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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PEC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6

Nov 1, 2016

52095_rns_2016-11-01_e57d492c-c9aa-405a-80b0-9b162332ea3c.pdf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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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 105年及 104年第三季 (股票代碼 2455)

公司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平鎮工業區工業一路16號 電話: (03)419-2969

$\sim$ ] $\sim$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05年及104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目 錄

頁次/編號/索引
封面 $\mathbf{1}$
二、 目錄 $2 \sim 3$
三、 會計師核閱報告 $\overline{4}$
四、 資產負債表 $5 - 6$
五、 綜合損益表 $\overline{7}$
六、 權益變動表 8
七、 現金流量表 9
八、 財務報表附註 $10 - 36$
(一) 公司沿革 10
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equiv)$
10
$(\equiv)$
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10 \sim 12$
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n$ 四 )
$12 - 18$
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mathbf{L})$
$18 \sim 19$
(六)
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19 - 29$
(t)
關係人交易
$29 - 30$
(八) 質押之資產 30
(九)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30
頁次/編號/索引
(十) 重大之災害損失 30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30
$(+$ 二)其他 $30 \sim 35$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35
(十四)部門資訊 $35 \sim 36$

會計師核閱報告

(105) 財審報字第16001708號

全新光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全新光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5年及104年9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民國105 年及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民國105年及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綜合損 益表、暨民國105年及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 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 根據核閱結果出具報告。

本會計師係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規劃並執行 核閱工作。由於本會計師僅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並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故無法對上開財務報表整體表示查核意見。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 中財務報導」而須作修正之情事。

事 務 所 師 資 誠 聯 計 合 周筱姿 (夷) 九义 會計師 转方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 (85)台財證(六)第68700號 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0960038033號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4-$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aiwan

11012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27樓 / 27F, 333, Keelung Road, Sec. 1, Xinyi Dist., Taipei City 11012, Taiwan T: +886 (2) 2729 6666, F: + 886 (2) 2757 6371, www.pwc.com/tw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附註 105
年 9

30 日
$\%$
104 年 12 月 31 日
$\%$ 104 年 9

30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六(一) $\mathbb{S}$ 1,394,067 $38 \quad$ 1,528,875 37S 1,394,394 36
1150 應收票據淨額 158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六(三) 284,086 8 490,556 12 381,810 10
1200 其他應收款 1,152 $\omega$ 934 2,136
130X 存貨 六(四) 372,315 10 366,129 9 362,304 $\mathcal{G}$
1410 預付款項 37,300 $\mathbf{1}$ 31,312 -1 36,369 $\mathbf{1}$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2,088,920 57 2,417,964 59 2,177,013 56
非流動資產
1523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六(二) 5,755 29,856 $\mathbf{1}$ 36,896 $\mathbf 1$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五) 1,525,487 41 1,630,601 40 1,656,377 43
1780 無形資產 1,784 1,894 1,840 $\overline{\phantom{a}}$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六(十四) 8,611 7,035 6,120
1915 預付設備款 53,835 2 15,637 15,859
1920 存出保證金 67 107 87 $\frac{1}{2}$
1975 淨確定福利資產一非流動 六(七) 1,048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1,595,539 43 1,685,130 41 1,718,227 44
1XXX 資產總計 \$ 3,684,459 100 $\frac{1}{2}$ 4, 103, 094 100 $\frac{1}{2}$ 3,895,240 100
(續次頁)

單位:新台幣仟元

負債及權益 附註 105 年 9 月 30 日
$\%$ 104 年 12 月 31 日
% 104 年 9

30 日
%
流動負債
2170 應付帳款 \$ 160,188 $4 \quad$ 248,099 $6 \frac{1}{2}$ 232,919 6
2200 其他應付款 六(六) 807,002 22 188,801 5 157,290 $\overline{4}$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六(十四) 26,181 $\mathbf{1}$ 60,832 1 38,024 1
2300 其他流動負債 8,974 $\overline{\phantom{a}}$ 7,366 7,364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1,002,345 27 505,098 12 435,597 11
非流動負債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六(十四) 971 167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 六(七) 4,175 4,175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5,146 4,175 167
2XXX 負債總計 1,007,491 27 509,273 12 435,764 11
股本 六(八)
3110 普通股股本 1,849,059 50 2,465,412 60 2,465,412 63
資本公積 六(九)
3200 資本公積 106,704 $\mathfrak{Z}$ 106,704 $\mathfrak{Z}$ 106,704 $\mathfrak{Z}$
保留盈餘 六(十)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324,861 $\mathsf 9$ 265,595 7 265,595 $7\phantom{.0}$
3350 未分配盈餘 六(十四) 571,341 16 756,110 18 644,069 17
其他權益
3400 其他權益 六(二) $\left($ $24,101$ )( 1) - ( $22,304$ ) ( 1)
3500 庫藏股票 六(八) $150,896$ )( 4)
3XXX 權益總計 2,676,968 73 3,593,821 88 3,459,476 89
重大承諾及或有事項
重大之期後事項 $+-$
3X2X 負債及權益總計 \$ 3,684,459 $100 \, \text{S}$ 4, 103, 094 100 \$ 3, 895, 240 100
常陳 後附財務報表附註為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陳懋常 [印愁]

經理人:黃朝興

|BōB|

會計主管:鍾金凌 後篇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項目 附註
105 年 7 月 1 日
9

30


%
104年7月1日
9

30


%
105年1月1日
9

30



104年1月1日
9

30

$\%$
4000 營業收入 \$ 459,590 100
\$
589,794 100 \$1,748,123 100 \$1,764,748 100
5000 營業成本 六(四)(十
$=$ $($ $+$ $\equiv$ $)$ 297,447)( $65)$ ( $378,811)$ ( $64$ ) ( 1,082,574) ( $62)$ ( $1,098,245$ ( 62)
5900 營業毛利 162,143 35 210,983 36 665,549 38 666,503 38
營業費用 六(十二)(十
三)(十六)
6100 推銷費用 $\left($ 2,083) $-$ ( 2,165) $-$ ( $7,887$ ) ( $1)$ ( 8,016)
6200 管理費用 $20,909$ ( $5)$ ( $23,435$ ) ( 4) ( 75,170( 4) ( $68,257$ ) ( 4)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29,783$ ) ( $6)$ ( $29,696$ ) ( $5)$ ( $81,859$ ) ( $5)$ ( $83,512)$ ( 5)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52,775$ ) ( $11)$ ( $55,296$ ) ( $9)$ ( $164,916$ ) ( $10)$ ( $159,785$ ) ( 9)
6900 營業利益 109,368 24 155,687 27 500,633 28 506,718 29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 645 $\overline{\phantom{a}}$ 1,491 $\tilde{}$ 2,800 $\overline{\phantom{a}}$ 13,527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六(十一) $15,772$ ) ( 3) 41,108 7 6 $(22, 473)$ ( 1) 31,423 2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15, 127)$ ( 3) 42,599 7 6 $19,673$ ) ( 1 44,950 2
7900 税前淨利 94,241 21 198,286 34 480,960 27 551,668 31
7950 所得稅費用 六(十四) $9,283$ ) ( $2)$ ( $27,645$ ) ( $5)$ ( $76,400$ ) ( $4)$ ( $75,405$ ) ( 4)
8200 本期淨利 \$ 84,958 19
\$
170,641 29
\$
404,560 23 476,263 27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 六 $(\equiv)$
價損益 ( $3,375$ ) ( $1)(\$ $30,272)$ ( $5)(\$$ $24,101)$ ( $1)(\$ $29,504$ ) ( 2)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 六(十四)
所得稅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目總額 $3,375$ ( 1) ( $30,272)$ ( 5) ( $24,101$ ( 1) ( $29,504$ ) ( 2)
8300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3,375$ ( 1) (\$) $30,272)$ (5) (\$) $24,101)$ (1) (\$) $29,504$ ) ( 2)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81,583 18 \$ 140,369 24
\$
380,459 $22 \quad$ 446,759 25
9750 基本每股盈餘 六(十五) \$ 0.41
\$
0.69
\$
$1.74$ \$ 1.93
9850 稀釋每股盈餘 六(十五) \$ 0.41
\$
0.69
\$
$1.73$ \$ 1.92

$-7-$


全新光


民國 105年
(僅經核関
$.9 \text{ } B \text{ } 30 \text{ } B$
準則查核)
單位:新台幣仟元
#H
普通股股本

庫交 票易

法公 餘積


未分配盈
備供出售金
融資產未實





104年1月1日餘額
104年度
\$2,465,412 $\leftrightarrow$ 102,682 4,022 218,754 707,729 $\leftrightarrow$ 7,200 $\leftrightarrow$ 3,505,799
盈餘指撥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46,841 46,841)
現金股利 $\star$ (+) 493,082) 493,082)
104年度1至9月淨利 ı 476,263 476,263
104年度1至9月其他綜合損益 $\pi(1)$ $\mathbf{L}$ 29,504) 29,504)
104年9月30日餘額 \$2,465,412 102,682 4,022 265,595 644,069 $\mathfrak{S}$ 22,304 $\varphi$ 3,459,476
105年1月1日餘額
105年度
\$2,465,412 102,682 4,022 $\leftrightarrow$ 265,595 $\leftrightarrow$ 756,110 \$ $\leftrightarrow$ 3,593,821
盈餘指撥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59,266 59,266)
現金股利 $\star$ (+) 530,063) 530,063)
105年度1至9月淨利 404,560 404,560
105年度1至9月其他綜合損益 $\pi(1)$ 24,101) 24,101)
現金減資 六(八) 616, 353) ı 616,353)
庫藏股買回 六(八) ł 150,896) 150,896)
105年9月30日餘額 \$1,849,059 $\leftrightarrow$ 102,682 $\leftrightarrow$ 4,022 324,861 571,341 $\overline{\mathfrak{S}}$ 24,101) 150,896)
$\mathfrak{S}$
$\leftrightarrow$ 2,676,968

