銷 離 職 福 利 之 要 約 或 於 認 列 相 關 重 組 成 本 之 孰 早 者 時 認 列 費 用 。 不 預 期 在資 產 負債 表 日 後 12 個 月 全部 清 償之 福 利應 予 以折 現 。
4.員 工 酬勞 及 董監 酬勞
員工 酬 勞及 董 監事 酬勞 係 於具 法 律或 推定 義 務且 金 額可 合理 估 計時,認 列為 費 用及 負 債。嗣 後決 議 實際 配 發金 額與 估 列金 額 有差 異時,則 按 會 計估 計 變動 處 理。另 以股 票 發放 員 工酬 勞者,計 算 股數 之 基 礎為 董 事會 決議 日 前一 日 收盤 價。
(十 八)所得 稅
- 1.所 得 稅 費 用 包 含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 除 與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 之 項 目 有 關 之 所 得 稅 分 別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 外, 所 得稅 係 認列 於損 益 。
- 2.本 公 司 依 據 營 運 及 產 生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所 在 國 家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之 稅 率 計 算 當 期 所 得 稅 。 管 理 階 層 就 適 用 所 得 稅 相 關 法 規 定 期 評 估 所 得 稅 申 報 之 狀 況 , 並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根 據 預 期 須 向 稅 捐 機 關 支付 之 稅款 估 列所 得稅 負 債。未 分 配盈 餘依 所 得稅 法 加徵10%之 所 得稅, 嗣 盈 餘 產 生 年 度 之 次 年 度 於 股 東 會 通 過 盈 餘 分 派 案 後 , 始 就 實 際 盈 餘 之分 派 情形 , 認列 10%之 未 分配 盈 餘所 得稅 費 用。
- 3.遞 延 所 得 稅 採 用 資 產 負 債 表 法 , 按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課 稅 基 礎 與 其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帳 面 金 額 所 產 生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認 列 。 若 遞 延 所 得 稅 源 自 於 交 易 中 對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原 始 認 列 , 且 在 交 易 當 時 未 影 響 會 計 利 潤 或 課 稅 所得 (課 稅 損失 ),則 不予 認 列。遞 延 所得 稅採 用 在資 產 負債 表日 已 立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 並 於 有 關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實 現 或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清償 時 預期 適 用之 稅率 ( 及稅 法 )為 準。
- 4.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於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用 以 抵 減 未 來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範 圍 內 認 列 , 並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重 評 估 未 認 列 及 已 認 列 之 遞 延 所 得
稅資 產 。
- 5.當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所 認 列 之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金 額 互 抵 且 有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清 償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時 , 始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當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且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由 同 一 稅 捐 機 關 課 徵 所 得 稅 之 同 一 納 稅 主 體 、 或 不 同 納 稅 主 體 產 生 但 各 主 體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清 償 或同 時 實現 資 產及 清償 負 債時 , 始將 遞延 所 得稅 資 產及 負債 互 抵。
- 6.因 購 置 設 備 或 技 術 及 研 究 發 展 支 出 等 而 產 生 之 未 使 用 所 得 稅 抵 減 遞 轉 後 期 部 分 , 係 在 很 有 可 能 有 未 來 課 稅 所 得 以 供 未 使 用 所 得 稅 抵 減 使 用 之範 圍 內, 認 列遞 延所 得 稅資 產 。
- 7.期 中 期 間 之 所 得 稅 費 用 以 估 計 之 年 度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應 用 至 期 中 期 間 之 稅前 損 益計 算 之, 並配 合 前述 政 策揭 露相 關 資訊 。
(十 九)股本
- 1.普 通 股 分 類 為 權 益 。 直 接 歸 屬 於 發 行 新 股 或 認 股 權 之 增 額 成 本 以 扣 除 所得 稅 後之 淨 額於 權益 中 列為 價 款減 項。
- 2.本 公 司 買 回 已 發 行 股 票 時 , 將 所 支 付 之 對 價 包 括 任 何 可 直 接 歸 屬 之 增 額成 本 以稅 後 淨額 認列 為 股東 權 益之 減項。買 回 之 股票 後 續再 發 行時, 所 收 取 之 對 價 扣 除 任 何 可 直 接 歸 屬 之 增 額 成 本 及 所 得 稅 影 響 後 與 帳 面 價值 之 差額 認 列為 股東 權 益之 調 整。
- (二 十)股利 分 配
分 派 予 本 公 司 股 東 之 股 利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決 議 分 派 股 利 時 於 財 務 報 告 認 列,分 派現 金 股利 認列 為 負債,分派 股票 股 利則 認 列為 待分 配 股票 股 利, 並於 發 行新 股 基準 日時 轉 列普 通 股。
(二 十一 )收入 認 列
本 公 司 製 造 並 銷 售 光 電 半 導 體 磊 晶 片 及 光 電 元 件 等 相 關 產 品 。 收 入 係 正 常 營 業 活 動 中 對 公 司 外 顧 客 銷 售 商 品 已 收 或 應 收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 以扣 除 營業 稅、銷 貨 退回 及 折讓 之 淨額 表達。商 品 銷 售於 商 品交 付 予買 方 、 銷 貨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且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企 業 時 認 列 收 入。當 與所 有 權相 關 之重 大 風險 與 報酬 已移 轉 予顧 客,本 公 司對 商 品既 不 持 續 參 與 管 理 亦 未 維 持 有 效 控 制 且 顧 客 根 據 銷 售 合 約 接 受 商 品 , 或 有客 觀 證據 顯 示所 有接 受 條款 均 已符 合時 , 商品 交 付方 屬發 生 。
(二 十二 )營運 部 門
本 公 司 營 運 部 門 資 訊 與 提 供 給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之 內 部 管 理 報 告 採 一 致 之方 式 報導。主要 營 運決 策 者負 責 分配 資源 予 營運 部 門並 評估 其 績效。
五、 重大 會 計判 斷 、估 計及 假 設不 確 定性 之主 要 來源
