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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PEC — Annual Report 2016
Jul 24, 2017
52095_rns_2017-07-24_6ab476fd-aa7a-4a21-b275-c81bc7a1e1be.pdf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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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 事 會 |
決 | 議 買 |
回 | 日 | 期 | 105年4月29日 |
|---|---|---|---|---|---|---|---|
| 買 | 回 | 目 | 的 | 轉讓股份予員工 | |||
| 預 | 計 | 買 | 回 | 數 | 量 | 3,000,000 股 | |
| 買 | 回 | 期 | 間 | 105年05月26日至105年06月20日 | |||
| 35 元至 79 元 | |||||||
| 買 | 回 | 區 | 間 | 價 | 格 | 董事會決議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 | |
| 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 |||||||
| 已 | 買 回 |
股 | 類 種 份 |
及 | 數 | 量 | 普通股 3,000,000 股 |
| 已 | 買 | 回 | 份 股 |
金 | 額 | 150,895,935元 | |
| 已 | 辨 | 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 | 量 | 0 股 | |||
| 累 | 持 積 |
有 本 |
司 公 |
股 份 |
數 | 量 | 2,250,000 股 (註) |
| 累 | 持 積 |
有 本 |
司 公 |
數 股份 |
量 | 占 | 1.22% |
| 已 | 發 行 |
份 股 |
總 數比率 |
$\%$ | |||
| 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 戶名或姓名 | 當選權數 |
|---|---|---|
| 000001 | 陳懋常 | 142,204,428 |
| 104435 | 潤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135,404,674 |
| 000454 | 黃朝興 | 108,863,545 |
| 000067 | 陳建良 | 105,919,441 |
| 000041 | 賴尤秀敏 | 104,534,442 |
| 016040 | 張孫堆 | 103,378,979 |
| 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 戶名或姓名 | 當選權數 |
|---|---|---|
| 102401 | 黃滿生 | 125,928,861 |
| $F1200***$ | 林浩雄 | 58, 331, 770 |
| $D1014***$ | 郭榮芳 | 57,819,145 |

一、105 年度營業結果
本公司 105 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新台幣 21.8 億元,較前一年度減少 8.74%;本期 淨利為新台幣 4.67 億,較前一年度減少 21.18%。
105 年度營業結果與前一年度比較如下:
單位:新台幣仟元
| 105 年度 |
104 年度 |
増(減)金額 | 増(減)百分比 | |
|---|---|---|---|---|
| 營業收入 | 2,182,825 | 2,391,899 | (209,074) | -8.74% |
| 營業成本 | (1,373,766) | (1,495,530) | 121,764 | -8.14% |
| 營業毛利 | 809,059 | 896,369 | (87,310) | -9.74% |
| 營業費用 | (220,987) | (225,669) | 4,682 | -2.07% |
| 營業利益 | 588,072 | 670,700 | (82,628) | -12.32%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29,431) | 20,258 | (49,689) | -245.28% |
| 本期淨利 | 467,107 | 592,657 | (125,550) | -21.18% |
二、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
- 行銷計畫
- (1) 強化公司產品在品質、成本、交期方面之實力,提高主要客戶對本公司之採購比 例,同時開發重量級客戶,以服務客戶、協助客戶提高競爭力為起點思考,自然 提高本公司之市占率與在產業中之知名度。
- (2) 積極參與客戶端新產品研發初期之 Design-in,成為規格之制定者,拉大與競爭 者之距離,以技術領先塑造客戶之忠誠度。
- (3) 以技術服務深化客戶關係,以對客戶端製程之深入了解,協助客戶提升製程良率 與穩定性,形成與客戶端穩固的夥伴關係。
-
- 生產及營運計畫
- (1) 降低成本
針對不同供應商之特性執行降低採購成本計畫,導入精實生產(Lean Production) 之觀念,消除流程中可能產生之浪費;因應客戶訂單變化調整最適之生產排程; 此外,持續針對各項成本進行分析,教育同仁思考於日常營運活動中如何以有限 的資源創造最大的產出,以持續精進的工作素養,調整廠內為具競爭力之成本結 構,超越競爭對手,形成競爭者不易跨越之門檻。
(2) 提升品質
以持續的教育訓練深化同仁之品質意識,精益求精地持續提升品質水準,除可貫 徹以品質之穩定性深耕客戶之策略外,更可因降低品質失敗成本,而塑造產品之 競爭優勢。
-
- 研發計畫
- (1) FP 雷射量產技術精進。
- (2) DFB 雷射研發及量產。
- (3) 應用於消費性電子產品之 VCSEL 研發及量產。
- (4) 5G 用 PA 研發。
-
- 財務計畫
持續改善成本結構、提高毛利率,降低各項營業費用,評估匯率風險,提高各項資產 之週轉率,嚴格評估資金運用之效益、管控現金流出,加速累積自營運活動產生之現 金流入,提高現金水位與資產使用效率,在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及獲利之穩健原則 下,資金需求盡可能以營運活動流入之現金支應,以降低資金成本,提升獲利能力; 審視資本額規模之允當性,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
三、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產業競爭激烈,以本公司微電子產品所處之無線通訊產業為例,每一款旗艦機上 市,都是產業競爭態勢重新洗牌的時機,惟有協同客戶於研發初期即加入下一世代產品 規格之技術研發,爭取在終端產品端規格勝出之機會,確保本公司之材料使用於每一款 暢銷手機、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及各類推陳出新的行動裝置與基礎建設中。提升材料 特性、良率、確保產品品質、持續降低成本則是維持在產業中長期競爭力之王道,以協 同研發之夥伴關係,協助客戶縮短研發時間、爭取客戶產品於手機廠 Design-Win 之機 會,惟有成為主要客戶之第一大供應商,才能有效分散營運風險立於不敗之地,同時迎 接 5G 時代的來臨,適時導入資源,攜手客戶布局 5G 手機及基地台相關新產品及結構。
另一方面,加速研發光通訊新產品通過客戶驗證,加深加廣光通訊產品組合,創造 營收與獲利之成長,促成產品組成與客戶朝更穩健的結構調整,有效分散營運風險。
數位轉型正在進行中,各類前瞻技術爭相勝出彼此加持,高科技新產品推陳出新超 乎常人想像,此時此刻有眾多的產業巨擘與新創公司正專注於創造大多數人還未察覺自 己有需要的新產品,化合物半導體優異之材料特性,必能為特定高科技新產品採用,本 公司係以 MOCVD 為核心技術之化合物半導體磊晶廠,將秉持開放的態度,適時導入資 源,與現有及潛在客戶密切配合及早佈局,避免落入如阿里巴巴馬雲所說:看不見、看 不起、看不懂、來不及之窘境,同時善用累積近 20 年開發各類微電子與光電子產品研 發的經驗、6 吋量產能力與精益求精永無止盡的品質與成本意識,築高競爭對手不易超 越的門檻。
四、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濟環境之影響
2016 年下半年產業界之大事:砷化鎵廠環宇通訊半導體控股公司原先由大陸廈門 三安集成電路子公司 SAIC Acquisition 出手購併,然而因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CFIUS) 以國防疑慮未予核准,改以合資方式進行合作,此外,德國及美國政府出手反對中國宏 芯基金計畫以 6.7 億歐元併購 MOCVD 設備大廠 Aixtron,這些業界個別公司的個別動 作,長期而言將逐步改變產業競爭版圖,另一方面,隨著本公司光通訊產品組合更趨完 整、營收比重日異增加,將面臨更不同以往之競爭態勢,客戶端在評估各供應商之採購 比例時勢必審慎考量供應商在企業文化、永續經營能力、新產品研發、產品結構、客戶 分佈、成本結構、技術服務、財務結構、獲利能力與現金水位等構面之實力表現,本公 司將持續強化在品質、成本、交期、新產品研發之優勢,同時深耕客戶關係,成為客戶 端協同開發下一世代產品之最佳人選,並成為主要客戶之第一大供應商,才能有效分散 營運風險於每一回合激烈的賽局中勝出,並成為產業競爭態勢變動下市佔率提昇的受惠 者。
手持式行動裝置與光纖通訊之市場需求與各國政策(如 4G 執照之發放與系統建 置、光纖到府、智慧城市、共享經濟等)之積極度與時程規畫息息相關,除此之外,去 年以來總體經濟面遭遇英國脫歐、川普當選美國總統等政治因素影響,保護主義貿易戰 爭蠢蠢欲動,時序進入 2017 年英國與歐盟的脫歐實質談判、法國大選、德國大選、中 共十九大等諸多事件將陸續登場,政治事件對經濟活動之干擾更甚以往,美國聯準會今 年升息次數及幅度,這些影響將不僅限於區域經濟,對其他新興國家亦有連帶影響,GDP 能否持續成長?終端消費者之可支配所得,對消費者購買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及各類 行動裝置之意願、能力與換機頻率有一定程度之影響,攸關本公司產品銷售之成長性。 此外,匯率波動將影響本公司與主要競爭對手之報價競爭力及業外獲利能力。





附件二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本公司董事會造送民國 105 年度營業報告書、盈餘分配案及業經資誠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周筱姿會計師及李秀玲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 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等表冊),經本監察人等審查完 竣,認為尚無不符,爰依照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繕具報告書,敬請 鑒察。
此 致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股東常會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十日
附件三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5年 04月 29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 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全職支薪員工,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公司根據員工職等、職位、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 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 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 一、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 二、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 購繳款期間及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
-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 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 第九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其他﹚
-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道德行為準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道德行為準則 | 董事及經理人道德行為準則 | 刪除監察 | |
| 人之相關 | |||
| 規定。 | |||
| 第 | 訂定目的及依據 | 訂定目的及依據 | 刪除監察 |
| 一 | 為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行為符 | 為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行為符合道德 | 人之相關 |
| 條 | 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 | 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 | 規定。 |
| 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依臺灣證券交易所 | 司道德標準,爰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 ||
| 股份有限公司公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訂定 | 限公司公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 | ||
| 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訂定本準則,以 | 為準則參考範例」訂定本準則,以資遵 | ||
| 資遵循。 | 循。 | ||
| 第 | 適用對象 | 適用對象 | 刪除監察 |
| 二 | 本準則適用於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 | 本準則適用於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包括 | 人之相關 |
| 條 | 人,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 | 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及相當等 | 規定。 |
| 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 | 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 | ||
| 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 | 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 | ||
| 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 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 ||
| 第 | 誠實信用原則 | 誠實信用原則 | 刪除監察 |
