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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PEC — AGM Information 2025
Jul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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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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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 2455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Visual Photonics Epitaxy Co., Ltd.
一一四年股東常會 議 事 手 冊
日期: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工業一路十五號
目 錄
頁次 壹、開會程序 ------------------------------------------------------------------------------ 1 貳、會議議程 ------------------------------------------------------------------------------ 2 參、報告事項 ------------------------------------------------------------------------------ 3 肆、承認及討論事項 --------------------------------------------------------------------- 4 伍、臨時動議 ------------------------------------------------------------------------------ 5 附 件 一、營業報告書 --------------------------------------------------------------------------- 6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 10 三、一一四年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 11 四、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務報表 ------------------------------------------------------- 12 五、盈餘分配表 --------------------------------------------------------------------------- 20 六、『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21 附 錄 一、公司章程 ------------------------------------------------------------------------------ 22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 25 三、董事持股情形 ------------------------------------------------------------------------ 29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四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宣布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四、承認及討論事項
五、臨時動議
六、散會
1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四年股東常會會議議程
時間: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整
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工業一路十五號
召開方式:以實體方式召開
一、宣布開會(報告出席股數)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
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
-
一一三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
一一三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訂定一一四年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
買回本公司股份執行情形。
四、承認及討論事項
-
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一一三年度盈餘分配案。
-
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五、臨時動議
六、散會
2
報告事項
-
一、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6~9 頁附件一,敬請 鑒察。
-
二、一一三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10 頁附件二,敬請 鑒察。
-
三、一一三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敬請 鑒察。
-
本公司一一三年度獲利狀況為新台幣 939,854,755 元,按本公司章程規定,分派員 工酬勞新台幣 93,985,476 元及董事酬勞新台幣 28,195,643 元,均以現金方式發放。
-
四、訂定一一四年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11 頁附件三,敬請 鑒 察。
-
五、買回本公司股份執行情形,敬請 鑒察。
-
本公司 114 年買回本公司股份執行情形如下:
| 董 事 會 決 議 買 回 日 期 |
114年4月9日 |
|---|---|
| 買 回 目 的 |
轉讓股份予員工 |
| 預 計 買 回 期 間 |
114年4月10日至114年6月9日 |
| 預 計 買 回 區 間 價 格 |
60元至150元 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 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
| 預計買回股份種類及數量 | 普通股2,000,000股 |
| 預計買回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 | 1.08 % |
| 執 行 情 形 |
尚未辦理 |
3
承認及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一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說明:
-
一、 本公司一一三年度財務報表,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瑟凱會計師及 賴宗羲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連同營業報告書送 ,
-
請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 並出具書面審查報告在案。
-
二、 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6~9 頁附件一,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務報表 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12~19 頁附件四。
-
三、 謹提請 承認。
決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由:一一三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說明:
- 一、 本公司一一三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20 頁附件五。 二、 謹提請 承認。
決議:
第三案(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敬請 討論。
說明:
-
一、 配合證券交易法修正,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
二、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21 頁附件六。 三、 謹提請 討論。
決議:
4
臨時動議
散會
5
附件一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報告書
一、 113 年度營業結果
本公司 113 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新台幣 32.41 億元,較前一年度增加 20.31% ;本 期淨利為新台幣 6.71 億元,較前一年度增加 49.05% 。 113 年度營業結果與前一年度比較如下:
單位:新台幣仟元
| 113年度 | 112年度 | 増(減)金額 | 増(減)百分比 | |
|---|---|---|---|---|
| 營業收入 | 3,241,217 | 2,694,104 |
547,113 |
20.31% |
| 營業成本 | 1,962,253 | 1,585,190 |
377,063 |
23.79% |
| 營業毛利 | 1,278,964 | 1,108,914 |
170,050 |
15.33% |
| 營業費用 | 557,750 | 566,845 |
(9,095) |
-1.60% |
| 營業利益 | 721,214 | 542,069 |
179,145 |
33.05%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96,460 | (347) | 96,807 | -27898.27% |
| 本期淨利 | 671,055 | 450,232 |
220,823 |
49.05% |