本公 司 編製 本 財務 報告 時,管理 階 層已 運用 其 判斷 以 決定 所採 用 之會 計 政策,並 依 據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當 時 之 情 況 對 於 未 來 事 件 之 合 理 預 期 以 作 出 會 計 估 計 及 假 設。所 作 出之 重 大會 計估 計 與假 設 可能 與實 際 結果 存 有差 異,將 考 量歷 史 經驗 及 其 他 因 子 持 續 評 估 及 調 整 。 該 等 估 計 及 假 設 具 有 導 致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於 下 個財 務 年度 重 大調 整之 風 險。請 詳 下列 對重 大 會計 判 斷、估 計與 假 設不 確 定性 之 說明 :
(一)會 計政 策 採用 之重 要 判斷
無。
(二)重 要會 計 估計 及假 設
有形 資 產及 無 形資 產(商譽 除 外)減損 評估
資 產 減 損 評 估 過 程 中 , 本 公 司 需 依 賴 主 觀 判 斷 並 依 據 資 產 使 用 模 式 及 產 業 特性,決 定特 定 資產 群組 之 獨立 現 金流 量、資 產 耐用 年 數及 未來 可 能產 生 之 收 益 與 費 損 , 任 何 由 於 經 濟 狀 況 之 變 遷 或 公 司 策 略 所 帶 來 的 估 計 改 變 均 可 能在 未 來造 成 重大 減損 。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司 評 估未 發生 減 損損 失 。
六、 重要 會 計項 目 之說 明
(一)現金 及 約當 現 金
| 105年9月30日 | 104年12月31日 | 104年9月30日 | |
|---|---|---|---|
| 庫存現金及週轉金 | \$ 378 |
\$ 433 |
\$ 442 |
| 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 | 1,119,689 | 1,064,942 | 890,688 |
| 定期存款 | 274,000 | 463,500 | 503,264 |
| 合計 | \$ 1,394,067 |
\$ 1,528,875 |
\$ 1,394,394 |
1.本 公 司 往 來 之 金 融 機 構 信 用 品 質 良 好 , 且 本 公 司 與 多 家 金 融 機 構 往 來 以 分散 信 用風 險 ,預 期發 生 違約 之 可能 性甚 低 。
2.本 公 司未 有 將現 金及 約 當現 金 提供 質押 之 情形 。
(二)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產 -非流 動
| 項目 | 105年9月30日 | 104年12月31日 | 104年9月30日 | |||
|---|---|---|---|---|---|---|
| 非流動項目: | ||||||
| 非公開發行公司股票 | ||||||
| 倍強科技(股)公司 | \$ | 9,573 | \$ | 9,573 | \$ | 9,573 |
| 公開發行公司股票 | ||||||
| 和光光學(股)公司(註) | 59,200 | - | - | |||
| 興櫃公司股票 | ||||||
| 和光光學(股)公司(註) | - | 59,200 | 59,200 | |||
| 小計 | 68,773 | 68,773 | 68,773 | |||
| 評價調整 | ( | 24,101) | - | ( | 22,304) | |
| 累計減損 | ( | 38,917) | ( | 38,917) | ( | 9,573) |
| 合計 | \$ | 5,755 | \$ | 29,856 | \$ | 36,896 |
註:和光 光 學股 份 有限 公 司已 於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終 止 興櫃 股 票櫃 檯 買 賣。
- 1.本 公 司於 民國 105 年及 104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暨 105 年 及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因 公 允價 值 變動 認列 於 其他 綜 合損 益之 金 額分 別 為 (\$3,375)、 (\$30,272)、 \$(24,101)及(\$29,504)。
- 2.本 公 司 評 估 持 有 之 權 益 投 資 -倍 強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公 允 價 值 已 長 久 大幅 下 跌, 且 申請 自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至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停 業, 故 已全 額 認列 減損 。
- 3.本 公 司評 估 持有 之權 益 投資 -和 光 光 學股 份 有限 公 司因 發生 虧 損,已 導致 其公 允 價值 大 幅下 跌至 低 於公 司 之原 始投 資 成本,經評 估 後,本公 司 於 民 國 104 年第 四 季認 列\$29,344 之 減損 損 失。
4.本 公 司未 有 將備 供出 售 金融 資 產提 供質 押 之情 形 。
(三)應收 帳 款淨 額
| 105年9月30日 | 104年12月31日 | 104年9月30日 | ||||
|---|---|---|---|---|---|---|
| 應收帳款 | \$ | 284,666 | \$ | 491,136 | \$ | 382,390 |
| 減:備抵呆帳 | ( | 580) | ( | 580) | ( | 580) |
| \$ | 284,086 | \$ | 490,556 | \$ | 381,810 |
1.本 公 司 未 逾 期 且 未 減 損 之 應 收 帳 款 均 符 合 依 據 交 易 對 手 之 產 業 特 性 、 營 業規 模 及獲 利 狀況 所訂 定 之授 信 標準 。
2.已 逾 期但 未 減損 之金 融 資產 之 帳齡 分析 如 下:
| 105年9月30日 | 104年12月31日 | 104年9月30日 | |
|---|---|---|---|
| 30天內 | \$ 22,809 |
\$ 49,925 |
\$ 24,826 |
| 31-90天 | 7,059 | 4,963 | 11,028 |
| 91-180天 | 1,919 | 1,738 | 15 |
| \$ 31,787 |
\$ 56,626 |
\$ 35,869 |
以上 係 以逾 期 天數 為基 準 進行 之 帳齡 分析 。
3.已 減 損金 融 資產 之變 動 分析 :
於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104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4 年 9 月 30 日 止,本公 司已 減 損之 應 收帳 款皆 係 群組 評 估產 生之 減 損, 金 額皆 為\$580。
4.本 公 司並 未 持有 任何 的 擔保 品 。
(四)存 貨
| 105年9月30日 | ||||
|---|---|---|---|---|
| 成本 | 備抵跌價損失 | 帳面金額 | ||
| 原物料 | \$ 112,615 |
(\$ | 2,905) | \$ 109,710 |
| 在製品 | 46,214 | ( | 430) | 45,784 |
| 製成品 | 254,926 | ( | 38,105) | 216,821 |
| 合計 | \$ 413,755 |
(\$ | 41,440) | \$ 372,315 |
| 104年12月31日 | ||||||
|---|---|---|---|---|---|---|
| 成本 | 備抵跌價損失 | 帳面金額 | ||||
| 原物料 | \$ | 109,402 | (\$ | 2,905) | \$ 106,497 |
|
| 在製品 | 53,946 | ( | 430) | 53,516 | ||
| 製成品 | 247,800 | ( | 41,684) | 206,116 | ||
| 合計 | \$ | 411,148 | (\$ | 45,019) | \$ 366,129 |
|
| 104年9月30日 | ||||||
| 成本 | 備抵跌價損失 | 帳面金額 | ||||
| 原物料 | \$ | 109,445 | (\$ | 2,905) | \$ 106,540 |
|
| 在製品 | 60,380 | ( | 430) | 59,950 | ||
| 製成品 | 237,498 | ( | 41,684) | 195,814 | ||
| 合計 | \$ | 407,323 | (\$ | 45,019) | \$ 362,304 |
|
| 本公 司 當期 認 列為 |
費損 之 存貨 |
成 本: |
||||
| 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
| 銷貨成本 | \$ | 297,447 | \$ | 378,811 | ||