童食家

會計主管:鍾金凌

調解

經理人:黃朝興

$-\infty$

後附財務報表附註為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常规

董事長:陳懋常

同有 》
限公司
民國 105 年2 车中二日至9月30日
(僅經核閱二天的 图 都 计 準 則 查 核)
可顾而.
经随三量表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附註 105年1月1日
至 9 月 30 日
104年1月1日
至 9 月 30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税前淨利 \$ 480,960 \$ 551,668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六(五)(十二) 155,487 155,585
攤銷費用 六(十二) 454 401
利息收入 ( $2,550)$ ( 4,236)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六(十一) $609$ ) ( 403)
未實現外幣兌換損失 11,212 8,442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應收票據 158 116
應收帳款 206,470 $\sqrt{2}$ 7,545)
其他應收款 218) 1,090
存貨 $6,186)$ ( 6,734)
預付款項 $5,988$ ) ( 4,260)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應付帳款 87,911) ( 36,418)
其他應付款 16,266) 13,038
其他流動負債 1,608 3,022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736,621 673,766
收取之利息 2,550 4,236
支付之所得稅 111,656) 75,081)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627,515 602,921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十七) $\left($ $30,813)$ ( 19,285)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1,462 403
取得無形資產 $344)$ ( $1,099$ )
預付設備款(增加)減少 40,497) 1,416
存出保證金減少(增加) 40 ( 22)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70, 152) 18,587)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發放現金股利 六(十) $530,063$ ) ( 493,082)
庫藏股買回 150,896)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680,959) 493,082)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11,212) 8,442)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134,808) 82,810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六(一) 1,528,875 1,311,584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六(一) \$ 1,394,067 $\frac{1}{2}$ 1,394,394

後附財務報表附註為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公司沿革

全新光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係設立於民國85年11月。主 要營業項目為研究、開發、生產、製造、買賣光電半導體磊晶片產品及光電元件 產品等。本公司之股票自民國 91年1月24日經奉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於台灣證 券交易所上市。

二、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本財務報告已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提報董事會後發布。

  • 三、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 (一)已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可之新發布、修正後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無。

(二)尚未採用金管會認可之新發布、修正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下表彙列金管會認可之民國 106 年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新發布、修 正及修訂之準則及解釋: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發布之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第12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 民國105年1月1日
修正「投資個體:適用合併報表之例外規定」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1號之修正「取得聯合營運權益之會計
民國105年1月1日
處理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4號「管制遞延帳戶」 民國105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正「揭露倡議」 民國105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及第38號之修正「可接受之折舊及攤銷 民國105年1月1日
方法之闡釋 !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及第41號之修正「農業:生產性植物」 民國105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之修正 被定福利計畫:員工提撥 民國103年7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之修正「單獨財務報表之權益法」 民國105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之修正「非金融資產可回收金額之揭 民國103年1月1日
露」
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之修正「衍生工具之約務更替與避險會 民國103年1月1日
計之持續適用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發布之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1號「公課」
2010-2012週期之年度改善
2011-2013週期之年度改善
2012-2014週期之年度改善
民國103年1月1日
民國103年7月1日
民國103年7月1日
民國105年1月1日

除 下 列 所 述 者 外 , 本 公 司 經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及 解 釋 對 本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與 經 營 結果 並 無重 大 影響 ,相 關 影響 金 額待 評估 完 成時 予 以揭 露:

國際 會 計準 則 第 1 號之 修 正「 揭 露倡 議」

此修 正 釐清 在 重大 性及 彙 總、小計 之 表達、財 務 報表 架 構,及會 計 政策 揭 露 之指 引 。

(三)國際 會 計準 則 理事 會已 發 布但 尚 未經 金管 會 認可 之 國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之影 響

下表 彙 列國 際 會計 準則 理 事會 已 發布 但尚 未 納入 金 管會 認可 之 民國 106 年 適用 之 國際 財 務報 導準 則 之新 發 布、 修正 及 修訂 之 準則 及解 釋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發布之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之修正「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分類 民國107年1月1日
及衡量」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之修正「屬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 民國107年1月1日
之保險合約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之方
法」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 民國107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投 待國際會計準則理事
資者與其關聯企業或合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會決定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民國107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之修正「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 民國107年1月1日
『客戶合約之收入』之闡釋」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 民國108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之修正「揭露倡議」 民國106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正「未實現損失遞延所得稅資產之 民國106年1月1日
認列」

除 下 列 所 述 者 外 , 本 公 司 經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及 解 釋 對 本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與 經 營 結果 並 無重 大 影響 ,相 關 影響 金 額待 評估 完 成時 予 以揭 露:

1.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 15 號 「客 戶 合 約之 收 入」

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 15 號「 客戶 合 約 之收 入 」取 代 國際 會 計準 則 第 11 號 「建 造 合約 」、 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18 號 「收 入 」以 及 其 相 關解 釋 及解 釋 公 告。按 準則 規 定收 入 應於 客 戶取 得 對商 品或 勞 務之 控 制時 認列,當客 戶 已 具 有 主 導 資 產 之 使 用 並 取 得 該 資 產 之 幾 乎 所 有 剩 餘 效 益 之 能 力 時 表 示 客 戶取 得 對商 品 或勞 務之 控 制。

此準 則 之核 心 原則 為「 企 業認 列 收入 以 描述 對 客戶 所 承諾 之商 品 或勞 務 之 移轉 , 該收 入 之 金 額反 映 該等 商 品 或 勞務 換 得之 預 期 有 權取 得 之對 價」。 企 業 按 核 心 原 則 認 列 收 入 時 需 運 用 下 列 五 步 驟 來 決 定 收 入 認 列 的 時 點 及 金額 :

  • 步 驟 1:辨 認 客戶 合 約。
  • 步 驟 2:辨 認 合約 中 之履 約 義務 。
  • 步 驟 3:決 定 交易 價 格。
  • 步 驟 4:將 交 易價 格 分攤 至 合約 中 之履 約義 務 。
  • 步 驟 5:於 ( 或隨 ) 企業 滿 足履 約 義務 時認 列 收入 。

此外,準則 亦 包括 一 套整 合 性之 揭 露規 定,該 等規 定 將使 企 業對 財 務報 表 使用 者 提供 有 關客 戶合 約 所產 生 之收 入與 現 金流 量 之性 質、金 額、時 間 及 不確 定 性之 綜 合資 訊。

2.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第 15 號之 修 正「 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 15 號 『客 戶 合 約之 收 入』 之 闡釋 」

此修 正 釐清 如 何辨 認合 約 中的 履 約義 務(即承 諾 移轉 商 品 或勞 務 予客 戶); 如何 決 定企 業 為 主 理人 (提 供 商品 或 勞 務)或代 理 人(負 責 安排 商 品或 勞 務 之提 供);以及 決 定 由授 權 取得 之 收入 應於 某 一時 點 或於 一段 期 間內 認 列。 除上 述 之釐 清 外,此 修正 尚 包含 兩 項新 增的 簡 化規 定,以 降 低企 業 首次 適 用新 準 則時 之 成本 及複 雜 度。

3.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 16 號 「租 賃 」

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 16 號「租 賃」取 代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17 號「 租 賃」及 其相 關 解釋 及 解釋 公告。此準 則 規定 承 租人 應 認列 使 用權 資產 及 租賃 負 債 (除 租 賃期 間 短 於 12 個月 或 低價 值 標 的資 產 之租 賃 外); 出租 人 會計 處 理仍 相 同, 按 營業 租賃 及 融資 租 賃兩 種類 型 處理 , 僅增 加相 關 揭露 。

4.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7 號 之 修正 「 揭露 倡 議」

此修 正 要求 企 業增 加揭 露 有關 (來 自)籌資 活 動之 負 債變 動,包 括來 自 現 金 及非 現 金之 變 動。

四、 重大 會 計政 策 之彙 總說 明

編製 本 財務 報 告所 採用 之 主要 會 計說 明政 策 如下。除 另有 說明 外,此等 政 策在 所 有報 導 期間 一 致地 適用 。

(一)遵循 聲 明

本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據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與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會 計 準則 第 34 號「 期 中 財務 報 導」 編 製。

(二)編製 基 礎

1.除 下 列重 要 項目 外, 本 財務 報 告係 按歷 史 成本 編 製:

(1)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 之備 供 出售 金 融資 產。

(2)按退 休 基金 資 產 減除 確 定福 利 義務 現值 之 淨額 認 列之 確定 福 利負 債 。 2.編 製 符合 金 管會 認可 之 國際 財 務報 導準 則、國際 會 計準 則、解 釋 及解 釋 公 告(以下 簡 稱 IFRSs)之財 務 報告 需 要使 用一 些 重要 會 計估 計,在應 用 本公 司 的 會 計 政 策 過 程 中 亦 需 要 管 理 階 層 運 用 其 判 斷 , 涉 及 高 度 判 斷 或 複 雜

性之 項 目,或 涉及 財務 報 告之 重 大假 設及 估 計之 項 目,請詳 附 註五 說 明。

(三)外幣 換 算

本公 司 財務 報 告所 列之 項 目,係 以 本公 司所 處 主要 經 濟環 境之 貨 幣(即 功 能 性貨 幣)衡 量。本財 務報 告 係以 本 公司 之功 能 性貨 幣「 新 台幣 」作 為 表達 貨 幣列 報 。