根據市場研究機構 IDC 的報告, 2024 年全球智慧型手機出貨量為 12.4 億台,比 2023 年上升 6.4% ,迎來連續六季度的手機出貨量增長。而本公司營收略增主係因手機庫存 和需求回歸正常且受惠 AI 商機致資料中心光通訊營收成長。展望 2025 年,根據多家 市場研究機構的預測, 2025 年全球手機出貨量將出現復甦,預計將達到 12.5 億至 12.77 億台,同比增長 1% 至 3% 。公司營運在微電子產品方面將受惠於 AI 手機和邊緣運算引 爆換機潮及 5G 智慧型手機滲透率持續增長、 Wifi 7 逐漸導入商用路由器和手機;光電 子產品受惠 Data Center (資料中心)近年內蓬勃興盛,吸引各路業者搶搭建置熱潮, 消費性電子及機器人感測增加應用場景,以及 AI 眼鏡持續開發光顯影技術,皆使未來 營收有不錯的成長動能。
二、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1. 行銷計畫
-
(1) 強化公司產品在技術、品質、量產方面之實力,提高既有客戶對本公司之採購比 例,同時開發潛在高成長市場與客戶,以思考市場趨勢、客戶需求、協助客戶差 異化提高競爭力為起點,提高本公司之市占率與產業中之知名度。
-
(2) 積極參與客戶端新產品研發初期之 Design-in ,成為規格之制定者,拉大與競爭 者之距離,以技術領先強化產品競爭優勢,進而深化客戶關係。
-
(3) 以技術服務深化客戶關係,針對客戶設計和製程需求採取產品差異化定位,協助 客戶提升產品差異化與製程穩定性,形成與客戶端穩固的夥伴關係。
6
2. 生產及營運計畫
- (1) 降低成本
針對不同供應商之特性執行降低採購成本計畫,導入精實生產( Lean Production )之觀念,消除流程中可能產生之浪費;因應客戶訂單變化調整最 適之生產排程;此外,持續針對各項成本進行分析,教育同仁思考於日常營運 活動中如何以有限的資源創造最大的產出,以持續精進的工作素養,調整廠內 為具競爭力之成本結構,超越競爭對手,形成競爭者不易跨越之門檻。
- (2) 提升品質
以持續的教育訓練深化同仁之品質意識,精益求精地持續提升品質水準,除可貫 徹以品質之穩定性深耕客戶之策略外,更可因降低品質失敗成本,而塑造產品之 競爭優勢。
3. 研發計畫
-
(1) 微電子產品: Low Knee Voltage HBT/GaAs HBT/InP HBT/GaAs PHEMT/GaN on SiC/GaN on Si/GaN on Sapphire 應用於 5G 手機、 Wifi 及 Infrastructure (基地台及 Small Cell )的 PA 、 Switch 、 LNA 。
-
(2) 光電子產品:
-
A. PD : 25G APD 、 50G PD 、 100G PD 、 1.9-2.6μm 長波長 PD 。
-
B. LD : GaAs 及 InP FP/DFB LD for High Power 、 High Speed 、 LiDAR 應用。
-
C. VCSEL : iTOF/dTOF 、 Multi-Junction VCSEL 、長波長 VCSEL ,背出光 VCSEL 、高速 VCSEL 、 LiDAR 應用 VCSEL 、工業應用 VCSEL 。
4. 財務計畫
持續改善成本結構、提高毛利率,降低各項營業費用,評估匯率風險,提高各項資產 之週轉率,嚴格評估資金運用之效益、管控現金流出,加速累積自營運活動產生之現 金流入,提高現金水位與資產使用效率,在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及獲利之穩健原則 下,資金需求盡可能以營運活動流入之現金支應,以降低資金成本,提升獲利能力 ; 善用低利率之金融趨勢,適度舉債審視資本額規模之允當性,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 積極爭取各項研發抵減之可行性,進而降低稅賦提高 EPS 。
三、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產業競爭激烈,以本公司微電子產品所處之無線通訊產業為例,每一款新機上市, 都是產業競爭態勢重新洗牌的時機,惟有協同客戶於研發初期即加入下一世代產品規格 之技術研發,爭取在終端產品端規格勝出之機會,確保本公司之材料使用於每一款暢銷 手機、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及各類推陳出新的行動裝置與基礎建設中。提升材料特性、 良率、確保產品品質、持續降低成本則是維持在產業中長期競爭力之王道,以協同研發 之夥伴關係,協助客戶縮短研發時間、爭取客戶產品於手機廠 Design-Win 之機會,惟 有成為主要客戶之第一大供應商,才能有效分散營運風險立於不敗之地,在 5G 、物聯 網及車聯網時代下,適時導入資源,攜手客戶布局 5G 手機、基地台、 small cell 及 Wifi6e/Wifi7 相關新產品及新結構。
7
光電子產品則以擴大光通訊客戶廣度、加速光感測新產品研發以及客戶認證為發展 策略,增加光電子產品與客戶組合,創造營收與獲利之成長,促成產品組合與客戶結構 朝更穩健的方向調整,創造更多元化商業機會,此外,受惠 AI 商機致 Data Center (資 料中心)近年內蓬勃興盛,吸引各路業者搶搭建置熱潮,另掌握感測元件在消費性電子 產品與車用光達滲透率大幅提升之發展機遇,加速 InP 、 GaAs 新產品應用研發、認證及 量產之進度,提升量產良率,並適時擴大產能提高市佔率,阻絕競爭對手之空間。
數位轉型正在進行中,各類前瞻技術爭相勝出彼此加持,高科技新產品推陳出新超 乎常人想像,此時此刻有眾多的產業巨擘與新創公司正專注於創造大多數人還未察覺自 己有需要的新產品,化合物半導體優異之材料特性,必能為特定高科技新產品採用,本 公司係以 MOCVD 為核心技術之化合物半導體磊晶廠,將秉持開放的態度,適時導入資 源,與現有及潛在客戶密切配合及早佈局,善用累積 20 餘年開發各類微電子與光電子 產品研發的經驗、掌握化合物半導體材料特性、 6 吋量產能力與精益求精永無止盡的品 質與成本意識,築高競爭對手不易超越的門檻。
四、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濟環境之影響
回顧 2024 年,全球經濟可謂充滿挑戰與變數,展現出複雜而多樣化的發展態勢。 各國經濟表現分化明顯,部分地區的經濟活動有所回暖,實現穩健增長,然而,大部分 國家仍面臨挑戰甚至衰退風險,包括持續的地緣政治緊張、高通膨壓力以及多國債務水 平過高增加財政風險,加上貿易保護主義上升等因素擾亂全球供應鏈。面對未來全球經 濟數字化、綠色化、智能化進程不斷加快的背景下,本公司將持續以提升核心競爭力為 目標,促進企業永續發展、加強產品品質、成本控制、交貨效率以及新產品研發之優勢。 透過不斷深耕與客戶的關係,以研發實力提升客戶產品特性優勢,成為客戶端協同開發 新世代產品的首選供應商,才能繼續鞏固微波通訊砷化鎵磊晶廠世界第一。
疫情加速了數位轉型的進程,人們在疫情期間養成的使用數位工具習慣,在後疫情 時代仍將持續存在。隨著全球經濟復甦,在經濟復甦的過程中,企業將更加密切關注客 戶需求變化,並積極調整經營策略,以提供更加優質的產品和服務。在新的市場環境下, 本公司位於供應鏈上游,將積極採取措施,加強供應鏈管理,以應對市場變化和降低供 應鏈中斷風險。並秉持一貫留才為上原則,透過多元化的招募管道和有效的留才策略, 降低因人才招募困難而影響營運發展。
隨著大數據、 AI 、區塊鏈、元宇宙等數位應用浪潮席捲全球,運算、儲存與網路需 求大幅提升,其中 Data Center (資料中心)的發展尤為關鍵。近年來,資料中心市場蓬 勃發展,供不應求,推動各大業者積極投入建置,持續擴展雲端基礎設施。同時, AI 技 術的不斷演進,加上低延遲與高速傳輸技術的突破,帶動微電子與光電子領域的創新應 用。在光電子技術方面, AI 資料中心透過高速光收發模組強化計算與資料傳輸能力,化 合物半導體磊晶片是高速光收發模組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光電技術中扮演重要角色。此 外, AI 伺服器與資料中心的發展,也帶動 WiFi 7 等高效能無線技術的進步,提供更高 的傳輸效率與更低的延遲,使 AI 應用更加順暢。未來,隨著 AI 眼鏡、機器人感官技術 的發展,以及工業、醫療與智慧製造等領域對高速傳輸的需求增加,光電領域的磊晶技 術預計將持續受惠,進一步鞏固其在 AI 供應鏈中的地位。
8
金管會於 2024 年發布「綠色及轉型金融行動方案」,涵蓋資金支持、碳排資料建置 等六大重點,推動淨零轉型。本公司積極響應,強化資訊揭露與永續人才培育,並從資 金面、資料面、揭露面三大方向配合政策,爭取綠色金融資源,提升碳排數據管理與資 訊透明度,並於 2024 年 7 月 26 日發布 2023 年永續報告書,未來也將持續透過資源整 合與金融支持,強化 ESG 競爭力,促進企業永續發展。
2025 年全球經濟推測會維持平穩成長,台灣經濟與全球經濟息息相關,但台灣的經 濟基本面強韌,人工智慧( AI )及相關電子產品等新興科技應用的擴展,將有助於帶動出 口及投資動能, AI 將更廣泛的應用,更深融入我們的生活,從智慧家居、自動駕駛汽車 到生技與醫療產業創新和金融服務,幾乎各個領域都將看到 AI 的身影,驅動新一代計算 與通信的革命性發展,內需消費也預計會穩定擴增。但 2025 年經濟仍面臨多重挑戰,美 國新一波關稅措施、全球貿易壁壘加劇以及地緣政治軍事衝突都可能對全球經濟產生負面 影響,面對這些挑戰,政府應密切關注全球經濟形勢,並嚴格加強風險管理,分散市場, 提高應對外部衝擊的能力,抓住機遇實現可持續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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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陳建良 經理人:黃朝興
9
附件二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本公司董事會造送民國 113 年度營業報告書、盈餘分配案及業經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瑟凱會計師及賴宗羲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 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等表 冊),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認為尚無不符,爰依證券交易法第 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繕具報告書,敬請 鑒察。
此 致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4 年股東常會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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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一 一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10