| 其中:存貨跌價損失(回升利益) | - | - | ||||
| 研發費用 | 8,533 | 8,262 | ||||
| 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銷貨成本 | \$ | 1,082,574 | \$ | 1,098,245 | ||
| 其中:存貨跌價損失(回升利益) | ( | 3,579) | - | |||
| 研發費用 | 26,798 | 24,881 |
本公 司 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之 存 貨跌 價 回升 利益 主 係出 售 已提 列跌 價 損失 之 產品 ,導 致 淨變 現 價值 回升 。
(五)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 土地 | 房屋及建築 | 機器設備 | 辦公設備 | 其他 | 合計 | |
|---|---|---|---|---|---|---|
| 105年1月1日 | ||||||
| 成本 | \$ 141,004 |
\$ 869,814 |
\$ 2,416,622 |
\$ 20,464 |
\$ 147,374 |
\$ 3,595,278 |
| 累計折舊 | - | ( 454,874) |
( 1,365,665) |
( 20,108) |
( 124,030) |
( 1,964,677) |
| \$ 141,004 |
\$ 414,940 |
\$ 1,050,957 |
\$ 356 |
\$ 23,344 |
\$ 1,630,601 |
|
| 105年 | ||||||
| 1月1日 | \$ 141,004 |
\$ 414,940 |
\$ 1,050,957 |
\$ 356 |
\$ 23,344 |
\$ 1,630,601 |
| 增添 | - | 1,415 | 46,100 | 258 | 1,154 | 48,927 |
| 處分 | - | - | - | - | ( 853) |
( 853) |
| 重分類 | - | - | - | - | 2,299 | 2,299 |
| 折舊費用 | - | ( 27,821) |
( 121,390) |
( 167) |
( 6,109) |
( 155,487) |
| 9月30日 | \$ 141,004 |
\$ 388,534 |
\$ 975,667 |
\$ 447 |
\$ 19,835 |
\$ 1,525,487 |
| 105年9月30日 | ||||||
| 成本 | \$ 141,004 |
\$ 871,229 |
\$ 2,461,315 |
\$ 20,722 |
\$ 145,709 |
\$ 3,639,979 |
| 累計折舊 | - | ( 482,695) |
( 1,485,648) |
( 20,275) |
( 125,874) |
( 2,114,492) |
| \$ 141,004 |
\$ 388,534 |
\$ 975,667 |
\$ 447 |
\$ 19,835 |
\$ 1,525,487 |
|
| 土地 | 房屋及建築 | 機器設備 | 辦公設備 | 其他 | 合計 | |
| 104年1月1日 | ||||||
| 成本 | \$ 141,004 |
\$ 863,778 |
\$ 2,374,480 |
\$ 22,156 |
\$ 132,752 |
\$ 3,534,170 |
| 累計折舊 | - | ( 416,847) |
( 1,206,753) ( |
21,461) ( |
115,431) | ( 1,760,492) |
| \$ 141,004 |
\$ 446,931 |
\$ 1,167,727 |
\$ 695 |
\$ 17,321 |
\$ 1,773,678 |
|
| 104年 | ||||||
| 1月1日 | \$ 141,004 |
\$ 446,931 |
\$ 1,167,727 |
\$ 695 |
\$ 17,321 |
\$ 1,773,678 |
| 增添 | - | 2,617 | 21,604 | - | 9,809 | 34,030 |
| 重分類 | - | - | - | - | 4,254 | 4,254 |
| 折舊費用 | - | ( 28,652) |
( 120,426) ( |
267) ( |
6,240) | ( 155,585) |
| 9月30日 | \$ 141,004 |
\$ 420,896 |
\$ 1,068,905 |
\$ 428 |
\$ 25,144 |
\$ 1,656,377 |
| 104年9月30日 | ||||||
| 成本 | \$ 141,004 |
\$ 866,395 |
\$ 2,394,269 |
\$ 20,464 |
\$ 146,816 |
\$ 3,568,948 |
| 累計折舊 | - | ( 445,499) |
( 1,325,364) ( |
20,036) ( |
121,672) | ( 1,912,571) |
| \$ 141,004 |
\$ 420,896 |
\$ 1,068,905 |
\$ 428 |
\$ 25,144 |
\$ 1,656,377 |
|
本公 司 房屋 及 建築 之重 大 組成 部 分係 建物 , 按 50~60 年 提列 折 舊。
(六)其他 應 付款
| 105年9月30日 | 104年12月31日 | 104年9月30日 | ||||
|---|---|---|---|---|---|---|
| 應付薪資及獎金 | \$ | 155,173 | \$ | 172,209 | \$ | 128,868 |
| 應付減資款 | 616,353 | - | - | |||
| 應付設備款 | 24,723 | 5,431 | 14,780 | |||
| 其他 | 10,753 | 11,161 | 13,642 | |||
| \$ | 807,002 | \$ | 188,801 | \$ | 157,290 |
(七)退休 金
- 1.(1)本 公 司依 據「 勞動 基 準法 」之規 定,訂 有確 定 福利 之退 休 辦法,適 用 於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實 施 「 勞工 退 休金 條 例」 前 所有 正式 員 工之 服 務年 資,以 及 於實 施「 勞 工退 休 金條 例」後 選擇 繼 續適 用勞 動 基準 法 員工 之 後續 服 務年 資。員工 符 合退 休 條件 者,退 休金 之 支付 係 根據 服 務年 資 及退 休 前 6 個月 之 平均 薪 資計 算,15 年 以 內(含)的服 務 年資 每 滿一 年 給予 兩 個基 數,超 過 15 年 之 服 務年 資 每滿 一 年給 予一 個 基數, 惟累 積 最高 以 45 個 基數 為 限。本 公司 按 月就 薪 資總 額 2 %提 撥退 休 基 金,以勞 工 退休 準 備金 監 督委 員 會之 名義 專 戶儲 存 於台 灣銀 行。另 本 公司 於 每年 年 度終 了前,估 算 前項 勞 工退 休 準備 金 專戶 餘額,若 該 餘 額 不 足 給 付 次 一 年 度 內 預 估 符 合 退 休 條 件 之 勞 工 依 前 述 計 算 之 退 休 金數 額 ,本 公 司將 於次 年 度三 月 底前 一次 提 撥其 差 額。 民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桃 園縣 政 府來 函 同意 本 公司 勞工 退 休準 備 金因 已達 支 應目 前 勞工 未 來退 休 金之 用,桃園 縣 政府 同 意本 公 司 自 104 年 4 月 1 日起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暫停 提 撥勞 工 退休 準備 金 一年 。
- (2)民國 105 年及 104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暨 105 年 及 104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 本公 司 依上 述 退休 金辦 法 認列 之 退休 金成 本 分別 為 \$194、\$0、 \$325 及\$0。
- (3)本公 司 於民 國 106 年 度 預計 支 付予 退 休計 畫 之提 撥 金為 \$772。
- 2.(1)自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起,本 公 司 依據「 勞工 退 休金 條例 」,訂 有確 定 提撥 之 退休 辦 法,適用 於 本國 籍 之員 工。本公 司 就員 工 選擇 適 用「 勞 工退 休 金條 例 」所 定之 勞 工退 休 金制 度部 分,每月 按 薪 資 之 6%提 繳勞 工退 休 金至 勞 保局 員工 個 人帳 戶,員 工退 休 金之 支 付依 員工 個 人之 退 休金 專 戶及 累 積收 益之 金 額採 月 退休 金或 一 次退 休 金方 式領 取 。
