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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PEC — Annual Report 2021
Jun 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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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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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方式 | 親自出席+ 委託出席 |
電子投票 | 合計 | 百分比 |
|---|---|---|---|---|
| 贊成權數 | 76,145,992 | 68,146,128 | 144,292,120 | 95.22% |
| 反對權數 | 14,700 | 14,700 | $0.00\%$ | |
| 無效權數 | $0.00\%$ | |||
| 棄權/未投票權數 | 204,241 | 7,012,518 | 7,216,759 | 4.76% |
| 投票方式 | 親自出席+ 委託出席 |
電子投票 | 合計 | 百分比 |
|---|---|---|---|---|
| 贊成權數 | 76,145,992 | 68,136,002 | 144,281,994 | 95.22% |
| 反對權數 | 23,826 | 23,826 | 0.01% | |
| 無效權數 | $0.00\%$ | |||
| 棄權/未投票權數 | 204,241 | 7,013,518 | 7,217,759 | 4.76% |
| 投票方式 | 親自出席+ 委託出席 |
電子投票 | 合計 | 百分比 |
|---|---|---|---|---|
| 贊成權數 | 76,145,992 | 68, 142, 514 | 144,288,506 | 95.22% |
| 反對權數 | 16,317 | 16,317 | 0.01% | |
| 無效權數 | $0.00\%$ | |||
| 棄權/未投票權數 | 204,241 | 7,014,515 | 7,218,756 | 4.76% |
| 投票方式 | 親自出席+ 委託出席 |
電子投票 | 合計 | 百分比 |
|---|---|---|---|---|
| 贊成權數 | 76,145,992 | 68,143,426 | 144,289,418 | 95.22% |
| 反對權數 | 15,708 | 15,708 | 0.01% | |
| 無效權數 | $0.00\%$ | |||
| 棄權/未投票權數 | 204,241 | 7,014,212 | 7,218,453 | 4.76% |
附件一

一、110 年度營業結果
本公司 110 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新台幣 36.09 億元,較前一年度增加 36.43%;本 期淨利為新台幣 8.55 億元,較前一年度增加 60.55%。
110 年度營業結果與前一年度比較如下: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 | -- | -- | -- | -- | -- | -- |
| 110 年度 |
109 年度 |
増(減)金額 | 増(減)百分比 | |
|---|---|---|---|---|
| 營業收入 | 3,608,521 | 2,645,003 | 963,518 | 36.43% |
| 營業成本 | 2,088,808 | 1,530,599 | 558,209 | 36.47% |
| 營業毛利 | 1,519,713 | 1,114,404 | 405,309 | 36.37% |
| 營業費用 | 463,194 | 426,889 | 36,305 | 8.50% |
| 營業利益 | 1,056,519 | 687,515 | 369,004 | 53.67%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3,842) | (40,212) | 36,370 | 90.45% |
| 本期淨利 | 855,081 | 532,588 | 322,493 | 60.55% |
據 IDC 報告顯示,2021 年智慧型手機出貨量為 13.52 億支,相較於 2020 年成長 5.7%,本公司營收成長率優於手機市場成長率,源於手機客戶市占率提升、Wifi 與其 他光電子新產品陸續放量出貨。展望 2022 年,公司營運將受惠於 5G 智慧型手機滲透 率持續增長、Wifi6/Wifi6e 成為 Wifi 技術規格主流、光電子在消費型與車用感測方案中 持續導入之產業趨勢。
- 二、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
- 行銷計畫
- (1) 強化公司產品在技術、品質、量產方面之實力,提高既有客戶對本公司之採購比 例,同時開發潛在高成長市場與客戶,以思考市場趨勢、客戶需求、協助客戶差 異化提高競爭力為起點,提高本公司之市占率與產業中之知名度。
- (2) 積極參與客戶端新產品研發初期之 Design-in,成為規格之制定者,拉大與競爭 者之距離,以技術領先強化產品競爭優勢,進而深化客戶關係。
- (3) 以技術服務深化客戶關係,針對客戶設計和製程需求採取產品差異化定位,協助 客戶提升產品差異化與製程穩定性,形成與客戶端穩固的夥伴關係。
-
- 生產及營運計畫
- (1) 降低成本
針對不同供應商之特性執行降低採購成本計畫,導入精實生產(Lean Production) 之觀念,消除流程中可能產生之浪費;因應客戶訂單變化調整最適之生產排程; 此外,持續針對各項成本進行分析,教育同仁思考於日常營運活動中如何以有限
的資源創造最大的產出,以持續精進的工作素養,調整廠內為具競爭力之成本結 構,超越競爭對手,形成競爭者不易跨越之門檻。
(2) 提升品質
以持續的教育訓練深化同仁之品質意識,精益求精地持續提升品質水準,除可貫 徹以品質之穩定性深耕客戶之策略外,更可因降低品質失敗成本,而塑造產品之 競爭優勢。
-
- 研發計畫
- (1) 微電子產品:GaAs HBT/InP HBT/GaAs PHEMT/GaN on SiC/GaN on Si/GaN on Sapphire 應用於 5G 手機、Wifi 及 Infrastructure(基地台及 Small Cell)的 PA、 Switch、LNA。
- (2) 光電子產品:
- A. PD: 25G APD、50G PD、1.9-2.6μm 長波長 PD。
- B. LD:GaAs 及 InP FP/DFB LD for High Power、High Speed、LiDAR 應用。
- C. VCSEL:iTOF/dTOF、Multi-Junction VCSEL、長波長 VCSEL。
-
- 財務計畫
持續改善成本結構、提高毛利率,降低各項營業費用,評估匯率風險,提高各項資產 之週轉率,嚴格評估資金運用之效益、管控現金流出,加速累積自營運活動產生之現 金流入,提高現金水位與資產使用效率,在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及獲利之穩健原則 下,資金需求盡可能以營運活動流入之現金支應,以降低資金成本,提升獲利能力; 善用低利率之金融趨勢,適度舉債審視資本額規模之允當性,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 積極爭取各項研發抵減之可行性,提高 EPS。
三、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產業競爭激烈,以本公司微電子產品所處之無線通訊產業為例,每一款旗艦機上 市,都是產業競爭態勢重新洗牌的時機,惟有協同客戶於研發初期即加入下一世代產品 規格之技術研發,爭取在終端產品端規格勝出之機會,確保本公司之材料使用於每一款 暢銷手機、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及各類推陳出新的行動裝置與基礎建設中。提升材料 特性、良率、確保產品品質、持續降低成本則是維持在產業中長期競爭力之王道,以協 同研發之夥伴關係,協助客戶縮短研發時間、爭取客戶產品於手機廠 Design-Win 之機 會,惟有成為主要客戶之第一大供應商,才能有效分散營運風險立於不敗之地,在 5G、 物聯網及車聯網時代下,適時導入資源,攜手客戶布局 5G 手機、基地台、small cell 及 Wifi6/Wifi6e 相關新產品及新結構。
光電子產品則以擴大光通訊客戶廣度、加速光感應新產品研發以及客戶認證為發展 策略,增加光電子產品與客戶組合,創造營收與獲利之成長,促成產品組合與客戶結構 朝更穩健的方向調整,創造更多元化商業機會,此外,掌握感測元件在消費性電子產品 與車用光達滲透率大幅提升之發展機遇,加速 InP、GaAs 與 GaN 應用研發、認證及量 產之進度,提升量產良率,並適時擴大產能提高市佔率,阻絕競爭對手之空間。
數位轉型正在進行中,各類前瞻技術爭相勝出彼此加持,高科技新產品推陳出新超
乎常人想像,此時此刻有眾多的產業巨擘與新創公司正專注於創造大多數人還未察覺自 己有需要的新產品,化合物半導體優異之材料特性,必能為特定高科技新產品採用,本 公司係以 MOCVD 為核心技術之化合物半導體磊晶廠,將秉持開放的態度,適時導入資 源,與現有及潛在客戶密切配合及早佈局,善用累積 20 年開發各類微電子與光電子產 品研發的經驗、掌握化合物半導體材料特性、6 吋量產能力與精益求精永無止盡的品質 與成本意識,築高競爭對手不易超越的門檻。
四、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濟環境之影響
隨著射頻模組與光電子元件產業整合,客戶端併購動作將重塑產業競爭態勢,本公 司因應之道惟有強化基本功,將持續強化品質、成本、交期、新產品研發之優勢,同時 深耕客戶關係,以研發實力提升客戶產品特性優勢,成為客戶端協同開發下一世代產品 之最佳合作夥伴,並成為主要客戶之第一大供應商,才能有效分散單一客戶變動帶來的 營運風險,並在產業競爭態勢變動下市佔率穩健提升。
COVID-19 與中美貿易帶來全球供應鏈與製造版圖挪移,而供貨不及與物流系統不 順暢可能導致重複下單,本公司位於供應鏈上游,亦持續判斷是否有供應鏈長鞭效應發 生,彈性調整公司內部產銷策略,因應需求變動。製造版圖挪移亦帶動台灣在地製造蓬 勃發展,工業區、科學園區陸續出現缺工問題,本公司秉持一貫留才為上原則、亦積極 進行校園招募、校園合作計畫等多元招募管道,降低因人才招募困難而影響營運發展。
隨著各國對於道路安全規範趨嚴,汽車電子 ADAS(先進駕駛輔助系統)導入滲透率 與等級逐漸提升,帶來感測元件的數量增加與技術能力提升需求,各種感測方案都有其 優劣勢,普遍認為是各種感測技術搭配使用,除了傳統歐美日車廠外、大陸車廠對於電 子設備輔助駕駛態度更為積極,本公司研發已久的車用光達也陸續送樣客戶,以期在 ADAS 產業大幅成長初期即可切入車廠成為供應鏈,目前亦已成功切入量產設計中。
世界經濟論壇發表的《2020 全球風險報告》,環境風險已成為當前全球必須面對的 難題,國際知名品牌開始要求供應鏈進行減碳的規劃與實績,台灣政府亦日漸重視上市 櫃公司 ESG 執行情況,例如金管會將須執行 ESG 上市櫃公司資格擴大,本公司身為國 際品牌大廠供應鏈上游,過往內部規範已與 ESG 範疇有關聯,目前亦已開始推動 ESG 導入。
供應鏈瓶頸、能源與化肥價格上漲、工資成本提升帶動了 2021 年全球性通膨,通 膨造成材料成本上漲,本公司除與供應商持續議價、導入替代用料等,亦會適當調整對 客戶的價格策略。全球政府與學界普遍認為 2022 年通膨會延續但不會再惡化,美國聯 準會開始考慮以升息與縮減購債來因應,在其他國家可能跟進下,資金寬鬆局面會紓 解,本公司財務部亦會評估若台灣也開始走升息循環所需要的對應措施。而通膨與資金 緊縮對於消費者可支配所得皆為不利影響因素,本公司將密切觀察總體經濟指標,對未 來做審慎穩健成長之規劃。



附件二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本公司董事會造送民國 110 年度營業報告書、盈餘分配案及業經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周筱姿會計師及賴宗羲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 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等表 冊),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認為尚無不符,爰依證券交易法第 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繕具報告書,敬請 鑒察。
此 致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 年股東常會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中華民國一一 一 年三月十日
附件三
| 文件名稱:誠信經營守則 | ||
|---|---|---|
| 制定日期:111/03/10 | 版本: | A |
| 制定部門:總經理室 | 頁次: | 1/5 |
- 第一條 (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提供其建立好商業運作之參考架構,特 訂定本守則。 本守則之適用範圍及於其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 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團企業與組織(以下簡稱集團 企業與組織)。
- 第二條 (禁止不誠信行為)
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 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 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 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 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實質控制 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三條 (利益之態樣) 本守則所稱利益,其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 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 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四條 (法令遵循) 公司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 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 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第五條 (政策)
公司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經董事會 通過,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六條 (防範方案)