附件三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4 年 04 月 09 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 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 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全職支薪員工,轉讓當年度需在職滿一年,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應考量員工職務、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 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 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 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送呈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 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
一、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
二、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 款期間及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
-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 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 ×(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 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 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其他﹚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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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會計師查核報告
(114) 財審報字第 24003931 號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3 年及 112 年 12 月 31 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13 年及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 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 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3 年及 112 年 12 月 31 日之財務 狀況,暨民國 113 年及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 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 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3 年度 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 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3 年度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
發貨倉銷貨收入截止之適當性
事項說明
。 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財務報表附註四 ( 二十二 )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銷貨型態主要分為工廠直接出貨及發貨倉銷貨收入兩類。 其中發貨倉銷貨收入係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將貨物送到美國及台灣的發貨倉,待產 品之控制移轉予客戶時始認列收入。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依銷貨客戶所提供報表 或客戶的線上拉貨系統資訊,以發貨倉之存貨異動情形作為認列收入之依據。
由於發貨倉遍布美國及台灣且保管人眾多,各保管人所提供資訊之頻率與對帳報表內容 亦有所不同,此等收入認列流程通常繁瑣且涉及雙方對帳,因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 日客戶發貨倉銷貨交易量龐大,在財務報表結束日前後之交易金額對財務報表之影響致為重 大,因此,本會計師認為發貨倉銷貨收入之截止為本年度查核中高度關注之領域。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因應主要查核程序彙總說明如下:
12
1. 瞭解及測試與客戶定期對帳之程序,以評估管理階層發貨倉銷貨收入認列時點內部控制之 有效性。
2. 針對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定期間之發貨倉銷貨收入交易執行截止測試,包含核對發貨倉保 管人之佐證文件及帳載存貨異動,及相關銷貨成本結轉記錄,以評估發貨倉銷貨收入認列 時點之適當性。
3. 針對發貨倉之庫存數量執行發函詢證或實地盤點觀察,並核對帳載庫存數量。另追查回函 或盤點觀察與帳載不符之原因,並對管理階層編製之調節項目執行測試,確認重大之差異 已適當調整入帳。
存貨之評價
事項說明
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財務報表附註四 ( 十 ) 。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 請詳財務報表附註五 ( 二 ) ;存貨備抵跌價損失之說明,請詳財務報表附註六 ( 四 ) 。全新光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存貨及備抵跌價損失分別為新台幣 619,724 仟元 及新台幣 61,136 仟元。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貨係光電半導體磊晶片等產品,該等產品所屬產業之科技 快速變遷且受通訊市場影響甚劇,產生存貨跌價損失之風險較高。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存貨評價係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衡量;若價格變動未如預期之淨變現價值,則可能 影響存貨評價之淨變現價值估計結果。
因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存貨評價時所採用之淨變現價值常涉及主觀判斷因而 具高度估計不確定性,考量存貨及其備抵跌價損失對財務報表影響重大,本會計師認為存貨 之備抵跌價損失評價為本年度查核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因應主要查核程序彙總說明如下:
1. 依對營運及產業性質之瞭解,評估其存貨備抵跌價損失所採用提列政策之合理性及一致性, 包括決定淨變現價值所作之存貨分類合理性。
2. 瞭解倉儲管理之流程、檢視其年度盤點計畫並參與年度存貨盤點,以評估管理階區分及管 控過時陳舊存貨之有效性。
3. 抽查個別存貨料號用以核對存貨去化程度與折價幅度之歷史資訊,進而評估全新光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決定備抵跌價損失之合理性。
4. 測試存貨淨變現價值所採用估計基礎適當性,並抽查個別存貨資料如存貨產品銷售及進貨 價格正確性,並重新核算及評估管理階層決定備抵跌價損失之合理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 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且 維持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 不實表達。
於編製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 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全新光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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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 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 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 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 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 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 非對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全新光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財 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 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全 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 關交易及事件。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華民國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 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3 年度 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 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 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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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全 新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 113 年及 112 年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資 產 | 附註 六 (一)六 (三)六 (四)六 (二)六 (五)及八 六 (六)六 (五)六 (十) |