- (2)本公 司 民 國 105 年 及 104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暨 105 年 及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依上開退休金辦法認列之退休金成本分別為\$1,662、 \$1,569、\$4,911 及\$4,448。
(八)股本 /庫 藏 股
-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止,本 公司 額 定資 本額 為\$2,600,000,分 為 260,000 仟 股 ( 內 含 認 股 權 憑 證 可 認 購 股 數 15,000 仟 股 ) , 實 收 資 本 額 為 \$1,849,059, 每股 面 額 10 元 。本 公 司 已發 行 股份 之 股款 均已 收 訖。 本公 司 普通 股 期初 與期 末 流通 在 外股 數調 節 如下 :
單位:仟股
| 105年 | 104年 | ||
|---|---|---|---|
| 1月1日 | 246,541 | 246,541 | |
| 現金減資 | ( | 61,635) | - |
| 收回庫藏股 | ( | 3,000) | - |
| 9月30日 | 181,906 | 246,541 |
- 2.本公 司 於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經股 東會 決 議通 過 辦理 現金 減 資退 還 股 款 , 減 資 比 例 為 25%, 銷 除 股 份 61,635 仟 股 , 減 資 後 實 收 資 本 額 為 \$1,849,059, 已於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辦 理 變更 登 記完 竣。
- 3.庫 藏 股
(1)股份 收 回原 因 及 其數 量:(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無 此 項 交易 )
105年9月30日
| 持有股份之公司名稱 | 收 | 回 | 原 | 因 | 股數(仟股) | 帳面金額 | |||
|---|---|---|---|---|---|---|---|---|---|
| 本公司 | 供轉讓股份予員工 | 3,000 | \$ | 150,896 | |||||
| (2)證券 交 易法 規 定 公司 對 |
買回 | 發 行 |
在 | 外股 份 |
之數 量 |
比 例 |
,不 得 |
超過 公 司 |
|
| 已發 行 股份 總 數 百 分之 |
十 | ,收 買 |
股 | 份 之總 |
金 | 額, | 不 得 逾 |
保留 | 盈 餘加 計 |
| 發行 股 份溢 價 及已 實現 |
之 | 資本 公 |
積金 | 額。 | |||||
(3)本公 司 持有 之 庫 藏股 票 依證 券 交 易 法規 定 不得 質 押 , 於未 轉 讓前 亦 不 得享 有 股東 權 利。
- (4)依證 券 交易 法 規 定, 因 供轉 讓 股 份 予員 工 所買 回 之 股 份, 應 於買 回 之 日起 三 年內 將 其 轉 讓, 逾 期未 轉 讓 者 ,視 為 公司 未 發 行 股份 , 並應 辦 理變 更 登記 銷 除股 份。
- (九)資本 公 積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 超 過 票 面 金 額 發 行 股 票 所 得 之 溢 額 及 受 領 贈 與 之 所 得 之 資 本公 積,除 得用 於 彌補 虧 損外,於 公 司無 累 積虧 損 時,按股 東 原有 股 份之 比 例發 給 新股 或 現金。另依 證 券交 易 法之 相關 規 定,以 上 開資 本公 積 撥充 資 本 時,每 年 以其 合 計數 不超 過 實收 資 本額 百分 之 十為 限。公司 非於 盈 餘公 積 填 補資 本 虧損 仍 有不 足時 , 不得 以 資本 公積 補 充之 。
- (十)保留 盈 餘
- 1.依 本 公司 章 程規 定,年度 決 算後 如 有盈 餘,除 依法 繳 納所 得 稅外,應 先 彌 補以 往 年度 虧 損,次 就其 餘 額提 存 百分 之十 為 法定 盈 餘公 積,但法 定 盈 餘 公 積 累 積 已 達 資 本 總 額 時 不 在 此 限 , 再 依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法 令 規 定 提 撥 特別 盈 餘公 積 。
-
2.本 公 司股 利 政策 如下:本 公司 目 前產 業發 展 屬成 長 階段,未來 數 年皆 有 擴 充生 產 之計 畫 暨資 金之 需 求,為 穩固 市 場競 爭 地位,基於 未 來資 金 需求 及 持 續 擴 大 資 本 規 模 之 長 期 財 務 規 劃 , 故 本 公 司 股 利 之 分 配 將 視 獲 利 狀 況 調整 發 放,以 維持 每 股盈 餘 穩定 成 長,其 中現 金 股利 以 不低 於當 年 度分 配 之 股 東 紅 利 之 百 分 之 十 。 實 際 發 放 比 例 則 授 權 董 事 會 依 資 金 狀 況 及 資 本 預算 情 形擬 具 分配 議案 , 提請 股 東會 同意 之 。
-
3.法 定 盈 餘 公 積 除 彌 補 公 司 虧 損 及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外,不 得使 用 之,惟 發給 新 股或 現 金者,以 該 項公 積 超過 實收 資 本額 百 分 之二 十 五之 部 分為 限。
- 4.本 公 司 分 派 盈 餘 時 , 依 法 令 規 定 須 就 當 年 度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借 方 餘 額 提 列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始 得 分 派 , 嗣 後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借 方 餘 額 迴 轉時 , 迴轉 金 額得 列入 可 供分 派 盈餘 中。
- 5.民 國 105 年及 104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認列 為 分配 與業 主 之股 利 分別 為\$530,063( 盈 餘 分派 現 金股 利 每 股 2.15 元 )及\$493,082( 盈餘 分 派現 金股 利 每股 2 元)。 民國 105 年 6 月 21 日經 股 東 會決 議 對民 國 104 年 度 盈餘 分 派每 股 普通 股現 金 股 利 2.15 元 ,股 利 總計 \$530,063。
6.有 關 員工 酬 勞及 董監 酬 勞資 訊 ,請 詳附 註 六、(十 三)。
(十 一)其他 利 益及 損 失
| 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
|---|---|---|
| 淨外幣兌換(損失)利益 | (\$ 15,815) |
\$ 41,128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80 | 3 |
| 其他損失 | ( 37) |
( 23) |
| 合計 | (\$ 15,772) |
\$ 41,108 |
| 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淨外幣兌換(損失)利益 | (\$ 22,988) |
\$ 31,080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609 | 403 |
| 其他損失 | ( 94) |
( 60) |
(十 二)費用 性 質之 額 外資 訊
| 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
|---|---|---|---|---|---|---|
| 屬於營業成本 | 屬於營業費用 | 屬於營業成本 | 屬於營業費用 | |||
| 製成品及在製品存貨 | \$ 15,372 |
\$ | - | \$ 29,678 |
\$ | - |
| 之變動 | ||||||
| 耗用之原料及物料 | 174,711 | - | 228,993 | - | ||
| 員工福利費用 | 35,760 | 21,432 | 42,545 | 25,345 |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36,793 | 15,010 | 38,388 | 13,711 | ||
| 折舊費用 | ||||||
|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 - | 152 | - | 146 | ||
| 其他 | 34,811 | 16,181 | 39,207 | 16,094 | ||