| 三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執行職務應 | 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執行職務應秉持積 | 人之相關 |
| 條 | 秉持積極進取、認真負責之態度,摒棄本 | 極進取、認真負責之態度,摒棄本位主 | 規定。 |
| 位主義、注重團隊精神,並恪遵誠實信用 | 義、注重團隊精神,並恪遵誠實信用原 | ||
| 原則。 | 則。 | ||
| 第 | 防止利益衝突 | 防止利益衝突 | 刪除監察 |
| 四 | 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應以客觀及有效率 | 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應以客觀及有效率 | 人之相關 |
| 條 | 的方式處理公務,且不得以其在公司擔任 | 的方式處理公務,且不得以其在公司擔任 | 規定。 |
| 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 | 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 | ||
| 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 | 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 | ||
| 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與本公司為資 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 |
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與本公司為資 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 |
||
| 進(銷)貨往來之情事時,相關之本公司 | 進(銷)貨往來之情事時,相關之本公司 | ||
|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主動向公司說明 | 董事及經理人應主動向公司說明其與公 | ||
| 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 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 ||
| 第 | 不得圖私利 | 不得圖私利 | 刪除監察 |
| 五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為下列 | 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不得為下列事項: | 人之相關 |
| 條 | 事項:(1)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 | (1)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 | 規定。 |
| 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2)透過 | 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2)透過使用公 | ||
| 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 | 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 | ||
| 取私利;(3)與公司競爭。當公司有獲利 | 利;(3)與公司競爭。當公司有獲利機會 | ||
| 機會時,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 | 時,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有責任增加公司 | ||
| 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 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第 | 保密責任 | 保密責任 | 刪除監察 |
| 六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對於公司 | 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對於公司本身或其 | 人之相關 |
| 條 | 本身或其進 (銷) 貨客戶之資訊,除經 | 進 (銷) 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 | 規定。 |
| 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 | 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 | ||
| 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 | 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 | ||
| 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 | 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 | ||
| 害之未公開資訊。 | 開資訊。 | ||
| 第 | 公平交易 | 公平交易 | 刪除監察 |
| 七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 | 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進 | 人之相關 |
| 條 | 公司進 (銷) 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 | (銷) 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 | 規定。 |
| 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 | 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 | ||
| 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 | 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 | ||
| 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 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 ||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於執行職 | 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於執行職務時,不 | ||
| 務時,不得為個人、公司或第三人之利 | 得為個人、公司或第三人之利益,而有 | ||
| 益,而有要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任何 形式之餽贈、招待、回扣、賄賂或其他 |
要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任何形式之餽 贈、招待、回扣、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 |
||
| 不正當利益之行為。但若餽贈或招侍為 | 益之行為。但若餽贈或招侍為社會禮儀 | ||
| 社會禮儀習俗或公司規定所允許者,不 | 習俗或公司規定所允許者,不在此限。 | ||
| 在此限。 | |||
| 第 | 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 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 刪除監察 |
| 八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均有責任 | 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公司 | 人之相關 |
| 條 | 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 | 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 | 規定。 |
| 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 | 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均會直接 | ||
| 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 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 ||
| 第 | 遵循法令規章 | 遵循法令規章 | 刪除監察 |
| 九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確實遵 | 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應確實遵守公司 | 人之相關 |
| 條 | 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所有規範 | 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所有規範公司活 | 規定。 |
| 公司活動之法令規章、政策。 | 動之法令規章、政策。 | ||
| 第 十 |
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 之行為 |
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 之行為 |
刪除監察 人之相關 |
| 條 | 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 | 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 | 規定。 |
| 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 | 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 | ||
| 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監察人、經理 | 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經理人、內部 | ||
| 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 | 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公司將 | ||
| 報。公司將以保密方式處理呈報案件, | 以保密方式處理呈報案件,並讓員工知 | ||
| 並讓員工知悉公司將盡全力保謢善意呈 | 悉公司將盡全力保謢善意呈報者的安 | ||
| 報者的安全。 | 全。 | ||
| 第 | 懲戒措施 | 懲戒措施 | 刪除監察 |
| 十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道 | 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為準 | 人之相關 |
| 一 | 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公司應依相關規 | 則之情形時,公司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 規定。 |
| 條 | 定處理,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 | 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 | |
| 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職稱、姓名、 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 |
行為準則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 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
||
| 情形等資訊。 | 因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而受懲處時,違反 | ||
| 因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而受懲處時,違反 | 人員得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訴。 | ||
| 人員得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訴。 |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理由 |
|---|---|---|---|
| 第 | 豁免適用之程序 | 豁免適用之程序 | 刪除監察 |
| 十 | 本公司若有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豁免 | 本公司若有董事或經理人豁免遵循公司 | 人之相關 |
| 二 | 遵循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必須經由董 | 之道德行為準則,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 | 規定。 |
| 條 | 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 | 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允 | |
| 站揭露允許豁免人員之職稱、姓名、董 | 許豁免人員之職稱、姓名、董事會通過 | ||
| 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豁免適用之期 | 豁免之日期、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 | ||
| 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 | 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 | ||
| 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 | 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 | ||
| 議是否適當,以避免任意或可疑之豁免 | 當,以避免任意或可疑之豁免遵循情形 | ||
| 遵循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之 | 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之情形均有 | ||
| 情形均有適當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 適當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 ||
| 第 | 施行 | 施行 | 酌作文字 |
| 十 |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各監 | 本準則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由董事 | 修訂,並 |