公司制訂之誠信經營政策,應清楚且詳盡地訂定具體誠信經營之作法及防範不誠 信行為方案(以下簡稱防範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 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應符合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組織營運所在地之相關法令。 公司於訂定防範方案過程中,宜與員工、工會、重要商業往來交易對象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溝通。
第七條 (防範方案之範圍) 公司應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 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據以訂定防範方案並定期檢討防範方案之妥適性與有效 性。
文件名稱:誠信經營守則
制定日期:111/03/10 版本: A
制定部門:總經理室 頁次: 2/5
- 第七條 公司宜參酌國內外通用之標準或指引訂定防範方案,至少應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 措施:
- 一、行賄及收賄。
-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 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 七、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 第八條 (承諾與執行)
公司應要求董事與高階管理階層出具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並於僱用條件要 求受僱人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組織應於其規章、對外文件及公司網站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 策,以及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 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公司針對第一、二項誠信經營政策、聲明、承諾及執行,應製作文件化資訊並妥 善保存。
第九條 (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公司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
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應考量其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 之合法性及是否涉有不誠信行為,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
公司與其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約,其內容應 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有不誠信行為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 約之條款。
- 第十條 (禁止行賄及收賄) 公司及其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 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 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 第十一條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公司及其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 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 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 第十二條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公司及其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文件名稱:誠信經營守則 制定日期:111/03/10 版本: A 制定部門:總經理室 頁次: 3/5
- 第十三條 (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公司及其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 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 業交易行為。
- 第十四條 (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 公司及其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 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 洩漏、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第十五條 (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公司應依相關競爭法規從事營業活動,不得固定價格、操縱投標、限制產量與 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 第十六條 (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公司及其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 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 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 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有事實足認其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 第十七條 (組織與責任)
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 經營政策之落實。
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專責單位,配置充足之資 源及適任之人員,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主要掌理 下列事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 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 二、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 方案,及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 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 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 第十八條 (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 令規定及防範方案。
| 文件名稱:誠信經營守則 | |
|---|---|
| 制定日期:111/03/10 | 版本: A |
| 制定部門:總經理室 | 頁次: 4/5 |
第十九條 (利益迴避)
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利益衝突所可能導致 不誠信行為之風險,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 之利害關係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 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 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 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 支援。
公司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 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第廿條 (會計與內部控制)
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 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 行持續有效。
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內容 包括稽核對象、範圍、項目、頻率等,並據以查核防範方案遵循情形,且得委 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前項查核結果應通報高階管理階層及誠信經營專責單位,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 董事會。
第廿一條 (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公司應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董事、經理人、受僱 人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 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七、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則之處理程序。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第廿二條 (教育訓練及考核)
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定期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 信之重要性。
公司應定期對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宣 導,並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 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
| 文件名稱:誠信經營守則 | ||
|---|---|---|
| 制定日期:111/03/10 | 版本: A |
制定部門:總經理室 頁次: 5/5
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 獎懲制度。
第廿三條 (檢舉制度)
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應確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 一、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 箱、專線,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 二、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呈 報至獨立董事,並訂定檢舉事項之類別及其所屬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 三、訂定檢舉案件調查完成後,依照情節輕重所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必要時應 向主管機關報告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四、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 五、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並允許匿名檢舉。
- 六、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 七、檢舉人獎勵措施。
公司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位,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 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獨立董事。
- 第廿四條 (懲戒與申訴制度) 公司應明訂及公布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公司內部網 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 第廿五條 (資訊揭露) 公司應建立推動誠信經營之量化數據,持續分析評估誠信政策推動成效,於公 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其誠信經營採行措施、履行情形及前揭量化數 據與推動成效,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誠信經營守則之內容。
- 第廿六條 (誠信經營政策與措施之檢討修正) 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經理人及受僱 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之措施,以提昇公 司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 第廿七條 (實施)
本守則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 同。
公司依前項規定將誠信經營守則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 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 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附件四