| 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 | \$ 297,447 |
\$ | 52,775 | \$ 378,811 |
\$ | 55,296 |
| 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 屬於營業成本 | 屬於營業費用 | 屬於營業成本 | 屬於營業費用 | |||
| 製成品及在製品存貨 之變動 |
\$ 606 |
\$ - |
\$ 7,541 |
\$ - |
||
| 耗用之原料及物料 | 728,566 | - | 748,487 | - | ||
| 員工福利費用 | 131,272 | 79,131 | 117,456 | 68,890 |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折舊費用 |
123,525 | 31,962 | 118,525 | 37,060 | ||
|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 - | 454 | - | 401 | ||
| 其他 | 98,605 | 53,369 | 106,236 | 53,434 | ||
| 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 | \$ 1,082,574 |
\$ 164,916 |
\$ 1,098,245 |
\$ 159,785 |
||
截至 民 國 105 年及 104 年 9 月 30 日 止 ,本 公 司員 工 人數 分別 為 204 人 及 197 人 。
(十 三)員工 福 利費 用
| 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
|---|---|---|---|---|---|---|---|---|
| 屬於營業成本 | 屬於營業費用 | 屬於營業成本 | 屬於營業費用 | |||||
| 薪資費用 | \$ 31,677 |
\$ | 18,754 | \$ | 35,952 | \$ | 23,238 | |
| 勞健保費用 | 2,686 | 1,556 | 3,008 | 1,097 | ||||
| 退休金費用 | 1,364 | 492 | 1,168 | 401 | ||||
| 其他用人費用 | 33 | 630 | 2,417 | 609 | ||||
| \$ 35,760 |
\$ | 21,432 | \$ | 42,545 | \$ | 25,345 | ||
| 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屬於營業成本 | 屬於營業費用 | 屬於營業成本 | 屬於營業費用 | |||||
| 薪資費用 | \$ 112,226 |
\$ | 72,701 | \$ | 100,006 | \$ | 63,180 | |
| 勞健保費用 | 7,494 | 3,210 | 7,201 | 2,841 | ||||
| 退休金費用 | 3,857 | 1,379 | 3,279 | 1,169 | ||||
| 其他用人費用 | 7,695 | 1,841 | 6,970 | 1,700 |
-
依 本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 本 公 司 依 當 年 度 獲 利 狀 況 扣 除 累 積 虧 損 後 , 如 尚 有盈 餘 ,應 提 撥員 工酬 勞 5~15%,董 事 監察 人 酬勞 不 高 於 3%。
-
本公 司 民國 105 年 及 104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暨 105 年及 104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員工 酬 勞估 列 金額 分別 為\$9,076、\$14,640、\$45,536 及 \$37,111; 董 監 酬 勞 估 列 金 額 分 別 為 \$3,403、 \$5,490、 \$17,076 及 \$13,917, 前述 金 額 帳列 薪 資費 用 科目 。
民 國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係 依 截至 當 期止 之 獲利 情況,員工 及 董監 酬 勞分 別 以 8%及 3%估 列 。
經董 事 會決 議 之民 國 104 年 度 員工 酬 勞及 董 監酬 勞 與民 國 104 年 度 財 務報 告 認列 之 金額 一致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員 工 及 董 監 酬 勞 相 關 資 訊 可 至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查
詢。
(十 四)所得 稅
1.所 得 稅費 用
(1)所得 稅 費用 組 成 部分 :
| 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
|---|---|---|---|---|
| 當期所得稅: | ||||
| 當期所得產生之所得稅 | \$ | 7,900 | \$ | 25,976 |
| 以前年度所得稅低估數 | - | - | ||
| 當期所得稅總額 | 7,900 | 25,976 | ||
| 遞延所得稅: | ||||
| 暫時性差異之原始產生 | ||||
| 及迴轉 | 1,383 | 1,669 | ||
| 所得稅費用 | \$ | 9,283 | \$ | 27,645 |
| 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當期所得稅: | ||||
| 當期所得產生之所得稅 | \$ | 75,984 | \$ | 75,497 |
| 以前年度所得稅低估數 | 1,021 | 23 | ||
| 當期所得稅總額 | 77,005 | 75,520 | ||
| 遞延所得稅: | ||||
| 暫時性差異之原始產生 | ||||
| 及迴轉 | ( | 605) | ( | 115) |
| 所得稅費用 | \$ | 76,400 | \$ | 75,405 |
(2)與其 他 綜合 損 益 相關 之 所得 稅 金額 :無。
2.本 公 司營 利 事業 所得 稅 業經 稅 捐稽 徵機 關 核定 至 民 國 102 年度 。
3.本 公 司未 分 配盈 餘均 為 民 國 87 年 度 以後 產 生。
4.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104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4 年 9 月 30 日,本 公司 股東 可 扣抵 稅 額帳 戶餘 額 分別 為\$27,467、\$62,677 及\$24,926,民國 103 年度 盈 餘分 配 之稅 額扣 抵 比率 為 14.84%, 民 國 104 年 度 盈餘 分 配之 稅 額扣 抵 比率 為 16.47%。
(十 五)每股 盈 餘
| 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
|---|---|---|---|---|---|
| 加權平均流通 | 每股盈餘 | ||||
| 稅後金額 | 在外股數(仟股) | (元) | |||
| 基本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 \$ 84,958 |
205,354 | \$ 0.41 |
||
| 稀釋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 \$ 84,958 |
205,354 | |||
|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 員工酬勞 | - | 1,418 | |||
| 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加 | |||||
| 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84,958 |
206,772 | \$ 0.41 |
||
|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
| 加權平均流通 | 每股盈餘 | ||||
| 稅後金額 | 在外股數(仟股) | (元) | |||
| 基本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 \$ 170,641 |
246,541 | \$ 0.69 |
||
| 稀釋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 \$ 170,641 |