| 四 | 察人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 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並提報股東會,修 | 刪除監察 |
| 條 | 正時亦同。 | 人之相關 | |
| 規定。 |

附件五
會計師查核報告
(106)財審報字第 16003190 號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5 年及 104 年 12 月 31 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05 年及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 附註(包含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足以允當表達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5 年及 104 年 12 月 31 日之財務狀況,暨民 國 105 年及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 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 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全新光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 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5 年度 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 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發貨倉銷貨收入截止之適當性
事項說明
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財務報表附註四(二十)。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銷貨型態主要分為工廠直接出貨及發貨倉銷貨收入兩類。 其中發貨倉銷貨收入係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將貨物送到美國及其他地區的發貨倉, 待客戶實際提貨、移轉風險與報酬時始認列收入。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依銷貨客 戶所提供報表或線上拉貨系統資訊,以發貨倉之存貨異動情形作為認列收入之依據。
由於發貨倉遍布美國及其他地區且保管人眾多,各保管人所提供資訊之頻率與對帳報表 內容亦有所不同,且此等收入認列流程通常繁瑣且涉及人工對帳。由於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每日客戶發貨倉銷貨交易量龐大,且財務報表結束日前後之交易金額對財務報表之影 響致為重大,因此,本會計師認為發貨倉銷貨收入之截止為本年度查核中高度關注之領域。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因應查核程序彙總說明如下:
- 1.瞭解及測試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客戶定期對帳之程序,以評估管理階層發貨 倉銷貨收入認列時點內部控制之有效性。
- 2.針對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定期間之發貨倉銷貨收入交易執行截止測試,包含核對發貨
倉保管人之佐證文件及帳載存貨異動,及相關銷貨成本結轉記錄,以評估發貨倉銷貨 收入認列時點之適當性。
3.針對發貨倉之庫存數量執行實地盤點觀察,並核對帳載庫存數量。另追查盤點觀察與 帳載不符之原因,並對管理階層編製之調節項目執行測試,確認重大之差異已適當調 整入帳。
存貨之評價
事項說明
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財務報表附註四(十)。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 性,請詳財務報表附註五(二);存貨備抵跌價損失之說明,請詳財務報表附註六(四)。全新 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之存貨及備抵跌價損失分別為新台幣 414,148 仟元及新台幣 41,440 仟元。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貨係光電半導體磊晶片等產品,該等產品所屬產業之科技 快速變遷且受通訊市場影響甚劇,產生存貨跌價損失或過時陳舊之風險較高。全新光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存貨評價係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衡量;並對超過特定期間貨齡之存貨及 個別辨認有過時陳舊之存貨進行評價。
因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存貨評價時所採用之淨變現價值常涉及主觀判斷因而 具高度估計不確定性,考量存貨及其備抵跌價損失對財務報表影響重大,本會計師認為存貨 之備抵跌價損失評價為本年度查核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因應查核程序彙總說明如下:
- 1.依對營運及產業性質之瞭解,評估其存貨備抵跌價損失所採用提列政策之合理性及一 致性,包括決定淨變現價值所作之存貨分類及判斷過時陳舊存貨項目之合理性。
- 2.瞭解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倉儲管理之流程、檢視其年度盤點計畫並參與年度存 貨盤點,以評估管理階層區分及管控過時陳舊存貨之有效性。
- 3.抽查個別存貨料號用以核對存貨去化程度與折價幅度之歷史資訊,進而評估全新光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決定備抵跌價損失之合理性。
- 4.測試存貨淨變現價值所採用估計基礎適當性,並抽查個別存貨資料如存貨產品銷售及 進貨價格正確性,並重新核算及評估管理階層決定備抵跌價損失之合理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且維持與財 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 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全新光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 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 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 於錯誤或舞弊。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 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 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 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 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 非對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全新光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財 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 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全 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5.評估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 關交易及事件。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華民國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 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5 年度 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 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 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周筱姿 會計師 李秀玲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85)台財證(六)第 68700 號 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 0960038033 號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3 月 1 0 日

| 1 0 5 年 1 2 月 3 1 日 | 1 0 4 年 1 2 月 3 1 日 | ||||||||||
|---|---|---|---|---|---|---|---|---|---|---|---|
| 資 | 產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一) | \$ | 981,833 | 30 | \$ | 1,528,875 | 37 |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166 | - | 158 | -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三) | 242,157 | 8 | 490,556 | 12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11,878 | - | 1,359 | - | ||||||
| 130X | 存貨 | 六(四) | 372,708 | 12 | 366,129 | 9 | |||||
| 1410 | 預付款項 | 35,383 | 1 | 30,887 | 1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1,644,125 | 51 | 2,417,964 | 59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23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 | 六(二) | |||||||||
| 流動 | 5,755 | - | 29,856 | 1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五) | 1,517,969 | 47 | 1,630,601 | 40 | |||||
| 1780 | 無形資產 | 1,707 | - | 1,894 | -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十四) | 6,520 | - | 7,035 | - | |||||
| 1915 | 預付設備款 | 65,294 | 2 | 15,637 | - | ||||||
| 1920 | 存出保證金 | 67 | - | 107 | -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1,597,312 | 49 | 1,685,130 | 41 | ||||||
| 1XXX | 資產總計 | \$ | 3,241,437 | 100 | \$ | 4,103,094 | 100 | ||||
| (續 次 頁) |

| 105 年 12 月 31 日 | 104 年 12 | 月 31 日 | |||||||||
|---|---|---|---|---|---|---|---|---|---|---|---|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流動負債 | |||||||||||
| 2170 | 應付帳款 | \$ | 203,959 | 7 | \$ | 248,099 | 6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六) | 215,079 | 7 | 188,801 | 5 | |||||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 | 六(十四) | 37,821 | 1 | 60,832 | 1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7,447 | - | 7,366 | -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464,306 | 15 | 505,098 | 12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十四) | 1,693 | - | - | - |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六(七) | 7,198 | - | 4,175 | -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8,891 | - | 4,175 | - | ||||||
| 2XXX | 負債總計 | 473,197 | 15 | 509,273 | 12 | ||||||
| 股本 | 六(八)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1,849,059 | 57 | 2,465,412 | 60 | ||||||
| 資本公積 | 六(九) | ||||||||||
| 3200 | 資本公積 | 106,704 | 3 | 106,704 | 3 | ||||||
| 保留盈餘 | 六(十)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324,861 | 10 | 265,595 | 7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六(十四) | 631,012 | 19 | 756,110 | 18 | |||||
| 其他權益 | |||||||||||
| 3400 | 其他權益 | 六(二) | - | - | - | - | |||||
| 3500 | 庫藏股票 | 六(八) | ( | 143,396 )( | 4 ) | - | - | ||||
| 3XXX 權益總計 | 2,768,240 | 85 | 3,593,821 | 88 | |||||||
| 重大承諾及或有事項 | 九 | ||||||||||
| 重大之期後事項 | 十一 | ||||||||||
| 3X2X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 3,241,437 | 100 | \$ | 4,103,094 | 100 | |||||


董事長:陳懋常 經理人:黃朝興 會計主管:鍾金凌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1 0 5 | 年 | 度 | 1 0 4 | 年 | 度 |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 2,182,825 | 100 | \$ 2,391,899 | 100 |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四)(十二) | ||||||
| (十三) | ( | 1,373,766 ) ( | 63 ) ( | 1,495,530 ) ( | 63 ) | |||
| 5900 | 營業毛利 | 809,059 | 37 | 896,369 | 37 | |||