| 文件名稱: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 ||
|---|---|---|
| 制定日期:111/03/10 | 版本: | A |
| 制定部門:總經理室 | 頁次: | 1/6 |
第一條 (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公司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 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依「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公司及集團企業 與組織之營運所在地相關法令,訂定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本公司人 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之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 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團企業 與組織。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董事、經 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 本公司人員藉由第三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推定為本公司 人員所為。
- 第三條 (不誠信行為)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為獲 得或維持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 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 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具有實質 控制能力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第四條 (利益態樣)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禮物、佣 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及其他有價值之事物。
第五條 (專責單位及職掌)
本公司指定總經理室為專責單位(以下簡稱本公司專責單位),隸屬於董事會, 並配置充足之資源及適任之人員,辦理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修訂、執行、解 釋、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相關作業及監督執行,主要職掌下列事項, 並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 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 二、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 案,及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 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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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 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 七、製作及妥善保存誠信經營政策及其遵循聲明、落實承諾暨執行情形等相關文 件化資訊。
- 第六條 (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 本公司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下 列各款情形外,應符合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規定, 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後,始得為之:
- 一、基於商務需要,於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 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 二、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商業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交活 動。
- 三、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定之商務活動、工廠參觀等,且已明訂 前開活動之費用負擔方式、參加人數、住宿等級及期間等。
- 四、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
- 五、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等。
- 六、提供或收受親屬或經常往來朋友以外之人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其市價在 新臺幣壹萬元以下者;或他人對本公司人員之多數人為餽贈財物者,其市價 總額在新臺幣壹萬元以下者。但同一年度向同一對象提供財物或來自同一來 源之受贈財物,其總市值以新臺幣捌萬元為上限。
- 七、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 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新臺幣壹萬元者。
八、其他符合公司規定者。
第七條 (收受不正當利益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前 條各款所訂情形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陳報其 直屬主管,必要時並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
- 二、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直屬主 管及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交本公司 專責單位處理。
- 前項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具有商業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者。
-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 三、其他因本公司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者。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視第一項利益之性質及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歸公、轉 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董事長核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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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禁止疏通費及處理程序) 本公司不得提供或承諾任何疏通費。 本公司人員如因受威脅或恐嚇而提供或承諾疏通費者,應紀錄過程陳報直屬主 管,並通知本公司專責單位。 本公司專責單位接獲前項通知後應立即處理,並檢討相關情事,以降低再次發生 之風險。如發現涉有不法情事,並應立即通報司法單位。
- 第九條 (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提供政治獻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於陳報董事長核准並知會本公司專責 單位,始得為之:
- 一、應確認係符合政治獻金收受者所在國家之政治獻金相關法規,包括提供政治 獻金之上限及形式等。
- 二、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 三、政治獻金應依法規及會計相關處理程序予以入帳。
- 四、提供政治獻金時,應避免與政府相關單位從事商業往來、申請許可或辦理其 他涉及公司利益之事項。
- 第十條 (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提供慈善捐贈或贊助,應依下列事項辦理,於陳報董事長核准並知會本公 司專責單位,始得為之:
- 一、應符合營運所在地法令之規定。
- 二、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 三、慈善捐贈之對象應為慈善機構,不得為變相行賄。
- 四、因贊助所能獲得的回饋明確與合理,不得為本公司商業往來之對象或與本公 司人員有利益相關之人。
- 五、慈善捐贈或贊助後,應確認金錢流向之用途與捐助目的相符。
- 第十一條 (利益迴避)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會議事項, 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 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 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 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公司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之情 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 情形,應將相關情事同時陳報直屬主管及本公司專責單位,直屬主管應提供適當 指導。
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源使用於公司以外之商業活動,且不得因參與公司以外 之商業活動而影響其工作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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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保密機制之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應設置處理專責單位,負責制定與執行公司之營業秘密、商標、專利、 著作等智慧財產之管理、保存及保密作業程序,並應定期檢討實施結果,俾確 保其作業程序之持續有效。 本公司人員應確實遵守前項智慧財產之相關作業規定,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公司 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予他人,且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 關之公司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
第十三條 (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 本公司從事營業活動,應依公平交易法及相關競爭法規,不得固定價格、操縱 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 分享或分割市場。
- 第十四條 (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本公司對於所提供之產品與服務所應遵循之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應進行蒐集 與瞭解,並彙總應注意之事項予以公告,促使本公司人員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 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 本公司制定並於公司網站公開對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以防 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經媒體報導或有事實足認本公司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 全與健康之虞時,應調查事實是否屬實,及提出檢討改善計畫。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前項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 告。
- 第十五條 (禁止內線交易及保密協定)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不得利用所知悉之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 交易,亦不得洩露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參與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 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其他機構或人員,應與本公司簽署保密協定,承諾不洩 露其所知悉之本公司商業機密或其他重大資訊予他人,且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 使用該資訊。