246,541 | |||
|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 員工分紅 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加 |
- | 1,031 | |||
| 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170,641 |
247,572 | \$ 0.69 |
||
| 加權平均流通 | 每股盈餘 | ||
|---|---|---|---|
| 稅後金額 | 在外股數(仟股) | (元) | |
| 基本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 \$ 404,560 |
232,485 | \$ 1.74 |
| 稀釋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 \$ 404,560 |
232,485 | |
|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 員工酬勞 | - | 1,720 | |
| 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加 | |||
| 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404,560 |
234,205 | \$ 1.73 |
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 加權平均流通 | 每股盈餘 | ||||
| 稅後金額 | 在外股數(仟股) | (元) | |||
| 基本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 \$ 476,263 |
246,541 | \$ 1.93 |
||
| 稀釋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 \$ 476,263 |
246,541 | |||
|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 員工分紅 | - | 1,565 | |||
| 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加 | |||||
| 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476,263 |
248,106 | \$ 1.92 |
(十 六)營業 租 賃
本公 司 以營 業 租賃 承租 運 輸設 備 ,租 賃期 間 介於 1 至 3 年。 民國 105 年 及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分 別認 列\$1,845 及 \$783 之 租金 費 用為 當 期損 益 。
(十 七)現金 流 量補 充 資訊
僅有 部 分現 金 支付 之投 資 活動 :
| 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 48,927 \$ |
34,030 |
| 加:期初應付設備款 | 5,431 | 35 | |
| 減:期末應付設備款 | ( | 23,545) ( |
14,780) |
| 本期支付現金 | \$ | 30,813 \$ |
19,285 |
(十 八)營運 之 季節 性
本公 司 為化 合 物半 導體 上 游磊 晶 產業,產品 應 用於 行 動通 訊裝 置 中之 功 率 放大 器 及微 波 開關 等,位 於無 線 通訊 產 業供 應 鏈之 上 游位 置。產 品需 求 之 淡旺 季 ,視 下 列因 素而 定 :
- 1.終 端 手機 廠 :推 出新 機 時點 及 手機 銷售 狀 況等 。
- 2.直 接 客戶 (IDM&Foundry):Design-in cycle time、Delivery lead time 產能 規 劃存 貨 政策 、不 同 時點 之 存貨 水位 及 存貨 去 化速 度等 。
- 3.由 於 行動 通 訊裝 置 BOM 表 中包 含 之 元件 及 模組 甚 多, 彼此 必 須互 相 搭 配,缺 一不 可,因此,終端 產 品 BOM 表 中其 他 模組 或 元件 之缺 貨,亦 將 造成 對 本公 司 產品 需求 之 遞延 , 亦會 造成 營 收規 模 的起 伏。
七、 關係 人 交易
(一)與 關係 人 間之 重大 交 易事 項
無。
(二)主 要管 理 階層 薪酬 資 訊
| 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
|---|---|---|
| 短期員工福利 | \$ 14,313 |
\$ 13,912 |
| 退職後福利 | 129 | 126 |
| 總計 | \$ 14,442 |
\$ 14,038 |
| 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短期員工福利 | \$ 52,468 |
\$ 36,106 |
| 退職後福利 | 385 | 354 |
| 總計 | \$ 52,853 |
\$ 36,460 |
八、 質押 之 資產
無。
九、 重大 或 有負 債 及未 認列 之 合約 承 諾
(一)或有 事 項
請詳 十 二(四)之說 明。
- (二)承諾 事 項
- 1.已 簽 約但 尚 未發 生之 資 本支 出
| 105年9月30日 | 104年12月31日 | 104年9月30日 | ||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57,927 |
\$ 11,974 |
\$ | 22,777 |
| 2.關 稅 保證 |
本公 司 因關 稅 保證 開立 保 證函 金 額如 下:
| 105年9月30日 | 104年12月31日 | 104年9月30日 |
|---|---|---|
| \$ 10,000 |
\$ 10,000 |
\$ 10,000 |
十、 重大 之 災害 損 失
無。
十一 、 重大 之 期後 事 項
本公 司 於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退 還 股 東現 金 減資 款\$616,353。
十二 、 其他
(一)資本 管 理
本公 司 之資 本 管理 目標,係 為 保 障公 司 能繼 續 經營,維持 最 佳資 本 結構 以 降低 資 金成 本,並 為股 東 提供 報 酬。為了 維 持或 調 整資 本結 構,本 公 司可 能會 調 整支 付 予股 東之 股 利金 額、退 還 資本 予 股東、發行 新 股或 出 售資 產 以降 低 債務 。
(二)金融 工 具
1.金 融 工具 公 允價 值資 訊
本 公 司 非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應 收 票 據、 應收 帳 款、 其 他應 收 款、 存出 保 證金 、應 付 帳款 及 其他 應 付款 )的 帳 面 金 額 係 公 允 價 值 之 合 理 近 似 值 , 另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的 公允 價 值資 訊 請詳 附註 十 二、 (三 )。
- 2.財 務 風險 管 理政 策
- (1)本 公 司 日 常 營 運 受 多 項 財 務 風 險 之 影 響 , 包 含 市 場 風 險 (包 括 匯 率 風險、利 率風 險 及 價格 風 險)、信 用風 險及 流 動性 風 險。本公 司 整體 風險 管 理政 策 著重 於金 融 市場 的 不可 預測 事 項,並尋 求 可降 低 對本 公司 財 務狀 況 及財 務績 效 之潛 在 不利 影響 。
- (2)風險 管 理工 作 由 本公 司 財務 處 按照 董事 會 核准 之 政策 執行。本 公 司 財務 處 透過 與 營運 單位 密 切合 作,負 責 辨認、評估 與 規避 財 務風 險。
- 3.重 大 財務 風 險之 性質 及 程度
(1)市場 風 險
- 匯率 風 險
- A.本 公 司 從 事 之 業 務 涉 及 若 干 非 功 能 性 貨 幣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性 貨 幣為 新 台幣 ),故受 匯率 波 動之 影 響,具重 大 匯率 波 動影 響之 外 幣資 產 及負 債 資訊 如下 :
| 105年9月30日 | |||||||||||
|---|---|---|---|---|---|---|---|---|---|---|---|
| 敏感度分析 | |||||||||||
| 外幣(仟元) | 匯率 | 帳面金額 (新台幣) |
變動 幅度 |
影響 稅前損益 |
影響稅前其 他綜合損益 |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金融負債 |