113 年12 月31日 金 額 %$ 1,175,83226380,0458619-618,58814108,42222,283,506507,685-2,261,7305010,534-8,134-7,639-3,387-67-245-2,299,42150$ 4,582,927100 |
112 年12 月31 日 |
112 年12 月31 日 |
|---|---|---|---|---|
| 金 額 $ 1,175,832380,045619618,588108,4222,283,5067,6852,261,73010,5348,1347,6393,387672452,299,421$ 4,582,927 |
金 額 $825,831622,328557504,58092,1262,045,42211,8602,490,11312,7977,3877,6272,131672962,532,278$ 4,577,700 |
% |
||
流動資產1100現金及約當現金 1170應收帳款淨額 1200其他應收款 130X存貨 1410預付款項 11XX流動資產合計 非流動資產 1517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 流動 1600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755使用權資產 1780無形資產 1840遞延所得稅資產 1915預付設備款 1920存出保證金 1975淨確定福利資產-非流動 15XX非流動資產合計 1XXX資產總計 |
1814-112 |
|||
45 |
||||
-55------ |
||||
55 |
||||
100 |
( 續 次 頁 )
15
| 全 新 | 光 電 科 技 | 光 電 科 技 | 光 電 科 技 | 股 份 有 限 | 公 司 | 公 司 | |||||||
|---|---|---|---|---|---|---|---|---|---|---|---|---|---|
| 資 產 | 負 | 債 表(續) |
|||||||||||
民國113 年及112 年12 月31 |
日 |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113 年12月31 日 |
112 年12 月31 |
日 | |||||||||||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流動負債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七) |
$ |
- |
- |
$ |
100,000 |
2 |
|||||
2130 |
合約負債-流動 |
六(十四) |
9,279 |
- |
19,671 |
- |
|||||||
2170 |
應付帳款 |
336,877 |
8 |
397,188 |
9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八) |
284,367 |
6 |
233,311 |
5 |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 |
105,574 |
2 |
39,034 |
1 |
||||||||
2280 |
租賃負債-流動 |
3,816 |
- |
3,755 |
-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其 |
||||||||||||
| 他 | 6,787 |
- |
6,221 |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746,700 |
16 |
799,180 |
17 |
||||||||
| 非流動負債 | |||||||||||||
2540 |
長期借款 |
六(九)及 |
|||||||||||
| 八 | 500,000 |
11 |
700,000 |
16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49 |
- |
59 |
- |
||||||||
2580 |
租賃負債-非流動 |
6,836 |
- |
9,120 |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506,885 |
11 |
709,179 |
16 |
||||||||
2XXX |
負債總計 |
1,253,585 |
27 |
1,508,359 |
33 |
||||||||
| 權益 | |||||||||||||
| 股本 | 六(十一)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1,849,059 |
41 |
1,849,059 |
41 |
||||||||
| 資本公積 | 六(十二) |
||||||||||||
3200 |
資本公積 |
16,736 |
- |
16,736 |
- |
||||||||
| 保留盈餘 | 六(十三)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740,374 |
16 |
695,356 |
15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38,140 |
1 |
- |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727,348 |
16 |
546,330 |
12 |
||||||||
| 其他權益 | |||||||||||||
3400 |
其他權益 |
( |
42,315) ( |
1 ) ( |
38,140) ( |
1 ) |
|||||||
3XXX |
權益總計 |
3,329,342 |
73 |
3,069,341 |
67 |
||||||||
| 重大承諾及或有事項 九 | |||||||||||||
| 重大之期後事項 | 十一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
4,582,927 |
100 |
$ |
4,577,700 |
100 |
||||||
| 董事長:陳建良 | 經理人:黃朝興 | 會計主管:蔣志青 |
16
全 新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綜 合 損 益 表 民國 113 年及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 項目 | 113年 度112年 度附註 金 額 %金額 %六 (十四)$ 3,241,217 100$ 2,694,104 100六 (四)(十七)(十八)( 1,962,253 )( 61 )( 1,585,190 )(59 )1,278,964 391,108,914 41六 (十七)(十八)(12,702 ) - (10,921 )-(156,355 )(5 )(128,435 )(5 )(388,693 )( 12 )(427,489 )(16 )十二 (二)- ---(557,750 )( 17 )(566,845 )(21 )721,214 22542,069 2024,958 115,57619,934 -975-六 (十五)72,915 2 (3,758 )-六 (十六)(11,347 ) -(13,140 )(1 )96,460 3 (347 )-817,674 25541,722 20六 (十九)(146,619 )(4 )(91,490 )(3 )$ 671,055 21$450,232 17六 (十)($108 ) - ( $71 )-(4,175 ) - (38,140 )(2 )六 (十九)22 -14-($4,261 ) -( $38,197 )(2 )$ 666,794 21$412,035 15六 (二十)$3.63$2.43六 (二十)$3.62$2.43經理人:黃朝興 會計主管:蔣志青 |
|---|---|
4000營業收入5000營業成本5900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 6100推銷費用 6200管理費用 6300研究發展費用 6450預期信用減損利益 6000營業費用合計 6900營業利益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利息收入 7010其他收入 7020其他利益及損失 7050財務成本 7000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7900稅前淨利7950所得稅費用 8200本期淨利8311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 數 8316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8349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 之所得稅 8300其他綜合損益(淨額)8500本期綜合損益總額9750基本每股盈餘 9850稀釋每股盈餘 董事長:陳建良 |
17
全 新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權 益 變 動 表
民國 113 年及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2年度112年1月1日餘額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112年12月31日餘額113年度113年1月1日餘額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113年12月31日餘額董事長:陳建良 |
附註 | 普通股股本 | 資本公積 | 資本公積 | 保留盈餘 | 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未實現 評價損益 |
權益總額 | |||||||
|---|---|---|---|---|---|---|---|---|---|---|---|---|---|---|
| 資本公積- 發行溢價 |
資本公積- 庫藏股票交易 |
法定 盈餘公積 |
特別 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餘 |
||||||||||
六(十三)六 (十三) |