第十六條 (遵循及宣示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應要求董事與高階管理階層出具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並於僱用條 件要求受僱人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應於內部規章、年報、公司網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其誠信經營政策,並 適時於產品發表會、法人說明會等對外活動上宣示,使其供應商、客戶或其他 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其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第十七條 (建立商業關係前之誠信經營評估) 本公司與他人建立商業關係前,應先行評估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 往來對象之合法性、誠信經營政策,以及是否曾涉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以確 保其商業經營方式公平、透明且不會要求、提供或收受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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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進行前項評估時,可採行適當查核程序,就下列事項檢視其商業往來對 象,以瞭解其誠信經營之狀況:
- 一、該企業之國別、營運所在地、組織結構、經營政策及付款地點。
- 二、該企業是否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其執行情形。
- 三、該企業營運所在地是否屬於貪腐高風險之國家。
- 四、該企業所營業務是否屬賄賂高風險之行業。
- 五、該企業長期經營狀況及商譽。
- 六、諮詢其企業夥伴對該企業之意見。
- 七、該企業是否曾涉有賄賂或非法政治獻金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
- 第十八條 (與商業對象說明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過程中,應向交易對象說明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與 相關規定,並明確拒絕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義之 不正當利益。
- 第十九條 (避免與不誠信經營者交易) 本公司人員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 對象從事商業交易,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立即停止 與其商業往來,並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對象,以落實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
- 第廿條 (契約明訂誠信經營)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時,應充分瞭解對方之誠信經營狀況,並將遵守本公司 誠信經營政策納入契約條款,於契約中至少應明訂下列事項:
- 一、任何一方知悉有人員違反禁止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契約條 款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之方式、 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他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方調查。一方 如因此而受有損害時,得向他方依契約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自應給付之契 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 二、任何一方於商業活動如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情事,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或 解除契約。
- 三、訂定明確且合理之付款內容,包括付款地點、方式、需符合之相關稅務法 規等
- 第廿一條 (公司人員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依其檢舉情事之情節 輕重,酌發獎金給予適當獎勵,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予以 紀律處分,情節重大者應予以革職。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內部網站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 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本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 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號碼,亦得匿名檢舉,及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 電話、電子信箱。
-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 三、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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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 保密,本公司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依下列程序處理檢舉情事:
- 一、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者應呈報至部門主管,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 管,應呈報至獨立董事。
- 二、本公司專責單位及前款受呈報之主管或人員應即刻查明相關事實,必要時 由法規遵循或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協助。
- 三、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 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必要時向主管機關 報告、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或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 名譽及權益。
- 四、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五年,其保存 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 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 五、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應責成本公司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 六、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檢舉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 會報告。
- 第廿二條 (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其行為如涉有不法情事,公司應 將相關事實通知司法、檢察機關;如涉有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者,並應通知政 府廉政機關。
第廿三條 (內部宣導、建立獎懲、申訴制度及紀律處分)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每年舉辦一次內部宣導,安排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 層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納入員工績效考核與人力資源政策中,設立明確有效之獎 懲及申訴制度。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公司人事 辦法予以解任或解雇。
本公司應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之人員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 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廿四條 (施行)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並提報 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 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 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 董事會議事錄。

附件五
會計師查核報告
(111)財審報字第 21004301 號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0 年及 109 年 12 月 31 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10 年及 1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 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 以允當表達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0 年及 109 年 12 月 31 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 110 年及 1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 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 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全新光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 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0 年度 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 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0 年度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發貨倉銷貨收入截止之適當性
事項說明
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財務報表附註四(二十一)。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銷貨型態主要分為工廠直接出貨及發貨倉銷貨收入兩類。 其中發貨倉銷貨收入係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將貨物送到美國及台灣的發貨倉,待產 品之控制移轉予客戶時認列收入。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依銷貨客戶所提供報表或 客戶的線上拉貨系統資訊,以發貨倉之存貨異動情形作為認列收入之依據。
由於發貨倉遍布美國及台灣且保管人眾多,各保管人所提供資訊之頻率與對帳報表內容 亦有所不同,且此等收入認列流程通常繁瑣且涉及雙方對帳。由於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每日客戶發貨倉銷貨交易量龐大,且財務報表結束日前後之交易金額對財務報表之影響致 為重大,因此,本會計師認為發貨倉銷貨收入之截止為本年度查核中高度關注之領域。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因應主要查核程序彙總說明如下:
1.瞭解及測試與客戶定期對帳之程序,以評估管理階層發貨倉銷貨收入認列時點內部控制之 有效性。
- 2.針對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定期間之發貨倉銷貨收入交易執行截止測試,包含核對發貨倉保 管人之佐證文件及帳載存貨異動,及相關銷貨成本結轉記錄,以評估發貨倉銷貨收入認列 時點之適當性。
- 3.針對發貨倉之庫存數量執行發函詢證或實地盤點觀察,並核對帳載庫存數量。另追查回函 或盤點觀察與帳載不符之原因,並對管理階層編製之調節項目執行測試,確認重大之差異 已適當調整入帳。
存貨之評價
事項說明
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財務報表附註四(九)。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 請詳財務報表附註五(二);存貨備抵跌價損失之說明,請詳財務報表附註六(三)。全新光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之存貨及備抵跌價損失分別為新台幣 471,405 仟元 及新台幣 55,936 仟元。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貨係光電半導體磊晶片等產品,該等產品所屬產業之科技 快速變遷且受通訊市場影響甚劇,產生存貨跌價損失之風險較高。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存貨評價係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衡量;若價格變動未如預期之淨變現價值,則可能 影響存貨評價之淨變現價值估計結果。
因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存貨評價時所採用之淨變現價值常涉及主觀判斷因而 具高度估計不確定性,考量存貨及其備抵跌價損失對財務報表影響重大,本會計師認為存貨 之備抵跌價損失評價為本年度查核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因應主要查核程序彙總說明如下:
- 1.依對營運及產業性質之瞭解,評估其存貨備抵跌價損失所採用提列政策之合理性及一致性, 包括決定淨變現價值所作之存貨分類合理性。
- 2.瞭解倉儲管理之流程、檢視其年度盤點計畫並參與年度存貨盤點,以評估管理階層區分及 管控過時陳舊存貨之有效性。