  • 外幣 交 易及 餘 額
  • 1.外 幣 交 易 採 用 交 易 日 或 衡 量 日 之 即 期 匯 率 換 算 為 功 能 性 貨 幣 , 換 算 此 等 交易 產 生之 換 算差 額認 列 為當 期 損益 。
  • 2.外 幣 貨幣 性 資產 及負 債 餘額,按 資產 負債 表 日之 即 期匯 率評 價 調整,因 調 整而 產 生之 換 算差 額認 列 為當 期 損益 。
  • 3.外 幣 非貨 幣 性資 產及 負 債餘 額,屬透 過損 益 按公 允 價值 衡量 者,按資 產 負 債表 日 之即 期 匯率 評價 調 整,因調 整 而 產生 之 兌換 差 額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屬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者 , 按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即 期 匯 率 評 價調 整,因 調 整而 產 生之 兌 換差 額 認列 於其 他 綜合 損 益項 目;屬非 按 公 允 價值 衡 量者 , 則按 初始 交 易日 之 歷史 匯率 衡 量。

4.所 有 兌換 損 益於 損益 表 之「 其 他利 益及 損 失」 列 報。

(四)資產 負 債區 分 流動 及非 流 動之 標 準

  • 1.資 產 符合 下 列條 件之 一 者, 分 類為 流動 資 產:
  • (1)預期 將 於正 常 營 業週 期 中實 現 該資 產, 或 意圖 將 其出 售或 消 耗者 。
  • (2)主要 為 交易 目 的 而持 有 者。
  • (3)預期 於 資產 負 債 表日 後 十二 個 月內 實現 者 。
  • (4)現金 或 約當 現 金 ,但 於 資產 負 債 表 日後 至 少十 二 個 月 交換 或 用以 清 償 負債 受 到限 制 者除 外。

本公 司 將所 有 不符 合上 述 條件 之 資產 分類 為 非流 動 。

  • 2.負 債 符合 下 列條 件之 一 者, 分 類為 流動 負 債:
  • (1)預期 將 於正 常 營 業週 期 中清 償 者。
  • (2)主要 為 交易 目 的 而持 有 者。
  • (3)預期 於 資產 負 債 表日 後 十二 個 月內 到期 清 償者 。
  • (4)不能 無 條件 將 清 償期 限 遞延 至 資 產 負債 表 日後 至 少 十 二個 月 者。 負 債 之條 款 ,可 能 依 交 易對 方 之選 擇 , 以 發行 權 益工 具 而 導 致清 償 者, 不 影響 其 分類 。
  • 本公 司 將所 有 不符 合上 述 條件 之 負債 分類 為 非流 動 。

(五)約當 現 金

約 當 現 金 係 指 短 期 並 具 高 度 流 動 性 之 投 資 , 該 投 資 可 隨 時 轉 換 成 定 額 現 金 且 價 值 變 動 之 風 險 甚 小 。 定 期 存 款 符 合 前 述 定 義 且 其 持 有 目 的 係 為 滿 足 營 運上 之 短期 現 金承 諾者 , 分類 為 約當 現金 。

(六)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產

  • 1.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係 指 定 為 備 供 出 售 或 未 被 分 類 為 任 何 其 他 類 別 之 非 衍 生金 融 資產 。
  • 2.本 公 司對 於 符合 交易 慣 例之 備 供出 售金 融 資產 係 採用 交易 日 會計 。
  • 3.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其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交 易 成 本 衡 量 , 續 後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其 公允 價 值之 變 動認 列於 其 他綜 合 損益。對於 持 有無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 或 與 此 種 無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權 益 工 具 連 結 且 須 以 交 付 該 等 權 益 工 具 交 割 之 衍 生 工 具 , 當 其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可 靠衡 量 時, 本 公司 將其 列 報為 「 以成 本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
  • (七)放款 及 應收 帳 款

應 收 帳 款 係 屬 原 始 產 生 之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 係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就 商 品 銷 售 或服 務 提供 所 產生 之應 收 客戶 款 項。於 原始 認 列時 按 公允 價值 衡 量,後 續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扣 除 減 損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 惟 屬 未 付 息 之 短 期 應 收 帳款 , 因折 現 影響 不重 大 ,後 續 以原 始發 票 金額 衡 量。

  • (八)金融 資 產減 損
  • 1.本 公 司於 每 一資 產負 債 表日,評 估是 否已 經 存在 減 損之 任何 客 觀證 據,顯 示 某 一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後 發 生 一 項 或 多 項 事 項 ( 即 「 損 失 事 項 」), 且 該 損 失 事 項 對 一 金 融 資 產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具有 能 可靠 估 計之 影響 。
  • 2.本 公 司用 以 決定 是否 存 在減 損 損失 之客 觀 證據 的 政策 如下 :

    • (1)發行 人 或債 務 人 之重 大 財務 困 難;
    • (2)違約 , 諸如 利 息 或本 金 支付 之 延滯 或不 償 付;
    • (3)本公 司 因與 債 務 人財 務 困難 相 關 之 經濟 或 法律 理 由 , 給予 債 務人 原 不 可能 考 量之 讓 步;
    • (4)債務 人 將進 入 破 產或 其 他財 務 重整 之可 能 性大 增 ;
    • (5)由於 財 務困 難 而 使該 金 融資 產 之活 絡市 場 消失 ;
    • (6)可觀 察 到之 資 料 顯示 , 一組 金 融 資 產之 估 計未 來 現 金 流量 於 該等 資 產 原始 認 列後 發 生 可 衡量 之 減少 , 雖 然 該減 少 尚無 法 認 定 係屬 該 組中 之 某個 別 金融 資 產 , 該等 資 料包 括 該 組 金融 資 產之 債 務 人 償付 狀 況之 不 利變 化 ,或 與 該 組 金融 資 產中 資 產 違 約有 關 之全 國 性 或 區域 性 經濟 情 況;
    • (7)發行 人 所處 營 運 之技 術 、市 場 、 經 濟或 法 令環 境 中 所 發生 具 不利 影 響 之重 大 改變 的 資 訊 ,且 該 證據 顯 示 可 能無 法 收回 該 權 益 投資 之 投資 成 本; 或
    • (8)權益 工 具投 資 之 公允 價 值大 幅 或持 久性 下 跌至 低 於成 本。
    1. 本 公 司 經 評 估 當 已 存 在 減 損 之 客 觀 證 據 , 且 已 發 生 減 損 損 失 時 , 按 以 下 各類 別 處理 :
  • (1)以攤 銷 後成 本 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
  • 係 以該 資 產 帳面 金 額 與估 計 未 來現 金 流 量按 該 金 融資 產 原 始有 效 利 率 折 現之 現 值 間之 差 額 ,認 列 減 損損 失 於 當期 損 益 。當 後 續 期間 減 損 損 失 金額 減 少 ,且 該 減 少能 客 觀 地與 認 列 減損 後 發 生之 事 項 相連 結 , 則 先 前認 列 之 減損 損 失 在未 認 列 減損 情 況 下於 迴 轉 日應 有 之 攤銷 後 成 本 之 限額 內 於 當期 損 益 迴轉 。 認 列及 迴 轉 減損 損 失 之金 額 係 藉由 備 抵 帳 戶調 整 資產 之 帳面 金額 。
  • (2)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 產

係 以該 資 產 之取 得 成 本(減 除任 何 已 償 付 之本 金 及 攤銷 數 )與 現時 公 允 價 值間 之 差 額, 再 減 除該 金 融 資產 先 前 列入 損 益 之減 損 損 失, 自 其 他 綜 合損 益 重 分類 至 當 期損 益 。 屬債 務 工 具投 資 者 ,當 其 公 允價 值 於 後 續 期間 增 加 ,且 該 增 加能 客 觀 地連 結 至 減損 損 失 認列 後 發 生之 事 項 , 則 該減 損 損 失於 當 期 損益 迴 轉 。屬 權 益 工具 投 資 者, 其 已 認列 於 損 益 之 減損 損 失 不得 透 過 當期 損 益 迴轉 。 認 列及 迴 轉 減損 損 失 之金 額 係 藉 由備 抵 帳戶 調 整資 產之 帳 面金 額 。

(九)金融 資 產之 除 列

當 本 公 司 對 收 取 來 自 金 融 資 產 現 金 流 量 之 合 約 權 利 失 效 時 , 將 除 列 金 融 資 產。

(十)存貨

存貨 按 成本 與 淨變 現價 值 孰低 者 衡量,成本 依 加權 平 均法 決定。製 成品 及 在 製品 之 成本 包 括原 料、直接 人 工、其 他直 接 成本 及 生產 相關 之 製造 費 用(按 正常 產 能分 攤), 惟 不包 括 借款 成 本。比較 成 本與 淨 變現 價值 孰 低時, 採逐 項 比 較 法 , 淨 變 現 價 值 係 指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除 至 完 工 尚 須 投入 之 估計 成 本及 相關 變 動銷 售 費用 後之 餘 額。

  • (十 一)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 1.不 動 產、廠 房及 設 備係 以 取得 成 本為 入帳 基 礎,並 將購 建 期間 之 有關 利 息資 本 化。
  • 2.後 續 成 本 只 有 在 與 該 項 目 有 關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本 公 司 , 且 該 項 目 之 成 本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 才 包 括 在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或 認 列 為 一 項單 獨 資產。被 重置 部分 之 帳面 金 額應 除列。所 有其 他 維修 費用 於 發生 時認 列 為當 期 損益 。
  • 3.不 動 產、廠 房及 設備 之 後續 衡 量採 成本 模 式,除 土地 不提 折 舊外,其他 按估 計 耐用 年 限以 直線 法 計提 折 舊。不 動產、廠 房及 設 備各 項組 成 若屬 重大 , 則單 獨 提列 折舊 。
  • 4.本 公 司 於 每 一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日 對 各 項 資 產 之 殘 值 、 耐 用 年 限 及 折 舊 方 法進 行 檢視,若 殘值 及耐 用 年限 之 預期 值與 先 前之 估 計不 同時,或 資產 所 含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之 預 期 消 耗 型 態 已 有 重 大 變 動 , 則 自 變 動 發 生 日

起依 國 際會 計 準則 第 8 號「 會計 政 策、會計 估 計變 動 及錯 誤」之 會 計估 計變 動 規定 處 理。 各項 資 產之 耐 用年 限如 下 :