| 營業費用 | 六(十二) | |||||||
| (十三)(十六) | ||||||||
| 6100 | 推銷費用 | ( | 10,150 ) ( | 1 ) ( | 10,471 ) | - | ||
| 6200 | 管理費用 | ( | 96,336 ) ( | 4 ) ( | 101,068 ) ( | 4)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 | 114,501 ) ( | 5 ) ( | 114,130 ) ( | 5)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 | 220,987 ) ( | 10 ) ( | 225,669 ) ( | 9) | ||
| 6900 | 營業利益 | 588,072 | 27 | 670,700 | 28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其他收入 | 3,521 | - | 15,248 | 1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十一) | ( | 32,952 ) ( | 2 ) | 5,010 | -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 | 29,431 ) ( | 2 ) | 20,258 | 1 | ||
| 7900 | 稅前淨利 | 558,641 | 25 | 690,958 | 29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 六(十四) | ( | 91,534 ) ( | 4 ) ( | 98,301 ) ( | 4) | |
| 8200 | 本期淨利 | \$ | 467,107 | 21 | \$ | 592,657 | 25 | |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 \$ | 3,465 ) | - | ( \$ | 5,245 ) | -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 | 六(十四) | ||||||
| 得稅 | 589 | - | 892 | -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 | |||||||
| 額 | ( | 2,876 ) | - | ( | 4,353 ) | -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2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 | 六(二) | ||||||
| 價損益 | - | - | ( | 7,200 ) ( | 1)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 | 六(十四) | ||||||
| 所得稅 | - | - | - | -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 | |||||||
| 項目總額 | - | - | ( | 7,200 ) ( | 1)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 2,876 ) | - | ( \$ | 11,553 ) ( | 1)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464,231 | 21 | \$ | 581,104 | 24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 | 六(十五) | \$ | 2.12 | \$ | 2.40 | ||
| 9850 | 稀釋每股盈餘 | 六(十五) | \$ | 2.11 | \$ | 2.39 | ||



| 全 | 新 | 光 電 |
科 技 股 |
有 份 限 |
公 司 |
||
|---|---|---|---|---|---|---|---|
| 民 國 |
1 0 5 |
年 及 |
權 益 變 動 年 1 0 4 1 月 |
表 1 1 至 日 |
2 月 3 1 |
日 | |
| 資 | 本 | 公 積 |
保 | 留 | 盈 | 餘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藏 庫 股 票 |
法 定 盈 餘 |
售 備 供 出 金 資 未 產 融 |
||||||
|---|---|---|---|---|---|---|---|---|
| 權 益 總 額 |
||||||||
| \$ 2, 4 6 5, 4 1 2 |
\$ 1 0 2, 6 8 2 |
\$ 4, 0 2 2 |
\$ 2 1 8, 7 5 4 |
\$ 7 0 7, 7 2 9 |
\$ 7, 2 0 0 |
\$ - |
\$ 3, 5 0 5, 7 9 9 |
|
| - | - | - | 4 6, 8 4 1 |
( ) 4 6, 8 4 1 |
- | - | - | |
| ( ) 十 六 |
- | - | - | - | ( ) 4 9 3, 0 8 2 |
- | - | ( ) 4 9 3, 0 8 2 |
| - | - | - | - | 5 9 2, 6 5 7 |
- | - | 5 9 2, 6 5 7 |
|
| ( ) 六 二 |
- | - | - | - | ( ) 4, 3 5 3 |
( 7, 2 0 0 |
- | ( ) 1 1, 5 5 3 |
| \$ 2, 4 6 5, 4 1 2 |
\$ 1 0 2, 6 8 2 |
\$ 4, 0 2 2 |
\$ 2 6 5, 5 9 5 |
\$ 7 5 6, 1 1 0 |
\$ - |
\$ - |
\$ 3, 5 9 3, 8 2 1 |
|
| \$ 2, 4 6 4 1 2 5, |
\$ 1 0 2, 6 8 2 |
\$ 4, 0 2 2 |
\$ 2 6 9 5, 5 5 |
\$ 6, 1 1 0 7 5 |
\$ - |
\$ - |
\$ 3, 9 3, 8 2 1 5 |
|
| - | - | - | 5 9, 2 6 6 |
( ) 5 9, 2 6 6 |
- | - | - | |
| ( ) 十 六 |
- | - | - | - | ( ) 5 3 0, 0 6 3 |
- | - | ( ) 5 3 0, 0 6 3 |
| - | - | - | - | 4 6 1 0 7, 7 |
- | - | 4 6 1 0 7, 7 |
|
| ( ) 六 二 |
- | - | - | - | ( ) 2, 8 7 6 |
- | - | ( ) 2, 8 7 6 |
| ( ) 六 八 |
( ) 6 1 6, 3 3 5 |
- | - | - | - | - | - | ( ) 6 1 6, 3 3 5 |
| ( ) 六 八 |
- | - | - | - | - | - | ( ) 1 4 3, 3 9 6 |
( ) 1 4 3, 3 9 6 |
| \$ 1, 8 4 9, 0 5 9 |
\$ 1 0 2, 6 8 2 |
\$ 4, 0 2 2 |
\$ 3 2 4, 8 6 1 |
\$ 6 3 1, 0 1 2 |
\$ - |
( \$ ) 1 4 3, 3 9 6 |
\$ 2, 7 6 8, 2 4 0 |
|
| 附 註 |
普 本 通 股 股 |
發 價 行 溢 |
易 交 |
公 積 |
未 分 盈 餘 配 |
實 損 益 現 |
藏 庫 票 股 ) |
註 1:民國 103 年度之董監酬勞 12,647 及員工紅利 33,726 業已於綜合損益表中扣除。 註 2:民國 104 年度之董監酬勞 23,291 及員工紅利 62,109 業已於綜合損益表中扣除。



民國 105 年及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全 新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現 金 流 量 表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附註 | 105 | 年 度 |
104 | 年 | 度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稅前淨利 | \$ | 558,641 | \$ | 690,958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六(五)(十二) | 207,043 | 207,693 | |||||
| 攤銷費用 | 六(十二) | 610 | 555 | |||||
| 利息收入 | ( | 3,180 ) | ( | 5,933 )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六(十一) | ( | 609 ) | ( | 403 ) | |||
|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 六(二)(十一) | 24,101 | 29,344 | |||||
| 未實現外幣兌換利益 | ( | 2,223 ) | ( | 3,399 )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應收票據 | ( | 8 ) | ( | 42 ) | ||||
| 應收帳款 | 248,399 | ( | 116,291 ) | |||||
| 其他應收款 | ( | 10,519 ) | 1,867 | |||||
| 存貨 | ( | 6,579 ) | ( | 10,559 ) | ||||
| 預付款項 | ( | 4,496 ) | 1,222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應付帳款 | ( | 44,140 ) | ( | 21,238 ) | ||||
| 其他應付款 | ( | 6,203 ) | 53,898 | |||||
| 其他流動負債 | 81 | 3,024 | ||||||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 | 442 ) | ( | 1,070 )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960,476 | 829,626 | ||||||
| 收取之利息 | 3,180 | 5,933 | ||||||
| 支付之所得稅 | ( | 111,748 ) | ( | 75,359 )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851,908 | 760,200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十七) | ( | 51,050 ) | ( | 54,965 )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取得無形資產 |
( | 1,462 | 423 ) | ( | 403 1,307 ) |
|||
| 預付設備款(增加)減少 | ( | 61,390 ) | 2,750 | |||||
| 存出保證金減少(增加) | 40 | ( | 107 )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 111,361 ) | ( | 53,226 )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發放現金股利 | 六(十) | ( | 530,063 ) | ( | 493,082 ) | |||
| 庫藏股買回 | 六(八) | ( | 143,396 ) | - | ||||
| 現金減資 | 六(八) | ( | 616,353 ) | -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 1,289,812 ) | ( | 493,082 ) | ||||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2,223 | 3,399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 ( | 547,042 ) | 217,291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1,528,875 | 1,311,584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 | 981,833 | \$ | 1,528,875 |


董事長:陳懋常 經理人:黃朝興 會計主管:鍾金凌


單位:新台幣元
| 項目 | 金額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 166,780,522 |
| 減:民國 105 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 |
2,875,611 |
|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 \$ 163,904,911 |
| 加:民國 105 年度本期損益 |
467,107,006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46,710,701 |
| 可供分配盈餘 | \$ 584,301,216 |
| 分配項目 | |
| 股東紅利-現金(每股2.53079561元) | \$ 462,264,795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 122,036,421 |
說明:
- (1) 民國105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係指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失與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 分相關之所得稅。
- (2) 現金股利分派案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及現金股利 發放日。
- (3) 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時,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 (4) 依財政部 87.4.30 台財稅第 871941343 號函規定,分配盈餘時,應採個別辨認方 式,本公司盈餘分配原則,係先分配 105 年度盈餘,若有不足部分,依盈餘產生 之年序,採先進先出之順序分配以前所累積之可分配盈餘。
- (5) 本公司 105 年度盈餘分配案,採"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計算方式,不足一元之畸零 款合計數,由小數點數字自大至小及戶號由前至後順序調整,至符合現金股利分 配總額。

附件七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
|---|---|
| -- | ----------------- |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說 明 |
|---|---|---|---|
| 第 |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臺灣省桃園縣, |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臺灣省桃園市, | 配合縣市改 |
| 三 | 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核准 | 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核准 | 制修訂。 |
| 條 | 後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後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
| 第四章 董事、監察人及審計委員會 |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
配合本公司 | |
| 設置「審計委 | |||