- 3.抽查個別存貨料號用以核對存貨去化程度與折價幅度之歷史資訊,進而評估全新光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決定備抵跌價損失之合理性。
- 4.測試存貨淨變現價值所採用估計基礎適當性,並抽查個別存貨資料如存貨產品銷售及進貨 價格正確性,並重新核算及評估管理階層決定備抵跌價損失之合理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且維持與財務報 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 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全新光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 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 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 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 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 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 辨認並評估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 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 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 的非對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全新光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 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 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 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 可能導致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 評估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 相關交易及事件。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華民國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 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0 年度 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 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 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周筱姿 會計師 賴宗羲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85)台財證(六)第 68700 號 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 0960038033 號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 0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110 年 12 月 |
31 日 |
109 年 12 月 |
31 日 |
|||
|---|---|---|---|---|---|---|
| 資 產 |
附註 | 金 額 |
% | 金 額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一) | \$ 1,210,205 |
25 | \$ 1,066,356 |
25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六(二) | 416 | - | 432 |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二) | 584,451 | 12 | 463,482 | 11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637 | - | 2,695 | - | |
| 130X | 存貨 | 六(三) | 415,469 | 8 | 372,296 | 9 |
| 1410 | 預付款項 | 91,055 | 2 | 67,047 | 1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2,302,233 | 47 | 1,972,308 | 46 | |
| 非流動資產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四)及八 | 2,405,171 | 50 | 2,318,762 | 54 |
| 1755 | 使用權資產 | 六(五) | 535 | - | 937 | - |
| 1780 | 無形資產 | 5,327 | - | 4,110 | -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十八) | 8,533 | - | 13,931 | - |
| 1915 | 預付設備款 | 六(四) | 127,942 | 3 | 7,732 | - |
| 1920 | 存出保證金 | 67 | - | 67 | - | |
| 1975 | 淨確定福利資產- | 六(九) | ||||
| 非流動 | 777 | - | 753 | -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2,548,352 | 53 | 2,346,292 | 54 | |
| 1XXX | 資產總計 | \$ 4,850,585 |
100 | \$ 4,318,600 |
100 | |
| (續 次 頁)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1 1 0 | 年 1 2 月 |
3 1 日 |
109 | 年 1 2 月 |
31 日 | |||
|---|---|---|---|---|---|---|---|---|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六)及八 | \$ | 480,000 | 10 | \$ | 380,000 | 9 |
| 2130 | 合約負債-流動 | 六(十三) | 18,416 | - | 17,359 | 1 | ||
| 2170 | 應付帳款 | 372,493 | 8 | 317,432 | 7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七) | 356,083 | 7 | 221,472 | 5 | ||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 | 六(十八) | 139,530 | 3 | 74,096 | 2 | ||
| 2280 | 租賃負債-流動 | 六(五) | 378 | - | 886 | -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5,447 | - | 5,425 | -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1,372,347 | 28 | 1,016,670 | 24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40 | 長期借款 | 六(八)及八 | 200,000 | 4 | 400,000 | 9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十八) | 164 | - | 150 | - | ||
| 2580 | 租賃負債-非流動 | 六(五) | 160 | - | 61 | -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200,324 | 4 | 400,211 | 9 | |||
| 2XXX | 負債總計 | 1,572,671 | 32 | 1,416,881 | 33 | |||
| 權益 | ||||||||
| 股本 | 六(十)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1,849,059 | 38 | 1,849,059 | 43 | |||
| 資本公積 | 六(十一) | |||||||
| 3200 | 資本公積 | 16,736 | - | 16,736 | - | |||
| 保留盈餘 | 六(十二)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555,416 | 12 | 502,110 | 12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856,703 | 18 | 533,814 | 12 | |||
| 3500 | 庫藏股票 | 六(十) | - | - | - | - | ||
| 3XXX | 權益總計 | 3,277,914 | 68 | 2,901,719 | 67 | |||
| 重大承諾及或有事項 | 九 | |||||||
| 重大之期後事項 | 十一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 4,850,585 | 100 | \$ | 4,318,600 | 100 |
後附財務報表附註為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全 新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綜 合 損 益 表 民國 110 年及 1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110 年 |
度 | 109 | 年 | 度 |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六(十三) | \$ | 3,608,521 | 100 | \$ | 2,645,003 | 100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三)(十六) | ||||||
| (十七) | ( | 2,088,808 )( |
58 | )( | 1,530,599 )( |
58 ) |
||
| 5900 | 營業毛利 | 1,519,713 | 42 | 1,114,404 | 42 | |||
| 營業費用 | 六(十六) | |||||||
| (十七) | ||||||||
| 6100 | 推銷費用 | ( | 19,552 )( |
1 | )( | 11,883 )( |
1 ) |
|
| 6200 | 管理費用 | ( | 161,981 )( |
4 | )( | 114,052 )( |
4 )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 | 281,661 )( |
8 | )( | 299,346 )( |
11 ) |
|
| 6450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 十二(二) | - | - | ( | 1,608 ) |
-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 | 463,194 )( |
13 | )( | 426,889 )( |
16 ) |
|
| 6900 | 營業利益 | 1,056,519 | 29 | 687,515 | 26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100 | 利息收入 | 1,572 | - | 3,049 | - | |||
| 7010 | 其他收入 | 4,930 | - | 1,541 | -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十四) | ( | 3,667 ) |
- | ( | 37,315 )( |
2 ) |
| 7050 | 財務成本 | 六(十五) | ( | 6,677 ) |
- | ( | 7,487 ) |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 | 3,842 ) |
- | ( | 40,212 )( |
2 ) |
|
| 7900 | 稅前淨利 | 1,052,677 | 29 | 647,303 | 24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 六(十八) | ( | 197,596 )( |
5 | )( | 114,715 )( |
4 ) |
| 8200 | 本期淨利 | \$ | 855,081 | 24 | \$ | 532,588 | 20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 | 六(九) | ||||||
| 數 | \$ | 26 | - | \$ | 589 | -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 | 六(十八) | ||||||
| 之所得稅 | ( | 6 ) |
- | ( | 118 ) |
-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總額 | 20 | - | 471 | -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20 | - | \$ | 471 | -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855,101 | 24 | \$ | 533,059 | 20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 | 六(十九) | \$ | 4.62 | \$ | 2.88 | ||
| 9850 | 稀釋每股盈餘 | 六(十九) | \$ | 4.60 | \$ | 2.86 | ||
| 後附財務報表附註為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
- 董事長:陳建良 經理人:黃朝興 會計主管:蔣志青


單位:新台幣仟元
| 資 | 本 | 公 | 積 | 保 | 留 | 盈 | 餘 | |||||||||||||||||||