  • 房屋 及 建築 50 年 ~ 60 年 機器 設 備 3 年 ~ 15 年 辦公 設 備 3 年 ~ 5 年 其他 設 備 3 年 ~ 7 年
  • (十 二)營業 租 賃(承租 人)

營 業 租 賃 之 給 付 扣 除 自 出 租 人 收 取 之 任 何 誘 因 , 於 租 賃 期 間 內 按 直 線 法 攤銷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十 三)無形 資 產

無形 資 產主 係 專利 權及 電 腦軟 體,以 取 得成 本 認列,採直 線 法按 估 計耐 用 年 限 3~5 年攤 銷 。

(十 四)非金 融 資產 減 損

本公 司 於資 產 負債 表日 針 對有 減 損跡 象之 資 產,估 計其 可 回收 金 額,當 可 回收 金 額低 於 其帳 面價 值 時,則 認列 減 損損 失。可 回 收金 額 係指 一 項資 產 之公 允 價值 減 處分 成本 或 其使 用 價值,兩 者較 高 者。除商 譽外,當 以 前 年 度已 認 列資 產 減損 之情 況 不存 在 或減 少時,則迴 轉 減損 損 失,惟 迴轉 減 損 損失 而 增加 之 資產 帳面 金 額,不 超過 該 資產 若 未認 列 減損 損失 情 況下 減 除 折舊 或 攤銷 後 之帳 面金 額 。

(十 五)應付 帳 款及 票 據

應 付 帳 款 及 票 據 係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自 供 應 商 取 得 商 品 或 勞 務 而 應 支 付 之義 務。於 原 始認 列 時按 公 允價 值 衡量,後續 採 有效 利 息法 按攤 銷 後成 本 衡量。惟 屬 未付 息 之短 期 應付 帳 款,因折 現 影響 不 重大,後 續以 原 始發 票 金額 衡 量。

(十 六)金融 負 債之 除 列

本公 司 於合 約 所載 之義 務 履行 、 取消 或到 期 時, 除 列金 融負 債 。

  • (十 七)員工 福 利
  • 1.短 期 員工 福 利

短期 員 工福 利 係以 預期 支 付之 非 折現 金額 衡 量,並 於相 關 服務 提 供時 認 列為 費 用。

  • 2.退 休 金
  • (1)確定 提 撥計 畫

對 於 確 定提 撥 計 畫 , 係 依 權責 發 生 基 礎 將 應 提撥 之 退 休 基 金 數 額認 列 為 當 期之 退 休 金 成 本 。 預付 提 撥 金 於 可 退 還現 金 或 減 少 未 來 給付 之範 圍 內認 列 為資 產。

  • (2)確定 福 利計 畫
  • A.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下 之 淨 義 務 係 以 員 工 當 期 或 過 去 服 務 所 賺 得 之 未 來福 利 金額 折 現計 算,並 以 資產 負 債 表日 之 確定 福 利義 務現 值 減 除計 畫 資產 之 公允 價值。確 定福 利 淨 義務 每 年由 精 算師 採用 預 計 單位 福 利法 計 算,折現 率 則參 考 資產 負債 表 日與 確 定福 利計 畫 之 貨幣 及 期間 一 致之 政府 公 債之 市 場殖 利率 決 定。
  • B.確 定 福 利 計 畫 產 生 之 再 衡 量 數 於 發 生 當 期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並表 達 於保 留 盈餘 。
  • C.前 期 服務 成 本之 相關 費 用立 即 認列 為損 益 。
  • D.期 中 期 間 之 退 休 金 成 本 係 採 用 前 一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日 依 精 算 決 定 之退 休 金成 本 率,以年 初 至當 期 末為 基礎 計 算。若 該 結 束日 後 有 重大 市 場變 動 及重 大縮 減、清償 或 其 他重 大 一次 性 事項,則加 以 調整 , 並配 合 前述 政策 揭 露相 關 資訊 。
  • 3.離 職 福利

離 職 福 利 係 於 正 常 退 休 日 前 終 止 對 員 工 之 聘 僱 或 當 員 工 決 定 接 受 公 司 之 福 利 邀 約 以 換 取 聘 僱 之 終 止 而 提 供 之 福 利 。 本 公 司 係 於 不 再 能 撤 銷 離 職 福 利 之 要 約 或 於 認 列 相 關 重 組 成 本 之 孰 早 者 時 認 列 費 用 。 不 預 期 在資 產 負債 表 日 後 12 個 月 全部 清 償之 福 利應 予 以折 現 。

4.員 工 酬勞 及 董監 酬勞

員工 酬 勞及 董 監事 酬勞 係 於具 法 律或 推定 義 務且 金 額可 合理 估 計時,認 列為 費 用及 負 債。嗣 後決 議 實際 配 發金 額與 估 列金 額 有差 異時,則 按 會 計估 計 變動 處 理。另 以股 票 發放 員 工酬 勞者,計 算 股數 之 基 礎為 董 事會 決議 日 前一 日 收盤 價。

(十 八)所得 稅

  • 1.所 得 稅 費 用 包 含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 除 與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 之 項 目 有 關 之 所 得 稅 分 別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 外, 所 得稅 係 認列 於損 益 。
  • 2.本 公 司 依 據 營 運 及 產 生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所 在 國 家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之 稅 率 計 算 當 期 所 得 稅 。 管 理 階 層 就 適 用 所 得 稅 相 關 法 規 定 期 評 估 所 得 稅 申 報 之 狀 況 , 並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根 據 預 期 須 向 稅 捐 機 關 支付 之 稅款 估 列所 得稅 負 債。未 分 配盈 餘依 所 得稅 法 加徵10%之 所 得稅, 嗣 盈 餘 產 生 年 度 之 次 年 度 於 股 東 會 通 過 盈 餘 分 派 案 後 , 始 就 實 際 盈 餘 之分 派 情形 , 認列 10%之 未 分配 盈 餘所 得稅 費 用。
  • 3.遞 延 所 得 稅 採 用 資 產 負 債 表 法 , 按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課 稅 基 礎 與 其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帳 面 金 額 所 產 生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認 列 。 若 遞 延 所 得 稅 源 自 於 交 易 中 對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原 始 認 列 , 且 在 交 易 當 時 未 影 響 會 計 利 潤 或 課 稅 所得 (課 稅 損失 ),則 不予 認 列。遞 延 所得 稅採 用 在資 產 負債 表日 已 立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 並 於 有 關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實 現 或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清償 時 預期 適 用之 稅率 ( 及稅 法 )為 準。
  • 4.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於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用 以 抵 減 未 來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範 圍 內 認 列 , 並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重 評 估 未 認 列 及 已 認 列 之 遞 延 所 得

稅資 產 。

  • 5.當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所 認 列 之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金 額 互 抵 且 有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清 償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時 , 始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當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且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由 同 一 稅 捐 機 關 課 徵 所 得 稅 之 同 一 納 稅 主 體 、 或 不 同 納 稅 主 體 產 生 但 各 主 體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清 償 或同 時 實現 資 產及 清償 負 債時 , 始將 遞延 所 得稅 資 產及 負債 互 抵。
  • 6.因 購 置 設 備 或 技 術 及 研 究 發 展 支 出 等 而 產 生 之 未 使 用 所 得 稅 抵 減 遞 轉 後 期 部 分 , 係 在 很 有 可 能 有 未 來 課 稅 所 得 以 供 未 使 用 所 得 稅 抵 減 使 用 之範 圍 內, 認 列遞 延所 得 稅資 產 。
  • 7.期 中 期 間 之 所 得 稅 費 用 以 估 計 之 年 度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應 用 至 期 中 期 間 之 稅前 損 益計 算 之, 並配 合 前述 政 策揭 露相 關 資訊 。

(十 九)股本

  • 1.普 通 股 分 類 為 權 益 。 直 接 歸 屬 於 發 行 新 股 或 認 股 權 之 增 額 成 本 以 扣 除 所得 稅 後之 淨 額於 權益 中 列為 價 款減 項。
  • 2.本 公 司 買 回 已 發 行 股 票 時 , 將 所 支 付 之 對 價 包 括 任 何 可 直 接 歸 屬 之 增 額成 本 以稅 後 淨額 認列 為 股東 權 益之 減項。買 回 之 股票 後 續再 發 行時, 所 收 取 之 對 價 扣 除 任 何 可 直 接 歸 屬 之 增 額 成 本 及 所 得 稅 影 響 後 與 帳 面 價值 之 差額 認 列為 股東 權 益之 調 整。
  • (二 十)股利 分 配

分 派 予 本 公 司 股 東 之 股 利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決 議 分 派 股 利 時 於 財 務 報 告 認 列,分 派現 金 股利 認列 為 負債,分派 股票 股 利則 認 列為 待分 配 股票 股 利, 並於 發 行新 股 基準 日時 轉 列普 通 股。

(二 十一 )收入 認 列

本 公 司 製 造 並 銷 售 光 電 半 導 體 磊 晶 片 及 光 電 元 件 等 相 關 產 品 。 收 入 係 正 常 營 業 活 動 中 對 公 司 外 顧 客 銷 售 商 品 已 收 或 應 收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 以扣 除 營業 稅、銷 貨 退回 及 折讓 之 淨額 表達。商 品 銷 售於 商 品交 付 予買 方 、 銷 貨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且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企 業 時 認 列 收 入。當 與所 有 權相 關 之重 大 風險 與 報酬 已移 轉 予顧 客,本 公 司對 商 品既 不 持 續 參 與 管 理 亦 未 維 持 有 效 控 制 且 顧 客 根 據 銷 售 合 約 接 受 商 品 , 或 有客 觀 證據 顯 示所 有接 受 條款 均 已符 合時 , 商品 交 付方 屬發 生 。

(二 十二 )營運 部 門

本 公 司 營 運 部 門 資 訊 與 提 供 給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之 內 部 管 理 報 告 採 一 致 之方 式 報導。主要 營 運決 策 者負 責 分配 資源 予 營運 部 門並 評估 其 績效。