| 員會」刪除監 | |||
| 察人之相關 | |||
| 規定。 | |||
| 第 |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監察人三 | 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一人,採候選人 | 配合本公司 |
| 十 | 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及 | 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 | 設置「審計委 |
| 五 | 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三年, | 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有缺額 | 員會」,並刪 |
| 條 | 連選得連任,如有缺額時依公司法相關 | 時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 除不適用之 |
| 規定辦理。 | 文字敍述。 | ||
|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 |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 | ||
| 本公司自民國一○六年股東常會選任董 | 本公司前項所定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 | ||
| 事起,於前項所定董事名額中,設置獨 | 董事三人。 | ||
| 立董事三人。 | |||
| 獨立董事職權之行使及其他應遵行 | 獨立董事職權之行使及其他應遵行 | ||
| 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第 |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 |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 | 刪除不適用 |
| 十 | 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由全 | 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由全 | 之文字敍述。 |
| 五 | 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 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 |
| 條 | 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 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 |
| 之 | 前項規定自民國一○六年股東常會 | ||
| 一 | 全面改選新任董事起適用,並自審計委 | ||
| 員會成立之日起由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 | |||
| 人之職權,同時廢除監察人。 | |||
| 第 | 本章程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 | 刪除本條 | 刪除不適用 |
| 十 | 十條、第二十一條相關監察人之規定, | 之文字敍述。 | |
| 五 | 自本章程第十五條之一生效時停止適 | ||
| 條 | 用。 | ||
| 之 | |||
| 二 | |||
| 第 | (第一~三項,略) | (第一~三項,略) | 配合本公司 |
| 十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 | 設置「審計委 |
| 六 | 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 | 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 | 員會」刪除監 |
| 條 | 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之召集通知 | 時召集之。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得以書 | 察人之相關 |
| 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 | 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 規定。 | |
| 式為之。 | (第五~六項,略) | ||
| (第五~六項,略) |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說 明 |
|---|---|---|---|
| 第 | 監察人依法執行監察職務,並得列 | 刪除本條 | 配合本公司 |
| 十 | 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 設置「審計委 | |
| 七 | 員會」刪除監 | ||
| 條 | 察人之相關 | ||
| 規定。 | |||
| 第 | 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 | 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參酌國內 | 配合本公司 |
| 十 | 參酌國內外業界水準議定之。 | 外業界水準議定之。 | 設置「審計委 |
| 八 | 本公司得為其董事、監察人及重要 | 本公司得為其董事及重要職員購買 | 員會」刪除監 |
| 條 | 職員購買責任險。 | 責任險。 | 察人之相關 |
| 規定。 | |||
| 第 | 本公司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由董 | 本公司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由董 | 配合本公司 |
| 二 | 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 | 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 | 設置「審計委 |
| 十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 | 員會」刪除監 |
| 條 | 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 | 表冊,依法定程序提交股東常會,請求 | 察人之相關 |
| 察人查核後,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承認。 | 規定。 | |
| 第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 | 配合本公司 |
| 二 | 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 | 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 | 設置「審計委 |
| 十 | 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 | 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 | 員會」刪除監 |
| 一 | 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 | 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 | 察人之相關 |
| 條 | 前述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 前述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 規定。 |
| 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 | 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 | ||
| 金為之,發放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 | 金為之,發放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 | ||
| 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
| 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 |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 | ||
| 東會報告。 | 東會報告。 | ||
|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置前,監察人 |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置前,監察人 | ||
| 酬勞依第一項定分派比率。 | 酬勞依第一項定分派比率。 | ||
| 第 |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一 |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一 | 增列修訂日 |
| 二 | 日。 | 日。 | 期及次數。 |
| 十 | … | … | |
| 三 | 第十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 | 第十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 | |
| 條 | 二十一日。 | 二十一日。 | |
| 第十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 | |||
| 八日。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 理由 |
|---|---|---|---|
| 第 | 資產取得或處分之作業程序 | 資產取得或處分之作業程序 | 配合本 |
| 六 | (一~二項,略) | (一~二項,略) | 公司設 |
| 條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 | 置「審計 |
| 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 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 委員會」 | |
|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 ,並刪除 | |
| 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 | 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 | 不適用 | |
| 察人。 | 委員會。 | 之文字 | |
| 四、本公司若已依證劵交易法設置獨立董 | 四、本公司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 | 敍述。 | |
| 事後,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 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
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 |
||
|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 | 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 |||
| 錄載明。 | |||
| 五、本公司若已依證劵交易法設置審計委 | 五、本公司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 | ||
| 員會後,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 | 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 ||
| 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 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 | ||
| 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 | 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 ||
| 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 |||
| (第六項,略) | (第六項,略) | ||
| 第 |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 |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 | 依法令 |
| 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 | 規定修 |
| 條 | 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 即日起算二日內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 |
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 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 |
訂 |
| 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 | ||
| 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 | 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 | ||
|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 ||
|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 ||
| 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 | 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 | ||
|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 |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 | ||
| 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 ||
| 不在此限。 | |||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 |
||
| 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 | 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 | ||
| 額。 | 額。 | ||
|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 |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 | ||
| 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 | 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 | ||