|---|---|---|---|---|---|---|---|---|---|---|---|---|---|---|---|---|---|---|---|---|---|---|---|---|---|---|
| 資 本 公 積 - | 資 本 公 積 - | |||||||||||||||||||||||||
| 附 註 |
普通股股本 | 發 | 行 | 溢 | 價 | 庫 藏 股 票 交 易 | 法定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餘 | 庫 | 藏 | 股 | 票 | 權 | 益 | 總 | 額 | ||||||||||
| 109 年度 |
||||||||||||||||||||||||||
| 109 年 1 月 1 日餘額 |
\$ | 1,849,059 | \$ | 10,229 | \$ | 6,462 | \$ | 450,724 | \$ | 514,405 | \$ | - | \$ | 2,830,879 | ||||||||||||
| 本期淨利 | - | - | - | - | 532,588 | - | 532,588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 - | 471 | - | 471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 - | - | 533,059 | - | 533,059 | |||||||||||||||||||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法定盈餘公積 | 六(十二) | - | - | - | 51,386 | ( | 51,386 | ) | - | - | ||||||||||||||||
| 現金股利 | 六(十二) | - | - | - | - | ( | 462,264 | ) | - | ( | 462,264 | ) | ||||||||||||||
| 庫藏股買回 | 六(十) | - | - | - | - | - | ( | 126 | ) | ( | 126 | ) | ||||||||||||||
| 庫藏股轉讓員工 | 六(十) | - | - | 45 | - | - | 126 | 171 | ||||||||||||||||||
| 109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
\$ | 1,849,059 | \$ | 10,229 | \$ | 6,507 | \$ | 502,110 | \$ | 533,814 | \$ | - | \$ | 2,901,719 | ||||||||||||
| 110 年度 |
||||||||||||||||||||||||||
| 110 年 1 月 1 日餘額 |
\$ | 1,849,059 | \$ | 10,229 | \$ | 6,507 | \$ | 502,110 | \$ | 533,814 | \$ | - | \$ | 2,901,719 | ||||||||||||
| 本期淨利 | - | - | - | - | 855,081 | - | 855,081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 - | 20 | - | 20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 - | - | 855,101 | - | 855,101 | |||||||||||||||||||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法定盈餘公積 | 六(十二) | - | - | - | 53,306 | ( | 53,306 | ) | - | - | ||||||||||||||||
| 現金股利 | 六(十二) | - | - | - | - | ( | 478,906 | ) | - | ( | 478,906 | ) | ||||||||||||||
| 110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
\$ | 1,849,059 | \$ | 10,229 | \$ | 6,507 | \$ | 555,416 | \$ | 856,703 | \$ | - | \$ | 3,277,914 |
後附財務報表附註為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全 新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 110 年及 1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110 年 1 月 1 日 | 109 年 1 月 1 日 | ||||||
| 附註 | 至 | 1 2 月 3 1 日 |
至 | 1 2 月 3 1 日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稅前淨利 | \$ | 1,052,677 | \$ | 647,303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含使用權資產) | 六(四)(五) | ||||||
| (十六) | 270,977 | 284,482 | |||||
| 攤銷費用 | 六(十六) | 1,340 | 810 | ||||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 十二(二) | - | 1,608 | ||||
| 利息費用 | 六(十五) | 6,677 | 7,487 | ||||
| 利息收入 | ( | 1,572 | ) | ( | 3,049 | ) | |
| 未實現外幣兌換(利益)損失 | ( | 15,735 | ) | 8,192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應收票據 | 16 | - | |||||
| 應收帳款 | ( | 120,969 | ) | 48,509 | |||
| 其他應收款 | 2,058 | ( | 1,560 | ) | |||
| 存貨 | ( | 43,173 | ) | ( | 42,143 | ) | |
| 預付款項 | ( | 24,008 | ) | ( | 1,752 | ) | |
| 淨確定福利資產-非流動 | 2 | ( | 3 | )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合約負債-流動 | 1,057 | 10,423 | |||||
| 應付帳款 | 55,061 | 13,827 | |||||
| 其他應付款 其他流動負債 |
125,956 22 |
2,553 159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1,310,386 | 976,846 | |||||
| 收取之利息 | 1,572 | 3,049 | |||||
| 支付之利息 | ( | 6,677 | ) | ( | 7,487 | ) | |
| 支付之所得稅 | ( | 126,756 | ) | ( | 121,182 | )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1,178,525 | 851,226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二十) | ( | 346,894 | ) | ( | 86,194 | ) |
| 取得無形資產 | ( | 2,557 | ) | ( | 2,112 | ) | |
| 預付設備款增加 | ( | 120,410 | ) | ( | 8,928 | )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 469,861 | ) | ( | 97,234 | )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
六(二十一) | 100,000 | - | ||||
| 短期借款減少 | 六(二十一) | - | ( | 90,000 | ) | ||
| 舉借長期借款 | 六(二十一) | 1,280,000 | 1,500,000 | ||||
| 償還長期借款 | 六(二十一) | ( | 1,480,000 | ) | ( | 1,500,000 | ) |
| 租賃本金償還 | 六(二十一) | ( | 1,644 | ) | ( | 1,774 | ) |
| 發放現金股利 | 六(十二) | ||||||
| (二十一) | ( | 478,906 | ) | ( | 462,264 | ) | |
| 庫藏股買回成本 | 六(十) | - | ( | 126 | ) | ||
| 員工購買庫藏股 | 六(十) | - | 171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 580,550 | ) | ( | 553,993 | ) | |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15,735 | ( | 8,192 | )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143,849 1,066,356 |
191,807 874,549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 | 1,210,205 | \$ | 1,066,356 | ||
| 後附財務報表附註為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 |||||||
| 董事長:陳建良 | 經理人:黃朝興 | 會計主管:蔣志青 |

單位:新台幣元
| 項目 | 金額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 1,601,193 |
| 110 加:民國 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 |
20,949 |
|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 \$ 1,622,142 |
| 加:民國 110 年度本期損益 |
855,081,302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85,510,225 |
| 可供分配盈餘 | \$ 771,193,219 |
| 分配項目 | |
| 股東紅利-現金(每股 4.00 元) |
\$ 739,623,672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 31,569,547 |
說明:
- (1) 民國 110 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係指確定福利計畫精算利益與其他綜合 損益組成部分相關之所得稅。
- (2) 現金股利分派案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 及現金股利發放日。
- (3) 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股東配息率因此發 生變動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4) 依財政部 87.4.30 台財稅第 871941343 號函規定,分配盈餘時,應採個 別辨認方式,本公司盈餘分配原則,係先分配 110 年度盈餘,若有不 足部分,依盈餘產生之年序,採先進先出之順序分配以前所累積之可 分配盈餘。
- (5) 本公司 110 年度盈餘分配案,採"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計算方式,不 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由小數點數字自大至小及戶號由前至後順序 調整,至符合現金股利分配總額。

附件七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說明 |
|---|---|---|---|
| 第 七 條 |
本公司股票均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 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 行登記機關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本公司股票均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 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 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依法令 規定修 訂 |
| 第 九 條 |
股東會分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二種,股 東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後六個月內依法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於必 要時依法召集之。 |
股東會分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二種,股 東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後六個月內依法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於必 要時依法召集之。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
依法令 規定修 訂 |
| 第 十 五 條 |
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一人,採候選人提名 制度,由股東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 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有缺額時 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本公司 前項所定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三人。 獨立董事職權之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一人,採候選人提名 制度,由股東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 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有缺額時 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本公司 前項所定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三人 以上。 獨立董事職權之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配合公 司實務 需求 |