$1,849,059-----$1,849,059$1,849,059------$1,849,059 |
$ 640,926---54,430-$ 695,356$ 695,356---45,018--$ 740,374 |
$------$-$-----38,140-$ 38,140 |
$3,082,590450,232(38,197 )412,035-(425,284 )$3,069,341$3,069,341671,055(4,261 )666,794--(406,793 )$3,329,342 |
18
| 全 新 光 |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 限 公 司 | 限 公 司 | 限 公 司 | |||
|---|---|---|---|---|---|---|---|---|
| 現 金 | 流 量 表 | |||||||
民國113 年及112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113 年1 月1 日 |
112年1月1日 |
|||||||
| 附註 | 至12 |
月31 日 |
至12 |
月31 日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稅前淨利 | $ |
817,674 $ |
541,722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折舊費用(含使用權資產) |
六(五)(六)(十七) |
285,987 |
282,386 |
|||||
| 攤銷費用 | 六(十七) |
2,214 |
1,652 |
|||||
| 利息費用 | 六(十六) |
11,347 |
13,140 |
|||||
| 利息收入 | ( |
24,958 ) ( |
15,576 ) |
|||||
未實現外幣兌換(利益)損失 |
( |
21,585 ) |
9,452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應收票據 | - |
2,641 |
||||||
| 應收帳款 | 242,283 ( |
333,789 ) |
||||||
| 其他應收款 | ( |
62 ) |
406 |
|||||
| 存貨 | ( |
114,008 ) ( |
17,973 ) |
|||||
| 預付款項 | ( |
16,296 ) ( |
3,796 ) |
|||||
淨確定福利資產-非流動 |
( |
57 ) ( |
59 )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合約負債-流動 | ( |
10,392 ) ( |
3,025 ) |
|||||
| 應付帳款 | ( |
60,311 ) |
221,214 |
|||||
| 其他應付款 | 39,882 ( |
44,429 ) |
||||||
|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 566 |
495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1,152,284 |
654,461 |
||||||
| 收取之利息 | 24,958 |
15,576 |
||||||
| 支付之利息 | ( |
11,347 ) ( |
13,140 ) |
|||||
| 支付之所得稅 | ( |
80,079 ) ( |
84,734 )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1,085,816 |
572,163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二十一) |
( |
40,369 ) ( |
71,120 ) |
||||
| 取得無形資產 | ( |
2,961 ) ( |
2,901 ) |
|||||
| 預付設備款增加 | ( |
3,387 ) |
2,789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
46,717 ) ( |
71,232 )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減少 | 六(二十二) |
( |
100,000 ) ( |
100,000 ) |
||||
| 舉借長期借款 | 六(二十二) |
1,900,000 |
2,590,000 |
|||||
| 償還長期借款 | 六(二十二) |
( |
2,100,000 ) ( |
2,480,000 ) |
||||
| 租賃本金償還 | 六(二十二) |
( |
3,890 ) ( |
3,313 ) |
||||
| 發放現金股利 | 六(十三) |
( |
406,793 ) ( |
425,284 )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
710,683 ) ( |
418,597 ) |
|||||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21,585 ( |
9,452 )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 350,001 |
72,882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825,831 |
752,949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 |
1,175,832$ |
825,831 |
||||
| 董事長:陳建良 | 經理人:黃朝興 | 會計主管:蔣志青 |
19
附件五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一一三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
|---|---|---|---|
| 項目 | 金額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減:民國 113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加:民國 113年度本期損益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可供分配盈餘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 -現金(每股3.20元)期末未分配盈餘 |
$56,379,74086,221 |
||
$56,293,519671,054,81167,096,8594,175,000 |
|||
$656,076,471 |
|||
$591,698,938 |
|||
$64,377,533 |
說明:
-
(1) 民國 113 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係指確定福利計畫精算利益與其他綜合 損益組成部分相關之所得稅。
-
(2) 現金股利分派案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訂配息基準日 及現金股利發放日。
-
(3) 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股東配息率因此發 生變動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
(4) 依財政部 87.4.30 台財稅第 871941343 號函規定,分配盈餘時,應採個 別辨認方式,本公司盈餘分配原則,係先分配 113 年度盈餘,若有不 足部分,依盈餘產生之年序,採先進先出之順序分配以前所累積之可 分配盈餘。
-
(5) 本公司 113 年度盈餘分配案,採”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計算方式,不 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由小數點數字自大至小及戶號由前至後順序 調整,至符合現金股利分配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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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陳建良 經理人:黃朝興
會計主管:蔣志青
==> picture [49 x 4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
附件六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說 明 |
|---|---|---|---|
| 第 二 十 一 條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 五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 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 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再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 酬勞。 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 金為之,發放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 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 東會報告。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 五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 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 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再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 勞。 前項員工酬勞數額中,應提撥不低於 百分之二十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 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 為之,發放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 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 會報告。 |
依法令 規定修 訂 |