五、 重大 會 計判 斷 、估 計及 假 設不 確 定性 之主 要 來源

本公 司 編製 本 財務 報告 時,管理 階 層已 運用 其 判斷 以 決定 所採 用 之會 計 政策,並 依 據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當 時 之 情 況 對 於 未 來 事 件 之 合 理 預 期 以 作 出 會 計 估 計 及 假 設。所 作 出之 重 大會 計估 計 與假 設 可能 與實 際 結果 存 有差 異,將 考 量歷 史 經驗 及 其 他 因 子 持 續 評 估 及 調 整 。 該 等 估 計 及 假 設 具 有 導 致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於 下 個財 務 年度 重 大調 整之 風 險。請 詳 下列 對重 大 會計 判 斷、估 計與 假 設不 確 定性 之 說明 :

(一)會 計政 策 採用 之重 要 判斷

無。

(二)重 要會 計 估計 及假 設

有形 資 產及 無 形資 產(商譽 除 外)減損 評估

資 產 減 損 評 估 過 程 中 , 本 公 司 需 依 賴 主 觀 判 斷 並 依 據 資 產 使 用 模 式 及 產 業 特性,決 定特 定 資產 群組 之 獨立 現 金流 量、資 產 耐用 年 數及 未來 可 能產 生 之 收 益 與 費 損 , 任 何 由 於 經 濟 狀 況 之 變 遷 或 公 司 策 略 所 帶 來 的 估 計 改 變 均 可 能在 未 來造 成 重大 減損 。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司 評 估未 發生 減 損損 失 。

六、 重要 會 計項 目 之說 明

(一)現金 及 約當 現 金

105年9月30日 104年12月31日 104年9月30日
庫存現金及週轉金 \$
378
\$
433
\$
442
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 1,119,689 1,064,942 890,688
定期存款 274,000 463,500 503,264
合計 \$
1,394,067
\$
1,528,875
\$
1,394,394

1.本 公 司 往 來 之 金 融 機 構 信 用 品 質 良 好 , 且 本 公 司 與 多 家 金 融 機 構 往 來 以 分散 信 用風 險 ,預 期發 生 違約 之 可能 性甚 低 。

2.本 公 司未 有 將現 金及 約 當現 金 提供 質押 之 情形 。

(二)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產 -非流 動

項目 105年9月30日 104年12月31日 104年9月30日
非流動項目:
非公開發行公司股票
倍強科技(股)公司 \$ 9,573 \$ 9,573 \$ 9,573
公開發行公司股票
和光光學(股)公司(註) 59,200 - -
興櫃公司股票
和光光學(股)公司(註) - 59,200 59,200
小計 68,773 68,773 68,773
評價調整 ( 24,101) - ( 22,304)
累計減損 ( 38,917) ( 38,917) ( 9,573)
合計 \$ 5,755 \$ 29,856 \$ 36,896

註:和光 光 學股 份 有限 公 司已 於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終 止 興櫃 股 票櫃 檯 買 賣。

  • 1.本 公 司於 民國 105 年及 104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暨 105 年 及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因 公 允價 值 變動 認列 於 其他 綜 合損 益之 金 額分 別 為 (\$3,375)、 (\$30,272)、 \$(24,101)及(\$29,504)。
  • 2.本 公 司 評 估 持 有 之 權 益 投 資 -倍 強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公 允 價 值 已 長 久 大幅 下 跌, 且 申請 自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至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停 業, 故 已全 額 認列 減損 。
  • 3.本 公 司評 估 持有 之權 益 投資 -和 光 光 學股 份 有限 公 司因 發生 虧 損,已 導致 其公 允 價值 大 幅下 跌至 低 於公 司 之原 始投 資 成本,經評 估 後,本公 司 於 民 國 104 年第 四 季認 列\$29,344 之 減損 損 失。

4.本 公 司未 有 將備 供出 售 金融 資 產提 供質 押 之情 形 。

(三)應收 帳 款淨 額

105年9月30日 104年12月31日 104年9月30日
應收帳款 \$ 284,666 \$ 491,136 \$ 382,390
減:備抵呆帳 ( 580) ( 580) ( 580)
\$ 284,086 \$ 490,556 \$ 381,810

1.本 公 司 未 逾 期 且 未 減 損 之 應 收 帳 款 均 符 合 依 據 交 易 對 手 之 產 業 特 性 、 營 業規 模 及獲 利 狀況 所訂 定 之授 信 標準 。

2.已 逾 期但 未 減損 之金 融 資產 之 帳齡 分析 如 下:

105年9月30日 104年12月31日 104年9月30日
30天內 \$
22,809
\$
49,925
\$
24,826
31-90天 7,059 4,963 11,028
91-180天 1,919 1,738 15
\$
31,787
\$
56,626
\$
35,869

以上 係 以逾 期 天數 為基 準 進行 之 帳齡 分析 。

3.已 減 損金 融 資產 之變 動 分析 :

於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104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4 年 9 月 30 日 止,本公 司已 減 損之 應 收帳 款皆 係 群組 評 估產 生之 減 損, 金 額皆 為\$580。

4.本 公 司並 未 持有 任何 的 擔保 品 。

(四)存 貨

105年9月30日
成本 備抵跌價損失 帳面金額
原物料 \$
112,615
(\$ 2,905) \$
109,710
在製品 46,214 ( 430) 45,784
製成品 254,926 ( 38,105) 216,821
合計 \$
413,755
(\$ 41,440) \$
372,315
104年12月31日
成本 備抵跌價損失 帳面金額
原物料 \$ 109,402 (\$ 2,905) \$
106,497
在製品 53,946 ( 430) 53,516
製成品 247,800 ( 41,684) 206,116
合計 \$ 411,148 (\$ 45,019) \$
366,129
104年9月30日
成本 備抵跌價損失 帳面金額
原物料 \$ 109,445 (\$ 2,905) \$
106,540
在製品 60,380 ( 430) 59,950
製成品 237,498 ( 41,684) 195,814
合計 \$ 407,323 (\$ 45,019) \$
362,304
本公

當期

列為
費損

存貨

本:
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銷貨成本 \$ 297,447 \$ 378,811
其中:存貨跌價損失(回升利益) - -
研發費用 8,533 8,262
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銷貨成本 \$ 1,082,574 \$ 1,098,245
其中:存貨跌價損失(回升利益) ( 3,579) -
研發費用 26,798 24,881

本公 司 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之 存 貨跌 價 回升 利益 主 係出 售 已提 列跌 價 損失 之 產品 ,導 致 淨變 現 價值 回升 。

(五)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土地 房屋及建築 機器設備 辦公設備 其他 合計
105年1月1日
成本 \$
141,004
\$
869,814
\$
2,416,622
\$
20,464
\$
147,374
\$
3,595,278
累計折舊 - (
454,874)
(
1,365,665)
(
20,108)
(
124,030)
(
1,964,677)
\$
141,004
\$
414,940
\$
1,050,957
\$
356
\$
23,344
\$
1,630,601
105年
1月1日 \$
141,004
\$
414,940
\$
1,050,957
\$
356
\$
23,344
\$
1,630,601
增添 - 1,415 46,100 258 1,154 48,927
處分 - - - - (
853)
(
853)
重分類 - - - - 2,299 2,299
折舊費用 - (
27,821)
(
121,390)
(
167)
(
6,109)
(
155,487)
9月30日 \$
141,004
\$
388,534
\$
975,667
\$
447
\$
19,835
\$
1,525,487
105年9月30日
成本 \$
141,004
\$
871,229
\$
2,461,315
\$
20,722
\$
145,709
\$
3,639,979
累計折舊 - (
482,695)
(
1,485,648)
(
20,275)
(
125,874)
(
2,114,492)
\$
141,004
\$
388,534
\$
975,667
\$
447
\$
19,835
\$
1,525,487
土地 房屋及建築 機器設備 辦公設備 其他 合計
104年1月1日
成本 \$
141,004
\$
863,778
\$
2,374,480
\$
22,156
\$
132,752
\$
3,534,170
累計折舊 - (
416,847)
(
1,206,753)
(
21,461)
(
115,431) (
1,760,492)
\$
141,004
\$
446,931
\$
1,167,727
\$
695
\$
17,321
\$
1,773,678
104年
1月1日 \$
141,004
\$
446,931
\$
1,167,727
\$
695
\$
17,321
\$
1,773,678
增添 - 2,617 21,604 - 9,809 34,030
重分類 - - - - 4,254 4,254
折舊費用 - (
28,652)
(
120,426)
(
267)
(
6,240) (
155,585)
9月30日 \$
141,004
\$
420,896
\$
1,068,905
\$
428
\$
25,144
\$
1,656,377
104年9月30日
成本 \$
141,004
\$
866,395
\$
2,394,269
\$
20,464
\$
146,816
\$
3,568,948
累計折舊 - (
445,499)
(
1,325,364)
(
20,036)
(
121,672) (
1,912,571)
\$
141,004
\$
420,896
\$
1,068,905
\$
428
\$
25,144
\$
1,656,377

本公 司 房屋 及 建築 之重 大 組成 部 分係 建物 , 按 50~60 年 提列 折 舊。

(六)其他 應 付款

105年9月30日 104年12月31日 104年9月30日
應付薪資及獎金 \$ 155,173 \$ 172,209 \$ 128,868
應付減資款 616,353 - -
應付設備款 24,723 5,431 14,780
其他 10,753 11,161 13,642
\$ 807,002 \$ 188,801 \$ 157,290