| 第 二 十 一 條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至 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 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述比例提撥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為 之,發放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 屬公司員工。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 告。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置前,監察人酬勞依 第一項定分派比率。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至 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 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述比例提撥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為 之,發放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 屬公司員工。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 告。 |
配合公 司實務 需求 |
| 第 二 十 三 條 |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一 日。 … 第十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八 日。 |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一 日。 … 第十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八 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八 日。 |
增列修 訂日期 及次數 |
附件八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 理由 |
|---|---|---|---|
| 第 |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 |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 | 依法令 |
| 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 | 規定修 |
| 條 | 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 | 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 | 訂 |
|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 |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 | ||
| 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
| (一至五略) | (一至五略) | ||
|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 |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 | ||
| 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 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 ||
| 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
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
||
|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 (一)買賣國內公債。 | (一)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 | ||
| 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 |||
| (二)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 (二)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 ||
|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 ||
|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 ||
| 以下略 | 以下略 | ||
| 第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 | 依法令 |
| 十 三 |
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 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 |
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 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 |
規定修 訂 |
| 條 | 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 | 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 | |
|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 ||
|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 ||
| 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 | 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 | ||
| 合下列規定: | 合下列規定: | ||
| (一至二略) | (一至二略) | ||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 | ||
| 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 | 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 | ||
| 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 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 |
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 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 |
||
| 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 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 | ||
| 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 性表示具體意見: | ||
| 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 | |||
| 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 | |||
| 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
|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 |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 | ||
| 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 理由 |
|---|---|---|---|
| 第 |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 |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 | 依法令 |
| 十 | 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規定修 |
| 三 | 三、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 | 三、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 | 訂 |
| 條 | 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 | 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 | |
| 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 | 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 | ||
| 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
| 第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 | 依法令 |
| 十 | 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 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 規定修 |
| 四 |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 |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 | 訂 |
| 條 | 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 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 |
|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 ||
|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 ||
|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 |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 | ||
| 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 | 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 | ||
| 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 | 規定者,不在此限。 | ||
| 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 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
| 第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 | 依法令 |
| 十 五 |
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
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
規定修 訂 |
| 條 | 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 | 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 | |
| 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 | 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 | ||
| 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 | 表示意見。 | ||
| 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 |||
| 規定辦理。 | |||
| 第 |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 |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 | 依法令 |
| 十 | 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 | 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 | 規定修 |
| 七 | 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 | 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 | 訂 |
| 條 | 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 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一、未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 | 一、未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 | ||
| 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 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 ||