| 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 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 ||
|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 | |||
| 形不在此限: | |||
| (一)買賣公債。 | (一)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 元時,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 理由 |
|---|---|---|---|
| 第 |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 | (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 | |
| 九 |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 | 以上時,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 |
| 條 | 賣,或證券商於初級市場認購及依規定 | 上。 | |
| 認購之有價證券。 | |||
|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 | ||
| 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 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 | ||
|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 | 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 |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 | ||
| 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 | ||
|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 | 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 | ||
| 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 | 幣五億元以上。 | ||
| 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 |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 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 |
||
|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 | 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 ||
| 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 |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 | ||
| 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 | 形不在此限: | ||
| 億元以上。 | (一)買賣公債。 | ||
| (二)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 | |||
| 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 | |||
| 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 | |||
| 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 | |||
| 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 | |||
| 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證 | |||
| 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
|||
| 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 |||
| 幣市場基金。 | |||
|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
| 一、每筆交易金額。 | 一、每筆交易金額。 | ||
|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 |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 | ||
| 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
|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 |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 | ||
| 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 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 ||
|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 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 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
|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 ||
|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 |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 | ||
| 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
|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 |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 | ||
| 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 |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 | ||
| 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 |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 | ||
| 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
|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公告時有 |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公告時有 | ||
| 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 | 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 | ||
| 重行公告申報。 | 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 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 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 |
||
|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 |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 | ||
|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 理由 |
|---|---|---|---|
| 第 十 三 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 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 規定: (以下略)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 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 規定: (以下略) |
依法令 規定修 訂 |
| 第 十 五 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 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 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 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 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依法令 規定修 訂 |
| 第 十 九 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 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 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規定評估預 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 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 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 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九條第 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 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 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 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依第七條授權董 事長在壹仟萬元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 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下列資料應先經審 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 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 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規定評估預 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 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 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 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九條第 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 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 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 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依第七條授權董 事長在壹仟萬元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 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依法令 規定修 訂,及配 合本公 司設置 「審計 委 員 會」,並 刪除不 適用之 文字敍 述。 |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 理由 |
|---|---|---|---|
| 第 十 九 條 |
本公司若已依證劵交易法設置獨立董 事後,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 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 |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 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 |
|
| 本公司若已依證劵交易法設置審計委 員會後,依第一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事 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三十 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
本公司第一項規定,應先經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 會決議,準用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 規定。 |
||
| 第 廿 二 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規 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 下列事項: 一、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 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 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 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規 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 下列事項: 一、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 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 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 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 |
配合本 公司設 置「審計 委 員 會」,並 刪除監 察人之 相關規 |