| 第 二 十 三 條 |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 月一日。 … 第二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 六月八日。 |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 一日。 … 第二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 月八日。 第二十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 五月二十八日。 |
增列修 訂日期 及次數 |
21
附錄一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 第 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 Visual Photonics Epitaxy Co., Ltd 。
-
第 二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一、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二、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
三、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對外保證,其作業依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辦理。
-
第二條之二 本公司得轉投資,轉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 制,惟應由董事會同意行之。
-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臺灣省桃園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在國內外 設立分公司。
-
第 四 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 第 二 章 股 份
-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參拾億元,分為參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得分次發行。 第一項資本總額內,其中保留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分為壹仟伍佰萬股,每股新台幣壹 拾元,係保留供本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持有人(包括員工認股權憑證、公司債所附認 股權憑證及其他依法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權使用,上述股份授權董事會決議分 次發行。
-
第 六 條 刪除
-
第 七 條 本公司股票均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 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
-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七條之一 本公司股務事項之處理,悉依主管機關頒定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 定辦理。
-
第 八 條 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 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股票均停止過戶。
第 三 章 股 東 會
-
第 九 條 股東會分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二種,股東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 個月內依法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
第九條之一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將開會之日期、地點 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並公告之。
-
股東會之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 東,前項召集通知,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第 十 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 委託代理人出席,其辦法依照證券管理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 書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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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本公司股東所有之股份,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股有一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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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款規定無表決權或表決權受限制之特別股。 二、 依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規定無表決權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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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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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如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 理之,董事長無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若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 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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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 發各股東。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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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一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 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有缺額時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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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本公司前項所定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三人以上。 獨立董事職權之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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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 之一 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第十五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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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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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 人,對外代表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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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設副董事長一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任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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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 事會之召集通知得以書面、電子郵件( E-mail )或傳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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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欲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 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代理 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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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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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條 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參酌國內外業界水準議定之。 本公司得為其董事及重要職員購買責任險。