| 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 | 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 | ||
| 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 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 |
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 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 |
||
| 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 | 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 | ||
| 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 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 ||
|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 |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 | ||
| 質關係人之情形。 | 質關係人之情形。 | ||
|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 |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 | ||
| 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 | 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 | ||
| 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 | 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 | ||
| 係人之情形。 | 係人之情形。 |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 理由 |
|---|---|---|---|
| 第 |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 |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 | 依法令 |
| 十 | 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時,應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 | 規定修 |
| 七 | 及下列事項辦理: | 訂 | |
| 條 |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 |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 | |
| 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 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 ||
|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 | 二、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 | ||
| 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 | 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 | ||
| 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 | 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 | ||
| 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 案件工作底稿。 |
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 | ||
|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 | 案件工作底稿。 | ||
| 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 |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 訊等,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合理 |
||
| 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 | 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 | ||
| 或意見書之基礎。 | 之基礎。 | ||
|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 |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 | ||
| 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 | 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 | ||
| 訊為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 | 訊為適當且合理及遵循相關法令 | ||
| 等事項。 | 等事項。 | ||
| 第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 依法令 |
| 十 | 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 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 規定修 |
| 九 |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 |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 | 訂 |
| 條 | 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 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 |
| 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 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 ||
| 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 | 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 | ||
|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下 |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下 |
||
| 列資料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 列資料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 ||
| 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 | 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 | ||
|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 | ||
| 預計效益。 | 預計效益。 | ||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 ||
| 資產,依第廿條及第廿一條規定評 | 資產,依第廿條及第廿一條規定評 | ||
| 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 料。 |
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 料。 |
||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 | ||
| 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 | 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 | ||
| 事項。 | 事項。 | ||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 | ||
| 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 | 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 | ||
| 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
|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 |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 | ||
| 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 條 | 修訂 | ||
|---|---|---|---|
| 次 | 修訂前條文 修訂後條文 |
理由 | |
| 第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 | 依法令 |
| 十 | 定事項。 | 定事項。 | 規定修 |
| 九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九條第二 | 訂 | |
| 條 | 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 | ||
| 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 |||
| 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送交審計委 | |||
| 員會同意,並提請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 | |||
| 計入。 | |||
| 本公司與本公司之子公司,或本公司直 | 本公司與本公司之子公司,或本公司直 | ||
| 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 | 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 | ||
| 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 | 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 | ||
| 易,董事會得依第七條授權董事長在壹 | 易,董事會得依第七條授權董事長在壹 | ||
| 仟萬元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 | 仟萬元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 | ||
| 之董事會追認: | 之董事會追認: | ||
|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 |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 | ||
| 使用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 |
使用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 |
||
| 用權資產。 | 用權資產。 | ||
|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 |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 | ||
|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 |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 | ||
| 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 | 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 | ||
|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本公司或本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 | |||
| 司之子公司有第一項交易,交易金額達 | |||
| 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本公司 | |||
| 應將第一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 | |||
| 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 | |||
| 項。但本公司與本公司母公司、子公 | |||
| 司,或本公司子公司彼此間交易,不在 | |||
| 此限。 | |||
| 第一項及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 | |||
| 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 | |||
|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 |||
| 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送 | |||
| 交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交董事會通 | |||
| 過、股東會同意部分免再計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