| 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 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 辦理。 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 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 |
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 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獨立董事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 定辦理。 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 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 |
定。 | |
| 及公開說明書。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 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 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 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 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 |
及公開說明書。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 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 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 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 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 |
||
| 第 廿 四 條 |
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 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 |
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 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 |
依法令 規定修 訂 |
| 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二~三項,略) |
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 公司合併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本公 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 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 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二~三項,略) |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 理由 |
|---|---|---|---|
| 第 卅 條 |
本公司若已依證劵交易法設置審計委 員會後,第三十一條、第六條、第十九條 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本公司若已依證劵交易法設置審計委 員會後,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對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
本條刪除 | 配合本 公司設 置「審 計委員 會」 ,並刪 除不適 用之文 字敍 |
| 第 卅 一 條 |
訂定與修正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 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 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後,依前項 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若已設置審計委員會後,訂定 或修正本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交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 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訂定與修正 本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 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 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訂定或修正本處理程序應經審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 提交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 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述。 配合本 公司設 置「審 計委員 會」,調 整文字 敍述。 |
附件九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 理由 |
|---|---|---|---|
| 第 十 七 條 |
監督管理 總經理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 險之監督與控制,並定期評估風險管理程 序是否適當及確實依公司所訂之「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並應隨時 注意市場之變動,當發現市價評估報告有 異常情形,或所持部位損失金額達第十五 條應停損之標準者,應立即作成簽呈向最 近期董事會報告,並採取必要之因應措 施,已設置獨立董事時,董事會應有獨立 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董事於董事會會議 時,對公司所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績效是 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 在公司容許之範圍內,應做成必要之討論。 |
監督管理 總經理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 險之監督與控制,並定期評估風險管理程 序是否適當及確實依公司所訂之「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並應隨時 注意市場之變動,當發現市價評估報告有 異常情形,或所持部位損失金額達第十五 條應停損之標準者,應立即作成簽呈向最 近期董事會報告,並採取必要之因應措 施,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 見。董事於董事會會議時,對公司所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 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之範圍 內,應做成必要之討論。 |
配合本 公司設 置「審 計委員 會」, 並刪除 不適用 之文字 敍述。 |
| 第 廿 一 條 |
稽核作業之執行與查核報告之製作 一、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時,得調 閱各種資料檔案,受檢單位應全力配 合,不得拒絕或隱瞞,以確保資料之 正確性與時效性。 二、內部稽核人員每次查閱完畢後,應製 作查核報告呈報所見缺失及改進建 議,並繼續追蹤改進情形,以作為高 級主管採行適時對策之參考。 三、內部稽核人員應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 該程序遵守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如 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 監察人;本公司若已依證劵交易法設 置審計委員會後,前重大違規情事書 面報告應通知審計委員會。 |
稽核作業之執行與查核報告之製作 一、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時,得調 閱各種資料檔案,受檢單位應全力配 合,不得拒絕或隱瞞,以確保資料之 正確性與時效性。 二、內部稽核人員每次查閱完畢後,應製 作查核報告呈報所見缺失及改進建 議,並繼續追蹤改進情形,以作為高 級主管採行適時對策之參考。 三、內部稽核人員應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 該程序遵守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如 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 計委員會。 |
配合本 公司設 置「審 計委員 會」, 並刪除 監察人 之相關 規定。 |
| 第 廿 三 條 |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提請 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
本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由董 事會決議通過,並提請股東會同意,修正 時亦同。 |
配合本 公司設 置「審 計委員 會」, 調整文 字敍 述。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 理由 |
|---|---|---|---|
| 第 | 資金貸與辦理與詳細審查程序 | 資金貸與辦理與詳細審查程序 | 酌作文 |
| 十 | 一、申請程序: | 一、申請程序: | 字修訂 |
| 條 | (一)~(四)略 | (一)~(四)略 | 。 |
| (五)本公司未來設置獨立董事時,於將資 | (五)本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 | ||
| 金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同意或反對之 | ||
| 意見,並將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 | 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
| 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二~四項,略) | ||
| (二~四項,略) | |||
| 第 | 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 | 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 | 配合本 |
| 十 | 程序 | 程序 | 公司設 |
| 一 | (一~四項,略) | (一~四項,略) | 置「審 |
| 條 | 五、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 本作業程序及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
五、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 本作業程序及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
計委員 |
|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 |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 | 會」,並 刪除監 |
|
| 通知各監察人。 | 通知審計委員會。 | 察人之 | |
| 相關規 | |||
| 定。 | |||
| 第 |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 配合本 |
| 十 | 一、本公司投資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 | 一、本公司投資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 | 公司設 |
| 二 | 公司,亦應依本作業程序訂定其資金貸 | 公司,亦應依本作業程序訂定其資金貸 | 置「審 |
| 條 | 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於每月五日前將上 | 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於每月五日前將上 | 計委員 |
| 月資金貸與資料轉交本公司財務部門 | 月資金貸與資料轉交本公司財務部門 | 會」,並 | |
| 彙總備查。 | 彙總備查。 | 刪除監 | |
| 二、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稽 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
二、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稽 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
察人之 相關規 |
|
|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 |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 | 定。 | |
| 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 | 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 | ||
| 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 | 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 | ||
| 各監察人。 | 審計委員會。 | ||
| 三、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 | 三、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 | ||
| 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資 | 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資 | ||
| 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 | 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 | ||
| 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 | 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 | ||
| 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董事會。 | 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董事會。 | ||
| 第 | 過渡期條款 | 過渡期條款 | 配合本 |