(七)退休 金

  • 1.(1)本 公 司依 據「 勞動 基 準法 」之規 定,訂 有確 定 福利 之退 休 辦法,適 用 於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實 施 「 勞工 退 休金 條 例」 前 所有 正式 員 工之 服 務年 資,以 及 於實 施「 勞 工退 休 金條 例」後 選擇 繼 續適 用勞 動 基準 法 員工 之 後續 服 務年 資。員工 符 合退 休 條件 者,退 休金 之 支付 係 根據 服 務年 資 及退 休 前 6 個月 之 平均 薪 資計 算,15 年 以 內(含)的服 務 年資 每 滿一 年 給予 兩 個基 數,超 過 15 年 之 服 務年 資 每滿 一 年給 予一 個 基數, 惟累 積 最高 以 45 個 基數 為 限。本 公司 按 月就 薪 資總 額 2 %提 撥退 休 基 金,以勞 工 退休 準 備金 監 督委 員 會之 名義 專 戶儲 存 於台 灣銀 行。另 本 公司 於 每年 年 度終 了前,估 算 前項 勞 工退 休 準備 金 專戶 餘額,若 該 餘 額 不 足 給 付 次 一 年 度 內 預 估 符 合 退 休 條 件 之 勞 工 依 前 述 計 算 之 退 休 金數 額 ,本 公 司將 於次 年 度三 月 底前 一次 提 撥其 差 額。 民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桃 園縣 政 府來 函 同意 本 公司 勞工 退 休準 備 金因 已達 支 應目 前 勞工 未 來退 休 金之 用,桃園 縣 政府 同 意本 公 司 自 104 年 4 月 1 日起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止 暫停 提 撥勞 工 退休 準備 金 一年 。
  • (2)民國 105 年及 104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暨 105 年 及 104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 本公 司 依上 述 退休 金辦 法 認列 之 退休 金成 本 分別 為 \$194、\$0、 \$325 及\$0。
  • (3)本公 司 於民 國 106 年 度 預計 支 付予 退 休計 畫 之提 撥 金為 \$772。
  • 2.(1)自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起,本 公 司 依據「 勞工 退 休金 條例 」,訂 有確 定 提撥 之 退休 辦 法,適用 於 本國 籍 之員 工。本公 司 就員 工 選擇 適 用「 勞 工退 休 金條 例 」所 定之 勞 工退 休 金制 度部 分,每月 按 薪 資 之 6%提 繳勞 工退 休 金至 勞 保局 員工 個 人帳 戶,員 工退 休 金之 支 付依 員工 個 人之 退 休金 專 戶及 累 積收 益之 金 額採 月 退休 金或 一 次退 休 金方 式領 取 。
  • (2)本公 司 民 國 105 年 及 104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暨 105 年 及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依上開退休金辦法認列之退休金成本分別為\$1,662、 \$1,569、\$4,911 及\$4,448。

(八)股本 /庫 藏 股

  1.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止,本 公司 額 定資 本額 為\$2,600,000,分 為 260,000 仟 股 ( 內 含 認 股 權 憑 證 可 認 購 股 數 15,000 仟 股 ) , 實 收 資 本 額 為 \$1,849,059, 每股 面 額 10 元 。本 公 司 已發 行 股份 之 股款 均已 收 訖。 本公 司 普通 股 期初 與期 末 流通 在 外股 數調 節 如下 :

單位:仟股

105年 104年
1月1日 246,541 246,541
現金減資 ( 61,635) -
收回庫藏股 ( 3,000) -
9月30日 181,906 246,541
  • 2.本公 司 於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經股 東會 決 議通 過 辦理 現金 減 資退 還 股 款 , 減 資 比 例 為 25%, 銷 除 股 份 61,635 仟 股 , 減 資 後 實 收 資 本 額 為 \$1,849,059, 已於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辦 理 變更 登 記完 竣。
  • 3.庫 藏 股

(1)股份 收 回原 因 及 其數 量:(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無 此 項 交易 )

105年9月30日

持有股份之公司名稱 股數(仟股) 帳面金額
本公司 供轉讓股份予員工 3,000 \$ 150,896
(2)證券

易法


公司
買回
外股
之數

,不
超過

已發

股份



分之
,收

之總
額,

保留
餘加
發行

份溢

及已
實現
資本
積金 額。

(3)本公 司 持有 之 庫 藏股 票 依證 券 交 易 法規 定 不得 質 押 , 於未 轉 讓前 亦 不 得享 有 股東 權 利。

  • (4)依證 券 交易 法 規 定, 因 供轉 讓 股 份 予員 工 所買 回 之 股 份, 應 於買 回 之 日起 三 年內 將 其 轉 讓, 逾 期未 轉 讓 者 ,視 為 公司 未 發 行 股份 , 並應 辦 理變 更 登記 銷 除股 份。
  • (九)資本 公 積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 超 過 票 面 金 額 發 行 股 票 所 得 之 溢 額 及 受 領 贈 與 之 所 得 之 資 本公 積,除 得用 於 彌補 虧 損外,於 公 司無 累 積虧 損 時,按股 東 原有 股 份之 比 例發 給 新股 或 現金。另依 證 券交 易 法之 相關 規 定,以 上 開資 本公 積 撥充 資 本 時,每 年 以其 合 計數 不超 過 實收 資 本額 百分 之 十為 限。公司 非於 盈 餘公 積 填 補資 本 虧損 仍 有不 足時 , 不得 以 資本 公積 補 充之 。

  • (十)保留 盈 餘
  • 1.依 本 公司 章 程規 定,年度 決 算後 如 有盈 餘,除 依法 繳 納所 得 稅外,應 先 彌 補以 往 年度 虧 損,次 就其 餘 額提 存 百分 之十 為 法定 盈 餘公 積,但法 定 盈 餘 公 積 累 積 已 達 資 本 總 額 時 不 在 此 限 , 再 依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法 令 規 定 提 撥 特別 盈 餘公 積 。
  • 2.本 公 司股 利 政策 如下:本 公司 目 前產 業發 展 屬成 長 階段,未來 數 年皆 有 擴 充生 產 之計 畫 暨資 金之 需 求,為 穩固 市 場競 爭 地位,基於 未 來資 金 需求 及 持 續 擴 大 資 本 規 模 之 長 期 財 務 規 劃 , 故 本 公 司 股 利 之 分 配 將 視 獲 利 狀 況 調整 發 放,以 維持 每 股盈 餘 穩定 成 長,其 中現 金 股利 以 不低 於當 年 度分 配 之 股 東 紅 利 之 百 分 之 十 。 實 際 發 放 比 例 則 授 權 董 事 會 依 資 金 狀 況 及 資 本 預算 情 形擬 具 分配 議案 , 提請 股 東會 同意 之 。

  • 3.法 定 盈 餘 公 積 除 彌 補 公 司 虧 損 及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外,不 得使 用 之,惟 發給 新 股或 現 金者,以 該 項公 積 超過 實收 資 本額 百 分 之二 十 五之 部 分為 限。

  • 4.本 公 司 分 派 盈 餘 時 , 依 法 令 規 定 須 就 當 年 度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借 方 餘 額 提 列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始 得 分 派 , 嗣 後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借 方 餘 額 迴 轉時 , 迴轉 金 額得 列入 可 供分 派 盈餘 中。
  • 5.民 國 105 年及 104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認列 為 分配 與業 主 之股 利 分別 為\$530,063( 盈 餘 分派 現 金股 利 每 股 2.15 元 )及\$493,082( 盈餘 分 派現 金股 利 每股 2 元)。 民國 105 年 6 月 21 日經 股 東 會決 議 對民 國 104 年 度 盈餘 分 派每 股 普通 股現 金 股 利 2.15 元 ,股 利 總計 \$530,063。

6.有 關 員工 酬 勞及 董監 酬 勞資 訊 ,請 詳附 註 六、(十 三)。

(十 一)其他 利 益及 損 失

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淨外幣兌換(損失)利益 (\$
15,815)
\$
41,128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80 3
其他損失 (
37)
(
23)
合計 (\$
15,772)
\$
41,108
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淨外幣兌換(損失)利益 (\$
22,988)
\$
31,08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609 403
其他損失 (
94)
(
60)

(十 二)費用 性 質之 額 外資 訊

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屬於營業成本 屬於營業費用 屬於營業成本 屬於營業費用
製成品及在製品存貨 \$
15,372
\$ - \$
29,678
\$ -
之變動
耗用之原料及物料 174,711 - 228,993 -
員工福利費用 35,760 21,432 42,545 25,345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36,793 15,010 38,388 13,711
折舊費用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 152 - 146
其他 34,811 16,181 39,207 16,094
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 \$
297,447
\$ 52,775 \$
378,811
\$ 55,296
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屬於營業成本 屬於營業費用 屬於營業成本 屬於營業費用
製成品及在製品存貨
之變動
\$
606
\$
-
\$
7,541
\$
-
耗用之原料及物料 728,566 - 748,487 -
員工福利費用 131,272 79,131 117,456 68,89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折舊費用
123,525 31,962 118,525 37,060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 454 - 401
其他 98,605 53,369 106,236 53,434
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 \$
1,082,574
\$
164,916
\$
1,098,245
\$
159,785

截至 民 國 105 年及 104 年 9 月 30 日 止 ,本 公 司員 工 人數 分別 為 204 人 及 197 人 。

(十 三)員工 福 利費 用

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屬於營業成本 屬於營業費用 屬於營業成本 屬於營業費用
薪資費用 \$
31,677
\$ 18,754 \$ 35,952 \$ 23,238
勞健保費用 2,686 1,556 3,008 1,097
退休金費用 1,364 492 1,168 401
其他用人費用 33 630 2,417 609
\$
35,760
\$ 21,432 \$ 42,545 \$ 25,345
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屬於營業成本 屬於營業費用 屬於營業成本 屬於營業費用
薪資費用 \$
112,226
\$ 72,701 \$ 100,006 \$ 63,180
勞健保費用 7,494 3,210 7,201 2,841
退休金費用 3,857 1,379 3,279 1,169
其他用人費用 7,695 1,841 6,970 1,700
  1. 依 本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 本 公 司 依 當 年 度 獲 利 狀 況 扣 除 累 積 虧 損 後 , 如 尚 有盈 餘 ,應 提 撥員 工酬 勞 5~15%,董 事 監察 人 酬勞 不 高 於 3%。