\$ 23,338 |
31.36 | \$ | 731,880 | 1% | \$ | 7,319 | \$ | - | ||
|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 3,705 |
31.36 | \$ | 116,189 | 1% | \$ | 1,162 | \$ | - |
| 104年12月31日 | |||||||||||
|---|---|---|---|---|---|---|---|---|---|---|---|
| 敏感度分析 | |||||||||||
| 外幣(仟元) | 匯率 | 帳面金額 (新台幣) |
變動 幅度 |
影響 稅前損益 |
影響稅前其 他綜合損益 |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 23,892 |
32.83 | \$ | 784,255 | 1% | \$ | 7,843 | \$ | - |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 6,171 |
32.83 | \$ | 202,563 | 1% | \$ | 2,026 | \$ | - |
| 104年9月30日 | |||||||||||
|---|---|---|---|---|---|---|---|---|---|---|---|
| 敏感度分析 | |||||||||||
| 外幣(仟元) | 匯率 | 帳面金額 (新台幣) |
變動 幅度 |
影響 稅前損益 |
影響稅前其 他綜合損益 |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 23,382 |
32.87 | \$ | 768,566 | 1% | \$ | 7,686 | \$ | - |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 5,719 |
32.87 | \$ | 187,984 | 1% | \$ | 1,880 | \$ | - |
B.本 公 司貨 幣 性項 目因 匯 率波 動 具重 大影 響 於民 國 105 年 及 104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暨 105 年 及 104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認 列 之未 實 現兌 換損 (益 )彙 總 金額 如下 :
| 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
|---|---|---|---|---|---|---|
| 金融資產 | (\$ | 5,958) | \$ 24,168 |
|||
| 金融負債 | 1,499 ( |
8,855) | ||||
| 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金融資產 | (\$ | 11,657) | \$ 22,088 |
|||
| 金融負債 | 3,380 ( |
7,854) |
價格 風 險: 不 適用 。
利率 風 險: 不 適用 。
(2)信用 風 險
- A.信 用 風 險 係 本 公 司 因 客 戶 或 金 融 工 具 之 交 易 對 手 無 法 履 行 合 約 義務 而 產生 財 務損 失之 風 險。本公 司 依內 部 明定 之 授信 政策,公 司於 訂 定付 款 及提 出交 貨 之條 款 與條 件前,須 就其 每 一 新客 戶 進 行 管 理 及 信 用 風 險 分 析 。 內 部 風 險 控 管 係 透 過 考 慮 其 財 務 狀 況 、 過往 經 驗及 其 他因 素,以評 估 客戶 之 信用 品 質。個別 風 險之 限 額 係管 理 階層 依 內部 或外 部 之評 等 而制 訂,並 定 期監 控 信 用額 度 之 使 用 。 主 要 信 用 風 險 來 自 現 金 及 存 放 於 銀 行 與 金 融 機 構 之 存 款 , 並包 括 尚未 收 現之 應收 帳 款。
- B.於 民國 105 年及 104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並 無 超 出信 用 限 額之 情 事,且 管 理 階層 不 預期 會 受交 易對 手 之不 履 約而 產生 任 何 重大 損 失。
- (3)流動 性 風險
- A.現 金 流量 預 測係 由各 部 門執 行,並 由財 務 處予 以 彙總。財務 處 監 控公 司 流動 資 金需 求之 預 測,確 保 其 有足 夠 資金 得 以支 應營 運 需
要。
- B.公 司 財務 處 將剩 餘資 金 投資 於 附息 之活 期 存款 及 定期 存款,其 所 選擇 之 工具 具 有適 當之 到 期日 或 足夠 流動 性,以因 應 上 述預 測 並 提供 充 足之 調 度水 位。
- C.下 表 係本 公 司之 非衍 生 金融 負 債,並按 相 關到 期 日予 以分 組。依 據資 產 負債 表 日至 合約 到 期日 之 剩餘 期間 進 行分 析,下 表所 揭 露 之合 約 現金 流 量金 額係 未 折現 之 金額 。 非衍生金融負債:
| 105年9月30日 | 1年以內 | 1年以上 |
|---|---|---|
| 應付帳款 | \$ 160,188 |
\$ - |
| 其他應付款 | 807,002 | - |
| 104年12月31日 | 1年以內 | 1年以上 |
| 應付帳款 | \$ 248,099 |
\$ - |
| 其他應付款 | 188,801 | - |
| 104年9月30日 | 1年以內 | 1年以上 | |
|---|---|---|---|
| 應付帳款 | \$ | 232,919 | \$ - |
| 其他應付款 | 157,290 | - |
- D.本 公 司並 不 預期 到期 日 分析 之 現金 流量 發 生時 點 會顯 著提 早,或 實際 金 額會 有 顯著 不同 。
- (三)公允 價 值資 訊
- 1.本 公 司 非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公 允 價 值 資 訊 請 詳 附註 十 二、 (二 )1.說明 。
- 2.為 衡 量 金 融 及 非 金 融 工 具 之 公 允 價 值 所 採 用 評 價 技 術 的 各 等 級 定 義 如 下:
- 第 一 等 級 : 企 業 於 衡 量 日 可 取 得 之 相 同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絡 市 場 之 報 價 (未 經 調 整 )。 活 絡 市 場 係 指 有 充 分 頻 率 及 數 量 之 資 產 或 負 債交 易 發生,以 在 持 續基 礎 上提 供 定價 資訊 之 市場。本 公 司 投資 之 興櫃 股 票投 資的 公 允價 值 皆屬 之。
- 第二 等 級:資 產 或負 債直 接 或間 接 之可 觀察 輸 入值,但 包括 於第 一 等級 之報 價 者除 外 。
第三 等 級: 資 產或 負債 之 不可 觀 察輸 入值 。
3.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104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4 年 9 月 30 日 以 公允 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及非 金融 工 具,本 公 司依 資產 及 負債 之 性質、特性 及 風險 及公 允 價值 等 級之 基礎 分 類, 相 關資 訊如 下 :
| 105年9月30日 資產 重複性公允價值 |
第一等級 | 第二等級 | 第三等級 | 合計 |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 | \$ | \$ | \$ |
| - | - | 5,755 | 5,755 | |
| 104年12月31日 資產 重複性公允價值 |
第一等級 | 第二等級 | 第三等級 | 合計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 | \$ | \$ | \$ |
| 29,856 | - | - | 29,856 | |
| 104年9月30日 資產 |
第一等級 | 第二等級 | 第三等級 | 合計 |
| 重複性公允價值 | \$ | \$ | \$ | \$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36,896 | - | - | 36,896 |
4.本 公 司用 以 衡量 公允 價 值所 使 用之 方法 及 假設 說 明如 下:
本 公 司 採 用 市 場 報 價 作 為 公 允 價 輸 入 值 (即 第 一 等 級 )者 , 依 興 櫃 股 票 之特 性 市場 報 價為 成交 均 價。