第 五 章 經 理 人
- 第 十九 條 本公司得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秉承董事會決定方針處理公司業務,除總經 理由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任免外,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長依法任免之,並報請董 事會報備。
第 六 章 會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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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條 本公司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 ( 一 ) 營業報告書 ( 二 ) 財務報表 ( 三 ) 盈餘分派或 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定程序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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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一 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 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酬勞 及董事酬勞。
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為之,發放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 員工。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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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 之一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再依法令或主管 機關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成長階段,未來數年皆有擴充生產之計畫暨資金之需求,為穩固 市場競爭地位,基於未來資金需求及持續擴大資本規模之長期財務規劃,故本公司股利 之分配將視獲利狀況調整發放,以維持每股盈餘穩定成長,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 度分配之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實際發放比例則授權董事會依公司資金狀況及資本預算 情形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同意之。
第 二十二 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二十三 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八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第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 第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十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九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八日。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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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陳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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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文件名稱:股東會議事規則 制定日期: 109/06/12 版本: A 制定部門:財務處 頁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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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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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 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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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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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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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 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 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 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 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 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 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 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 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 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 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 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 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 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 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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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 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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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 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 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 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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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 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 董事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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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 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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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股東會議事規則 制定日期: 109/06/12 版本: A 制定部門:財務處 頁次: 2/4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 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 