  2. 本公 司 民國 105 年 及 104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暨 105 年及 104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員工 酬 勞估 列 金額 分別 為\$9,076、\$14,640、\$45,536 及 \$37,111; 董 監 酬 勞 估 列 金 額 分 別 為 \$3,403、 \$5,490、 \$17,076 及 \$13,917, 前述 金 額 帳列 薪 資費 用 科目 。

民 國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係 依 截至 當 期止 之 獲利 情況,員工 及 董監 酬 勞分 別 以 8%及 3%估 列 。

經董 事 會決 議 之民 國 104 年 度 員工 酬 勞及 董 監酬 勞 與民 國 104 年 度 財 務報 告 認列 之 金額 一致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員 工 及 董 監 酬 勞 相 關 資 訊 可 至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查

詢。

(十 四)所得 稅

1.所 得 稅費 用

(1)所得 稅 費用 組 成 部分 :

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當期所得稅:
當期所得產生之所得稅 \$ 7,900 \$ 25,976
以前年度所得稅低估數 - -
當期所得稅總額 7,900 25,976
遞延所得稅:
暫時性差異之原始產生
及迴轉 1,383 1,669
所得稅費用 \$ 9,283 \$ 27,645
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當期所得稅:
當期所得產生之所得稅 \$ 75,984 \$ 75,497
以前年度所得稅低估數 1,021 23
當期所得稅總額 77,005 75,520
遞延所得稅:
暫時性差異之原始產生
及迴轉 ( 605) ( 115)
所得稅費用 \$ 76,400 \$ 75,405

(2)與其 他 綜合 損 益 相關 之 所得 稅 金額 :無。

2.本 公 司營 利 事業 所得 稅 業經 稅 捐稽 徵機 關 核定 至 民 國 102 年度 。

3.本 公 司未 分 配盈 餘均 為 民 國 87 年 度 以後 產 生。

4.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104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4 年 9 月 30 日,本 公司 股東 可 扣抵 稅 額帳 戶餘 額 分別 為\$27,467、\$62,677 及\$24,926,民國 103 年度 盈 餘分 配 之稅 額扣 抵 比率 為 14.84%, 民 國 104 年 度 盈餘 分 配之 稅 額扣 抵 比率 為 16.47%。

(十 五)每股 盈 餘

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加權平均流通 每股盈餘
稅後金額 在外股數(仟股) (元)
基本每股盈餘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
84,958
205,354 \$
0.41
稀釋每股盈餘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
84,958
205,354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員工酬勞 - 1,418
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加
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84,958
206,772 \$
0.41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加權平均流通 每股盈餘
稅後金額 在外股數(仟股) (元)
基本每股盈餘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
170,641
246,541 \$
0.69
稀釋每股盈餘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
170,641
246,541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員工分紅
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加
- 1,031
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170,641
247,572 \$
0.69
加權平均流通 每股盈餘
稅後金額 在外股數(仟股) (元)
基本每股盈餘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
404,560
232,485 \$
1.74
稀釋每股盈餘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
404,560
232,485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員工酬勞 - 1,720
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加
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404,560
234,205 \$
1.73

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加權平均流通 每股盈餘
稅後金額 在外股數(仟股) (元)
基本每股盈餘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
476,263
246,541 \$
1.93
稀釋每股盈餘
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
476,263
246,541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員工分紅 - 1,565
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加
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476,263
248,106 \$
1.92

(十 六)營業 租 賃

本公 司 以營 業 租賃 承租 運 輸設 備 ,租 賃期 間 介於 1 至 3 年。 民國 105 年 及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分 別認 列\$1,845 及 \$783 之 租金 費 用為 當 期損 益 。

(十 七)現金 流 量補 充 資訊

僅有 部 分現 金 支付 之投 資 活動 :

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48,927
\$
34,030
加:期初應付設備款 5,431 35
減:期末應付設備款 ( 23,545)
(
14,780)
本期支付現金 \$ 30,813
\$
19,285

(十 八)營運 之 季節 性

本公 司 為化 合 物半 導體 上 游磊 晶 產業,產品 應 用於 行 動通 訊裝 置 中之 功 率 放大 器 及微 波 開關 等,位 於無 線 通訊 產 業供 應 鏈之 上 游位 置。產 品需 求 之 淡旺 季 ,視 下 列因 素而 定 :

  • 1.終 端 手機 廠 :推 出新 機 時點 及 手機 銷售 狀 況等 。
  • 2.直 接 客戶 (IDM&Foundry):Design-in cycle time、Delivery lead time 產能 規 劃存 貨 政策 、不 同 時點 之 存貨 水位 及 存貨 去 化速 度等 。
  • 3.由 於 行動 通 訊裝 置 BOM 表 中包 含 之 元件 及 模組 甚 多, 彼此 必 須互 相 搭 配,缺 一不 可,因此,終端 產 品 BOM 表 中其 他 模組 或 元件 之缺 貨,亦 將 造成 對 本公 司 產品 需求 之 遞延 , 亦會 造成 營 收規 模 的起 伏。

七、 關係 人 交易

(一)與 關係 人 間之 重大 交 易事 項

無。

(二)主 要管 理 階層 薪酬 資 訊

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短期員工福利 \$
14,313
\$
13,912
退職後福利 129 126
總計 \$
14,442
\$
14,038
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短期員工福利 \$
52,468
\$
36,106
退職後福利 385 354
總計 \$
52,853
\$
36,460

八、 質押 之 資產

無。

九、 重大 或 有負 債 及未 認列 之 合約 承 諾

(一)或有 事 項

請詳 十 二(四)之說 明。

  • (二)承諾 事 項
  • 1.已 簽 約但 尚 未發 生之 資 本支 出
105年9月30日 104年12月31日 104年9月30日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57,927
\$
11,974
\$ 22,777
2.關

保證

本公 司 因關 稅 保證 開立 保 證函 金 額如 下:

105年9月30日 104年12月31日 104年9月30日
\$
10,000
\$
10,000
\$
10,000

十、 重大 之 災害 損 失

無。

十一 、 重大 之 期後 事 項

本公 司 於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退 還 股 東現 金 減資 款\$616,353。

十二 、 其他

(一)資本 管 理

本公 司 之資 本 管理 目標,係 為 保 障公 司 能繼 續 經營,維持 最 佳資 本 結構 以 降低 資 金成 本,並 為股 東 提供 報 酬。為了 維 持或 調 整資 本結 構,本 公 司可 能會 調 整支 付 予股 東之 股 利金 額、退 還 資本 予 股東、發行 新 股或 出 售資 產 以降 低 債務 。

(二)金融 工 具

1.金 融 工具 公 允價 值資 訊

本 公 司 非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應 收 票 據、 應收 帳 款、 其 他應 收 款、 存出 保 證金 、應 付 帳款 及 其他 應 付款 )的 帳 面 金 額 係 公 允 價 值 之 合 理 近 似 值 , 另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的 公允 價 值資 訊 請詳 附註 十 二、 (三 )。

  • 2.財 務 風險 管 理政 策
  • (1)本 公 司 日 常 營 運 受 多 項 財 務 風 險 之 影 響 , 包 含 市 場 風 險 (包 括 匯 率 風險、利 率風 險 及 價格 風 險)、信 用風 險及 流 動性 風 險。本公 司 整體 風險 管 理政 策 著重 於金 融 市場 的 不可 預測 事 項,並尋 求 可降 低 對本 公司 財 務狀 況 及財 務績 效 之潛 在 不利 影響 。
  • (2)風險 管 理工 作 由 本公 司 財務 處 按照 董事 會 核准 之 政策 執行。本 公 司 財務 處 透過 與 營運 單位 密 切合 作,負 責 辨認、評估 與 規避 財 務風 險。
  • 3.重 大 財務 風 險之 性質 及 程度

(1)市場 風 險

  • 匯率 風 險
  • A.本 公 司 從 事 之 業 務 涉 及 若 干 非 功 能 性 貨 幣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性 貨 幣為 新 台幣 ),故受 匯率 波 動之 影 響,具重 大 匯率 波 動影 響之 外 幣資 產 及負 債 資訊 如下 :
105年9月30日
敏感度分析
外幣(仟元) 匯率 帳面金額
(新台幣)
變動
幅度
影響
稅前損益
影響稅前其
他綜合損益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金融負債
\$
23,338
31.36 \$ 731,880 1% \$ 7,319 \$ -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3,705
31.36 \$ 116,189 1% \$ 1,162 \$ -
104年12月31日
敏感度分析
外幣(仟元) 匯率 帳面金額
(新台幣)
變動
幅度
影響
稅前損益
影響稅前其
他綜合損益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23,892
32.83 \$ 784,255 1% \$ 7,843 \$ -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6,171
32.83 \$ 202,563 1% \$ 2,026 \$ -
104年9月30日
敏感度分析
外幣(仟元) 匯率 帳面金額
(新台幣)
變動
幅度
影響
稅前損益
影響稅前其
他綜合損益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23,382
32.87 \$ 768,566 1% \$ 7,686 \$ -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5,719
32.87 \$ 187,984 1% \$ 1,880 \$ -

B.本 公 司貨 幣 性項 目因 匯 率波 動 具重 大影 響 於民 國 105 年 及 104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暨 105 年 及 104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認 列 之未 實 現兌 換損 (益 )彙 總 金額 如下 :

1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金融資產 (\$ 5,958) \$
24,168
金融負債 1,499
(
8,855)
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金融資產 (\$ 11,657) \$
22,088
金融負債 3,380
(
7,854)