- 5.民 國 105 年及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無第 一 等級 與第 二 等級 間 之 任何 移 轉。
- 6.下 表 列示 民 國 105 年 及 104 年 度第 三 等級 之 變動 :
| 105年 | 104年 | |||
|---|---|---|---|---|
| 非衍生權益工具 | 非衍生權益工具 | |||
| 1月1日 | \$ | - | \$ - |
|
| 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利益或損失(註) | ( | 16,101) | - | |
| 轉入第三等級 | 21,856 | - | ||
| 9月30日 | \$ | 5,755 | \$ - |
註:帳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 7.因 和 光光 學(股)公司 於 民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終 止興 櫃 股票 櫃 檯買 賣 , 因 此 本 公 司 於 訖 事 件 發 生 當 月 底 所 採 用 之 公 允 價 值 自 第 一 等 級 轉 入 第 三等 級 。
- 8.有 關 屬 第 三 等 級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項 目 所 使 用 評 價 模 型 之 重 大 不 可 觀 察 輸 入值 之 量化 資 訊及 重大 不 可觀 察 輸入 值變 動 之敏 感 度分 析說 明 如下 :
| 105年9月30日 | 重大不可觀察 | 區間 | 輸入值與 | ||
|---|---|---|---|---|---|
| 公允價值 | 評價技術 | 輸入值 | (加權平均) | 公允價值關係 | |
| 非衍生權益工具: | |||||
| 非上市上櫃公 司股票 |
\$ 5,755 |
淨資產價值 法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四)或有 事 項
本 公 司 透 過 台 灣 東 升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東 升 公 司 )之 推 介 向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商 Tosho Asset Management consultant Ltd.(以 下 簡 稱 TOSHO 公司 )購 買 東 升四 大 外幣 轉 存基 金,金額 為 美 金 130 萬。TOSHO 公司 因故 未 能依 約 履行 投資 及 返還 本 公司 投資 款,本 公司 已 於 民國 100 年 7 月 向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提 起 告 訴 並 取 得 東 升 公 司 之 負 責 人 提 供 之 一 定 資 產 抵押 設 定作 為 擔保 ,另 取 得該 負 責人 所開 立 美 金 130 萬 元之 本 票供 雙 重 擔保,如 未 依 約支 付 時,本公 司 得 有權 利 就已 設 定抵 押 之不 動產 優 先處 置 之,償還 金 額 不足 之 部分 則 由連 帶 債務 人負 責。東 升 公司 民 國 100 年度 僅 償還 \$1,520,本 公 司 業已 於 民 國 100 年 度就 餘 額全 數 提列 損失 \$38,262(帳 列什 項 支出 )。截至 民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止,東 升 公司 合 計 已償 還\$10,750, 本公 司 並就 收 回款 項認 列 其他 收 入,尚 餘\$29,032 未 收回。本案 於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經 台 灣 最高 法 院刑 事 判決,最 高 法院 採 納我 方於 聲 請上 訴 第 三審 時 所主 張 之理 由, 撤 銷原 第 二審 法院 對 東升 公 司 與 TOSHO 公司 負 責 人分 別 處 以 2 年 10 個月 及 6 個 月 有期 徒刑 之 判決,發回 台灣 高 等法 院 更 為審 理 。
(五)財務 報 表表 達
本公 司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及 民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財 務 報表 之 部分 科 目業 予 以重 分 類俾 與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之 財務 報 表比 較 。
- 十三 、 附註 揭 露事 項
- (一)重大 交 易事 項 相關 資訊
- 1.資 金 貸與 他 人: 本公 司 無此 情 形。
- 2.為 他 人背 書 保證 :本 公 司無 此 情形 。
- 3.期 末 持有 有 價證 券情 形 :請 詳 附表 一。
- 4.累 積 買 進 或 賣 出 同 一 有 價 證 券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之 二 十以 上 :本 公司 無 此情 形 。
- 5.取 得 不動 產 之金 額達 新 台幣 三 億元 或實 收 資本 額 百分 之二 十 以上:本 公 司無 此 情形 。
- 6.處 分 不動 產 之金 額達 新 台幣 三 億元 或實 收 資本 額 百分 之二 十 以上:本 公 司無 此 情形 。
- 7.與 關 係 人 進 、 銷 貨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本 公司 無 此情 形。
- 8.應 收 關係 人 款項 達新 台 幣一 億 元或 實收 資 本額 百 分之 二十 以 上:本公 司 無此 情 形。
- 9.從 事 衍生 工 具交 易: 本 公司 無 此情 形。
- 10.母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及 各 子 公 司 間 之 業 務 關 係 及 重 要 交 易 往 來 情 形 及 金 額: 本 公司 無 此情 形。
- (二)轉投 資 事業 相 關資 訊
無。
(三)大陸 投 資資 訊
本公 司 未有 轉 投資 大陸 之 情事 。
十四 、 部門 資 訊
(一)一般 性 資訊
本公 司 僅經 營 單一 產業,且 本 公 司係 以 公司 整 體評 估 績效 及分 配 資源,經 辨認 本 公司 為 單一 應報 導 部門 。
(二)部門 資 訊
本公 司 之部 門 損益 、資 產 及負 債 等部 門資 訊 與主 要 財務 報告 資 訊一 致 。 (三)部門 損 益之 調 節資 訊
本 公 司 係 經 營 單 一 產 業 且 本 公 司 整 體 評 估 績 效 及 分 配 資 源 , 經 辨 認 本 公 司為 單 一應 報 導部 門, 故 無須 調 節。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 民國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附表一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期 | 末 | |||||||
|---|---|---|---|---|---|---|---|---|
| 有價證券種類及名稱 | ||||||||
| 持有之公司 | (註1) | 與有價證券發行人之關係 | 帳列科目 | 股 數 | 帳面金額 | 持股比例 | 公允價值 | 備註 |
|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倍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無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 342,529 \$ |
- | 0 \$ |
- | |
|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和光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管理階層控制之個體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 1,767,124 | 5,755 | 3 | 5,755 |
註1:本表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屬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範圍內之股票、債券、受益憑證及上述項目所衍生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