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 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 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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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 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 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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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 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及各類功能 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 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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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 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 至訴訟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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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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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 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 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 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 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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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 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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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 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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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股東會議事規則 制定日期: 109/06/12 版本: A 制定部門:財務處 頁次: 3/4
第十一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 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 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 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 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 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 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 權,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 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 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 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 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 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 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 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 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 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 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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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股東會議事規則 制定日期: 109/06/12 版本: A 制定部門:財務處 頁次: 4/4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 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 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 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第十六條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 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 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 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 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 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 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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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四年股東常會
董事持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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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1,849,059,180 元,已發行股份 184,905,918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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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證交法第 26 條規定,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計 11,094,355 股。(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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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截至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 114/03/30 )股東名簿記載個別及全體董事持有股數如下所 示:(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規定成數標準)
| 職稱 | 姓名 | 持有股數 | 持股比率 |
|---|---|---|---|
| 董事長 | 陳建良 | 2,123,112 | 1.15% |
| 董事 | 陳懋常 | 2,043,216 | 1.11% |
| 董事 | 黃朝興 | 1,406,090 | 0.76% |
| 董事 | 賴尤秀敏 | 1,254,000 | 0.68% |
| 董事 | 潤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葉盛茂 代表人:陳建廷 代表人:廖萬全 |
3,329,000 | 1.80% |
| 董事 | 上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1,008,000 | 0.55% |
| 獨立董事 | 黃滿生 | 0 | 0.00% |
| 獨立董事 | 林浩雄 | 0 | 0.00% |
| 獨立董事 | 王家祥 | 0 | 0.00% |
| 合計 | 11,163,418 | 6.04% |
- 註: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規定,選任獨立 董事二人以上者,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依比率計算之持股成數降為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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