價格 風 險: 不 適用 。

利率 風 險: 不 適用 。

(2)信用 風 險

  • A.信 用 風 險 係 本 公 司 因 客 戶 或 金 融 工 具 之 交 易 對 手 無 法 履 行 合 約 義務 而 產生 財 務損 失之 風 險。本公 司 依內 部 明定 之 授信 政策,公 司於 訂 定付 款 及提 出交 貨 之條 款 與條 件前,須 就其 每 一 新客 戶 進 行 管 理 及 信 用 風 險 分 析 。 內 部 風 險 控 管 係 透 過 考 慮 其 財 務 狀 況 、 過往 經 驗及 其 他因 素,以評 估 客戶 之 信用 品 質。個別 風 險之 限 額 係管 理 階層 依 內部 或外 部 之評 等 而制 訂,並 定 期監 控 信 用額 度 之 使 用 。 主 要 信 用 風 險 來 自 現 金 及 存 放 於 銀 行 與 金 融 機 構 之 存 款 , 並包 括 尚未 收 現之 應收 帳 款。
  • B.於 民國 105 年及 104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並 無 超 出信 用 限 額之 情 事,且 管 理 階層 不 預期 會 受交 易對 手 之不 履 約而 產生 任 何 重大 損 失。
  • (3)流動 性 風險
  • A.現 金 流量 預 測係 由各 部 門執 行,並 由財 務 處予 以 彙總。財務 處 監 控公 司 流動 資 金需 求之 預 測,確 保 其 有足 夠 資金 得 以支 應營 運 需

要。

  • B.公 司 財務 處 將剩 餘資 金 投資 於 附息 之活 期 存款 及 定期 存款,其 所 選擇 之 工具 具 有適 當之 到 期日 或 足夠 流動 性,以因 應 上 述預 測 並 提供 充 足之 調 度水 位。
  • C.下 表 係本 公 司之 非衍 生 金融 負 債,並按 相 關到 期 日予 以分 組。依 據資 產 負債 表 日至 合約 到 期日 之 剩餘 期間 進 行分 析,下 表所 揭 露 之合 約 現金 流 量金 額係 未 折現 之 金額 。 非衍生金融負債:
105年9月30日 1年以內 1年以上
應付帳款 \$
160,188
\$
-
其他應付款 807,002 -
104年12月31日 1年以內 1年以上
應付帳款 \$
248,099
\$
-
其他應付款 188,801 -
104年9月30日 1年以內 1年以上
應付帳款 \$ 232,919 \$
-
其他應付款 157,290 -
  • D.本 公 司並 不 預期 到期 日 分析 之 現金 流量 發 生時 點 會顯 著提 早,或 實際 金 額會 有 顯著 不同 。
  • (三)公允 價 值資 訊
  • 1.本 公 司 非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公 允 價 值 資 訊 請 詳 附註 十 二、 (二 )1.說明 。
  • 2.為 衡 量 金 融 及 非 金 融 工 具 之 公 允 價 值 所 採 用 評 價 技 術 的 各 等 級 定 義 如 下:
    • 第 一 等 級 : 企 業 於 衡 量 日 可 取 得 之 相 同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絡 市 場 之 報 價 (未 經 調 整 )。 活 絡 市 場 係 指 有 充 分 頻 率 及 數 量 之 資 產 或 負 債交 易 發生,以 在 持 續基 礎 上提 供 定價 資訊 之 市場。本 公 司 投資 之 興櫃 股 票投 資的 公 允價 值 皆屬 之。
    • 第二 等 級:資 產 或負 債直 接 或間 接 之可 觀察 輸 入值,但 包括 於第 一 等級 之報 價 者除 外 。

第三 等 級: 資 產或 負債 之 不可 觀 察輸 入值 。

3.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104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4 年 9 月 30 日 以 公允 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及非 金融 工 具,本 公 司依 資產 及 負債 之 性質、特性 及 風險 及公 允 價值 等 級之 基礎 分 類, 相 關資 訊如 下 :

105年9月30日
資產
重複性公允價值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合計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 \$ \$
- - 5,755 5,755
104年12月31日
資產
重複性公允價值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合計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 \$ \$
29,856 - - 29,856
104年9月30日
資產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合計
重複性公允價值 \$ \$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36,896 - - 36,896

4.本 公 司用 以 衡量 公允 價 值所 使 用之 方法 及 假設 說 明如 下:

本 公 司 採 用 市 場 報 價 作 為 公 允 價 輸 入 值 (即 第 一 等 級 )者 , 依 興 櫃 股 票 之特 性 市場 報 價為 成交 均 價。

  • 5.民 國 105 年及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無第 一 等級 與第 二 等級 間 之 任何 移 轉。
  • 6.下 表 列示 民 國 105 年 及 104 年 度第 三 等級 之 變動 :
105年 104年
非衍生權益工具 非衍生權益工具
1月1日 \$ - \$
-
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利益或損失(註) ( 16,101) -
轉入第三等級 21,856 -
9月30日 \$ 5,755 \$
-

註:帳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 7.因 和 光光 學(股)公司 於 民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終 止興 櫃 股票 櫃 檯買 賣 , 因 此 本 公 司 於 訖 事 件 發 生 當 月 底 所 採 用 之 公 允 價 值 自 第 一 等 級 轉 入 第 三等 級 。
  • 8.有 關 屬 第 三 等 級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項 目 所 使 用 評 價 模 型 之 重 大 不 可 觀 察 輸 入值 之 量化 資 訊及 重大 不 可觀 察 輸入 值變 動 之敏 感 度分 析說 明 如下 :
105年9月30日 重大不可觀察 區間 輸入值與
公允價值 評價技術 輸入值 (加權平均) 公允價值關係
非衍生權益工具:
非上市上櫃公
司股票
\$
5,755
淨資產價值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四)或有 事 項

本 公 司 透 過 台 灣 東 升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東 升 公 司 )之 推 介 向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商 Tosho Asset Management consultant Ltd.(以 下 簡 稱 TOSHO 公司 )購 買 東 升四 大 外幣 轉 存基 金,金額 為 美 金 130 萬。TOSHO 公司 因故 未 能依 約 履行 投資 及 返還 本 公司 投資 款,本 公司 已 於 民國 100 年 7 月 向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提 起 告 訴 並 取 得 東 升 公 司 之 負 責 人 提 供 之 一 定 資 產 抵押 設 定作 為 擔保 ,另 取 得該 負 責人 所開 立 美 金 130 萬 元之 本 票供 雙 重 擔保,如 未 依 約支 付 時,本公 司 得 有權 利 就已 設 定抵 押 之不 動產 優 先處 置 之,償還 金 額 不足 之 部分 則 由連 帶 債務 人負 責。東 升 公司 民 國 100 年度 僅 償還 \$1,520,本 公 司 業已 於 民 國 100 年 度就 餘 額全 數 提列 損失 \$38,262(帳 列什 項 支出 )。截至 民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止,東 升 公司 合 計 已償 還\$10,750, 本公 司 並就 收 回款 項認 列 其他 收 入,尚 餘\$29,032 未 收回。本案 於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經 台 灣 最高 法 院刑 事 判決,最 高 法院 採 納我 方於 聲 請上 訴 第 三審 時 所主 張 之理 由, 撤 銷原 第 二審 法院 對 東升 公 司 與 TOSHO 公司 負 責 人分 別 處 以 2 年 10 個月 及 6 個 月 有期 徒刑 之 判決,發回 台灣 高 等法 院 更 為審 理 。

(五)財務 報 表表 達

本公 司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及 民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財 務 報表 之 部分 科 目業 予 以重 分 類俾 與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之 財務 報 表比 較 。

  • 十三 、 附註 揭 露事 項
  • (一)重大 交 易事 項 相關 資訊
    • 1.資 金 貸與 他 人: 本公 司 無此 情 形。
    • 2.為 他 人背 書 保證 :本 公 司無 此 情形 。
    • 3.期 末 持有 有 價證 券情 形 :請 詳 附表 一。
    • 4.累 積 買 進 或 賣 出 同 一 有 價 證 券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之 二 十以 上 :本 公司 無 此情 形 。
    • 5.取 得 不動 產 之金 額達 新 台幣 三 億元 或實 收 資本 額 百分 之二 十 以上:本 公 司無 此 情形 。
    • 6.處 分 不動 產 之金 額達 新 台幣 三 億元 或實 收 資本 額 百分 之二 十 以上:本 公 司無 此 情形 。
    • 7.與 關 係 人 進 、 銷 貨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本 公司 無 此情 形。
    • 8.應 收 關係 人 款項 達新 台 幣一 億 元或 實收 資 本額 百 分之 二十 以 上:本公 司 無此 情 形。
    • 9.從 事 衍生 工 具交 易: 本 公司 無 此情 形。
    • 10.母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及 各 子 公 司 間 之 業 務 關 係 及 重 要 交 易 往 來 情 形 及 金 額: 本 公司 無 此情 形。
  • (二)轉投 資 事業 相 關資 訊

無。

(三)大陸 投 資資 訊

本公 司 未有 轉 投資 大陸 之 情事 。

十四 、 部門 資 訊

(一)一般 性 資訊

本公 司 僅經 營 單一 產業,且 本 公 司係 以 公司 整 體評 估 績效 及分 配 資源,經 辨認 本 公司 為 單一 應報 導 部門 。

(二)部門 資 訊

本公 司 之部 門 損益 、資 產 及負 債 等部 門資 訊 與主 要 財務 報告 資 訊一 致 。 (三)部門 損 益之 調 節資 訊

本 公 司 係 經 營 單 一 產 業 且 本 公 司 整 體 評 估 績 效 及 分 配 資 源 , 經 辨 認 本 公 司為 單 一應 報 導部 門, 故 無須 調 節。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 民國10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附表一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有價證券種類及名稱
持有之公司 (註1) 與有價證券發行人之關係 帳列科目 股 數 帳面金額 持股比例 公允價值 備註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倍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342,529
\$
- 0
\$
-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和光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管理階層控制之個體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1,767,124 5,755 3 5,755

註1:本表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屬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範圍內之股票、債券、受益憑證及上述項目所衍生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