| 十 | 因情事變更,致本公司貸與之對象不符 | 因情事變更,致本公司貸與之對象不符 | 公司設 |
| 五 | 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 | 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 | 置「審 |
| 條 | 計劃,並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各監察人,並依 | 計劃,並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審計委員會,並 | 計委員 |
| 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會」,並 刪除監 |
|
| 察人之 | |||
| 相關規 | |||
| 定。 |
| 條 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 理由 |
|---|---|---|---|
| 第 |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 | 本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由 | 配合本 |
| 十 | 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 | 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 | 公司設 |
| 六 |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 | 時亦同。 | 置「審 |
| 條 | 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 計委員 | |
|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 |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 | 會」,調 | |
| 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 | 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 | 整文字 | |
| 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 | 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 | 敍述。 | |
| 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 | 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 | ||
| 或循環動用。 | 或循環動用。 | ||
|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五條第三 |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五條第三 | ||
| 項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 | 項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 | ||
| 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 | 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 | ||
|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 ||
| 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 | 本公司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 | ||
| 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 |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 | ||
|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 | 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 | ||
| 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董事會紀錄。 |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 |
|---|---|---|---|
| 次 | 理由 | ||
| 第 | 作業程序與詳細審查程序 | 作業程序與詳細審查程序 | 配合本 |
| 八 | (一~六項,略) | (一~六項,略) | 公司設 |
| 條 | 七、本公司或子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 | 七、本公司或子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 | 置「審計 |
| 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背書保證 | 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背書保證時,除應 | 委員會」 | |
| 時,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公司之 | 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公司之內部稽核人 | ,並刪除 | |
|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 | 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監察人 | |
| 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 | 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 | 之相關 | |
| 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 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 | 規定。 | |
| 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子公司股票 | 委員會。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 | ||
|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 | 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依本款規定計算之 | ||
| 者,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 | 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 | ||
| 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 合計數為之。 |
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 ||
| 第 | 過渡期條款 | 過渡期條款 | 配合本 |
| 十 | 因情事變更,致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對 | 因情事變更,致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對象 | 公司設 |
| 一 | 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 | 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 | 置「審計 |
| 條 | 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 | 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 | 委員會」 |
| 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並刪除 | |
| 監察人 | |||
| 之相關 | |||
| 規定。 | |||
| 第 | 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 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 配合本 |
| 十 | (一~六項,略) | (一~六項,略) | 公司設 |
| 二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 | 置「審計 |
| 條 | 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 | 委員會」 |
|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 | 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 ,並刪除 | |
| 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 | 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 | 監察人 | |
| 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 | 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審計委 | 之相關 | |
| 料送交各監察人。 | 員會。 | 規定。 | |
| (第四項,略) | (第四項,略) | ||
| 第 |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送各監察 | 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由董事會 | 配合本 |
| 十 | 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 | 決議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訂時亦同。 | 公司設 |
| 四 |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 | 置「審計 | |
| 條 | 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 | 委員會」 | |
| 論,修訂時亦同。 | 另本公司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 | ,並刪除 | |
| 另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 |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 不適用 | |
| 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 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 | 之文字 | |
|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 | 入董事會紀錄。 | 敍述。 | |
| 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 | |||
| 會紀錄。 |
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 職稱 | 姓名 | 持有股數 | 學歷 | 經歷/專業資格 | |
|---|---|---|---|---|---|
| 董 | 事 | 陳懋常 | 2,499,216 股 |
花蓮高工機工科 | 全新光電科技(股)董事長、 和光光學(股)董事長、 |
| 中衛聯合開發(股)董事長 | |||||
| 董 | 事 | 黃朝興 | 1,507,090 股 |
國立臺灣大學電機 工程學博士 |
全新光電科技(股)總經理暨董事 |
| 董 | 事 | 陳建良 | 2,603,112 股 |
澳洲昆士蘭大學 Human Resource |
全新光電科技(股)董事、 |
| Management | 和光光學(股)董事、 太極能源科技(股)董事 |
||||
| 董 | 事 | 賴尤秀敏 | 2,394,000 股 |
瑞士商學院 EMBA |
全新光電科技(股)監察人、 |
|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董事、 九豪精密陶瓷(股)董事 |
|||||
| 董 | 事 | 張孫堆 | 2,370,119 股 |
台北工專電子工程 | 全新光電科技(股)董事、 |
| 科 | 三金投資(股)董事長、 匯豐國際資產管理(股)董事長 |
||||
| 董 | 事 | 翁振鐺 | 2,030,600 股 |
南港高工機械科 | 全新光電科技(股)董事、 |
| 聯連發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 | |||||
| 董 | 事 | 潤泰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 |
60,000 股 |
不適用 | 無 |
| 獨立董事 | 郭榮芳 | 0 股 |
國立臺灣大學商學 碩士 |
全新光電科技(股)薪資報酬委員 會委員、 |
|
| 台興電子企業(股)獨立董事、 | |||||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 深合夥人 |
|||||
| 獨立董事 | 朱應翔 | 0 股 |
輔仁大學法律學研 | 全新光電科技(股)獨立董事、 | |
| 究所民商法組法學 | 佳得(股)獨立董事、 | ||||
| 碩士 | 匯利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
| 臺北、板橋及桃園地方法院主任 | |||||
| 檢察官 | |||||
| 獨立董事 | 林浩雄 | 0 股 |
國立臺灣大學電機 工程學博士 |
全新光電科技(股)薪資報酬委員 會委員、 |
|
| 臺灣大學電機系、電子研究所、 | |||||
| 光電研究所教授 | |||||
| 獨立董事 | 黃滿生 | 5,000 股 |
東吳大學企管系 | 高雄銀行總經理、 | |
| 台灣土地銀行區域中心主任、個 人金融部經理及分行經理 |
| 職 稱 |
姓 名 |
目前兼任之職務 |
|---|---|---|
| 董 事 |
陳懋常 | 和光光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 和光光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 董 事 |
陳建良 | 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董 事 |
賴尤秀敏 | 和光光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事 張孫堆 |
三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
| 董 | 匯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
| 北科創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解除競業限制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